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地税管理码
2018-3-15 0:0:0 wondial如何查询地税管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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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普及版10.8plus1 打过最新补丁,服务器能正常登录,安装客户端,登录提示失败,如同所示,host,ping也都通,防火墙也都关闭了 T3普及版10.8plus1 打过最新补丁,服务器能正常登录,安装客户端,登录提示失败,如同所示,host,ping也都通,防火墙也都关闭了
程序坏了,换个安装盘再安装一次吧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U8.50在今年查询去年的帐U8.50在今年查询去年的帐
U8.50-在今年查询去年的帐
自动编号: | 16238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6X | 关 键 字: | 在今年查询去年的帐 |
问题名称: | 在今年查询去年的帐 | ||
问题现象: | 在今年查询去年的帐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在我的帐表里面,可以查询以前得帐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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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衔接 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性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可以采取冻结人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但在行政强制法中,冻结、扣押和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纳税人的存款或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查封的目的正是避免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而对纳税人财产实施的暂时控制行为,其实质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说,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的规定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为一般法。为了更好地明确上述措施的法律性质,避免因法律用语的不一致而产生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建议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税收保全措施”修改为“税收强制措施”。 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期限为其“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间。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最长期限。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在任何期限内缴纳税款,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而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样并未规定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的财产扣押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实际上将此种情形下扣押的最长期限限定为15日。 然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税收征管法对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实施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是否可以将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目前对这些问题不无疑义。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最长期限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为无效。因此,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对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予以明确。 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应当满足: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2.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3.上述主体逾期仍未缴纳等条件。其中并没有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定条件。这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是否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于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因此,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将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作为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 加收滞纳金的额度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仅规定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并无任何滞纳金加收上限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此产生加收的滞纳金数额远远超出所滞纳税款,导致纳税人无力负担的情形。加收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罚款有所不同。加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以经济利益的剥夺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而非对其不履行义务行为作出惩罚。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条并未规定法律可以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冲突与修正 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修改,原有“偷税罪”的罪名被修改为“逃税罪”,其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修正,并增加了关于补税免责的规定。这一罪名的修改,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行为规则的适用。为此,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与修正案相协调,以保证法律的衔接适用。 “偷税”概念的修正。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的罪名变更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履行规定的纳税义务,而非通常意义上的“以秘密方式窃取”国家财产。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更符合犯罪形态。不仅如此,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仅违反了国家与国民全体就公共物品提供与对价给付的契约,属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更加符合“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为享受公共产品而支付对价的本质特征,更体现我国公共体制下的基本理念。因此,税收征管法应有“逃税”的概念,替代原有的“偷税”。 “逃税”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应当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逃税”行为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的上位概念,因此,“逃税”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至少包含构成“逃税罪”的所有行为。修正案在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时,改变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4种行为方式,而将其简化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一修正一方面使得条文更加简洁,另一方面取消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实施手段的完全列举,仅概括性地规定逃税罪的本质特征,使逃税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更加周延。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表现,这一立法模式会直接导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后,依照新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构成逃税行为。如纳税人以欺骗的手段未进行申报而少缴或不缴税款,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逃税罪。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不申报,只有在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的情况下,才构成偷税。也就是说,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税收征管法意义上的偷税行为。可见,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容易导致税收违法行为不能完全得到追诉。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对“逃税”行为予以规定,以保证其内涵与外延的周延性。 与“补税免责”条款的衔接。与现行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相比,修正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对履行了纳税义务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发生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和“已受行政处罚”这两个要件,才得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必要针对补税免责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应增加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继续追缴税款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亦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其第三十八条则规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如果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不作出行政处罚即进行移送,则纳税人将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已受行政处罚”的要求,而无法通过补税而免责。此外,纳税人是否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将影响纳税人主张“初犯补税免责”。如纳税人第二次实施的逃税行为因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或在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未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将反而不适用“初犯补税免责”的除外规定。因此,为保证与刑法的协调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是否继续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明确予以规定。 应增加视同“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未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对此并无规定,这也将直接影响补税免责条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当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予以规定,即是否仅限于“足额以货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滞纳金”。纳税人愿意但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补缴,采取了其他的替代方式,是否可以视同已补缴税款,也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如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协议并为此提供担保等。 同样,如何认定“已受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并无明确的规定。从当前司法部门的观点来看,“已受行政处罚”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人主观上认可并愿意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客观上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间为5年,如超过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尽管税务机关对已实施超过5年以上的逃税行为的纳税人仍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已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无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客观上已不能主张补税免责。为此,税收征管法可以考虑增加关于视同“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除已过追诉时间的逃税行为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缴纳罚款的协议并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视同“已受行政处罚”。 应增加“补税减或免罚”的规定。税法的执行从根本上说应当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履行,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初犯补税免责的立法意旨相一致,对尚不构成逃税罪的逃税行为,也应当以“补税减轻或免除滞纳金或罚款”,来促使实施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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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材料出库单时,无法更改里面的明细,有修改的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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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在哪儿设置呀?
