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客显设置工具
2019-1-28 12:50:54 wondial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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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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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利润,年末分配好,还是一直留存好,如果年末分配给法人,核定征收企业法人不用缴纳所得税对吗, _0未分配利润,年末分配好,还是一直留存好,如果年末分配给法人,核定征收企业法人不用缴纳所得税对吗,[]
要交个人所得税的吧跟据你企业的性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只留存不分配不交个人所得税,分配了就要交个人所得税,和你企业核定还是查账没有关联。@宝怡妈妈: 谢谢@戴志中: 谢谢
3月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的消息从财政部官网发出,一下子就引起了重大关注,还一度占据了微博热搜头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很多人都在想辛辛苦苦备考一场,是不是白忙活了?想转行的或非会计专业的还能进入财会行业吗?已取得的会计证还有用吗?
据财政部消息,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被取消,会计行业入门或提高至会计初级职称亦或降低至无门槛,我们就静待修订后的《会计法》出台吧!
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网络”)于9月15日荣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颁布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壹级),成为15家首批获得壹级资质的企业。 该资质是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便于企业选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提供商,是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体现及行业内的最高认可。该资质由电子联合会组织对企业的业绩、运维体系、技术实力、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企业进行评级(共四级,一级最高)。 用友网络一直致力于在IT服务领域不断创新,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在服务O2O模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服务运营管理咨询、产品支持服务、驻场服务、应用优化服务、IT专业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iSM 运维服务管理平台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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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2.1标准版,有一个用户(账套主管权限),存货核算模块(收发存汇总不显示查询界面和账表数据)。试过方法:1、已打上最新补丁,也还是不显示。2、更换电脑使用该用户 ,也不行。3、服务器重新启动,也不行。4、试过其他人用户都没有问题,可以查询出来-。 T+12.1标准版,有一个用户(账套主管权限),存货核算模块(收发存汇总不显示查询界面和账表数据)。试过方法:1、已打上最新补丁,也还是不显示。2、更换电脑使用该用户 ,也不行。3、服务器重新启动,也不行。4、试过其他人用户都没有问题,可以查询出来。
怎么解决如果已经测试了是个别账户导致的问题,这个是需要查看账套数据的,您可以再尝试点击查询,更新一个查询方案,如果还是不显示,烦请备份账套后提交到支持网上让开发查看下具体的情况。@服务社区刘小艳:查询方案也不显示出来的@汇智服务_蔡:[/发呆]那就备份好提交上来看下数据把。。好的。
T3t提示不能登录到服务器(ip地址),请检查服务器配置:failed:解析服务端数据出现错误,可能服务端是8.13的先前版本,怎么办 T3t提示不能登录到服务器(ip地址),请检查服务器配置:failed:解析服务端数据出现错误,可能服务端是8.13的先前版本,怎么办[]
报错应该还是环境的问题,单机使用的话最好将登录软件的服务器名修改为IP地址或本机IP 127.0.0.1,有可能是域名解析不正常,检查一下计算机名是否是纯英文,局域网是否做了安全方面的限制,比如定时杀毒等方面 的原因。 还有一种情况为系统环境导致的8.13先前版本的报错,这种情况可以做好账套备份后,删除ufsmart文件夹和ufcomsql后重新安装T3,重新打财务增强包自己的补丁(不要打成T3-10.8.1普及版的),检测操作系统环境,ghost深度版本、雨林木风、番茄花园等版本都不可使用,建议使用清洁版或是纯净版操作系统,注意T3-10.8.1也不支持2008和win8.1等系统。都试过了 ,还是这样的,这个客户是记账宝升级上来的@小胡v6Z:请使用更多--工具下载--T3,升级报错之降级处理工具,使用此工具对数据降级,然后再进系统管理做sql数据升级。好的我试试
营业外收入的涉税处理营业外收入的涉税处理
一般来说,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属于应税范围。但在实践中,企业实现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出售无形资产净收益、罚没收入、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净收益、政府补助净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捐赠收入、违约金(罚金)收入等是否应当缴纳流转税?营业外收入是否组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解析:
一、营业外收入与流转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营业外收入是否应当纳税应当视其是否提供了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并非是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应当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营业外收入纳税情况具体如下:
1、固定资产盘盈,就是指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的时候,实存数大于账存数,实物多于账面。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又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2、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属于处置不动产而取得的收益,是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当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照营业税条例中第一条的“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如果处置设备等属于货物范畴的,则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增值税的征收又区分不同情况。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征收增值税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政策规定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3、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转营业外收入,该项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4、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企业债务重组中,企业即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又不存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债务重组收入即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即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5、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一般来说,政府补助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政府补助是直接针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补贴,则应当并入应税劳务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另有规定除外,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68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认定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通常以补价占整个资产交换金额的比例低于25%作为参考。