新公司建立需要准备什么啊
2018-1-29 0:0:0 wondial新公司建立需要准备什么啊
新公司建立需要准备什么啊[]去工商局开立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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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前启用账套的时候把科目编码设成了4-3-3-2,但是我后来启用固定资产模块之后它自动改成4-2-2也就是原来的编码序号了,怎么回事? 公司之前启用账套的时候把科目编码设成了4-3-3-2,但是我后来启用固定资产模块之后它自动改成4-2-2也就是原来的编码序号了,怎么回事?[]
需要检查科目档案里目前已有的科目信息级次是按照4332 还是 422级次。
如果科目档案未有新建立的科目明细,启用新模块 重置为系统预置行业性质科目设置。

用友u8v10.1是用友财务软件公司于2011年发布的一款全新的用友U8erp财务软件,上前从国内的财务软件应用量来看,用友U8应该是用户量最大,应用最全面,行业实践最丰富的一款ERP企业管理软件了;从用友U8MERP811到用友U8V10.1,用友软件公司的用友U8序列财务软件都是一直本着“精细管理,敏捷经营”的设计理念设计产品。
用友U8V10.1软件
首先,用友软件免费下载网站告诉一下各位下载用友U8V10.1的朋友,用友U8V10.1包含的主要功能模块有财务、人力资源、协同办公、供应链、CRM、生产制造、分销零售、绩效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质量管理各功能版块主要包含的模块如下图所示: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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畅捷通T+查询现存量时如何把没有库存的存货也显示出来畅捷通T+查询现存量时如何把没有库存的存货也显示出来
查询现存量时要把没有库存的存货也显示出来,如何设置。在查询界面“更多条件”里勾选“包含零数据”即可。依次点击“库存核算”-“库存工具”-“现存量查询”,点击“更多条件”,将“包含零数据”勾上。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yun.kuaiji66.com
- 固定资产披露表里的累计折旧跟总帐里的数据不符合,总是比总帐里的数据多一个月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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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T+的下个补丁能够处理下面一些需求:(1)存货中心——业务情况没有“出入库流水账”,查询比较麻烦,还有返回去 存货核算——出入库流水账 那里一个字一个字打出该存货然后查询流水账,操作麻烦,12.1(包括12.1)之前的版本也是,希望以后改进。(2)系统之间ctrl+c和ctrl+v不能好好实现,而且没有右键的复制和粘贴的,操作麻烦,希望能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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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6.1产品,1-4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正常,5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时,固定资产中原值和累计折旧均为0,服务工程发一个“t6按照折旧信息表重算fa_total”语句,执行后固定资原值数是对的了,但累计折旧仍为0,并且本月结帐后下月计提折旧后发现本月折旧与累计折旧均为同一个数(一个月的折旧)
- 做材料出库单时,无法更改里面的明细,有修改的办法吗。
- T+升级账套出错:升级超时,线程超时,请重新登录再次升级@服务社区刘佳佳 @服务社区刘小艳
- 材料出库单制单时参照入库单可以自动带出入库单单价,因为是食品行业,所以调料上是先从调料仓调拨到现场仓,在从现场仓做材料出库单时,就不能参照的功能,也不能自动找到入库单的单价,所以客户需要是材料出库自动带出入库单的单价。有点急。

年结以后发现转过来少科目,重新又年结了一遍多了几个,但有的还是没转过来,什么原因? 年结以后发现转过来少科目,重新又年结了一遍多了几个,但有的还是没转过来,什么原因?[]
年结前,请更新最新补丁,对上一年执行补丁脚本,建立年度账,对新年度执行补丁脚本,再做结转。@服务社区窦佳:要删除之前已经建立好的年度帐吗@发心利众:建议删除,在上年执行补丁脚本后重新建立。@服务社区窦佳:好的我试一下@发心利众:[/OK]@服务社区窦佳:删除年度帐的时候出错@发心利众:重新启动一下数据库服务,再删除。@服务社区窦佳:不行@服务社区窦佳:重新启动了还是一样的提示,我把原先备份出来的文件重新恢复进去了再删除也一样,怎么解决?很急@服务社区窦佳:而且我第一遍按照你上面的步骤做了一遍结转过来还是缺那些科目,然后想重新删除做一遍就出现这个问题了@发心利众:如果新年度的账套没有数据,直接从数据库里删除吧。删除该数据库,并且在ufsystem库中,UA_Account_sub表,关于这个账套新年度的记录删除。然后再更新补丁,重建年度账。

U8.51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一直显示读取后台数据源U8.51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一直显示读取后台数据源
U8.51-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一直显示读取后台数据源
自动编号: | 11026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一直显示读取后台数据源 |
问题名称: | 库存收发存汇总表查询一直显示读取后台数据源 | ||
问题现象: | 851库存管理的收发存汇总表查询时,一直都处于读取后台数据源的界面上,查询不出东西,但是存货模块里的收发存汇总表没有问题,可以正常查询。请帮忙分析一下原因。 | ||
原因分析: | 可能为报表控件问题,存货模块报表不是使用公共报表控件。 | ||
解决方案: | 请检查演示帐套999或其它帐套是否存在问题,如果都存在问题,则为控件问题,请替换最新补丁文件包;(报表控件名称一般都是*report*.dll,即文件名中包含report字符串) 如果仅是某一套帐有问题,则可能为数据问题,需对实际数据进行错误查询,可尝试使用sql事件跟踪器进行分析查询,查看问题是数据错误还是报表存储过程错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t3账套备份文件
用友软件提供两种备份方式:手工备份和自动备份,下面我们讲解这两种方式的备份账套数据操作步骤(T6和U8与T3备份恢复方法相同,此处以T3为例):
㈠、手工备份
1、先在硬盘上建立一个空文件夹
打开我的电脑(双击)D(或E、F)盘,(空白处右击右键)新建文件夹,把这个新建的文件夹,改名为如用友数据手工备份。(双击)打开用友数据手工备份,(右击)出现新建文件夹,把所新建的文件夹改名为当天的备份日期如2016-12-16后退出