单据生成凭证显示需要科目设置,但是已经设置过科目了,请问为什么? 单据生成凭证显示需要科目设置,但是已经设置过科目了,请问为什么?
可能是设置的项不对,您具体是做什么单据,设置了什么科目;您可以在生成凭证时点击分录明细看一下,里面是否都有科目。做的现金银行日记账,想生成凭证@sunyuebiM:您设置了现金科目或者银行科目,和“日记账对方科目”了吗设置了,我发的截图看到了么、。是不是日记账对方科目设置的不正确?@sunyuebiM:抱歉,我的手机端没有看到您的图片,您可以对方科目不做扩展设置,直接在外面设置一个科目,看能否带出。因为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挂的辅助核算项部门,应收应付挂的辅助核算项部门和往来单位,那这样的话,日记账对方可么怎么科目设置?直接在外面设置一个科目,可以带出@sunyuebiM:这个跟科目挂辅助核算没有关系,即使挂了辅助核算,科目应该带出,只是如果没有录入部门等,辅助核算的内容带不出,需要自己选择。您的设置图片还是没有看到。要不您重新提一个问题,附上图片。

U8.51销售发票合并制单时提示数据量过大U8.51销售发票合并制单时提示数据量过大
U8.51-销售发票合并制单时提示数据量过大
自动编号: | 16321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16 | 关 键 字: | 添制凭证 |
问题名称: | 销售发票合并制单时提示数据量过大 | ||
问题现象: | 在16里进行凭证处理,将销售发票合成一张凭证时,提示数据量过大(大概超过120条记录)。合成一张凭证不成功.只能部分发票制成一单.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此问题确实存在,主要是目前控件等技术原因造成,暂时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只能采取大数据量制单时分成若干张凭证(反复制单直到制单处理完成),最终生成的凭证总额相符。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小企业商品购进的范围 小企业商品购进的范围
商品购进是为销售或加工后销售,通过现金或转账结算付出货币取得商品或商品所有权的交易行为。商品购进范围包括:从工业、农业和其他部门购进的商品;向城市居民和农村集体或个人购进的商品;从国外进口的商品。
商品购进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购进的商品是为了销售;二是通过货款结算取得商品的所有权。凡未通过现金或转账结算而收入的商品都不作为商品购进,如加工收回成品、收到为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无偿取得的赠品或样品、商品的溢余等。购进专供本企业自行消费的商品和销货退回,虽然通过现金或转账结算,但前者不是为销售而购入,后者则属于冲销原交易性质,所以均不应作为商品购进。

发票多盖了一个章还能抵扣吗发票多盖了一个章还能抵扣吗
这次的案子是老刘主查的。老刘这个人,大世还是比较佩服的,在稽查干了十几年,可以说是兢兢业业,做事认认真真,一丝不苟,查案子更是细致入微。
说实话,如果不是老刘这种一丝不苟的人,换个检查人员,还真不一定能查出这个问题来。这个问题是啥呢?
原来是老刘查企业固定资产时,正好查到两张凭证,而这两张凭证上是两辆运输车辆入的固定资产,换一般人看了没什么问题也就过去了,可老刘不一样,这位可是认真的主儿,所以呢,寻根究底,把入账的发票给找了出来,你还真别说,这一找,还真是找出问题来了。
当然,发票肯定是真的,但是这机动车发票上盖章了。肯定有人会问,大世啊,你是不是说错啦,这发票上盖章天经地义的,这也能叫问题?
大世咱还真没说错,对老刘来说,这盖章就是问题,而且还是大问题,两辆车加起来的进项税也有二十多万元哪,这企业抵扣联和发票联都盖了发票专用章,还抵扣了税款,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这盖了章不符合规定,在老刘看来,那就不得抵扣税款,没说的,这二十多万元进项税得转出,补税!
