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经营:理解政策才能防范涉税风险
2019-4-9 8:0:0 wondial直销经营:理解政策才能防范涉税风险
直销经营:理解政策才能防范涉税风险直销经营一直是税务管理的难点。“营改增”后,经销商取得的佣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是国税还是地税管辖,莫衷一是。笔者梳理相关涉税规定,帮助纳税人理解政策,防范风险。
增值税
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咨询服务项目列举为: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直销佣金服务未列举其中。
实务操作
某直销公司A将商品10000元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以12000元销售,那么A公司销项税额=10000*17%=1700(元)。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A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并开具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2000元,另外支付给直销员销售佣金2000元。A公司应缴纳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向直销员支付费用时,A公司应取得直销员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直销员销售佣金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00*5%=100(元)。如果直销人员是A公司的雇员,其取得的报酬不征收营业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1.厘清范围。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经纪服务,经销商向直销公司收取佣金的,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征收营业税;如果经销商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向客户收取的咨询费收入,则属于“营改增”范围。
2.发票开具。直销人员不是直销公司的雇员,而是通过与直销公司签订合同方式负责帮助直销公司拓展市场、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取得直销公司的相关劳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按服务业开具发票。如果直销经销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企业所得税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风险提示
1.佣金条件。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基数确定。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做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做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3.资料提供。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4.注意事项。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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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属一般人企业,最近经营地点从武汉市搬迁到了另一个县市。请问,我单位是否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调整。因此,上述单位经营地点迁移后如果仍继续经营,其增值税相务事宜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1号文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