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流量好怎么说
2019-4-23 8:0:0 wondial现金流量好怎么说
用友财务软件现金流量表设置方法如下:
①增加现金流量项目:依次点击“基础设置”-“财务”-“项目目录”,打开项目档案,如下图:
点击“增加”,选择“现金流量项目”,再点击“完成”,提示“预制完毕”,点击“确定”
提示:预置完毕,如下图:
②退出项目档案,依次点击“基础设置”-“财务”-“会计科目”, 点上面的“编辑”菜单,如下图:
T3、T6与U8指定科目位置不同,以下为T6/T3指定科目位置:
以下为U8指定科目位置:
打开指定科目后,在指定科目对话框中,选择“现金流量科目”,把待选科目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指定到到右侧的已选科目,如下图:
现金流量科目指定完毕,如下图:
在填制凭证的时候,涉及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时会弹出现金流量表,如下图:
在现金流量表对话框中,点击“增加”,然后在“项目编码”的下面点击小放大镜,在参照中选择对应的现金流量项目,输入金额,如下图:
选择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③进入财务报表→选择现金流量表,生成步骤同资产负债表,用友软件中现金流量表没有预置公式,客户先要定义好公式。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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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备份好账套数据之后,在社区的更多,工具下载,T1里面下载 T1 tools工具,使用版本通用下的基础信息修复之后在操作看下
研发费加计扣除难题-三大原因影响优惠政策效果 研发费加计扣除难题:三大原因影响优惠政策效果 今年汇算清缴工作刚结束,四川省国税局就对近5年管辖范围内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进行了统计。统计后遗憾发现,享受优惠的企业占国税系统管辖企业的比例非常低。截至2013年底,当年实际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的企业共527户,而四川国税系统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人有20.24万户。 三大原因影响优惠政策效果 从四川省国税局的调查和企业反映看,企业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少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政策适用范围比较窄,规定过严;二是认定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不顺畅;三是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 研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比较窄,规定过严。 高世富说,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2009年~2013年,实际发生研发费约32亿元,在审核后,实际申报11亿元,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有21亿元,约为申报扣除金额的两倍。有些费用,财务人员认为与科研项目是直接相关的,如研发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研发成果的检测费、知识产权申请费等应全部列入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但直到目前,也仅有部分被列入加计扣除的范围,而多数费用仍然不能加计扣除。 中国医药集团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吉建航给记者看了2013年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表。该公司2013年科研费用5252万元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有730万元。其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差旅费108.8万元、专家咨询费86万元、劳务费16.8万元、会议费8.7万元、知识产权事务费67万元等。他告诉记者,这些费用是否属于文件规定与科研项目紧密相关的费用,税企双方争议很大。 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国家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以下简称《办法》)采取正列举方式对属于加计扣除范围的加以确定,因此一些税务人员认为凡是被列举项目就属于加计扣除范围,反之则不属于加计扣除范围。但在企业实际进行科研过程中,很多费用与项目直接有关,也是项目直接成本的一部分,由于没有被明确列举,而不能加计扣除,显然不合理。 认定主体不明确,各部门配合不顺畅。 加计扣除政策涉及范围广、项目多、认定技术难度大。《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这两个目录所包含项目的广泛性、技术性,决定了必须由目录的主管部门对项目作出政策符合性的权威认定,才能确保加计扣除税收政策正确贯彻执行,否则就会出现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税务机关与企业就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目录项目各执一词,争议不断;二是在项目缺乏权威性认证情况下,很可能导致该享受政策的科研项目不能享受,不该享受的反而可能受惠,人为制造政策漏洞,有失政策的公允性;三是缺乏统一规范的认定程序,导致执行政策工作混乱。 《办法》在政策设计、税务管理环节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规定不明确、定义含糊不清、程序不明确、条款之间相互不衔接、文件规定与企业实际情况脱节等等,导致企业享受优惠的难度很大。 四川省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员介绍,按照《办法》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对“”的项目,对这类项目的认定,由于有关部门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相应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因此确定企业是否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相对容易。第二类是对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其他企业,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认定存在一定困难。该指南由国家发改委、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知识产权局五部委发布,但没有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没有将执行加计扣除税收政策需要与税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的事项,作为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列入各自工作范围,明确相应的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办法》实际上没有明确的认定主体。税务机关不是项目的主管部门,也不是科技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就其职能和业务管理范围而言,只能以有关部门对企业科技投入项目的专业、权威性判断作为依据,决定是否给予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因此,认定主体的缺失是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一大难点。 部分企业对政策理解不到位,操作不规范。 四川省国税局的调查显示,有部分企业对研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理解不透,操作不规范,导致没有享受到加计扣除优惠。 建议:扩大范围完善程序 实施研发费加计扣除是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重要措施之一。纳税人期盼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扩大优惠范围,完善执行程序,使其真正成为推动企业创新的有力工具。 首先,改变研发费税收优惠方式,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给予科技投入税收优惠。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所得税直接减免,另一种是提高抵扣比例。基于我国税收管理和企业核算的现实状况,采取降低税率的方式可能更适合我国的国情。 其次,明确项目认定部门、认定程序,建立健全项目认定工作机制。针对目前企业加计扣除项目认定工作不统一、不规范的现状,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作,共同解决好加计扣除前置环节中项目认定这一核心问题,确保项目认定的权威性、统一性和准确性。 再次,改进对限制性费用项目的规定,尽可能与核算原则、标准相匹配,尽可能在项目定义、计算口径等方面与会计核算原则及标准相匹配,达到基本一致。 企业提出,应该完善研发费用归集起止时间的规定。中国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税务处处长孙自强认为,一项研发项目往往分为若干个阶段,包括:小试阶段、中试阶段、工业化放大阶段、成熟应用阶段。研发费用的归集应考虑到项目的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应以立项和验收为起止点将研发费用人为割裂开来,应遵循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将项目发生的必要研发费用全部囊括。一项大的研发项目往往要跨年度,建议只要在正常的立项时间范围内的研发费用的扣除不必再办理其他手续,以节省企业的人力成本,提高办事效率。 另外,要考虑研发的实际,管理方法要科学。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殷正康指出,《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受托方费用支出明细难以取得,企业不能及时或根本不能取得费用明细,因此这部分费用均未享受加计扣除政策。而实际上企业委托开发是事实,费用也确实发生过,税务规定应多从企业实际考虑。实际上即使受托方提供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委托企业再对外报送相应资料,风险却由委托方自行承担,增大了委托方的风险。希望税务机关出台更好的处理办法,既能保证企业的利益,又减少征纳双方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