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加pos收银 ,如果收银实收比系统钱少怎么录入啊
2018-2-15 0:0:0 wondialt加pos收银 ,如果收银实收比系统钱少怎么录入啊
t加pos收银 ,如果收银实收比系统钱少怎么录入啊[]使用打折功能。@畅捷支持侯椿寳1976: 请问 在哪儿用这个功能啊 是零售结算单吗 具体怎么操作收银零售单中 ,检查右侧的快捷键使用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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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 向企业互联网化市场进军,两年前的用友是一个“保守派”,王文京并未把公司所有业务一次性抛入汹涌澎湃的互联网激流中,而是选择用一小部分业务去试水,这可能也是大型集团公司必须要走的路线。所谓“船小好调头”,“开大船”的策略是首要确保整个航线的安全和平稳。 如果说,主打中小企业市场的畅捷通,是用友企业互联网化的第一块“试验田”;那么致力于中大型企业业务的用友NC,是用友一直保留到最后的“王牌”。而当用友NCV6.5即将高调亮相,整装待发,代表着用友的“大部队”开始全力挺近企业互联化市场。 转向轻量化, NCV6.5“让大象也能跳舞” 了解用友的人都知道,NC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推出的高端ERP产品,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企业机构庞大,业务种类繁多,对信息系统要求高,企业互联网化转型起步较晚。但如果集团型企业一旦转型成功,创造的社会价值也非常惊人。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用友网络将在2015年年底推出NCV6.5版本,该产品无论是从性能还是从技术创新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总体的设计理念是让集团信息化应用走向“轻量化”。 那么,新版NC到底有哪些创新点?用友网络NCV6.5平台产品总监李惠苹,用“技术重构”四个字来整体概括用友NC的最新变化。NCV6.5嵌入了美观易用的客户端,更多应用转为了轻量化、整合了社交化,更多地融入了互联网应用体验。 具体而言,NCV6.5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 NCV6.5以人、财、物、客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应用为核心,与移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最新技术进行集成。秉承过去精华,新版NC仍然主打平台化战略,基于开放的iUAP互联网平台构建。新技术的引入带来了丰富的应用创新,比如共享服务、数字营销、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这些新模式;移动应用加速推进,比如移动HR、微招聘、掌上协同、智慧资产管理、项目现场管理等;包括前台、中台、后台架构的电商平台也支持了B2B应用的完善。 第二、以混合云模式支撑大型企业的互联网化转型。为了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NCV6.5可支持用户ERP应用的混合云部署。用友内部已经对很多应用进行了对接,包括用友惠商云,畅捷支付、UAP IM等。NCV6.5可将企业关键业务应用分别部署在公有云和私有云上,既保证了企业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又满足了企业应用的灵活性需求。 第三,加入社交化元素。我们都知道,NC已经足够复杂和沉重,所以NCV6.5的技术突破和创新点是在前端,而社交可以让企业的应用变得轻量化,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为此,NCV6.5融合了工作圈、有信、电话会议等应用。比如, NCV6.5集成了有信以后,就让NC具备了IM的所有功能。首先,有信与NC企业通讯录打通,让用户可以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与互动,包括企业员工、领导、供应链伙伴和客户等。用户可以直接用网络的方式发语音、文字、图片,还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另外,NC打通了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上的所有数据,用户还可以在基于单据的业务流转中发起讨论,类似于企业业务中基于一个单据的群聊,这等于企业把非结构化的数据和结构化的单据数据进行了关联。NCV6.5一改过去冷冰冰的单线、命令式系统架构,让系统变得更人性,更温暖,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像进入一个社交网站一样,愉快工作,高效协同。 第四、提升系统对大并发、高效运维能力的支持。集团型企业向互联网企业转型,安全和稳健是第一位。从底层的网络到上层的数据库,以及所有前后端的关键应用,NCV6.5全部做了安全和性能测试。为了给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运维服务,新版NC还配套推出了互联网化运维服务产品:NC运维云管家、iSM服务台、在线咨询系统,与用友客户服务云平台连接,构成了全新的客户服务体系。借助这一体系,NC的运维服务变传统的被动响应模式为主动服务模式,同时提供了知识库和服务社区,方便客户自助与他助,构建客户服务新生态。 NCV6.5可以更好地满足千亿级企业应用效率的要求,是大型企业快速实现互联网化转型的利器。NCV6.5的研发历时近3年实现了NC发展的重大跨越,代表着用友NC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决心和力度。 梳理NCV6.5背后的故事,近20年的厚积薄发 我们都知道,NC1.0于1998年推出,发展到后来的NC2.0、NC3.0、NC5.0等,NC与中国集团型企业并肩走了近20年。如今,NC的业务已经涵盖到集中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人力资源、商业智能等全面应用,拥有金融、烟草、电力、传媒、出版、医药、电子、大型连锁流通等二十多个专业化的行业解决方案。要问谁最懂集团型用户业务,NC曾经的辉煌依然在闪烁,但当企业互联网化时代来临,NC开始重新审视自己,进行了自我革命式的改变。 2014年,NC开启了6.5版本的研发征程。以财务共享产品研发为例:2014年12月,NCV6.5首先解决的是费用共享问题,建立共享平台。在这一阶段,要实现网上报账(即原来的网上报销+费用管理)共享服务,在即将开发的共享服务任务作业平台,实现按需定义共享服务委托关系、岗位结构、作业派单分配等。另外,还要具有OEM影像伙伴的服务能力,支持网报领域产品的单据都可以扫描影像和(双屏)查看影像 。最重要的是,全方位提升客户的协同能力,包括开发门户的协同,建立报账人门户、审批人门户等,支持支持手机拍照制单,实现“NCV6.5共享服务系统+NC5总账”集成。 2015年8月底,NCV6.5财务共享产品进入第二阶段, NCV6.5不仅实现应收、应付、资金、固资共享,还可以建立“影像管理”独立领域,实现可方便与第三方影像伙伴集成,具备完整电子档案管理能力。共享服务中心绩效分析、更广义业务的共享或异构系统集成,也都能轻松实现。 在2015年11月NCV6.5推出前,共享服务专版的水平产品集成测试已经完成,正式推向用户。 财务共享产品的研发,才只是NCV6.5的冰山一角,对于整个版本的研发,用友到底动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我们可想而知。 所以, NCV6.5绝对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的呕心沥血之作。当企业互联网化进程加速,NC必将为集团型客户的业务创新带来蝴蝶效应。
