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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筹资活动中运用财务工具提升纳税管理的处理技巧

2016-2-28 0:0:0 wondial

在筹资活动中运用财务工具提升纳税管理的处理技巧

在筹资活动中运用财务工具提升纳税管理的处理技巧

  目录:
  一、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处理技巧
  二、固定资产出资的处理技巧
  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技巧
  四、无形资产入资的处理技巧
  五、融资租赁业务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六、售后回购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七、售后回租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八、银行贷款及民间信贷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着重考虑:
  1. 企业应当如何进行资本结构配置,才能在节税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2. 资本结构变动究竟是如何对企业业绩和税负产生影响的?

  正文:
  一、以货币资金出资的处理技巧
  1. 在确定投资期限时应选择分期出资
  分期出资减少占用投资者资金,尤其在最初成立不需要大量资金的情况下。
  分期出资时,企业所需资金仍然以负债的方式从外部筹措,包括从股东筹措,发挥利息抵税的作用,享受财务杠杆利益。
  2. 货币资金出资与负债筹资比重的选择
  企业经营所需的资金,无论从何种渠道取得,都存在着一定的资金成本。从纳税角度看,不同的筹资渠道产生的纳税效果有很大的差异。对企业来讲,合理利用某些筹资渠道可有效地帮助其减轻稳负,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可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按照税法规定,负债筹资支付的利息作为税前扣除项目有税收挡板作用;而股息支付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分配。
  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
  一般而言,如果企业息税前的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负债比重的增加可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然而,负债利息必须固定交付的特点又导致负债筹资可能产生负效应。因此,对两种筹资方式须综合考虑。只有在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年利息率的情况下,增加负债才可以增加权益资本收益率,而且,此时利用债务融资,既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又符合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

  二、固定资产出资的处理技巧
  1. 固定资产类型的选择
  固定资产按照是否可以移动分为不动产和动产,其出资时纳税不同,尽量选择不动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选择
  尽管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选择评估方法等手段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高估的资产价值可以通过多列折旧的方式缩小所得税计税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防范外商,防止其利用高估资产价值的方式侵害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内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要视同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价值高估的同时要多缴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负低于被投资企业,高估资产价值还是可以减税的。

  三、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技巧
  1.利用免税的技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利用会计准则的处理技巧,考虑与房产税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规定,"六、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用途,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四、无形资产入资的处理技巧
  1.利用其免税的技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利用其获得纳税收益
  以无形资产投资,不仅可以获得一定的超额利润,还能节减税收。
  3.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选择
  尽管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但是,投资者仍然可以通过选择评估方法等手段高估资产价值,这样既可以节省投资成本,高估的资产价值可以通过多列折旧的方式缩小所得税计税依据。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一是注意防范外商,防止其利用高估资产价值的方式侵害中方投资者的利益;二是内资企业以非货币资产投资要视同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资产价值高估的同时要多缴所得税,如果投资方所得税税负低于被投资企业,高估资产价值还是可以减税的。

