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费扣了一笔但是账户资金不足,隔天大了进去但是税费一直没有扣怎么办 _0
2018-2-20 0:0:0 wondial地税费扣了一笔但是账户资金不足,隔天大了进去但是税费一直没有扣怎么办 _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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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填写现金流量表怎么取不了数呀 怎么填写现金流量表怎么取不了数呀[]
现金流量表示自动取数,科目需要在会计科目--设置--指定科目,指定为现金流量科目,然后添置凭证时对这个科目走流量才会显示到现金流量表中。有没有设置现金流量项目和现金流量科目,在总账-设置-选项中,有一个现金流量项目必录,把那个勾选上

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 向企业互联网化市场进军,两年前的用友是一个“保守派”,王文京并未把公司所有业务一次性抛入汹涌澎湃的互联网激流中,而是选择用一小部分业务去试水,这可能也是大型集团公司必须要走的路线。所谓“船小好调头”,“开大船”的策略是首要确保整个航线的安全和平稳。 如果说,主打中小企业市场的畅捷通,是用友企业互联网化的第一块“试验田”;那么致力于中大型企业业务的用友NC,是用友一直保留到最后的“王牌”。而当用友NCV6.5即将高调亮相,整装待发,代表着用友的“大部队”开始全力挺近企业互联化市场。 转向轻量化, NCV6.5“让大象也能跳舞” 了解用友的人都知道,NC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推出的高端ERP产品,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企业机构庞大,业务种类繁多,对信息系统要求高,企业互联网化转型起步较晚。但如果集团型企业一旦转型成功,创造的社会价值也非常惊人。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用友网络将在2015年年底推出NCV6.5版本,该产品无论是从性能还是从技术创新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总体的设计理念是让集团信息化应用走向“轻量化”。 那么,新版NC到底有哪些创新点?用友网络NCV6.5平台产品总监李惠苹,用“技术重构”四个字来整体概括用友NC的最新变化。NCV6.5嵌入了美观易用的客户端,更多应用转为了轻量化、整合了社交化,更多地融入了互联网应用体验。 具体而言,NCV6.5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 NCV6.5以人、财、物、客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应用为核心,与移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最新技术进行集成。秉承过去精华,新版NC仍然主打平台化战略,基于开放的iUAP互联网平台构建。新技术的引入带来了丰富的应用创新,比如共享服务、数字营销、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这些新模式;移动应用加速推进,比如移动HR、微招聘、掌上协同、智慧资产管理、项目现场管理等;包括前台、中台、后台架构的电商平台也支持了B2B应用的完善。 第二、以混合云模式支撑大型企业的互联网化转型。为了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NCV6.5可支持用户ERP应用的混合云部署。用友内部已经对很多应用进行了对接,包括用友惠商云,畅捷支付、UAP IM等。NCV6.5可将企业关键业务应用分别部署在公有云和私有云上,既保证了企业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又满足了企业应用的灵活性需求。 第三,加入社交化元素。我们都知道,NC已经足够复杂和沉重,所以NCV6.5的技术突破和创新点是在前端,而社交可以让企业的应用变得轻量化,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为此,NCV6.5融合了工作圈、有信、电话会议等应用。比如, NCV6.5集成了有信以后,就让NC具备了IM的所有功能。首先,有信与NC企业通讯录打通,让用户可以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与互动,包括企业员工、领导、供应链伙伴和客户等。用户可以直接用网络的方式发语音、文字、图片,还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另外,NC打通了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上的所有数据,用户还可以在基于单据的业务流转中发起讨论,类似于企业业务中基于一个单据的群聊,这等于企业把非结构化的数据和结构化的单据数据进行了关联。NCV6.5一改过去冷冰冰的单线、命令式系统架构,让系统变得更人性,更温暖,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像进入一个社交网站一样,愉快工作,高效协同。 第四、提升系统对大并发、高效运维能力的支持。集团型企业向互联网企业转型,安全和稳健是第一位。从底层的网络到上层的数据库,以及所有前后端的关键应用,NCV6.5全部做了安全和性能测试。为了给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运维服务,新版NC还配套推出了互联网化运维服务产品:NC运维云管家、iSM服务台、在线咨询系统,与用友客户服务云平台连接,构成了全新的客户服务体系。借助这一体系,NC的运维服务变传统的被动响应模式为主动服务模式,同时提供了知识库和服务社区,方便客户自助与他助,构建客户服务新生态。 NCV6.5可以更好地满足千亿级企业应用效率的要求,是大型企业快速实现互联网化转型的利器。NCV6.5的研发历时近3年实现了NC发展的重大跨越,代表着用友NC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决心和力度。 梳理NCV6.5背后的故事,近20年的厚积薄发 我们都知道,NC1.0于1998年推出,发展到后来的NC2.0、NC3.0、NC5.0等,NC与中国集团型企业并肩走了近20年。如今,NC的业务已经涵盖到集中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人力资源、商业智能等全面应用,拥有金融、烟草、电力、传媒、出版、医药、电子、大型连锁流通等二十多个专业化的行业解决方案。要问谁最懂集团型用户业务,NC曾经的辉煌依然在闪烁,但当企业互联网化时代来临,NC开始重新审视自己,进行了自我革命式的改变。 2014年,NC开启了6.5版本的研发征程。以财务共享产品研发为例:2014年12月,NCV6.5首先解决的是费用共享问题,建立共享平台。在这一阶段,要实现网上报账(即原来的网上报销+费用管理)共享服务,在即将开发的共享服务任务作业平台,实现按需定义共享服务委托关系、岗位结构、作业派单分配等。另外,还要具有OEM影像伙伴的服务能力,支持网报领域产品的单据都可以扫描影像和(双屏)查看影像 。最重要的是,全方位提升客户的协同能力,包括开发门户的协同,建立报账人门户、审批人门户等,支持支持手机拍照制单,实现“NCV6.5共享服务系统+NC5总账”集成。 2015年8月底,NCV6.5财务共享产品进入第二阶段, NCV6.5不仅实现应收、应付、资金、固资共享,还可以建立“影像管理”独立领域,实现可方便与第三方影像伙伴集成,具备完整电子档案管理能力。共享服务中心绩效分析、更广义业务的共享或异构系统集成,也都能轻松实现。 在2015年11月NCV6.5推出前,共享服务专版的水平产品集成测试已经完成,正式推向用户。 财务共享产品的研发,才只是NCV6.5的冰山一角,对于整个版本的研发,用友到底动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我们可想而知。 所以, NCV6.5绝对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的呕心沥血之作。当企业互联网化进程加速,NC必将为集团型客户的业务创新带来蝴蝶效应。

