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6-1-17 0:0:0 wondial2012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2012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一、税前扣除类
(一)拓宽了税法关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将临时工、劳务派遣工工资等项目纳入计提三费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打破了传统的对工资薪金总额的理解和界定,将企业雇佣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列入企业任职或者受雇员工范畴,规定对企业支付给上述人员的相关费用,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对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对属于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与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合并后按税法规定计算扣除。
(二)明确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15号公告规定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可按比例(业务招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三)区分并细化企业融资费的资本化支出和收益性支出
15号公告规定,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四)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可在5年内追补确认
15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作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导致多缴的税款允许在当年应纳税款中抵扣。
(五)放宽或取消电信、从事代理服务业的佣金支出扣除限额
15号公告取消了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和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取得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限额税前扣除规定,明确其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对电信行业手续费及佣金列支标准由"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放宽为"当年收入总额5%".无论是代理服务业还是电信行业仍需遵守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一前提。
(六)延续特殊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延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特殊行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政策,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1."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三大行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比例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继续一律不得在应纳税所得额前扣除。
3.所有关联企业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按分摊协议分摊扣除。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七)延续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政策并划清了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范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5号)延续了财税〔2009〕64号文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明确了计提范围不能与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范围交叉,具体规定为:
1.可以税前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不局限于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城乡信用社,还包括金融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
2.明确界定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对金融企业各项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3.规定实际发生贷款损失的税务处理方法。对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划清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与涉农和中小企业准备金的计提范围,不得重复计算。
(八)证券、期货行业准备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继续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延续财税〔2009〕33号文对证券行业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及期货行业的期货交易所风险基金、期货结算风险基金、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的准备金计提比例规定,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
(九)新增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支出税前扣除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明确了可以计提准备金支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担保赔偿准备金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二、税收优惠类
(一)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作出明确规定:
1.定义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增加了收入占比、研发费占比等硬性指标的规定。
2.2011年前已认定的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继续按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享受优惠;2011年以前成立但在2011年后取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资质或软件企业资质的纳税人不在享受优惠政策之列。
3.对"获利年度"的规定加入了限定时间,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
4.明确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企业获利年度与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时间不一致的优惠年限计算。如果企业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则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5.缩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折旧年限,取消了"经税务机关核准"的规定。
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应单独核算职工培训费用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软件企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税款明确定义为"不征税收入",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2007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对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明确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1.享受优惠政策需要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明确了收入总额的计算口径。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需要符合的条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中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而不是仅指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3.规定了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操作流程。
4.在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其他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上述优惠。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5.明确了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的计算方法。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及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三、特殊事项类
(一)执行职工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成本和费用在行权年度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列支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15号公告第八条明确: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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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商品仓库分布表,合计数不等于各明细数之和 | ||
原因分析: | 商品的计量单位和其它商品计量单位不同,换算关系也不同。所以数量合计不准确,也没有意义。 系统是按照最小计量单位进行计算,然后再按标准计量/最小计量格式化显示,合计并不是简单的页面相加。 | ||
解决方案: | 请统一好商品的计量单位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