新增资产时没有对应的分类 新增资产时没有对应的分类
问题号: | 37767 |
---|---|
适用产品: | T十系列 |
软件版本: | T+ 11.5 |
软件模块: | 资产管理 |
问题名称: | 新增资产时没有对应的分类 |
问题现象: | 点击新增资产时,界面中只有“固定资产”,“周转材料”的分类可选择,为什么没有显示其他的类型?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新增资产 |
解决方案: | <P>没有增加对应资产属性的档案。</P> <P>点击“基础设置”—“资产信息设置”—“资产分类”,选择其他的资产属性(比如,无形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中增加资产分类。</P>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内存故障导致无法安装XP故障的分析与处理内存故障导致无法安装XP故障的分析与处理
【故障现象】一台电脑在安装Windows XP的过程中,提示复制文件出错,无法正常安装,然后就死机。
【故障分析与处理】仔细检查后发现,原来内存上的电路板在除尘时被划伤了一点,导致内存读取错误,又由于Windows XP对硬件的安装要求较高,所以无法正常安装Windows XP。改装Windows 98后,安装顺利完成并且使用也没有什么大的问题。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2012年12月中旬,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对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法律顾问费收入计税管理、合伙人律师发生的无票据费用扣除方法、培训费用扣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专家表示,总体上看,此次律师个税政策调整可谓有宽有严。一方面,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比例上有所提高,在扣除范围上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在扣除的前提条件上更加严格,对律师事务所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雇员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刘天永介绍,现行律师事务所中根据人员身份不同,需要区别其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4类: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在作为雇员的律师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的月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数额一般较少;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收入,数额一般较大,但各月并不均衡。 一般来说,采取业务提成办法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比如交通费、资料费和通信费等,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予负担,由提成律师自行包干解决。对这部分提成收入,如果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严格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个税负担将很沉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对律师的提成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30%的办案费用。 此次发布的53号公告对这一扣除比例作出了调整,明确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此前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对此次提高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解读中称,从2000年至今的10多年来,物价一直在较快上涨,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对限额扣除比例作了调整。 刘天永表示,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并不是每个月都有业务,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也很不稳定,有时候一个月接一个大案子或几个案件,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而随后一两个月甚至数月内都可能是零收入,但是律师的支出却是每个月都在发生,因此会造成律师个人所得税某个月畸高,其他月份却没有的情形,这对律师来说有失公允。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政策调整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提成律师的个税负担。 刘天永提醒,实行收入提成办法的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也就是说,雇员的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提成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合伙人律师允许有条件额外税前扣除 除了调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53号公告还允许对合伙人律师实行有条件的额外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所谓合伙人律师,指的是按合伙协议就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的事务所合伙人。根据53号公告,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即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刘天永介绍,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每名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并且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因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而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另外,律师在办案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往往难以取得票据。因此,依凭据按规定税前扣除很难反映合伙人律师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个税负担较重。 考虑到这些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53号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扣除费用后,允许其有条件地额外按营业收入比例扣除费用,有助于降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不过,税收专家提醒,53号公告允许合伙人律师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事务所,而且合伙人首先应该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扣除。对于那些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事务所事是不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师在税前扣除中一定要使用合法有效凭据。这些合法有效凭据主要指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发票和自制的各种内部凭证。特殊情形下,可以泛指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签收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 律师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在提高律师个税税前扣除比例的同时,53号公告还扩大了律师个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项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所发生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刘天永介绍,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目前已经全面放开,人员流动性很强。还有不少律师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工作室。这对律师的后续培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全国各级律师协会都强制性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数量和时长的业务培训。有的要求律师接受网络在线培训,有的要求接受现场培训。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每年为此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培训费用。实际上,除了律师协会强制性的培训规定,很多律师自己还会主动参加一些市场化的法律培训活动,这些市场化的培训收费都很高。比如参加一些国际性的法律培训,一年下来需要的培训费用往往高达八九万美元。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的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刘天永表示,由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按出资比例分配确定的,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扣除培训费用,这直接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允许律师个人业务培训费税前扣除,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的培训费用在税前扣除,必然造成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在税法上的不平等。鉴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此53号公告允许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公平合理。 刘天永认为,有了5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让非合伙人律师在按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上取得了与合伙人律师同样的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对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好处。“但是,公告规定可以扣除的培训费用只限于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太狭窄了。如果规定律师自行参加培训的费用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那就更好了。”他说。 “过渡期”规定促使律师事务所尽快建制 细读53号公告可以发现,公告对一些扣除在适用时限上作出了“过渡期”规定。比如,53号公告在提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和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额外扣除的同时,都明确设置适用期限仅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税收专家认为,这种“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尽快适应查账征收的要求。 有人在看到“过渡期”规定后,认为公告是为3年后再次调整税前扣除比例留下了伏笔。但刘天永认为,该“过渡期”规定是在当前缺乏适合律师行业工作特点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规定适用的有效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严格要求律师行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绝不会是为再次调整扣除比例留下伏笔。 “应该说,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看,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实行查账征收已不可避免,律师事务所必须尽快适应这一征管趋势。”刘天永表示。 记者了解到,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已先后发文,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此次53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在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留足时间。鉴于律师行业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而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问题需逐步解决,因此提供“过渡期”的方式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作为律师行业一员的刘天永亦表示,律师作为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人群,必然面临着来自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上应慎之又慎。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在税收上所做的任何安排或决定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觉照章纳税,切实降低律师行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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