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 近日,记者从用友超客了解到,企业空间已经完成与用友优普U8+ERP打通,推出企业空间社交化U8+服务。希望通过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用友优普U8+的应用输出给用户。双方将全面对接,携手推动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企业空间与U8+ERP的集成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用友超客于今年年中成立,发力社交协同与移动CRM,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商业管理模式,企业空间作为全面覆盖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商业平台,在产品功能上延续用友在企业级市场多年的精益求精,在体验上结合互联网特色,同时注重企业需求与痛点,并发现企业在管理、业务整合方面存在一些短板。用友优普U8+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ERP产品,拥有60万中型企业客户。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联手合作,将为中国企业信息化带来新的想象力。 社交化的U8+,移动业务新境界 用友优普 U8+研发团队与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团队紧密合作,顺应时代与客户需求,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该产品具有如下特性: 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实现U8+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 将U8+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 将U8+移动端升级为社交化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 将U8+ ERP从单项功能的部门级应用转变为全员级,实现员工移动化的需求。 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 此次打通之后,在功能上,用友超客已经实现U8+ ERP中单据审批、财务报表、业务报表、请假、薪资查询等ERP应用的集成,后续还会有打卡、考勤、表单等应用。对于U8+用户来说,可以直接从企业空间直接进行相关操作,未来这一便利也将会拓展到U8+和企业空间的所有用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应用都是“可插拔”模式,用户可以自主选配适合自己的应用,不会出现产品臃肿的现象。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交化U8+云服务实现了扁平化沟通、实时化协同、移动化业务、社交化经营,让组织更加智慧、让协作更加高效、让管理更加便捷,企业移动业务得以升华,达到新境界。 构建企业应用入口,内部先行 事实上,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之初,便已确定了企业应用入口的定位,并早已为伙伴集成做了充足的准备。企业空间基于自身的Ybase平台快速开发构建各类社交型SaaS应用与服务,同时通过OPEN API开放接口集成外部应用,能够做到平台上应用的深入整合,保证后台数据的网状协同。 在这样的准备下,企业空间在平台的路上已经取得了斐然的进展,用友集团体系下的嘟嘟通话、微超客、畅捷支付,外部的超客头条、超跑等应用都已经完成与企业空间的整合。此次与U8+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为企业空间的平台之路树立了一项里程碑。 据悉,之所以选择与U8+集成,首先是用友超客考虑到企业客户对于打通ERP数据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ERP已经融入企业管理的血脉之中,但反观企业应用市场,定位于企业应用入口、企业应用平台的产品尚未有一家完成ERP的打通。 其次,U8+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ERP产品,目前面向的60万中大型企业用户,代表了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小企业考虑的是生存,能用即用,大企业因为企业需求,更多会选择私有云部署,而U8客户代表的这类企业是信息化发展最快,也是最能接受新事务的力量。 其三,U8+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产业链协同,拓展企业社交化应用,推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革,与用友超客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联手,也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其四,用友超客和用友优普U8+同属用友集团旗下,内部联手降低整合难度,利于全面的打通。同时,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原本即是一体,两方团队有着非常好的协同和合作基础。 联手U8+,只是用友超客企业应用入口道路上的第一步,未来还将会有更多产品加入进来,用友超客将以完全开放的心态,联手伙伴推进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沿海运输成本 沿海运输成本
沿海运输发生的成本。沿海运输指舰艇在国内各个沿海港口之间,负责客运和货运业务。按其经济用途分类,营运支出一般归类为船舶费用和管理费用两大类。船舶费用是指运输船舶从事客货运输业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工资、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燃料、港口费、事故费、养河费等费用,这类费用属于运输成本的直接计入费用。沿海运输由于航次时间较短,未完航次的费用比较少,也比较稳定,因此一般以月、季、年作为成本计算期。沿海运输企业的成本项目由下列组成:工资及福利费、燃料、材料、船舶折旧、船舶修理费、港口费、损失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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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国税解答14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大连国税解答14个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问题
1、企业2014年1月份购进材料一批,当时未取得发票按照暂估入库处理的,请问2014年4月份申报一季度报表时,是否包括此笔费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您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2、企业季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还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吗?
