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确认核算步骤
2018-3-26 0:0:0 wond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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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需要看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未分配利润是否已经超过实收资本金额就可以确定。就用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实收资本是否大于0来看是否盈利(有没有收回本)。单看资产负债表的话,所有者权益大于实收资本,初步可以判断是原始投入没有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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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用友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用友)和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广集团)就企业信息化建设事宜进行战略签约。
参加此次会议有天津用友总经理赵永春,天津用友副总经理王成岩、通广集团副总经理马严、通广集团科技质量部部长尹刚、七一二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门国梁、七一二公司技术中心主任黄建尧等。
4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新华社将这一决策称之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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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检查升级完整版数据库。
win7以上纯净版系统,
ghost系统常会导致此241报错。客户用的2005开发版,ghost系统建议修正 纯净版 OS,使用2005完整企业版SQL。
用友U8其他关于XML文件的大小U8其他关于XML文件的大小
U8其他-关于XML文件的大小
自动编号: | 11905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其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各版本 | 关 键 字: | XML文件 | 问题名称: | 关于XML文件的大小 | 问题现象: | 请问XML文件大小有无限制,能存储多少记录? | 原因分析: | xml技术问题 | 解决方案: | 目前微软所支持的文件理论上大小是2GB,目前尚没有发现超过2GB的单个xml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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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部门转移
自动编号: | 18267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部门转移 | 问题名称: | 部门转移 | 问题现象: | 年度结转后对帐不平 | 原因分析: | 在去年做过部门转移后,折旧表中有负数的记录,而年度结转只结转为正数的记录,所以就不平 | 解决方案: | 手工修改fa_total中丢失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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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U8.52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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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888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8.52 | 关 键 字: | 报表取数 | 问题名称: | 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 问题现象: | 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 原因分析: | 他表取数的另一张报表在别的电脑上 | 解决方案: | 通过磁盘映射功能把报表所在电脑的路径写入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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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税的适用条件要辨清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不征税的适用条件要辨清
2013年5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3号公告,以下称“23号公告”),该公告旨在解决个人收购股权后发生对于股权收购前积累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23号公告将这三项成为“盈余积累”)等转增股本过程中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23号公告明确了收购前形成的盈余积累在收购后发生转股的不同情况下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其中某些情况下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主要是目前个人股息重复课税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对那些无法产生现金流的股息分配行为给予了暂缓课税的待遇,将重复课税的时点向后推移到未来的股权转让、减资和撤资等环节去实现,因此,23号公告的规定仅仅是递延纳税。总体来看,23号公告相对简略,其中仍然有很多细节的技术问题尚待解决。对此,本文仅对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使用的前提条件进行探讨。
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一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收购主体必须全部是自然人(无论是一人还是多人)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的股权,即在股权交易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应该全部为自然人。但是,这里面还有两个需要明确的问题。
其一:被收购企业的100%的股权必须一次取得,还是可以分次取得?
案例1: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1年10月,甲公司将乙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张三,2013年3月甲公司又将剩余的60%股权转让给张三,本次交易完成后张三实现了对乙公司100%的持股。截止到2013年2月末乙公司的净资产为1 000万元,甲公司将60%的股权转让作价600万元。另外,在2011年11月至2013年2月期间,乙公司盈余积累增加了100万元。那么,乙公司在2013年5月将账面的盈余积累全部转增股本,张三能适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吗?
分析:从23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能够享受到不征税待遇的应该是100%股权对应的净资产权属已经全部发生转移,且已经作为上一个股权转让环节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即发生转移的盈余积累已经是被课征过所得税后的。在上例中由于仅是转移了60%的股权,亦即被收购企业仅是60%的盈余积累被征收了所得税,与23号公告中规定的100%股权的盈余积累需要被征收所得税的规定相冲突,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该案例不能够适用23号公告的规定。
那么,上例中是否可以对盈余积累中已经被课征过所得税的部分(包括之前张三收购的40%部分对应的盈余积累)在转股时不征税,而对尚未课税的盈余积累部分转股时来征税呢?虽然23号公告中有类似的处理方式,但是针对的仅仅是收购价格低于净资产的部分,而不是针对盈余积累没有发生权属变化的情况,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该案例中的张三在盈余积累转股时也难以适用23号公告中规定的不征税或者部分不征税的待遇。
其二:交易完成后,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是指交易完成后原来的自然人股东不继续持股,还是说原来的自然人股东可以继续持股?
