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差错案例点评:如何防范会计风险 拒绝财务造假?
2016-1-26 0:0:0 wondial会计差错案例点评:如何防范会计风险 拒绝财务造假?
会计差错案例点评:如何防范会计风险 拒绝财务造假? 近期,一些上市公司公布了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更正。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会计差错,特别是重大差错若不及时、正确地更正,不仅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而且可能误导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信息使用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策或判断。对上市公司而言,会计差错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财务人员不能不谨慎提防。另一方面,会计差错也可能存在人为故意,部分上市公司故意混淆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区别,滥用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准则,操纵利润,性质恶劣。
我们呼吁,上市公司不仅要谨防出现会计差错的风险,更要拒绝以“会计差错”之名行“财务造假”之实。
【案例一】*ST国恒:片面理解权责发生制
11月29日,*ST国恒发布《关于对2013年一季报、半年报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经其内控委员会自查,公司于2012年12月12日与无锡广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广建”)签署了《花岗岩购销合同》,2013年1月公司向无锡广建交付了总金额为1亿元人民币的商业承兑汇票,2013年1月底,因无锡广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货物,公司与无锡广建解除了《花岗岩购销合同》并要求其立即归还已收到的全部商业承兑汇票。根据公司内控委员会初步查明,截至目前,尚有2 8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未从无锡广建归还至公司。经询问,因《花岗岩购销合同》已解除,且对方一直没有履行合同,没有交付货物,没有提供发票,公司财务部本着对权责发生制的片面理解,仅将已开出的相关商业承兑汇票列示在备查簿中,未在账务中进行会计处理。经讨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四十二次会议同意其内控委员会的报告并责成财务部在2013年三季报中将尚未收回的2 8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体现在“应付票据”科目中,并建议对公司2013年一季报、2013年中报进行追溯调整。
点评: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购货方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即意味着其承诺在将来特定时日、支付一笔固定款项,是一项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也就是说,*ST国恒在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后,即已经产生支付该笔款项的义务,2 80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没有追回,则其支付义务没有终止。
这一不确定的事项可能导致2 800万元的利益流出,对于投资者来说,是重大的应该披露的信息。
本案中,会计差错由其内控委员会自查查出,显示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的有效性,对于当期仍有许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走过场”的现实来说,应该是个不错的借鉴。
【案例二】力生制药:滥用未正式出台的会计规定
11月18日,力生制药发布《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2012年其收购天津市中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药业”)100%股权,合并日为2012年6月30日。在编制2012年半年报及三季度报表时,力生制药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决定按照财政部下发的当时正在征求意见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方法编制合并报表。采用以上方法编制的2012年半年报和三季报中,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未做相应调整;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中未合并中央药业在被合并前(即2012年1~6月)的相关数据。2012年11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正式发布,力生制药发现正式文件与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同,于是在2012年年度报告以及之后的各期报告中公司均进行了调整,但因理解有误,力生制药未认为上述调整属于会计差错,因此未将其作为会计差错更正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就“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应当如何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这一问题征求意见称: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账面价值计量,被合并方在企业合并前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归属于合并方的部分,不再由合并方的资本公积转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并利润表应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实现的净利润;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合并被合并方从合并日开始形成的现金流量。
然而,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正式文本中,上述问题及相关规定并不包含在内。
经核实,力生制药2012年财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为中瑞岳华。
点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如是表述:“本解释中除特别注明应予追溯调整的以外,其他问题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这很可能是导致力生制药及其会计师事务所选择按照未正式出台的“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原因。
然而,这种处理 “过头”了。打个比方说,目前中央已经明确“只要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就可以生育二胎”,但相关方面仍在提醒,政策未落地之前,“抢生”依然要被罚款。回过头来说,我们的上市公司为何要如此急着去适用尚未正式出台生效的会计准则解释?
哪怕上述政策包含在正式出台的规定里,也可能存在时间适用的问题。《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正式印发后,适用时间更改为自2013年1月1日施行。
另外,需要提及的是,作为顶着“谨慎性原则”行事的会计师事务所,怎能如此不谨慎呢?
【案例三】世纪游轮:会计差错致利润增300多万
10月19日,世纪游轮发布《关于对 2012 年度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称,其 2013 年 7 月 22 日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现场检查。经检查,由于世纪游轮财务基础薄弱,会计核算不规范,对在建工程、预付账款、营业收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的确认、计量不准确,未按《企业会计准则》进行正确会计处理,导致多确认在建工程 343.74万元,多确认营业收入 1 052.03万元,多确认营业成本 524.11万元,多确认管理费用 276.19万元及少确认营业外支出 92万元。
对于上述事项,世纪游轮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及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相关规定,对 2012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调减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343.74万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320.13万元,调减盈余公积 23.81万元。
点评:“2012年随着长江新建游轮的集中投放,行业新增了8艘游轮,使得市场短期内竞争加剧。”世纪游轮在其2012年年报中如是表述。在此背景下,世纪游轮出现诸多会计差错,难免会让人想到其是否是有意为之。
世纪游轮2013年三季报显示,其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23.61万元,同比下降83.44%。
【案例四】海联讯:会计差错?财务造假?
今年4月27日,海联讯发布了《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对其存在的外包成本、年终奖金、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等四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说明。据经调整的合并利润表显示,海联讯2011年分别虚增净利润、营业收入及销售费用2 278.88万元、1 592万元和14.55万元;虚减营业成本和管理成本117.97万元和182.58万元。当年净利润相应从6 273.23万元调减为实际的3 994.35万元,虚增2 278.88万元,虚增部分为实际数的57.05%。另外未分配利润虚增4 443.8万元。而在2010年的未分配利润中,虚增2 392.85万元。
除了虚增利润的问题,海联讯还虚假冲减应收账款。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的说明》,海联讯调整2010年虚假冲减应收账款,调增应收账款及其他应付款1.13亿元,2011年该指标为1.33亿元,两者合计高达2.46亿元。此外,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指出,2010、2011年度,海联讯向数家客户提供服务,合计确认应收款3180万元,截至2012年末,这笔应收款未曾有收款记录。
虽然海联讯在公告中称,“以前年度财务数据出现了重大会计差错”,并公告称相关责任人已经得到内部处罚。但随后诸多媒体在报道该事件时,均指出海联讯涉嫌“财务造假”和“涉嫌欺诈”。
点评:会计差错不可避免,只要及时更正了犹可谅解。但一些心术不正的上市公司往往以“会计差错”为幌子来进行财务造假,不可宽贷。从精心筹划虚增利润,到顺利上市或再融资,达到“圈钱”目标后,“财务造假”再通过“会计差错”加以追溯调整——好一条简单易行的违规之路!然而,面对这些迅速“变脸”的公司,投资者的损失又该由谁来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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