答:《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第三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2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因此,企业季度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时不需要提供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但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且亏损年度的亏损额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需同时报送由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针对亏损年度的专项报告。
3、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是否可以并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车辆购置税为购车时一次性缴纳的税款,因此,企业购车时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可以并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
4、企业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条件,请问是否需要到主管局备案?
答:小型微利企业属于备查项目,企业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只需要准备以下资料备查即可:
1.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
2.全年各月的《资产负债表》(已采集的除外);
3.企业职工名册;
4.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
5.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已将财务会计制度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的除外)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
5、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应该如何计算?如果我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为3万3,应该如何填写年度所得税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第二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8]1081号)规定,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中第34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填报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税率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小型微利企业的“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年初数+年末数)]/2;由于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那么:年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50%×20%。企业应将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填写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即主表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与15%乘积)、第45行“企业从业人数”(即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第46行“资产总额”[(年初数+年末数)/2]、第47行“所属行业(工业企业或其他企业)”。
6、在进行所得税总、分机构分配表计算时,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数还是实发数?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七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本办法所称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
因此,在进行所得税总、分机构分配表计算时,工资薪金总额是应发数。
7、企业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收取的关于社会保险费的罚款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三)税收滞纳金;
因此,企业支付的由劳动监察大队收取的社会保险费的罚款如果属于行政性罚款,则不可以税前扣除。
8、企业在停产阶段,设备是否还可以正常计提折旧?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九规定……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因此,您企业应当在停止使用固定资产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9、远洋渔船取得国家拨付的柴油补贴款,是否需要并入到收入中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必须同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条件,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10、软件企业收到即征即退的税款是否需要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规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您企业收到的退税款如果是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11、企业租用个人的车,以出租方的名义缴纳的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小轿车所有权不在本企业,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凭租金发票和其他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油费、过路(桥)费、修理费等车辆运行支出,保险费等固定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12、新成立的企业,经营范围是:海水养殖、鲜活水产品收购与销售,请问企业在所得税方面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因此,如果您企业从事的海水养殖符合税法规定的优惠条件,可以享受减半征收的所得税优惠;而鲜活水产品收购与销售业务不符合所得税优惠条件,您企业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将海水养殖与鲜活水产品收购与销售业务应分开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13、企业员工死亡给家属的补偿金是直接扣除还是列入到福利费里?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您企业员工死亡给家属的补偿金可以列入到应付福利费中。
