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首页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2016-4-21 0:0:0 wondial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2012年12月中旬,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对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法律顾问费收入计税管理、合伙人律师发生的无票据费用扣除方法、培训费用扣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专家表示,总体上看,此次律师个税政策调整可谓有宽有严。一方面,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比例上有所提高,在扣除范围上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在扣除的前提条件上更加严格,对律师事务所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雇员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刘天永介绍,现行律师事务所中根据人员身份不同,需要区别其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4类: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在作为雇员的律师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的月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数额一般较少;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收入,数额一般较大,但各月并不均衡。   一般来说,采取业务提成办法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比如交通费、资料费和通信费等,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予负担,由提成律师自行包干解决。对这部分提成收入,如果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严格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个税负担将很沉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对律师的提成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30%的办案费用。   此次发布的53号公告对这一扣除比例作出了调整,明确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此前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对此次提高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解读中称,从2000年至今的10多年来,物价一直在较快上涨,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对限额扣除比例作了调整。   刘天永表示,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并不是每个月都有业务,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也很不稳定,有时候一个月接一个大案子或几个案件,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而随后一两个月甚至数月内都可能是零收入,但是律师的支出却是每个月都在发生,因此会造成律师个人所得税某个月畸高,其他月份却没有的情形,这对律师来说有失公允。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政策调整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提成律师的个税负担。   刘天永提醒,实行收入提成办法的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也就是说,雇员的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提成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合伙人律师允许有条件额外税前扣除   除了调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53号公告还允许对合伙人律师实行有条件的额外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所谓合伙人律师,指的是按合伙协议就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的事务所合伙人。根据53号公告,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即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刘天永介绍,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每名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并且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因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而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另外,律师在办案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往往难以取得票据。因此,依凭据按规定税前扣除很难反映合伙人律师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个税负担较重。   考虑到这些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53号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扣除费用后,允许其有条件地额外按营业收入比例扣除费用,有助于降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不过,税收专家提醒,53号公告允许合伙人律师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事务所,而且合伙人首先应该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扣除。对于那些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事务所事是不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师在税前扣除中一定要使用合法有效凭据。这些合法有效凭据主要指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发票和自制的各种内部凭证。特殊情形下,可以泛指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签收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   律师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在提高律师个税税前扣除比例的同时,53号公告还扩大了律师个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项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所发生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刘天永介绍,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目前已经全面放开,人员流动性很强。还有不少律师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工作室。这对律师的后续培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全国各级律师协会都强制性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数量和时长的业务培训。有的要求律师接受网络在线培训,有的要求接受现场培训。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每年为此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培训费用。实际上,除了律师协会强制性的培训规定,很多律师自己还会主动参加一些市场化的法律培训活动,这些市场化的培训收费都很高。比如参加一些国际性的法律培训,一年下来需要的培训费用往往高达八九万美元。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的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刘天永表示,由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按出资比例分配确定的,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扣除培训费用,这直接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允许律师个人业务培训费税前扣除,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的培训费用在税前扣除,必然造成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在税法上的不平等。鉴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此53号公告允许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公平合理。   刘天永认为,有了5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让非合伙人律师在按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上取得了与合伙人律师同样的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对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好处。“但是,公告规定可以扣除的培训费用只限于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太狭窄了。如果规定律师自行参加培训的费用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那就更好了。”他说。   “过渡期”规定促使律师事务所尽快建制   细读53号公告可以发现,公告对一些扣除在适用时限上作出了“过渡期”规定。比如,53号公告在提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和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额外扣除的同时,都明确设置适用期限仅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税收专家认为,这种“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尽快适应查账征收的要求。   有人在看到“过渡期”规定后,认为公告是为3年后再次调整税前扣除比例留下了伏笔。但刘天永认为,该“过渡期”规定是在当前缺乏适合律师行业工作特点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规定适用的有效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严格要求律师行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绝不会是为再次调整扣除比例留下伏笔。   “应该说,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看,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实行查账征收已不可避免,律师事务所必须尽快适应这一征管趋势。”刘天永表示。   记者了解到,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已先后发文,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此次53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在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留足时间。鉴于律师行业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而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问题需逐步解决,因此提供“过渡期”的方式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作为律师行业一员的刘天永亦表示,律师作为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人群,必然面临着来自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上应慎之又慎。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在税收上所做的任何安排或决定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觉照章纳税,切实降低律师行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分享到:

微博关注

bj用友软件

最新信息

第一次求救,希望大神能够给予帮助!谁能帮我发送一个谷歌注册的邀请!!!