案例2:李四和甲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李四持股30%,甲公司持股70%,2013年4月份,甲公司将其持有乙公司的70%股权,按照净资产的价格一次性全部转让给王五。股权收购完成后,乙公司的股东全部为自然人股东。那么在乙公司将盈余积累转股时,李四和王五可以适用23号公告中规定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待遇吗?
分析:该案例中的分析处理原则和上一案例类似,股权收购中所收购的股权不足100%,因此不满足23号公告中的股权收购100%的要求;另外,盈余积累也仅是部分课征所得税,同样也不满足23号公告中规定的条件,同时,23号公告中也规定了向新股东转股时才能够适用特殊的不征税处理规定,从这个角度说,股权收购完成后全部的自然人股东应该是新股东,而不应该有原来的老的自然人股东继续存在。因此,在转股时,王五和李四都不能够适用不征税的待遇。
总结23号公告中不征税规则的适用条件,应该就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一次性100%发生转让,收购完成后无老股东继续持股,全部的股东都是新股东且为自然人。
企业房产税筹划有技巧企业房产税筹划有技巧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虽然房产税是小税种,在纳税人的税负构成中所占比例很小,但并不能忽视对房产税的纳税筹划。《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一些减免税条款,符合条件的企业应该最大限度加以利用。这实际上给房产税的纳税筹划留有一定的空间。比如,在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可以免征房产税,前提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而有的纳税人往往由于疏忽而没有申请,导致房产修理期间仍然缴纳了房产税。
对此,针对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笔者通过案例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帮助企业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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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ufo的报表汇总功能来实现,报表汇总包括数据采集和数据汇总两个步骤。在使用时要注意各分支机构的报表格式务必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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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成本过高让一些税种成“鸡肋” 征管成本过高让一些税种成“鸡肋”
内容摘要:我国的成本有多少呢?税收的征管成本,包括,局人员的工资,办公经费、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一些研究经费。
任何东西都有成本,税收也是如此,征税成本的高低与人的利益紧密相关。近来房产税等征收成本较高的问题引人关注。
重庆、上海试点房产税迄今已经两年多了,效果如何呢?重庆地税部门的一位官员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2012年征收的房产税总额有1亿元,占重庆市收入的万分之三,而实际征收的金额要小于这个数。
银行黄金买卖业务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银行黄金买卖业务应该如何缴纳流转税?
问:某银行目前开发两项黄金买卖业务。第一项是代销实物黄金,不赚取差价只收取手续费,黄金公司将专用发票直接寄给购买人;第二项是销售纸黄金,接受客户委托进行虚拟黄金买卖,银行赚取与资本市场的差价,不涉及交割。请问这两项业务涉及哪些流转税? 答:1、《部 国家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五条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 (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二)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三)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银行销售黄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否则,银行销售黄金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的业务,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代办进出口、介绍服务、其他代理服务。 1.代购代销货物,是指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银行代销实物黄金,属于提供“服务业——代理业”营业税应税劳务,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应缴纳营业税。 2、纸黄金是黄金的纸上交易,者的买卖交易记录只在个人预先开立的“黄金存折账户”上体现,而不涉及实物金的提取。盈利模式即通过低买高卖,获取差价利润。纸黄金实际上是通过投机交易获利,而不是对黄金实物投资。 纸黄金的类型除了常见的黄金储蓄存单、黄金交收定单、黄金汇票、大面额黄金可转让存单外,还包括黄金债券、黄金账户存折、黄金仓储单、黄金提货单,黄金现货交易中当天尚未交收的成交单,还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等。均属纸黄金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纸黄金不属于货物,银行销售纸黄金不涉及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纸黄金不属于外汇、货物期货、有价证券。 金融商品也可以称为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我们认为,纸黄金属于其他金融商品。 《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因此,银行买卖纸黄金属于“金融”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确定应按如下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