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移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2016-1-8 0:0:0 wondial商品移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商品移库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一、相关的移库机构在同一县(市)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公司,针对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且两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会计处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该规定指出:“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是指收获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1.向购货方开具发票;2.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收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因此,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在同一县(市)的,分公司之间的商品调拨业务不应作销售处理,可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应以不含进项税额的采购成本发送商品,同时减少库存量。而对于发出商品的分公司为购买商品支付的进项税额,则是待该公司销售其他商品时予以抵扣。对于为发送商品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向接受商品的分公司收取,并冲减发出商品公司的期间费用。
2.接受商品的分公司以收到商品的不含税的采购成本增加入库量,同时向发出商品的分公司支付代垫费用,作为期间费用。接受商品的分公司在今后销售内部调入商品时,不抵扣进项税额。
二、相关的移库机构不在同一县(市)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公司,针对商品从一个分公司转移到另一个分公司且两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该商品移库为视同销售行为。
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发出商品的分公司应将发送出去的商品视同销售处理,接受商品的分公司以收到商品的不含税的市场价作为采购成本增加入库量,并计算支付相应的进项税额。
三、特殊形式下的商品移库
对于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管理和经营,并经有权国税机关审批实行汇总纳税连锁经营的企业,无论其是跨地区经营,还是同一地区或城市经营,或者是实行“总部—地区总部—分店”或“总部—分店”管理模式,总部对地区总部或地区总部对分店的商品配送,都应作为内部移库处理,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四、对商品移库相关处理的建议
为了充分调动各个分公司之间商品内部移库的积极性,保证商品送出分公司和商品接收分公司都能获得利润,应该规定内调商品价费的上、下限。
对于各分公司之间的移库商品,公司应该制定相关规定加强对内调商品的管理。为了使各分公司之间内调首先完备、核算准确,接收、发送商品的分公司应通过“商品内部调拨单”核算。对于移库商品,应在“商品移库调拨单”上具体标明发送商品分公司和接收商品分公司的名称以及商品名称、数量、不含税进价和内调费用等。发送商品分公司和接收商品分公司都应填制“商品内部调拨单”,按规定办理结算、进行会计核算,并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核对。
对于移库商品,企业应当按照存货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由办事处负责管理。对于非法定办事处应将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情况登记台账,以反映企业的销售结构和基本往来情况。财务部需要与办事处定期核对账目,检查商品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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