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软件首页

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2016-4-13 0:0:0 wondial

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衔接   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性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可以采取冻结人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但在行政强制法中,冻结、扣押和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纳税人的存款或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查封的目的正是避免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而对纳税人财产实施的暂时控制行为,其实质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说,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的规定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为一般法。为了更好地明确上述措施的法律性质,避免因法律用语的不一致而产生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建议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税收保全措施”修改为“税收强制措施”。   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期限为其“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间。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最长期限。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在任何期限内缴纳税款,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而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样并未规定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的财产扣押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实际上将此种情形下扣押的最长期限限定为15日。   然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税收征管法对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实施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是否可以将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目前对这些问题不无疑义。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最长期限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为无效。因此,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对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予以明确。   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应当满足: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2.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3.上述主体逾期仍未缴纳等条件。其中并没有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定条件。这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是否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于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因此,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将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作为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   加收滞纳金的额度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仅规定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并无任何滞纳金加收上限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此产生加收的滞纳金数额远远超出所滞纳税款,导致纳税人无力负担的情形。加收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罚款有所不同。加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以经济利益的剥夺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而非对其不履行义务行为作出惩罚。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条并未规定法律可以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冲突与修正   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修改,原有“偷税罪”的罪名被修改为“逃税罪”,其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修正,并增加了关于补税免责的规定。这一罪名的修改,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行为规则的适用。为此,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与修正案相协调,以保证法律的衔接适用。   “偷税”概念的修正。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的罪名变更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履行规定的纳税义务,而非通常意义上的“以秘密方式窃取”国家财产。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更符合犯罪形态。不仅如此,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仅违反了国家与国民全体就公共物品提供与对价给付的契约,属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更加符合“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为享受公共产品而支付对价的本质特征,更体现我国公共体制下的基本理念。因此,税收征管法应有“逃税”的概念,替代原有的“偷税”。   “逃税”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应当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逃税”行为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的上位概念,因此,“逃税”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至少包含构成“逃税罪”的所有行为。修正案在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时,改变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4种行为方式,而将其简化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一修正一方面使得条文更加简洁,另一方面取消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实施手段的完全列举,仅概括性地规定逃税罪的本质特征,使逃税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更加周延。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表现,这一立法模式会直接导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后,依照新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构成逃税行为。如纳税人以欺骗的手段未进行申报而少缴或不缴税款,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逃税罪。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不申报,只有在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的情况下,才构成偷税。也就是说,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税收征管法意义上的偷税行为。可见,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容易导致税收违法行为不能完全得到追诉。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对“逃税”行为予以规定,以保证其内涵与外延的周延性。   与“补税免责”条款的衔接。与现行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相比,修正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对履行了纳税义务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发生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和“已受行政处罚”这两个要件,才得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必要针对补税免责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应增加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继续追缴税款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亦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其第三十八条则规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如果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不作出行政处罚即进行移送,则纳税人将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已受行政处罚”的要求,而无法通过补税而免责。此外,纳税人是否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将影响纳税人主张“初犯补税免责”。如纳税人第二次实施的逃税行为因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或在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未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将反而不适用“初犯补税免责”的除外规定。因此,为保证与刑法的协调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是否继续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明确予以规定。   应增加视同“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未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对此并无规定,这也将直接影响补税免责条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当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予以规定,即是否仅限于“足额以货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滞纳金”。纳税人愿意但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补缴,采取了其他的替代方式,是否可以视同已补缴税款,也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如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协议并为此提供担保等。   同样,如何认定“已受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并无明确的规定。从当前司法部门的观点来看,“已受行政处罚”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人主观上认可并愿意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客观上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间为5年,如超过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尽管税务机关对已实施超过5年以上的逃税行为的纳税人仍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已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无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客观上已不能主张补税免责。为此,税收征管法可以考虑增加关于视同“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除已过追诉时间的逃税行为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缴纳罚款的协议并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视同“已受行政处罚”。   应增加“补税减或免罚”的规定。税法的执行从根本上说应当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履行,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初犯补税免责的立法意旨相一致,对尚不构成逃税罪的逃税行为,也应当以“补税减轻或免除滞纳金或罚款”,来促使实施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分享到:

微博关注

bj用友软件

最新信息

用友通2005账套的待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

用友通2005账套的待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通2005账套的待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


通2005-账套的待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

自动编号:4322产品版本:通2005
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
适用产品:关 键 字:科目分类不符
问题名称:账套的待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
问题现象:服务器运行正常,客户端登陆总账模块时,提示:此账套的待业性质与科目设置中的科目分类不符
原因分析:usdbkit.dll注册有问题
解决方案:将正常电脑上面的usdbkit.dll文件复制到客户机上面的winnt\system32\ufcomsql\文件夹下面,然后使用regsvr32.exe 注册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用友T3用友通盘点单中部分存货单价为0

用友T3用友通盘点单中部分存货单价为0用友T3用友通盘点单中部分存货单价为0

生成盘点单时,单价由系统自动带出,但是部分存货单价为0?根据仓库的计价方式自动带出单价。计划价或售价核算的仓库,单价从存货档案中取计划单价/售价;非计划价/售价核算的仓库,单价从存货核算系统中取数。全月平均计价的仓库,取存货核算系统上个月末的结存单价;移动平均计价的仓库,取存货核算系统当前月份的结存单价;先进先出或后进先出计价的仓库,取存货核算系统当前月份的结存单价;如果此存货既是批次管理又是个别计价,单价取该批次对应的入库单的单价;如果此存货不是批次管理而是个别计价,取存货核算系统当前月份的结存单价。存货采用全月平均计价法,上月结存数量和单价都为0,所以本月盘点单自动带出单价为0。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维护用友T3、用友T3软件、用友T3报价、用友T3价格。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yun.kuaiji66.com

