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四方约谈
2016-4-4 0:0:0 wondial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四方约谈
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四方约谈【问题】一般人认定的四方约谈,大体是指的是哪些内容?
【解答】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四方约谈一般指的是法人代表,出资人,财务,采购四方。大体内容有:询问法人代表一些企业经营的情况(经营面积、库房面积、人数、租金的缴纳情况),对单位销售人员问询主要产品的销售方向,对财务人员对账务及其基本账务科目的应用的询问,比如: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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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A851A某用户公司成本单价的不准确的问题U8.51A851A某用户公司成本单价的不准确的问题
U8.51A-851A某用户公司成本单价的不准确的问题
自动编号: | 14820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报账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A----库存管理 | 关 键 字: | 851A某用户公司成本单价的不准确的问题 |
问题名称: | 851A某用户公司成本单价的不准确的问题 | ||
问题现象: | 04年购买软件为U851A财务+购销存,开始实施时用仓库移动平均法来核算,但时不时要反记帐来操作,就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帐务成本单价出变动,和当初的不一样。 05年初,就重新初始化,核算方式更改为仓库全月平均法,业务上有委外处理这一块,实施时用调拔单和形态转换单来处理这一业务。 问题: 仓库设置为: “001待委外仓库“用来存放自制待外协厂商加工的材料 ‘002—022仓库‘用来存放发配到外厂的材料 ‘023—025 仓库‘用来存放本公司外厂加工完的材料 举例说明: 00001材料发到002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我部已与分公司就用户公司成本单价问题进行了电话联系和沟通。经了解发现带来目前这种问题状况的原因有如下几点:1.由于用户使用的是851A版本,是没有委外管理系统的,因此用户的委外管理均是通过变通建虚拟仓库的方法处理的。2.由于在调拨和转换过程中单价的变动及采用特殊单据记帐法下所取的为上月结存平均单价,均可能会与当前月的实际成本产生差异和出入,导致每月多会出现过大差异的现象。 因此建议分公司在此基础上使用出入库调整单的方法作好调整成本差异的工作,尽可能缩小差异范围和差异额。为了能彻底解决该问题现象可尽快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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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请问T+12.0标准版,用的仓库合并流程。有没有报表可以查看存货的库龄? 您好:请问T+12.0标准版,用的仓库合并流程。有没有报表可以查看存货的库龄?[]
有的,综合报表中的库龄分析表我刚找普及版看了一下,库存下面找不到这个报表。估计标准版合并流程下也不一定有。@畅捷服务牛晓敏:我测试了,是有的,合并流程@杭州勤生朱杨召:哦,这样看来应该是有的。你这个也是合并流程下的截图。@杭州勤生朱杨召:正打算新建个帐套呢。看看。@杭州勤生朱杨召:哈哈,手和眼都不好使了,回个大拇指结果还点成回复自己了。[/偷笑]值班一天,太累了,休息会[/咖啡][/龇牙]主要是饿了。刚叫了外卖,等饭等的太激动了 ,哈哈。[/玫瑰],辛苦!!1@杭州勤生朱杨召:朱哥:12.0貌似没有这个表呢!我昨天找了半天都没有找到。@畅捷服务牛晓敏:辛苦了12.0的?回复 杭州勤生朱杨召:是的呢。问题里就说明版本了[/糗大了],没看仔细,我看下有没有回复 杭州勤生朱杨召:好的,谢谢了哈哈,大家都饿了,快都吃饭吧!你俩也辛苦了@杭州勤生朱杨召:什么截图工具?faststone@长沙企创tanglin0:我测试了下,也是有的@杭州勤生朱杨召:好的,收藏了~!我用这个工具的唯一理由是可以录制视频@杭州勤生朱杨召:感觉画的线有阴影不错[/擦汗],关注的点不一样回复 杭州勤生朱杨召:好吧。我再去找找看
用友U8其他银行对帐U8其他银行对帐
U8其他-银行对帐
自动编号: | 8165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U821银行对帐不平 |
问题名称: | 银行对帐 | ||
问题现象: | 该数据的银行对帐期初(2004年度)与2003年度的期末余额调节表不相符,而且还不平衡,试着重新结转也不可以。如何解决?银行科目编码为100203。 | ||
原因分析: | 系统结转时将2003年已经勾对但是未做核销的银行帐及对帐单记录也结转到2004年了。建议在上年银行对帐无误后,做银行帐核销,然后再进行总帐年转。 | ||
解决方案: | 在本帐套2004年度库中执行以下语句删除期初已达的的银行帐及对帐单即可。1.删除错误的银行帐记录delete from gl_accvouch where ibook=1 and (iflag is null or iflag=2) and ccode = '100203' and iperiod<>20 and bdelete=0 and dbill_date < '2004-01-01' and iflagbank is not null order by dbill_date,isign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拆迁补偿房有关土地增值税处理的四大风险及其防范拆迁补偿房有关土地增值税处理的四大风险及其防范
拆迁补偿房,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通过以房还房的方式进行的拆迁补偿。由于在拆迁补偿房方式下交易的双方不进行现金结算,房地产纳税人对拆迁补偿房的土地增值税处理容易产生误解,最终少缴或不缴税款而面临被处罚的风险,也有的多缴了土地增值税却浑然不知。对此,笔者总结了与拆迁补偿房有关的土地增值税的四大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希望能够帮助房地产企业正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计算中的四大税收风险
(一)拆迁补偿房的成本未按规定扣除
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房地产纳税人发生的由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组成的土地开发成本,应当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但实践中,有的房地产纳税人因未发生现金交割而误解为这部分成本不能扣除。由于未将实物补偿作为开发成本扣除,相应也未将该成本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定率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的基数,从而少扣了应扣除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
(二)拆迁补偿房的成本未按项目正确分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分摊方法通常有:按转让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可转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按照转让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来计算分摊;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
因此,拆迁补偿成本还应当在已销售的商品房与未销售的商品房之间进行分摊或分配。在清算时,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可以采用已售面积百分比法或单位成本法计算。
可售面积百分比法: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可售总建筑面积);单位成本法:本次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已售建筑面积×(允许扣除项目总金额÷可售总建筑面积)。
实务中,往往有些企业并没有以开发项目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或将不同清算单位发生的成本费用相互抵减,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没有在各清算单位之间按一定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或分摊。
(三)拆迁补偿房的价值确认不正确
有的税务机关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付出的代价是建筑成本,所以,实物还建的补偿价值应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置换的商品房的建筑造价来确认。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房产换取被拆迁方的房产或土地,所换取的房产与被拆迁方的房产或土地属于对价关系,因此所换取的新房的市场价值才是房地产开发商为获取被拆迁房的房产或土地而付出的代价。新房的市场价值显然不是房屋的建筑造价。
但实物还建房产的公允价值有时难以取得,笔者认为可参照以下办法确定:一是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拆迁户在拆迁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补偿标准的,按约定的补偿标准确定;二是参照以货币形式补偿标准执行;三是按实物还建房的销售价格作为扣除的依据。
(四)拆迁补偿房未进行“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没有取得现金收入,所以一部分房地产纳税人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没有把实物还建的房产确认为土地增值税的应税收入;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还建房不计应税营业额,直接抵减拆迁补偿费。而土地增值税政策明确规定:“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因此,实物还建的房产应“视同销售”,应确认为销售不动产收入。
在对实物还建房产收入的确定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的房地产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视同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审核确认:(1)按本企业当月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认。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
