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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

2016-4-9 0:0:0 wondial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

新营业税政策下转包工程的纳税筹划 工程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领域比较普遍的现象,为我国法律所禁止。例如1998年颁布施行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1999年颁布施行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对于转包的判定,参见2000年1月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   工程转包明显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属于建设工程领域的非法行为。原条例仅从税政政策方面确认了其与分包方式相同的方式和纳税义务,原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新营业税条例则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中表述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扣除适用范围由“工程分包或者转包”调整为“建筑工程分包”,对转包业务营业额不再允许扣除转包价款。   为便于大家充分认识转包行为营业税政策的变化对实际业务产生的影响,笔者以案例评析如下。   【案例】A单位发包一建筑工程,具备一定资质的B工程承包公司协助C单位最终中标,A、C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标的3000万元,B公司未以A单位签订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仅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B公司单独收取C单位服务费100万元。   【方案1】该案例中,B公司不是作为建筑单位身份出现,而是以一个服务性公司的角色出现,其收取的100万元应按照“服务业”税目计算纳税。   B公司应纳营业税:100万元×5%=5万元   C单位按照“建筑业”税目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5+90=95万元   一、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明确规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法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安装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方案2】根据以上规定,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   这样,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2900)万元×3%=3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2900万元×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3+87=90万元   本方案较【方案1】减少税负95-90=5万元。这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工程承包公司比较钟情的纳税筹划方案。   新营业税条例实施后,国税函发[1995]156号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建筑安装工程的征税规定迄今为止尚未作废。但是其确定的政策依据已经被新的营业税条例所取代。相同的案例在不同的政策下势必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方案3】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B公司再转包该工程给C单位,转包款2900万元。这样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   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应纳营业税:2900×3%=87万元   B、C合计应纳营业税:90+87=177万元,较纳税筹划前【方案1】增加税负177-95=82万元,可谓得不偿失。   二、新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   逆向思维,既然转包工程在新的营业税条例下会带来执行上的阻碍,那么建筑商如果不想丧失有效市场资源,则只有合法化经营,避免直接转包或变相分包行为的发生。   【方案4】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和C单位签订的是转包合同即【方案3】,B、C合计应纳营业税:90+87=177万元。如果改变为【方案1】的运作方式,则B、C合计应纳营业税:5+90=95万元。直接减少税负177-95=82万元。   有趣的是,在原营业税政策下的纳税筹划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是难以推行的,原来的基本方案在新的营业税政策下却是优化的纳税方案。   【方案5】继续接上例,如果B公司直接和A单位签订合同,合同金额3000万元,C单位不以独立的法人实体出现,作为从属于B公司的挂靠单位仅在B公司内部发生法律义务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B公司应纳营业税:3000万元×3%=90万元。   C单位作为B公司的内部承包人,不具有法人属性和纳税主体资格。   B公司尽管不直接参与施工,但需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和纳税义务。   营业税政策对这种形式的经营行为做了原则规定,从法律上来讲不存在非法转包问题。但是对B公司而言,一方面要承担C单位的全部民事责任,管理上存在风险,C单位在不具备相应的施工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出现的工程质量或者其他问题都要由B公司来埋单。另一方面这种实质挂靠的经营行为对B公司会提出更高的上的要求。B公司要具备准确核算C单位发生的成本费用以及外部结算和内部利益再分配的能力,管理成本相对较高,最后可能只是徒赚了吆喝。   综合以上的五个方案,笔者认为,享有广泛市场资源的工程公司作为第三方参与甲方、乙方的工程承包,只居间负责协调和组织,不直接参与工程承包,一次性向承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不失为有效的运营方式。如果施工力量雄厚,直接参与中标,组织施工,对具体的专业工程、劳务作业进行规范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既可以满足合法经营的条件,也能够享有新的营业税政策抵扣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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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2005-10.2普及版采用个别计价法的变通处理方式

