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2016-4-20 0:0:0 wondial免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
免税企业所得税如何账务处理?问:我单位2008年处于所得税免税期,已做过税审报告,免税的账务处理怎么做?
答:根据现行《》及应用指南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的税款,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补助,于实际收到时记入“营业外收入”;除税收返还外,税收优惠还包括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形式。这类税收优惠并未直接向企业无偿提供资产,不作为政府补助。不需要做专门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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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8776 | 产品版本: | U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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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在客户端开始运行中输入 ping 服务器IP -t 和 Telnet 服务器IP 211 测试下网络和端口是否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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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过帐单据](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修改过帐单据 修改过帐单据
问题号: | 18304 |
---|---|
适用产品: | 商贸通 |
软件版本: | 商贸通标准版10.1 |
软件模块: | 销售管理 |
问题名称: | 修改过帐单据 |
问题现象: | 单据过帐后发现有笔记录错误,想修改,如何操作,可不可在原来的单据上修改?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单据过账后只能红冲。软件是这么设计的。 您可以在红冲这张单据之前把这张单据复制一下,然后到草稿里面对它进行修改然后再过账,这样就可以了。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企业应关注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的列报问题处理](http://yun.kuaiji66.com/zb_users/plugin/MiniTu/noimg.png)
企业应关注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的列报问题处理企业应关注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的列报问题处理
在实务操作中,有些企业对增值税留抵税额等应交税费借方余额作为负债红字列报,有些企业作为资产列报。这就涉及到应交税费借方余额重分类问题。对此,笔者做详细介绍。
应交税费借方余额符合资产性质
对增值税留抵税额作为资产列报的规定,最早出现于“营改增”的会计处理规定中,但基本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其他一贯适用增值税的企业,并可推广到“应交税费”科目中其他税、费的借方余额。企业按照税法规定交纳的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应用指南的规定,根据其余额性质和流动性,在财务报表中进行列报和披露。对于以下项目,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1)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资产;
(2)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应结转未来期间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相关税收法规明确承认属于预缴,可在未来纳税义务发生时抵顶相应的应纳税额的预缴税款;
(4)等待退还或抵顶以后期间应纳税款的多缴税款。
上述(2)、(3)、(4)各项中,如有证据表明其未来获得退还、抵扣或抵顶的时间距离资产负债表日将在一年或者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孰长为准)以上的,则应列报为“其他非流动资产”。
另外,资产负债表是区分资产和负债列报的,即属于资产的,在资产栏中列报;属于负债的,在负债栏中列报。应交税费借方余额,如增值税留抵税额意味着在日后可以抵扣销项税,可以减少企业资源流出,符合资产的定义,应当作为一项资产列报,不应作为应交税费红字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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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吗 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吗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强化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以“一问一答”方式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5、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16、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7、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8、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阶段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时发现符合条件,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9、我公司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年度终了发现超过规定标准了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实施前,我公司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预缴时发现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该如何申报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但符合规定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凡符合规定的,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1、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2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营业税 24、小微企业在营业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5、我公司营业税为按季申报的,季度营业额未超过6万元,可以按政策免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采取按季申报的企业,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6、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7、我公司月营业额未超过2万元,按政策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是否可以不用申报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三)印花税 28、请问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9、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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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普及版(原U8普及版3.0)-盘点单不带出金额,以前是可以带出金额,突然不可以带出金额
自动编号: | 19823 | 产品版本: | U6普及版(原U8普及版3.0) |
产品模块: | 购销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6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盘点单不带出金额,以前是可以带出金额,突然不可以带出金额 | ||
问题现象: | 盘点单不带出金额,以前是可以带出金额,突然不可以带出金额。 | ||
原因分析: | 经初步测试上报数据,数据库和软件相关节点工作正常,单据操作可以正常进行。根据现有数据分析,用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日常工作流程与软件的安排有一定的距离。 比如:用户主要模块期初数据并没有做处理,一月份也没有进行记账、结账操作。 | ||
解决方案: | 按照软件设置,当上月未做期末处理时,下月库存单据无从参照金额。希望代理商能够协助用户规范使用流程,具体操作可以参照软件的帮助文件。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