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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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希望T+的下个补丁能够处理下面一些需求:(1)存货中心——业务情况没有“出入库流水账”,查询比较麻烦,还有返回去 存货核算——出入库流水账 那里一个字一个字打出该存货然后查询流水账,操作麻烦,12.1(包括12.1)之前的版本也是,希望以后改进。(2)系统之间ctrl+c和ctrl+v不能好好实现,而且没有右键的复制和粘贴的,操作麻烦,希望能改进。
- 计算工资的时候个税金额算不来,请教怎么回事,公式没设置错啊 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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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升级账套出错:升级超时,线程超时,请重新登录再次升级@服务社区刘佳佳 @服务社区刘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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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每次打了最新补丁都会出现一些问题,昨天晚上更新了84号补丁,现在全部不能用了!!!1-所有的业务单据,选单生成的时候都报错!!!

用友U8.61帐套不能备份U8.61帐套不能备份
U8.61-帐套不能备份
自动编号: | 2366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帐套不能备份 |
问题名称: | 帐套不能备份 | ||
问题现象: | 帐套无法备份,提示ufdata.bak写入失败 | ||
原因分析: | 1.实际存储位置与ua_account记录位置不同2.硬盘空间不足 | ||
解决方案: | 1.修改ua_account帐套路径2.清理硬盘空间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收发存汇总表结存为红字的怎么处理,月末结账的时候已经自动做了出入库调整单 收发存汇总表结存为红字的怎么处理,月末结账的时候已经自动做了出入库调整单[]
您好,请查看存货总账中是否是正确的,另外看一下计价模式是否按照存货计价模式。@畅捷服务卢儒佳: 存货总账正确,按存货计价模式,上个月已经结账并自动生成出入库调整单,收发存汇总表上有问题,如图@施晓生:如果是存货计价模式,如果您是一个存货在多个仓库中有的话,比如A存货在1号和2号仓库,在1号仓库平均价是6元,在2号仓库平均价格是4元,然后全部仓库平均出来就是5元,在收发存汇总表中查询出来,按仓库查询,2号仓库就会出现负数金额,而1号仓库就会出现正数的金额。@畅捷服务卢儒佳: 不对,实际上这些存货数量是为零的,但是有结存金额@施晓生:您如果存货总账中没有数量也没有金额,就是这种现象。@畅捷服务卢儒佳: 好的

新准则中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浅析 新准则中应付职工薪酬的审计浅析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处理: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人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2012年12月中旬,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对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法律顾问费收入计税管理、合伙人律师发生的无票据费用扣除方法、培训费用扣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专家表示,总体上看,此次律师个税政策调整可谓有宽有严。一方面,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比例上有所提高,在扣除范围上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在扣除的前提条件上更加严格,对律师事务所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雇员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刘天永介绍,现行律师事务所中根据人员身份不同,需要区别其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4类: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在作为雇员的律师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的月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数额一般较少;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收入,数额一般较大,但各月并不均衡。 一般来说,采取业务提成办法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比如交通费、资料费和通信费等,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予负担,由提成律师自行包干解决。对这部分提成收入,如果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严格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个税负担将很沉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对律师的提成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30%的办案费用。 此次发布的53号公告对这一扣除比例作出了调整,明确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此前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对此次提高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解读中称,从2000年至今的10多年来,物价一直在较快上涨,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对限额扣除比例作了调整。 刘天永表示,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并不是每个月都有业务,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也很不稳定,有时候一个月接一个大案子或几个案件,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而随后一两个月甚至数月内都可能是零收入,但是律师的支出却是每个月都在发生,因此会造成律师个人所得税某个月畸高,其他月份却没有的情形,这对律师来说有失公允。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政策调整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提成律师的个税负担。 