大世看着这案卷,两眉毛又皱一块儿去了。这个问题以前大世也见人讨论过,想不到这才几天,这种案子就让大世碰上了,这回得和老刘好好探讨一下了。
“刘科长啊,这案子我还是有些疑问。为什么让人补税,不让人家抵扣进项税?”大世看着老刘,明知故问道。
“依据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啊,机动车发票的抵扣联不得盖章,这企业盖了章,所以不符合相关规定,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不是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抵扣吗?”老刘答得很顺口,看样子也是认真学过的人啊。
“是这样的,我直接说了啊,我是不同意让企业进项转出补税的。”大世看老刘张嘴准备说话,接着说道:“刘科长你别急着反驳,听我把理由说完好吧?”
“说到理由,咱先得说说国税函〔2006〕479号了,众所周知的这国税函〔2006〕479号之所以不准企业盖章,是因为当年开发发票认证系统的时候呢,开发出的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由于技术原因对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竟然认证不了。”
“总局为了防止纳税人机动车发票盖了章结果认证不了,减少纳税人不必要的损失,就专门在〔2006〕479号里规定,抵扣联不准盖章。”
“发票上为什么要盖章?是为了证明该发票是该企业开具的,起到证明作用。按理来说,这是规范市场经营的好事,但是在当时没办法,总局为了企业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只好做了这样的规定。”
“这个确实是这样,当初机动车票证系统上线,机动车发票要是盖了章,确实是认证不了的。”老刘点点头,赞同道,“但是现在就能认证通过了吗?”
“时代早变啦,科技也是在发展的呀,后来机动车发票认证系统专门出了个软件补丁,这之后,对于盖了章的机动车发票,也就能认证通过了。要不是这软件补丁,企业就算拿了票去认证,只要你盖了章,那肯定还是认证不能过,更别提后续抵扣进项税的事了。你看啊,现在呢,系统都能认证通过了,如果这时候还按老规定来,不让人家企业抵扣进项税,未免太不合理了吧。”
“就算不合理,可是企业毕竟违反了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啊,这不补税在法律上说不过去吧?”老刘想了想,说道。
“就是刘科长你不提,我也要说说法律上的事。看看法律上到底说不说得过去,毕竟咱不能违法对不?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加盖发票专用章,而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更对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加盖发票专用章作出了明确——发票联和抵扣联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可是作为下位文件的国税函〔2006〕479号竟然不准许盖章,这时候按照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原则,自然下位的国税函〔2006〕479号里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无效了。”
“可是发票管理办法最后不是明确授权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制定特殊行业的发票规定啊?机动车发票也应该属于特殊行业,既然有明确授权,为什么无效?”老刘反驳道。
“法规中授权国家机关立法,授权,起码要在该法规出现后才会有授权,你想一下,国税函〔2006〕479号2006年就出台了,那时候还是旧的发票管理办法,而旧的发票管理办法里根本没有授权,你总不能说2011年的法律授权2006年的总局制定国税函〔2006〕479号吧?除非是法规能穿越到2006年才有可能。”
“上面说的是授权立法的问题,其实这个案子里,根本就不涉及授权立法,实质上应该是法律的失效。”大世喝了口水顿了顿道。
“大世你的意思是国税函〔2006〕479号关于盖章的规定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出台后无效了?”老刘若有所思地问道,“可是明明显示这条还是有效的啊!”
“你别急,听咱说完嘛,法律的失效并不是只有总局发布文件说这国税函〔2006〕479号盖章的规定失效了才算失效。发票管理办法发布后,原有和发票管理办法相违背的规定应属当然无效。”(当然无效是法律术语,意即肯定无效。——编者注)
“我大致明白了。”老刘点点头道:“还是和上位法抵触所以无效对吧?但是,那企业要是在机动车抵扣联不盖章,还遵守着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是不是可以认为企业没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我们不是可以因此罚企业了?”