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净收益,对于净收益部分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交换的行为,如果贵企业对外交换时涉及到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换出则需要按上述规定分别按“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进行缴纳营业税,税率均为5%;如果对外交换时涉及到货物或者动产的换出则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7、捐赠收入。捐赠是指没有索求地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所以,对于接受捐赠的人并未向捐赠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情节,由此而获得的各种捐赠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违约金(罚金)收入。企业违约金收入属于非经营性偶然收入,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范畴,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价外费用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税的前提必须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也就是说:收取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对象是接受应税劳务、受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一方,收取违约金的根源是因为有应税行为的发生。但对虽然收取了违约金,但并未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不征收营业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与营业税一样,纳税人收取违约金并入收入征收增值税的前提必须是发生了销售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没有该前提,相应收取的违约金收入也就失去了征收增值税的基础。
9、罚没收入。罚没收入是政府部门依法处理的罚款和没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赃款和赃物变卖收入。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政企不分,如烟草部门执法而取得的罚没收入。一般来说,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无关的罚款则不需要交纳流转税,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罚款还应该交纳流转税(营业税、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新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新体制下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内外资的合并是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两税统一后的,相对于外商企业而言,在税率、等方面,均有明显的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将上升,这些不同决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时,应重新定位,创新思维,规划筹划的思路,才能达到节税增收的目的。 两税未合并时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在维护国家权益的基础上,为了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在吸引外资中的重要作用,两税未合并时,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立法,遵循“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因此,较之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享受更多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不同于内资企业。首先,从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税收筹划不是筹划的重点。原因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如工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等可据实扣除,因此税收筹划的重点和关键不在于此,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和关键在如何利用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具体筹划思路为: 利用“两免三减半”(即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从获利年度开始,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优惠进行节税。外商投资企业税筹划的重点之一,就是利用“两免三减半”的期限优惠,合理安排企业的盈利期,推迟获利年份,以获取少交所得税或递延缴交所得税的好处。 利用投资于特定区域和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我国税定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企业,享受减以及低税率的优惠。为了鼓励和引导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项目投资建设,国家对其给予优惠的减免税待遇。如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期限在15年以上者,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企业所得税税率减按15%。 利用再投资退税优惠政策筹划达到节税目的。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增加该企业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的所得税税款(按比例退税)。如果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过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全额退税)。所以,利用再投资退税,也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一个重点。 两税合并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 两税统一后,上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两税的基本税率也统一为25%,传统的筹划方法已经无效,外商投资企业应重新定位所得税税收筹划思路,具体思路为“实现一个转变”和“一个有效”。 (一)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重点的转变 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合并前的所得税法相比,主要内容之一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放宽了成本费用的扣除标准和范围,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基本处于公平竞争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点应从用足用活税收优惠,转变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以尽量合法地减少收入总额,增加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税金和损失为主线,贯穿企业经营中税收筹划的全过程。应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例如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统一了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广告费扣除标准等,为企业通过筹划最大限度地增加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提供了空间,因此成本费用将成为外商投资企业今后税收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 充分用好税法允许“选择”的事项,尽量合法地推迟所得税纳税时间,利用货币的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当期的运营资金。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存货计价方式、坏账损失的处理方法、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摊销期限上加以选择。