刘天永提醒,实行收入提成办法的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也就是说,雇员的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提成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合伙人律师允许有条件额外税前扣除 除了调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53号公告还允许对合伙人律师实行有条件的额外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所谓合伙人律师,指的是按合伙协议就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的事务所合伙人。根据53号公告,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即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刘天永介绍,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每名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并且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因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而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另外,律师在办案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往往难以取得票据。因此,依凭据按规定税前扣除很难反映合伙人律师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个税负担较重。 考虑到这些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53号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扣除费用后,允许其有条件地额外按营业收入比例扣除费用,有助于降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不过,税收专家提醒,53号公告允许合伙人律师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事务所,而且合伙人首先应该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扣除。对于那些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事务所事是不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师在税前扣除中一定要使用合法有效凭据。这些合法有效凭据主要指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发票和自制的各种内部凭证。特殊情形下,可以泛指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签收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 律师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在提高律师个税税前扣除比例的同时,53号公告还扩大了律师个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项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所发生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刘天永介绍,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目前已经全面放开,人员流动性很强。还有不少律师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工作室。这对律师的后续培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全国各级律师协会都强制性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数量和时长的业务培训。有的要求律师接受网络在线培训,有的要求接受现场培训。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每年为此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培训费用。实际上,除了律师协会强制性的培训规定,很多律师自己还会主动参加一些市场化的法律培训活动,这些市场化的培训收费都很高。比如参加一些国际性的法律培训,一年下来需要的培训费用往往高达八九万美元。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的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刘天永表示,由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按出资比例分配确定的,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扣除培训费用,这直接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允许律师个人业务培训费税前扣除,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的培训费用在税前扣除,必然造成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在税法上的不平等。鉴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此53号公告允许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公平合理。 刘天永认为,有了5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让非合伙人律师在按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上取得了与合伙人律师同样的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对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好处。“但是,公告规定可以扣除的培训费用只限于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太狭窄了。如果规定律师自行参加培训的费用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那就更好了。”他说。 “过渡期”规定促使律师事务所尽快建制 细读53号公告可以发现,公告对一些扣除在适用时限上作出了“过渡期”规定。比如,53号公告在提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和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额外扣除的同时,都明确设置适用期限仅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税收专家认为,这种“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尽快适应查账征收的要求。 有人在看到“过渡期”规定后,认为公告是为3年后再次调整税前扣除比例留下了伏笔。但刘天永认为,该“过渡期”规定是在当前缺乏适合律师行业工作特点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规定适用的有效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严格要求律师行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绝不会是为再次调整扣除比例留下伏笔。 “应该说,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看,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实行查账征收已不可避免,律师事务所必须尽快适应这一征管趋势。”刘天永表示。 记者了解到,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已先后发文,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此次53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在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留足时间。鉴于律师行业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而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问题需逐步解决,因此提供“过渡期”的方式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作为律师行业一员的刘天永亦表示,律师作为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人群,必然面临着来自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上应慎之又慎。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在税收上所做的任何安排或决定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觉照章纳税,切实降低律师行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电脑内存与虚拟内存 计算机的内存管理能力电脑内存与虚拟内存 计算机的内存管理能力
一、内存在PC机的作用。如果说CPU是计算机的大脑,那么内存就是计算机的四肢,它帮助CPU完成它想要完成的工作。计算机的核心是CPU,它的主要功能是计算,计算也需要一个空间,存放计算的对象和计算的结果,这个空间就是内存。内存也称RAM,是一种动态存储器件,它特点是运行速度快,一但失电信息就会丢失。
二、PC机如何使用内存。现在的操作系统都是多任务系统,任务也称为进程。以XP为例,当系统安装、启动完成后,在后台就已经运行了20多个进程,如果我们又安装运行了多个软件,后台的进程数还会进一步增加。这些后台运行的进程,其主体就存在与内存中,供CPU进行管理和调用。特别是其中的系统管理进程,必须存在内存中,为了保护这些进程不被其它进程破坏,Windows系统在内存中开辟了一个保护区,这个区域不允许其它进程访问。常见一些软件运行时内存指针出错,指到了内存保护区,从而系统会出现内存不可读的错误提示。
三、计算机的内存管理能力。32位机的寻址能力可达到4G,如果是64位机,寻址能力可达1800G。因此,在CPU直接寻址范围内,使用尽可能大的内存,有助于提高计算机的速度。但是,并不是说内存越大越好,而是在一个适当的范围内,可以收到明显的效果。比如,使用XP操作系统时,使用256M内存和使用1G内存,在运行速度上有明显的差别。但是进一步提高内存,速度的提高就不太明显了,比如2G与4G的差别就不大了。这是因为系统中运行的进程多数可以在内存中交换数据,所以速度提高并不明显了。但是,对服务器而言,增加内存还是必要的。
四、磁盘存储器。提到虚拟内存,就要说到磁盘和磁盘文件。磁盘是一种磁记录设备(我们所使用的硬盘就是磁盘的一种),它把信息以文件的形式保存在磁盘上,在计算机断电后保存的信息不会丢失。这就与前面提到的RAM特性有了一个互补的功能。计算机将信息和数据保存在磁盘上,开机后可能读出和写入,从而完成了信息的保存工作。计算机读写磁盘是一个复杂的物理过程,会占用很多的处理时间,好在计算机只是在保存数据和获取数据时才会读写磁盘,而处理工作是在RAM中进行,从而不会占用太多的时间。计算机机箱上有一个硬盘灯,在读写磁盘时就会闪烁,从它闪烁的时间长短和闪烁的频率,可知对磁盘访问的多寡。
五、虚拟内存。可以说,虚拟内存是一种过渡应用,它是高内存价格的时代产物。由于内存的容量不足,不能满足系统中开启进程的运行,特别是进程中的数据交换时,就需要一种过渡方法。Windows就使用了磁盘作为过渡工具,将占时不用的数据写入磁盘,读入即将运行的数据,为了保证这个过程的安全,就在磁盘上划分了一个区域,并给了一个名称:虚拟内存。虚拟内存解决了内存不足时的尴尬,但也增加了CPU的负担,和额外的磁盘交换,从而降低了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当内存很小时,计算机一运行软件,我们会看见硬盘灯不停的闪烁,就是内存在与磁盘交换数据。
六、合理使用虚拟内存。内存与磁盘间频繁的数据交换,会缩短磁盘的寿命,特别是对磁盘中的某个固定区域的频繁读写,也会降低磁盘的性能。为了保护您的磁盘,建议尽量增加内存,如果计算机使用中,硬盘灯闪烁频率很低,就说明内存与磁盘的交换较少,有助与提高硬盘的寿命。在安装操作系统时,系统会根据所在分区的大小,按一定比例划出虚拟内存空间,默认会在系统安装分区上。如果这个区域太小,也可以进行移动。
七、最后总结一下,增加内存,减少内存与硬盘的数据交换,提高硬盘的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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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往来余额与明细对不上,明细正确,余额翻倍 _1客户往来余额与明细对不上,明细正确,余额翻倍
问题号: | 14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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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其他 |
软件模块: | 其他 |
行业: | 通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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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名称: | 客户往来余额与明细对不上,明细正确,余额翻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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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原因: | 数据问题 |
解决方案: | 经查明细正确,余额翻倍,gl_accass中记录正确,gl_accvouch中有多余记录,删除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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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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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何处理营改增之前账上的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营改增之前账上的留抵税额
问:企业在营改增时点之前账上还有上期的留抵税额,这部分进项税额都已经通过认证,也用于生产经营了。是否还能抵扣?需要转入成本吗?我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第二条规定:试点地区兼有应税服务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开始试点当月月初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规定,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