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商”收税不应搞一刀切(中)
2016-1-22 0:0:0 wondial对“电商”收税不应搞一刀切(中)
对“电商”收税不应搞一刀切(中) 许亮:这回可够热闹了,苏宁之前跟京东商城、天猫商城叫板,后来又跟淘宝网打起了嘴仗,现在就看政府有关部门如何来回复苏宁张老板的建议了。既然电子商务是舶来品,不知道国外对网络经营是如何征税的?
李老师:据我所知,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在网络上开店基本上都是要收税的,不少国家还通过了相关的法律对征税进行了界定和保障。比如在英国:2002年8月,英国《电子商务法》正式生效,明确规范所有网上推销产品都需缴纳增值税,税率与实体经营一致,实施“无不同”征收。在美国加州,专门监督税赋的政府机构——加州公平委员会报告称,2012年9月至12月,电子零售商共向该州缴纳9 640万美元的销售税。此前,该州通过一番努力,终于使亚马逊等电子零售商开始代征销售税,并通过一项要求征收网上销售税的法律。
许亮:我们经常提,要和世界接轨,根据您的叙述,看起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征税也只是个时间问题了?
李老师:有这种可能,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就在最近表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研究调研电子商务征税,既要让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许亮:如果开始对“电商”收税,我有两个担心,第一个:俗话说的“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收税会使网上购物店铺增加运营成本,电商一定会通过调价或其它形式消化这部分款项,将多出的税金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第二,假如征税引致产品提价,一定会减弱网上购物店铺的市场竞争力,这无疑也会进一步影响网上购物商城的生存。所以,对“电商”征税无论是对网上经营者还是对消费者都不是什么好消息。
李老师:我不这样认为。表面上看,网络购物以其便利高效、价格低廉等优势深受消费者喜爱,但由于网上商城良莠不齐,图片宣传的产品和实际东西存在很大不同,消费者一旦付款,因为没有发票等凭证,往往维权无门。就是能够退货,也因为运费和时间周折等原因,大多消费者选择了忍耐策略。而对“电商”征税以后,对于网络消费者来说,有利于增强监管,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
许亮:您说得有道理。据说现在网上购物假货比较多,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纠纷不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没有发票。我想,消费者宁可希望购物价格高一些,也要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至于“电商”的偷漏税款,表面看起来可以降低消费者的购物成本,实际上是对实体店铺的不公平,也间接侵犯了全国纳税人的利益。您是怎么看待“电商”偷逃税款问题呢?
李老师:其实,把违规违法、偷逃税款的帽子都扣在所有“电商”的头上也是不公平的。事实上,目前,天猫、京东以及当当这样的垂直“电商”并不存在漏缴税费的情况。各大商场、品牌产品等商家的网上商城、网上旗舰店通常也会主动出具发票,很多网店线下有实体店,网上卖掉的商品看上去没纳税,但在实体店征收的定额营业税里,也已经包含这部分商品的税收。
许亮:看来,说所有网上店铺都存在偷税漏税现象是不符合事实的。
李老师:中小商户没有纳税也有其原因:一是C2C(个人间交易)模式做大成为B2C(企业与消费者间交易)后,部分商家未工商注册无法缴税,这个责任当然在商家。二是电子商务缴税目前还“无法可依”。因此,不能将这些中小商户未纳税视为违规违法。
许亮:听您这么一说,目前没有缴税行为的大多集中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中小商户。您认为国家是否很快就会出台政策,开始对所有“电商”进行征税呢?
李老师:既然我们都认为对“电商”征税是大势所趋或者说是势在必行,可能离出台具体政策的时间不会太远了。我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不是今天才被人们所重视,也不是一个新的课题。早在2008年,国家工商总局就要求营利性网站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才能经营。2010年7月1日,《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引起大家的热议。有媒体误解这是为“电商”征税做准备。事实上,《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规范网络发票的开具和使用。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许亮:什么是网络发票?它和和电子发票有什么区别?
李老师:网络发票,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电子发票是一种电子凭证,采用税务局统一发放的形式给商家使用,发票号码采用全国统一编码,采用统一防伪技术,分配给商家,在电子发票上附有电子税局的签名机制。网络发票和电子发票意义截然不同,容易混淆,网络发票是开具发票的方式,而电子发票是发票的载体。
许亮:《管理办法》的下发具体有那些规定和要求?
李老师:按照《管理办法》解释,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单位和个人取得网络发票时,应及时查询验证网络发票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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