第一次求救,希望大神能够给予帮助!谁能帮我发送一个谷歌注册的邀请!!! 第一次求救,希望大神能够给予帮助!谁能帮我发送一个谷歌注册的邀请!!!第一次求救,希望大神能够给予帮助!谁能帮我发送一个谷歌注册的邀请!!!或者帮我注册一个也可以!急事!求求各位啦!
你去找个免费的VPN,然后注册就可以了。

用友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用友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自动编号:3805产品版本:财务通标准版2005
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
适用产品:关 键 字:工资
问题名称: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问题现象: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表操作时,系统提示"工资项目中[WATmp_UseTable]与系统默认项名称相同。可能导致无法设置工资报表或所设置的表格不能使用。",不能作新建表操作,如何解决。2、在数据库中没有此表。
原因分析:参见答案
解决方案:请到工资项目中查看是否有工资项目使用了系统保留的名称,或到数据库中看是否有此表[WATmp_UseTable],可能是临时表没有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热点文章

新闻资讯

  • 【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image

  • 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近几年,各种宫斗剧火爆,《甄嬛传》《芈月传》等等都脍炙人口,许多人经常打趣自己像某个人物,若是在古代能活到第几集。让人不禁想起,会计职场又何尝不是一场宫斗,每天要察言观色,明了领导的内心,就像后宫谁也不敢惹皇后一样。但当你坐上领导位置的时候,盯着你的眼睛就会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取代。就像后宫的嫔妃一样,就算坐上了皇后的位置也要时刻担心有没有人觊觎。

    image

知 识 库

  •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一、电算会计中借贷记账法是否不适用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减,而“贷”既可以表示减,也可以表示增,卢卡?帕乔利提出的复式借贷簿记方法之所以几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推崇,正是因为其“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锱铢必较、泾渭分明的科学原理。尽管我国会计实务也曾一段时间对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情有独钟,但最终仍达成共识,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借贷记账法。有人以会计软件常以正、负号分别替代借、贷符号为由,企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记账法已经难以胜任新形势。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借、贷符号在数据库中不采用“借”和“贷”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贷记账法就可放弃。不可否认,在将借贷记账凭证的发生额登录到总账之后,对于登账后所结计的期末余额往往以正数表示借方余额,而以负数表示贷方余额,甚至在借贷库文件中只设一个金额字段,在该字段中分别以正负号表示借贷方。但所有这些标记都没能改变“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其实质仍然是借贷记账法。这里的正、负号与增减记账法的增减符号的属性风马牛不相及。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由上可见,不管是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对出错的修改均强调留有痕迹。事实上,电算化会计中,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在技术上可不留痕迹,因而更需要对留有痕迹予以强调。