  五、融资租赁业务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1.租赁方式选择的技巧
  租赁从承租人筹资的角度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税收筹划的角度看,融资租赁也是企业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取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设备而承担负担和风险,减少资金占用;二是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税基,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融资租赁分为经批准和未经批准,区别是是否按金融保险业差额纳税。
  (1)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的规定,按"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项目计算和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十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2)未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注意:只有经过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缴纳的营业税可以按差额缴纳。
  (3)经营租赁。
  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所得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
  注意优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规定,"二、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四)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租金支付的技巧
  租金的支付过程比较平稳,与购买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相比,具有很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是比较集中的,而租赁过程中所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与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来减少企业的利润水平,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对出租人来说,不需要过分关心机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就可取得数额较高的租金收入。同时,出租人的租金收入要比一般性经营利润收入享受较为优惠的税收待遇,有助于减轻税负。可见,无论是对于承租人,还是对于出租人来说,融资租赁都是十分有利的。
  3.利用关联方筹划的技巧
  当出租人和承租人属同一利益集团时,租赁还可以使他们之间直接地、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转给另一个企业。同一利益集团中的一方出于某种税收目的,将十分赢利的生产项目连同设备一同以租赁形式转租给另一方,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足够高的租金,最终可使该利益集团所享受的待遇最优惠,税负最低。
  4.融资租赁资产改良支出处理的技巧
  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通过融资租赁,可以迅速获得所需的资产,保存企业的举债能力,更重要的是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
  同时,融资租入设备的改良支出可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短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而企业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作为资本性支出,一般来说摊销时间长于3年。因此,融资租赁的税收抵免作用较为明显。
  5.算准两类租赁收益的临界点
  我国现有的租赁公司主要从事经营租赁业务,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缴纳营业税;如果涉及融资租赁业务,则要根据不同情况确定应缴纳的流转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所以,未经批准的企业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时,可以根据是否转让所有权来制定方案,选择综合收益最大的方案。
  案例:
  宏源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兼营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按金星公司的要求购入一条生产线,价格为819万元(含增值税119万元),支付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2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15万元。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双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200万元,租赁期为8年,金星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50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金星公司,转让价款为10万元(残值)。
  方案二:双方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租期为8年,租金总额1020万元,金星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127.5万元,租赁期满,宏源公司收回设备。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200万元。
  1. 根据方案一,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应缴纳增值税,不缴营业税。
  (1)若宏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么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宏源公司应纳增值税=1210÷(1+17%)×17%-119=56.8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6.81×(7%+3%)=5.68(万元)
  同时,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购销合同征收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0.36(万元)
  宏源公司获利=1210÷(1+17%)-700-20-15-5.68-0.36=293.15(万元)
  (2)若宏源公司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小规模纳税人或非增值税企业),则:
  应纳增值税=1210÷(1+3%)×3%=35.24(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5.24×(7%+3%)=3.52(万元)
  应纳印花税=1200×3÷10000=0.36(万元)
  宏源公司获利=1210÷(1+3%)-819-20-15-3.52-0.36=316.88(万元)
  2.根据方案二,宏源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020×5%=51(万元)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51×(7%+3%)=5.10(万元)
  税法规定,对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它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
  所以,公司获利=1020+200-819-201-5-5l-5.1=309.90(万元)
  结论:
  通过比较可知,宏源公司选择第二种方案(经营租赁)可减轻税负。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无形损耗会大幅增加,使得收回设备的变现价值会远远低于理论上的"剩余价值",因此,企业应通过计算在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租赁方式。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宏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令:1020+x-819-15-20-51-5.1=293.15,解得x=183.25(万元)。
  因此,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183.25万元时,宏源公司应选择方案二;反之,应选择方案一。用同样的方法,可求得宏源公司为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的x值。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事先准备好两套租赁方案分别与承租方洽谈,按照对方的实际条件,结合预计可收回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计算税负和综合收益情况,从中选择较好的方案。此外,由于经营租赁租金是分期支付的,企业各期所得较为平均,而融资租赁收入是一次获得的,企业前期承担的所得税负也较高。所以,采用出租方式(不转让设备所有权)还可以起到延迟纳税的作用 .
  评说:
  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筹资方式,是指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将其资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信用业务,主要用于设备和其他真实资产的融资。租赁可分为两种形式: 1.经营性租赁(也称服务租赁),即传统的设备租赁,由出租企业购进设备、工具等,供用户选择使用,出租企业一般收取较高的租金。2.融资性租赁(也称金融租赁),这种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运用日益广泛,是融通资金与融通物资相结合的特殊类型的筹资方式。出租企业对承租企业以提供类似信贷资金的方式,按承租企业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提供设备,以改善承租企业的生产能力和财务状况。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时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承购权;租赁期不短于租赁资产有效经济寿命的75%;最低租赁偿付款的现值不低于租赁资产公平时价的90%。
