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所得税法条例》解析一:费用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2016-4-9 0:0:0 wondial新《所得税法条例》解析一:费用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所得税法条例》解析一:费用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之一:费用扣除规定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于2007年12月6日正式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对费用扣除的规定有了诸多的变化,本文拟对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的费用扣除规定对与原外资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的差异进行比较,以便于外资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新税法的变化及影响。
费用扣除项目变化分析
1、 工资薪金扣除
◆原规定:按实际认定,据实扣除;
◆新规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对工资薪金的扣除规定仅给出了“实际发生”、“合理”的原则规定,取消了原规定的认定程序。企业需要关注的的风险点主要是“合理”原则,一旦被认定为不合理,就面临不得扣除的惩罚性后果。
2、保险
(1)五险一金
◆原规定: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了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取消了14%的最高额度限制,有利于企业提高职工待遇,增强企业吸引力。
(2)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新规定: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取消了14%的最高额度限制,有利于企业提高职工待遇,增强企业吸引力。
(3)个人商业保险费
◆原规定:企业直接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商业人身(人寿)保险费和境外社会保险费,不得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境外保险费作为支付给雇员的工资、薪金的,可以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新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变化影响:原规定仅仅规定了境外保险的扣除,新规定的规定更加严格和明确:不允许扣除商业保险支出,但是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及法规规定扣除除外。
(4)财产保险费
◆原规定:企业为抵御各种风险而向境内、外保险机构购买相关财产、责任保险所发生的保险费支出,凡属于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投保范围的,可按实际发生数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我国保险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在境外保险机构投保的保险费支出,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简单明确,企业类似支出扣除是没有任何政策限制的。
3、 借款费用
◆原规定: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建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变化影响:新规定明确了借款利息的资本化范围,增加了建造期超过12个月存货细目。
4、汇兑损失
◆原规定: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
◆新规定:除已经计入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新规定明确了汇兑损失可以扣除。
5、职工福利费支出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新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变化影响:
原规定,企业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除了职工福利支出,同时包括企业负担的职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项目;
新规定对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范围进行了明确,仅包括职工福利支出,将职工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项目剔除,因此企业实际可扣除的职工福利费金额实质上有了显著的提高。
6、业务招待费
◆原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5‰;
◆新规定:企业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变化影响:新规定进行了双重扣除限制规定,企业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60%计算扣除,同时规定了最高额不得超过营业收入5‰,总体来说扣除限额比原规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原规定:核实认列,据实扣除;
◆新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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