  • 让信息化给管理会计的推广插上双翼

    让信息化给管理会计的推广插上双翼

    让信息化给管理会计的推广插上双翼让信息化给管理会计的推广插上双翼

      管理会计自西方引入我国以来, 在企业中的实践不尽人意。管理会计本身的决策、控制、预测等功能并未发挥出来,也不能与企业战略较好融合。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管理会计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另一方面是大部分企业信息处理方式的落后及信息化使用率不高。的确,我国会计信息化起步较晚,在许多中小企业中信息化技术的使用处于较低层次。大部分中小企业虽用会计软件记账,但都是仅从减轻会计人员负担、提高核算效率方面考虑,忽视了管理会计软件的使用,无法为管理会计创造一个良好的推广应用外部环境。
      具体来说,企业信息化程度低下对管理会计实践的负面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处理方式的落后,信息管理存在不集中、不及时、信息不能共享等缺陷,影响了管理会计实时分析和控制作用;二是管理会计软件开发的严重滞后影响了管理会计决策和预测职能的发挥,无法使企业管理层体会到管理会计的重要作用,导致管理层在主观上轻视对管理会计的应用,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提高企业的信息化程度是管理会计广泛应用的必要条件,企业信息化程度的高低是管理会计实施效果好坏的重要影响因素。
      用友软件总裁王文京认为,在当今经济和技术环境下,管理会计的开展,需要信息技术和软件系统的支持。目前,很多大型集团企业正在逐步探索建立财务共享中心,这将有助于推进管理会计在企业的运用。其中决策支持信息化包括预算预测、内部控制、决策支持、风险管理、成本分析等管理会计方面的信息化。
      王文京进而指出,包括大型企业成本精细化核算、管理与控制,费用全面管理与控制,全面预算管理,企业内部责任核算及报告等,构成了我国软件企业新的信息化市场机遇与空间。管理会计信息化时代已经来临。
      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信息化系统,首先是最大限度整合各类信息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各部门想从财会部门得到信息,需要有一个可以共享的管理会计信息数据平台,使各个部门都可以在这个共享的信息数据平台寻找到自己所需要的信息,可以集中整合企业的信息资源,有效降低企业收集、加工、分析信息的成本,提高整体效益。其次,管理会计涉及较多的模型和数理统计方法,也需要有较高程度的信息化提供保障。 因此,要推广管理会计在企业中的实践,全面提高企业管理会计信息化程度是非常必要的,将企业的信息化与管理会计融合,让信息化给管理会计的推广插上双翼,管理会计才能在企业中所向披靡。具体来讲,管理会计信息化实现的路径为:
       (一)结合企业战略,明确自身需求,并对自身合理定位,这是有效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的前提条件。企业只有认清自身需求和所处的状况,才能开展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情况的管理会计信息化建设。对企业财务人员而言,要充分参与企业的决策活动、企业的价值链分析、企业资源规划、供应链管理和企业流程重组等工作,充分发挥管理会计的作用。
      (二)优化企业的管理机制,简化各项工作流程,制定信息规范。企业应优化人力、物力、财力配置,破除各部门之间不合理的壁垒并减少管理层次,制定相应的信息规范,确保原始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一致性和适用性,建立相关的信息化标准。
      (三)统一规划,设计和建立完善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提高企业的管理效率。在实施管理会计信息化时,设计和建立的管理会计信息系统应能提供企业运行所需的各项功能,包括客观准确的成本核算、及时有效的风险防范、安全的资金集中管理、完善的全面预算管理、严格的内部控制、操作性强的业绩评价体系等功能模块。但不是所有功能模块都需要详尽全面,由于企业所处的信息化发展阶段不同,目标不同,因此,各功能模块的重要程度也应有所不同,应遵循既要全面系统,又要有所侧重的原则。
      (四) 建立起以管理会计为核心的内部管理系统,推进管理会计与业务一体化。加强以计算机管理为基础的管理会计与业务一体化建设,使各部门能及时得到相关管理会计信息。
      除此之外,还应吸收消化国外先进的管理思想,逐步引进到使用先进的管理会计软件,使会计工作由核算型向管理型过渡。
      当然,管理会计信息化实施过程,要分阶段进行,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发展,要有层次、有步骤地循序渐进,处理好待建各个应用系统或模块间的轻重缓急、先后顺序,决不能脱离实际,盲目操作。管理会计信息化实施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综合的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 

  • 最新文章排行
  • 热门文章排行

管理软件

  •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备份好账套,这种情况只能强制删除了,请备份好账套之后,停止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自动备份服务;然后删除T3安装路径以及C盘下ufcomsql文件夹,然后使用360清除无用注册表,最后重启电脑即可;

  •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采购入库单时,参照不到存货

    用友T3-用友通增加存货档案后,填制采购订单和采购入库单都参照不到该存货。存货档案的属性没有选择,或勾选了劳务费用和是否折扣的属性。

    在存货档案中,需要勾选存货的外购属性(“基础设置”-“存货”-“存货档案”)。注意:如果已经勾选了外购属性,请查看是否勾选了“劳务费用”或“是否折扣”的属性。如果勾选了,请取消“劳务费用”或“是否折扣”前面的勾。
    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
    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畅捷通T+。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关于我们 | 公司动态 | 获奖记录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用友产品中心 | 用友云基地
Copyright ©  www.kuaiji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天龙瑞德
京ICP备11046295号-1 技术支持 北京天龙瑞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淀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3号楼6层 总机:010-59798025   售后:4009908488
北京天龙瑞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