大世听着,心里想着,这老刘还真是挺认真的啊,连这个问题都想到了,不过这问题大世也早就想过:“这个问题是这样的,首先,咱得承认如果企业机动车发票抵扣联没盖章,确实是等于没有遵守发票管理办法关于盖章的规定。但是,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行政法上有个公信原则,意思大概就是因为信赖有权威的政府部门发布的公示文件,由此做出的相应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前段时间一个比较有名的案子,一个税务人员卖假票,企业开具了而不应受处罚,就是一个公信原则的典型。”
“同样的,因为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规定废除国税函〔2006〕479号中关于发票盖章的规定,你想想,就是税务机关内部,也没几个人能知道国税函〔2006〕479号里发票盖章的规定已经当然无效了,更不用说企业了。对于企业来说,如果善意地相信国税函〔2006〕479号还是有效并执行的,那么他的行为就应该受法律保护而不能处罚。”
“大世啊,我看你咋啥事都为企业着想啊?”老刘听完一脸郁闷地问道。
大世听这话咋这么别扭呢,回道:“咱这是依着法理来。上面说的不管是公信原则也好,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无效也好,其实都是法理学的知识。法理法理,讲法更要讲理,为什么会有法理学,就是为了防止有时候片面理解法律,把法律变成了不讲理。”
大世观点:有些税务人员一直认为,只有明确公布失效了的文件才是失效的。其实,在法律上,文件失效的方式有多种,上文提到的不过是其中的一种:随着新法律、法规的发布实施,相关内容与新法冲突的旧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涉税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如何分辨假U盘 查出FLASH的原始型号和容量如何分辨假U盘 查出FLASH的原始型号和容量
一些用户反映,买了标称1GB~4GB的闪存,但拷贝数据时发现,文件大小不到闪存标称容量一半便出现问题:要么不能够复制,要么即使能够复制,文件也无法读取。这应该是JS利用专用的初始化软件,将闪存的容量设置为预定容量之后,再对闪存进行“重生产”,于是闪存容量迅速扩大了。通过电脑查看,其容量和标称值是一致的。
对于电脑高手来说,通过专业工具,可以查出FLASH的原始型号和容量,但这不适用于普通用户。其实,借助某些软件,我们可以快速检查闪存是否被做了手脚,Udisk Write Test 就是一款检测闪存是否被扩容的软件。
小贴士:将闪存格式化后,按顺序复制图片到闪存中,就可通过缩略图方式观察图片是否能正常显示,进而判断对应磁道的好坏。当所有图片被拷贝到闪存中(容量被全部占用),并且图片均能够正常显示,说明闪存没被做手脚。
打开Udisk Write Test,软件会自动识别出所插入的闪存,单击“请输入要写入的JPG文件路径”右侧的浏览按钮,选择你要写入的图片作为测试源文件,单击“开始”,Udisk Write Test便会自动写入大量图片文件。写入后打开闪存,查看图片是否能够完全显示以辨别闪存真伪。
注意,在测试前,最好先将闪存快速格式化一次,以保证文件写入时簇次序的连续性,另外也要保证测试源JPG文件完好无损。

收发存汇总表查询时报错收发存汇总表查询时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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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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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存货系统发现与总帐对帐124301科目对不上,在库存系统与存货对帐也对不上。U8.51存货系统发现与总帐对帐124301科目对不上,在库存系统与存货对帐也对不上。
U8.51-存货系统发现与总帐对帐124301科目对不上,在库存系统与存货对帐也对不上。
自动编号: | 7724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16 | 关 键 字: | U851总帐对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存货系统发现与总帐对帐124301科目对不上,在库存系统与存货对帐也对不上。 | ||
问题现象: | 存货系统发现与总帐对帐124301科目对不上,在库存系统与存货对帐也对不上。 | ||
原因分析: | 数据错误 | ||
解决方案: | 经检查发现在库存系统与存货对帐对不上的原因是由于在参照委托代销发货单生成的委托代销退货单时用户手工修改过退货仓库,造成库存与存货对帐不正常,但总数量正确。已建议用户在做委托代销退货单时不要更改仓库。存货系统与总帐对帐124301科目对不上的原因有如下几方面:1.生成了凭证但存货帐上却没有存货科目,用语句更新即可。2.在总帐中使用存货科目生成了凭证。3.生成凭证时修改过科目或金额。以下附查找及更新语句:--筛选出生成了凭证但存货帐上却没有存货科目的语句:select coutno_id,summcas a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财务通标准版2005-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自动编号: | 3805 | 产品版本: | 财务通标准版2005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工资 | |
问题名称: | 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 | ||
问题现象: | 1、在工资模块账表管理中,作新建表操作时,系统提示"工资项目中[WATmp_UseTable]与系统默认项名称相同。可能导致无法设置工资报表或所设置的表格不能使用。",不能作新建表操作,如何解决。2、在数据库中没有此表。 | ||
原因分析: | 参见答案 | ||
解决方案: | 请到工资项目中查看是否有工资项目使用了系统保留的名称,或到数据库中看是否有此表[WATmp_UseTable],可能是临时表没有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