自动编号:5584产品版本:通2005
产品模块:总账所属行业: 通用
适用产品:关 键 字:个别计价法
问题名称:10.2普及版采用个别计价法的变通处理方式
问题现象:10.2普及版如果用户要用个别计价法,有没有什么办法
原因分析:10.2普及版只有全月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两种计价方式,是不能运用个别计价法的,但是可以变通处理,在做出库单时手工输入单价,在正常单据记账界面,将选项‘出库单已有单价,记账时重新计算出库单价的’勾去掉。
解决方案:10.2普及版只有全月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两种计价方式,是不能运用个别计价法的,但是可以变通处理,在做出库单时手工输入单价,在正常单据记账界面,将选项‘出库单已有单价,记账时重新计算出库单价的’勾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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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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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号:4661
解决状态:临时解决方案
软件版本:8.52
软件模块:库存管理
行业:通用
关键字:账表查询
适用产品:U852—-库存管理
问题名称:库存问题
问题现象:同一种零件在不同的仓库都有存放,每一各仓库都设置各自的安全,最高,最低存量,要求按照各仓库分析,超储,短缺,安全报表,我们系统提供,但是选择仓库不能正确显示,敬请尽快给以答复!
问题原因:系统选项错误.
解决方案:请在选项内–〉专用设置–〉预警设置–〉选择(按仓库控制最高最低库存量)即可。
补丁编号:
录入日期:2016-03-16 15: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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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错信息描述:“不满足借方必有条件”,“不满足贷方必有条件”,“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不满足凭证必有条件”。
      典型案例剖析:2009年8月16日,总经理办公室支付业务招待费1 200元,转账支票号ZZR003。凭证内容如下:
      借:管理费用/招待费(660205)1 200
      贷:银行存款/工行存款(100201)1 200
      当凭证保存时,弹出出错信息框,提示“不满足借贷必无条件”。此信息说明用户之前为不同类别的凭证设置了限制条件,指定了相应的限制类型和限制科目。这样,当凭证填制时,系统就会根据所设置的凭证类别判断凭证内容是否符合限制条件,不相符时就会出现类似的出错信息。对于此类问题,用户首先应根据提示信息,认真查对所选凭证类别与所录入的业务内容是否相符,然后进一步判断究竟是凭证类别设置错误,还是会计科目选择错误?
      此案例中的凭证类别选择的是“转账凭证”,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应为“凭证必无”,限制科目为“1001,100201,100202”,即在凭证借贷方不能出现这三个科目。而该凭证的贷方却出现了100201科目,显然违背了所设置的限制条件。进一步判断可知,此问题是因凭证类别设置错误所致的。根据业务内容该凭证类别应为“付款凭证”,而非“转账凭证”。当更正凭证类别后,问题即得到解决。经进一步分析得知,用户在填制凭证时,因为看到在业务中用到了转账支票,就认为这应该是一张转账凭证,从而导致凭证类别判断错误。而追根寻源是由于用户对业务的凭证类别判断不准,不明白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甚至于不清楚什么是收、付、转凭证。当问题出现时,就会因不理解凭证类别限制条件的含义而找不到问题解决的方向和方法。
      此外,对于此类问题,如果用户在认真查对后,发现凭证类别与凭证内容匹配,但仍出现出错信息,则应考虑可能是因用户粗心将凭证类别的限制条件设置有误。常见的错误有将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限制类型设反了,或将转账凭证的限制类型设为“凭证必有”,或未写全限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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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电算会计中借贷记账法是否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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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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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份好账套,这种情况只能强制删除了,请备份好账套之后,停止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自动备份服务;然后删除T3安装路径以及C盘下ufcomsql文件夹,然后使用360清除无用注册表,最后重启电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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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定了现金流量科目,增加了项目大类,想补录现金流量项目,点开凭证,流量按钮为灰色,无法补录。反记账之后没有反审核,从审核凭证的界面点开,流量按钮就为灰色,只能点退出。1.反记账后的凭证还要反审核,用审核人的操作员重新登录软件;2.总账-凭证-审核凭证-选中月份,点确定-随意双击点开一张凭证-审核-成批取消审核;3.再用记账人的操作员重新登录软件,点开填制凭证,“流量”按钮就可以点了。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畅捷通T+。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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