14、我企业是生产灯具的,厂区内会设有一些展示厅,请问对于展示厅领用的灯具,所得税方面是否需要作视同销售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因此,您企业展示厅领用的灯具,只是改变了资产用途,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拆迁补偿房有关土地增值税处理的四大风险及其防范拆迁补偿房有关土地增值税处理的四大风险及其防范
拆迁补偿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以房还房的方式进行的拆迁补偿。由于在拆迁补偿房方式下交易的双方不进行现金结算,房地产纳税人对拆迁补偿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容易产生误解,最终少缴或不缴税款而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也有的多缴了土地增值税却浑然不知。对此,笔者总结了与拆迁补偿房有关的土地增值税的四大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房地产企业正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四大税收风险
(一)拆迁补偿房的成本未按规定扣除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地产纳税人发生的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组成的土地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实践中,有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未发生现金交割而误解为这部分成本不能扣除。由于未将实物补偿作为开发成本扣除,相应也未将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少扣了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
(二)拆迁补偿房的成本未按项目正确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分摊方法通常有: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按照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分摊;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因此,拆迁补偿成本还应当在已销售的商品房与未销售的商品房之间进行分摊或分配。在清算时,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采用已售面积百分比法或单位成本法计算。
可售面积百分比法: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单位成本法: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可售总建筑面积)。
实务中,往往有些企业并没有以开发项目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或将不同清算单位发生的成本费用相互抵减,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没有在各清算单位之间按一定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或分摊。
(三)拆迁补偿房的价值确认不正确
有的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付出的代价是建筑成本,所以,实物还建的补偿价值应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置换的商品房的建筑造价来确认。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产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或土地,所换取的房产与被拆迁方的房产或土地属于对价关系,因此所换取的新房的市场价值才是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被拆迁房的房产或土地而付出的代价。新房的市场价值显然不是房屋的建筑造价。
但实物还建房产的公允价值有时难以取得,笔者认为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标准的,按约定的补偿标准确定;二是参照以货币形式补偿标准执行;三是按实物还建房的销售价格作为扣除的依据。
(四)拆迁补偿房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没有取得现金收入,所以一部分房地产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没有把实物还建的房产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还建房不计应税营业额,直接抵减拆迁补偿费。而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实物还建的房产应“视同销售”,应确认为销售不动产收入。
在对实物还建房产收入的确定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修改上年数据 修改上年数据
问题号: | 19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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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6 |
软件版本: | U6普及版3.2 |
软件模块: | 总账 |
问题名称: | 修改上年数据 |
问题现象: | 我用的是U6普及版3.1的,我现在有个问题,就是想在07年增加几个科目进去,到08年使用,但我现在已经做账做到08年7月啦,而且我想保留08年的凭证,该怎么做呢,听说要先把08年的凭证导出,然后在07年年结,然后再在08年新账套里面引入凭证是不是,我对这个步骤不是很清楚,能不能说明一下具体的步骤呢???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具体操作方法: 1.备份好帐套! 2.在08年度中把做的这几个月的凭证输出! 3.删除08年年度帐。方法:用帐套主管08年进去系统管理,在年度帐下输出08的年度帐,输出的时候 是否删除年度帐 的钩打上!(不删除年度帐,07年加的科目转不过来,需要重建年度帐科目才能转过来) 4.在07年中把想加的科目加进去! 5.用帐套主管07年进系统管理建立08年年度帐,然后帐套主管08进入系统管理结转总账数据! 6.在总账工具中引入2操作中输出的凭证,完毕! 注意:1.操作前一点要备份好帐套, 2.要有应收应付,工资,固定资产,供应链这些模块不能这样操作!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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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下客户是否需要将金额记录进去,不需要的直接在固定资产购买单中,金额输入5000,需要记录的,金额输入51700在做到里面,税金可以单独做凭证么生成凭证后,借:固定资产50000,税金 1700,贷:银行51700@林国添:[/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