热点文章

新闻资讯

  • 【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新年首签】天津用友&通广集团签署战略协议

    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image

  • 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会计职场堪比宫斗剧

     近几年,各种宫斗剧火爆,《甄嬛传》《芈月传》等等都脍炙人口,许多人经常打趣自己像某个人物,若是在古代能活到第几集。让人不禁想起,会计职场又何尝不是一场宫斗,每天要察言观色,明了领导的内心,就像后宫谁也不敢惹皇后一样。但当你坐上领导位置的时候,盯着你的眼睛就会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取代。就像后宫的嫔妃一样,就算坐上了皇后的位置也要时刻担心有没有人觊觎。

    image

知 识 库

  • 用友软件凭证填制环节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用友软件凭证填制环节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用友软件凭证填制环节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用友软件凭证填制环节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案

      用友软件的账务处理采用放射式数据处理流程,对业务数据采用集中收集、统一处理、数据共享的操作方法,凭证数据库既是数据归集的“信息仓库”,又是后续业务处理的“信息源泉”。因此,凭证填制数据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账表及相关业务信息的准确性。
      在用友软件中,其基础设置及凭证管理模块为我们提供了凭证类别控制、受控科目控制、制单序时控制、支票控制、制单权限控制等功能,加强了对发生业务的及时管理和控制,通过严密的制单控制保证填制凭证的正确性。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却常因用户不理解各项控制参数的含义,以及对后续操作的影响;没有准确无误地设置相关控制参数及基础信息;没有正确完整地录入凭证辅助信息等原因,使先进的控制工具无法充分发挥效用,损失了部分数据信息,降低了软件的使用效能。对此,笔者将以用友ERP-U8.72软件为例,总结凭证填制环节的常见问题,结合典型案例,追根寻源,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以便对症解决。一、凭证类别设置时常见问题
      出错信息描述:“不满足借方必有条件”,“不满足贷方必有条件”,“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不满足凭证必有条件”。
      典型案例剖析:2009年8月16日,总经理办公室支付业务招待费1 200元,转账支票号ZZR003。凭证内容如下: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660205)1 2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100201)1 200
      当凭证保存时,弹出出错信息框,提示“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此信息说明用户之前为不同类别的凭证设置了限制条件,指定了相应的限制类型和限制科目。这样,当凭证填制时,系统就会根据所设置的凭证类别判断凭证内容是否符合限制条件,不相符时就会出现类似的出错信息。对于此类问题,用户首先应根据提示信息,认真查对所选凭证类别与所录入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然后进一步判断究竟是凭证类别设置错误,还是会计科目选择错误?
      此案例中的凭证类别选择的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应为“凭证必无”,限制科目为“1001,100201,100202”,即在凭证借贷方不能出现这三个科目。而该凭证的贷方却出现了100201科目,显然违背了所设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判断可知,此问题是因凭证类别设置错误所致的。根据业务内容该凭证类别应为“付款凭证”,而非“转账凭证”。当更正凭证类别后,问题即得到解决。经进一步分析得知,用户在填制凭证时,因为看到在业务中用到了转账支票,就认为这应该是一张转账凭证,从而导致凭证类别判断错误。而追根寻源是由于用户对业务的凭证类别判断不准,不明白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甚至于不清楚什么是收、付、转凭证。当问题出现时,就会因不理解凭证类别限制条件的含义而找不到问题解决的方向和方法。
      此外,对于此类问题,如果用户在认真查对后,发现凭证类别与凭证内容匹配,但仍出现出错信息,则应考虑可能是因用户粗心将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设置有误。常见的错误有将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限制类型设反了,或将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设为“凭证必有”,或未写全限制科目。

  • 用友t3怎么备份

    用友t3怎么备份

    用友t3怎么备份

    用友软件提供两种备份方式:手工备份和自动备份,下面我们讲解这两种方式的备份账套数据操作步骤(T6和U8与T3备份恢复方法相同,此处以T3为例):

    ㈠、手工备份

    1、先在硬盘上建立一个空文件夹

    打开我的电脑(双击)D(或E、F)盘,(空白处右击右键)新建文件夹,把这个新建的文件夹,改名为如用友数据手工备份。(双击)打开用友数据手工备份,(右击)出现新建文件夹,把所新建的文件夹改名为当天的备份日期如2016-12-16后退出

  • 最新文章排行
  • 热门文章排行

管理软件

  •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备份好账套,这种情况只能强制删除了,请备份好账套之后,停止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自动备份服务;然后删除T3安装路径以及C盘下ufcomsql文件夹,然后使用360清除无用注册表,最后重启电脑即可;

  • 用友T3无法补录现金流量项目,流量按钮为灰

    用友T3无法补录现金流量项目,流量按钮为灰

    用友T3无法补录现金流量项目,流量按钮为灰 用友T3无法补录现金流量项目,流量按钮为灰

    指定了现金流量科目,增加了项目大类,想补录现金流量项目,点开凭证,流量按钮为灰色,无法补录。反记账之后没有反审核,从审核凭证的界面点开,流量按钮就为灰色,只能点退出。1.反记账后的凭证还要反审核,用审核人的操作员重新登录软件;2.总账-凭证-审核凭证-选中月份,点确定-随意双击点开一张凭证-审核-成批取消审核;3.再用记账人的操作员重新登录软件,点开填制凭证,“流量”按钮就可以点了。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畅捷通T+。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关于我们 | 公司动态 | 获奖记录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用友产品中心 | 用友云基地
Copyright ©  www.kuaiji66.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天龙瑞德
京ICP备11046295号-1 技术支持 北京天龙瑞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淀上地十街辉煌国际大厦3号楼6层 总机:010-59798025   售后:4009908488
北京天龙瑞德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