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业发展还需税收政策加把劲
2016-2-27 0:0:0 wondial养老服务业发展还需税收政策加把劲
养老服务业发展还需税收政策加把劲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业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当前,应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加快改革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推动养老服务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建议明确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机构发展。建议对不论是非营利还是营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在延续统一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同时,考虑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方面实行无差别待遇。另外,对保险公司面向养老机构推出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收入,建议予以免征营业税,以放大对养老机构的风险保障,减轻老年人意外事故和伤害给养老机构造成的经济压力和后顾之忧。
建议完善税收政策大力支持社区居家养老。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小型托老所、老年助餐送餐点、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参与服务提供方、老年大学等各类为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建议在其纳入正常登记管理、并在正式运营一定时间后获得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核实确认和出具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给予免征营业税。
鼓励民间资本对养老机构、新型养老产业的投资运营,考虑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一是借鉴日本做法,对社会办养老机构提供低息或免息贷款,建议对提供贷款方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以利于建设通畅的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的渠道。二是建议在一段时间内,对民营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养老机构,可参照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给予类似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以调动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三是建议对新型养老地产模式中用于接收自理老人的成套住宅业务视情况给予税收减免。同时,对不涉及产权转移的成套住宅区房屋、土地,比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的优惠政策,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养老地产”应成为一种可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特定资格和概念。鉴于其通常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和较大规模,涉及的免税金额也相应较大,建议由民政和税务机关共同认定相关资格,以利于税务管理。
借鉴德国、日本、韩国的护理保险制度,发展我国养老护理服务业。一方面可探索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并在护理保险制度没有正式形成之前,对开展商业护理保险的保险公司相应的保费收入予以免税优惠;另一方面,加大护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对开展护理培训这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培训给予比照学历教育的免税优惠。通过努力做大护理机构的市场蛋糕,创造调整护理工作人员配比和提高工资待遇、留住人才的空间。
建议结合对养老机构、为老服务机构的财务状况监控审核,制定普遍同时又具有差别化特征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建议相关部门对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机构的性质予以扎口核实、并在相关证书或证明上予以备注。对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议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营利性为老服务机构,考虑其投入较大且头几年一般都处于亏损状态,建议考虑自获利年度起给予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予以必要扶持。
建议对接将来的“以房养老”模式,对以养老为目的的老人转让住房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限一套)。今后如对住房保有征收房产税,可考虑对采用住房养老模式的老人免征房产税(两套以内)。其中“以房养老”的操作,建议应获得公证部门的公证文书,以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建议对专门从事生产老年人专用产品的生产企业予以降低增值税税率或减免增值税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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