旧实施细则 | 新实施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 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第七条 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五)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一)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二)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
第四条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
第十一条 除本细则第十二条另有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 |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
第十条 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从事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 |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 |
第十三条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征收营业税: (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的; (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的。 | |
第十四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 | |
第十七条 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 条例第五条第(六)项中所称的其他情形,包括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十八条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 |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
第二十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转贷业务,是指将借人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将吸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存款或者自有资本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不属于转贷业务。 | |
第二十一条 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者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
第二十三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向顾客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和饮料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营业额为经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经营娱乐业的其他各项收费。 |
第二十四条 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旅游企业组织旅客在境内旅游,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其销售额比照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确定。 | |
第三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 |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 |
第十五条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一营业税税率)上列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 |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
第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但金融保险企业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上年度决算报表确定的汇率。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
第二十六条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
(二)第一款第(三)项所称的医院、诊所、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 | |
(三)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二)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
(四)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保等)的业务。 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 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 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 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 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三)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使用农业机械进行耕作(包括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进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相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相关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范围,包括与该项劳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
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售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 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入,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四)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办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范围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道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 |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六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 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 |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行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 |
第三十条 纳税人提供的应税劳务发生在外县(市),应向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承包的工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 |
第三十三条 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 |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
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 |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或本级。 | |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 | |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从条例施行之日起实施。1984年9月28日财政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 第二十八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
如何选购笔记本内存条如何选购笔记本内存条
记得四年前,笔者配了16MB的内存,朋友们看我跑Win3.2、玩游戏都说一句话:"跟飞一样",甚至有人建议我把游戏拷到内存虚拟盘上玩。但看看现在,不说笔记本内存,就显卡的显存都是16MB、32MB,64MB内存只能让Win98运行起来的不感到难受而已。可见软件对于笔记本内存的要求不但越来越高而且发展极快。如果就普通应用来说,笔记本内存的配置在32MB-64MB之间的话就可以满足需要了,但最好是能配置64MB内存。而对于相对要求比较高的游戏玩家和专业级用户来说,128MB内存则将是他们的基本配置。另外,笔记本加大内存容量对于提高上网速度将起到相当大的作用,起码也要64MB内存。
目前市场上的笔记本内存条质量良莠不齐,小小的笔记本内存条成为商家玩花样的大舞台。不光笔记本内存芯片存在着REMAKE的现象,而且采用同样笔记本内存芯片颗粒的笔记本内存往往也存在着质量不同的情况。所以不能光看笔记本内存芯片,还应该注意笔记本内存的的整体做工情况。劣质的笔记本内存条印刷电路板一般比较薄,边缘有毛刺,焊点和印刷字样模糊、粗糙。购买者一但发现笔记本内存条是由不同型号(或不同厂商、日期、速度)的芯片组合而成,那么它一定是假冒伪劣产品。另外由于笔记本内存的速度是根据笔记本内存芯片颗粒的速度来定的,有的商家就把LGS 7J和7K内存当作7ns的内存来卖;把一些标有-6、-8的内存条当作6ns和8ns的内存来卖,其实这些都是10ns的内存。另外,这里要纠正一个观点:有人认为有SPD芯片的就一定是PC100的内存条,其实不然,有的内存条并非是PC100的,但它有SPD芯片,更有不法之徒在笔记本内存条上焊上假的SPD芯片,用以蒙骗顾客,其实那只是个装饰品。"真金不怕火炼",不管怎么辨,还不如试一下直接,所以购买时有条件一定要试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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