  租赁可以给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带来利益。对承租人来说,一是承租人只需按期支付租金便可得到所需设备使用权,不必为长期拥有机器设备垫支资金,避免了因短期资金集中支付而给企业资金周转造成冲击,以及资金被占用或经营不当时承担风险;二是承租企业支付的租金可以从成本中扣除,具有抵税效应。对出租人来说,由于其拥有较为充裕的资金,从事租赁业务可以获得租金收入,实现资本的增值。此外,当出租人与承租人同属一个企业集团时,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租赁可以直接、公开地将资产从一个企业租给另一企业,实现利润、费用的转移,最终达到整个集团税负减轻的目的。
  因此,租赁的税收筹划不单是承租企业要考虑的,对出租方来说也存在着因租赁方式不同,税收负担差异的比较、选择,并通过税收筹划实现节税的问题。
  此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融资业务而言,出租人既可以选择从国外进口设备,也可以选择购买国内设备。因为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无论是向境外金融机构借款,还是向境内金融和非金融机构借款),这就意味着出租人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但是。由于进货渠道不同,其成本必然存在差异。出租方可以比较这两种情况下所承担实际成本总额的大小,从而选择税负更轻或综合收益更高的方案
  与此同时,融资租赁应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扣除成本费用后的净收入,类似于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而经营性租赁则不然。我国税法规定,经营租赁应按营业税"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价外收费,也就是说不得扣除经营过程中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于企业而言,是选择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租赁,其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企业可以对这两种方式条件下的税收负担和综合收益进行比较,从而做出选择。
  注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规定,"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六、售后回购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1. 售后回购财务处理技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2. 售后回购税务处理选择与技巧
  税法上对售后回购业务一般视同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在实际交易中,企业销售时已按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这已构成计税收入。同时税法规定,企业在确认销售收入时还应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七、售后回租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1. 售后回租基本原理
  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售后租回交易实质上是一项融资行为,而不是销售行为。因此,出售资产的损益应分期摊销,而不应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如果将售后租回损益一次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损益,可能会导致对各期利润的操纵。例如,故意大幅度抬高售价,产生巨额销售收入,同时又以高额租金租回;反之,故意压低售价,产生巨额亏损,同时又以低价租金租回。为了防止承租人利用售后租回交易达到操纵利润的目的,使承租人各期的损益避免出现忽高忽低,不应将售后租回损益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应予以递延分期计入各期损益(不论是收益还是损失)。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2. 财务处理的技巧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
  "第七章 售后租回交易
  第三十条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第三十一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 税务处理的技巧
  对售后租回的所得税处理,税法上也要求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对融资租赁不允许出租方对有关资产进行折旧,而是由承租方计提折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规定,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八、银行贷款及民间信贷的选择与处理技巧
  1. 借款利息的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第三十八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规定,"第四十六条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规定,
  "第九章 资本弱化管理
  第八十五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其中:
  标准比例是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的规定,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第八十六条 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第八十七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第八十八条 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应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在各关联方之间进行分配,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第八十九条 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的利息支出,如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一)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
  (二)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
  (三)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
  (四)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
  (五)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
  (六)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
  (七)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
  (八)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
  (十)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2. 银行贷款的选择
  在我国,银行贷款是负债筹资的主要方式。由于存在财务杠杆效应,只要企业息税前投资收益率高于负债成本率,增加负债额度,提高负债比重就会使权益资本收益率提高。所以,适度增加银行贷款比重,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投资者收益。
  案例:
  某企业计划投资2000万元兴建厂房进行出租,预计每年息税前收益300万元,厂房使用寿命为20年。现在有两种方案:方案一,增加留存收益2000万元;方案二,从银行贷款2000万元,年利率为8%.该企业投资前拥有净资产20000万元,净资产利润率为15%.
  根据方案一:该厂房建成后每年增加的收益应纳所得税额为:300×25%=75(万元)
  净收益为:300-75=225(万元)
  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为:(20000×15%+225)/22000×100%=14.65%
  根据方案二:企业每年增加的收益为:300-2000×8%=140(万元)
  每年增加的收益应纳所得额为:140×25%=35(万元)
  净收益为:140-35=105(万元)
  企业净资产利润为:(20000×15%+105)/20000×100%=15.53%
  可见,采用借款兴建厂房的方式,优于增加留存收益兴建厂房的方式。
  3.民间信贷的选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由于企业之间以及与个人之间的资金拆借利息计算和资金回收期限方面,均具有较大的弹性和回旋余地,这种弹性和回旋余地常常表现为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抵消纳税金额。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借款任意避税,税法做出规定。
  受税法有关规定的限制,用提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的方法抵消纳税金额是不可行的。但是,所得税税率不同的关联企业,高税率企业取得贷款后,无息或低息给低税率企业使用,会将收益转至低税率企业,实现节税目的。那么,关联方企业之间能否通过其他途径避开这些限制,降低企业集团的赋税呢?回答是肯定的。
  4.处理技巧
  (1)当企业在享受减免税期间、发生亏损年度,以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期间,贷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资本化。也就是说,将固定资产和存货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时间尽量予以延后,使利息资本化期间延长,增加当期利润或减少本期亏损的同时增加长期资产和存货的价值,待以后通过多提折旧和多结转存货成本的方式减轻税负。
  (2)当企业无法享受定期的减免税待遇,或减免税的优惠期已经结束,且处于盈利的年度,借款费用应尽量予以费用化,以实现当期可税前扣除的费用最大化的目的,减轻税负。
  (3)关联企业利用统借统还的技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7号)规定,"一、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二、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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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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