如符合税法规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一般情况下,宜选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以获取“直线法”所不具有的延期纳税的好处。又如我国税法允许各项存货的发出或者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价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加权平均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中选用。因此,一般来说,在存货价格预计不断上涨的情况下,应选择后进先出法,而在存货价格预计不断下降的情况下,应选择先进先出法;在存货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以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增加企业的运营资金。再如坏账损失的处理,税法及现行财务制度和《企业》均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备抵法,也可选择直接冲销法。一般情况下,选择备抵法,通过提取坏账准备金,就可以增加当期扣除项目,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轻企业的所得税负担,即使两种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相等,也会因备抵法将企业的一部分利润后移,使企业能够获得延迟纳税和增加企业运营资金的好处。 充分利用财务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众所周知,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制度规定与税法有冲突时,应以税法为准,但是当某一具体事项如果税法对其没有规定,则以会计制度规定为准。因此,充分利用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税收筹划,就存在一定的筹划空间。如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和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处理如下:如果企业对被投资企业没有控股的目的,应选择成本法进行核算,因为成本法是在被投资企业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收到股利时确认投资收益。基于宣告发放股利或实际发放股利的时间往往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投资收益不计入当年的纳税所得,而并入下一年度纳税所得,从而延缓了所得税的交纳时间,增加了企业的运营资金,而选择权益法则得不到此好处。因为权益法在年度终了,必须按投资比例确认投资收益,只要被投资企业盈利,即使其未将已实现的收益分配给投资企业,投资企业仍然要在本年度确认投资收益,交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债券溢价、折价摊销方法的选择,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选择实际利率法摊销债券溢价,直线法摊销债券折价,可以获得节税效应。 充分利用亏损弥补规定,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是指利用合理的手段将所得归属在能负担最低税负的年度内,实现纳税最优化。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时,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如果企业5年内的所得不够弥补,就必须在五年后用税后利润弥补。因此,在制定企业财务计划时,首先有必要利用合理的手段,将五年以后的所得提前到五年内,达到节税目的。其次尽量避免出现前盈后亏的情况,因为企业出现前盈后亏,则亏损部分,就只能用亏损后的盈利补亏,不能用以前年度的盈利弥补。这样,在同样的时期内,如果税前累计利润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势必造成前期多纳税或损失了货币的时间价值。 充分利用有关纳税人规定,合并后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以公司法人为基本纳税单位,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不是独立纳税人,这和原来独立核算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也需独立纳税的规定有很大不同。企业把设立在各地的子公司改变为分公司,使其失去独立纳税资格,就可以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达到亏损不纳税、盈利少纳税的目的。 (二)统筹兼顾以进行有效税收筹划 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除了会产生直接的筹划成本,如外聘税务师或会计师、律师筹划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企业财务部门自身进行税收筹划产生的人力、财力成本外,还会产生多种非税成本,如机会成本、成本、违规成本等,因此统筹兼顾,考虑多种成本,是外商投资企业在两税合并后,进行所得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思路。所谓“有效税收筹划”,就是全面考虑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收益,大于其相应成本包括直接筹划成本与非税成本的税收筹划行为。直接税收筹划成本容易量化,而非税成本的量化却不太直观。统筹兼顾,进行有效税收筹划,重点应放在减少非税成本这一块上。 合理避税,减少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为了减少所得税税收筹划风险,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筹划,首先必须以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前提,只有在这一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其次应以企业依法取得并保存会计凭证或记录,正确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缴纳税额为保证,这样,才可避免出现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 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兼顾税种与税种之间的筹划。纳税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等多种税收,因此企业在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上,亦涉及上述税种的多方位的筹划。在进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时,不应孤立进行,而应与其他税种的筹划综合考虑,特别应兼顾所得税与流转税之间的筹划,全面考虑企业总体税负的高低,避免产生流转税的税负是减少了,但所得税的税收却大大增加了,企业总体税负并未下降,导致税收筹划失败的结果。 综合考虑非税成本,做到有效税收筹划。综合考虑非税成本,做到有效税收筹划,就是要考虑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财务成本等,不要为税收筹划而筹划,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时,往往选择投资给出大量税收优惠的特定的产业、特定的地区。但这些特定的产业往往投资收益率低,风险高于其他产业;特定的地区(西部地区、老少边穷地区)往往投资的基础设施环境、市场、人们观念等环境不如一般地区,这往往构成税收筹划的机会成本。再如对而言,企业的目标,是要维持财务报告利润的稳定,以达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当企业出现本期利润没有达到预期水平,则需要通过利润前推方式增加本期利润,以达到稳定公司股票价格、维护公司形象,增强企业在股票市场的再能力的目标,而在此时,如果企业还采用将本期利润后移,加速折旧、存货后进先出(通胀时期)等扩大成本费用项目方法进行所得税的筹划,显然是不合适的,会带来企业财务报告方面的非税成本。
新旧税法下如何正确转换会计处理 新旧税法下如何正确转换会计处理
随着新法在内外资企业的实施,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由33%下降至25%,多数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将由原来的优惠税率15%、24%等税率上升到25%.依的规定,当发生变化致使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
一、新会计准则中有率变化会计处理的规定
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代表的是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应暂时性差异于未来期间转回时,导致企业应交所得税金额的减少或增加的情况。适用税率变动的情况下,应对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进行调整。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的调整金额应计入所有者权益以外,其他情况下产生的调整金额应确认为税率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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