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应扣未扣费用的会计差错应以追溯重述法处理
2016-1-8 0:0:0 wondial小企业应扣未扣费用的会计差错应以追溯重述法处理
小企业应扣未扣费用的会计差错应以追溯重述法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显著特点是:(一)消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从“报税会计”的视角出发,大量消除了小企业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减少了企业汇算清缴调整事项。(二)简化核算。考虑到小企业业务简单、人力资源薄弱等特点,采用了简化核算,如对资产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等,降低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充分体现了成本效益的原则。
《小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会计差错处理也相对简单,第八十八条规定:小企业对于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要求企业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小企业的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对于归属于小企业应扣未扣费用的会计差错, 《小企业会计准则》均采用未来适用法,即在应扣未扣费用发现的当期计入当期损益,不需要追溯应扣未扣费用发生的当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明确: 对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允许追补5年扣除,如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而未扣或少扣的支出,做出专项申报并说明后,准予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不超过5年。因追补扣除计算出的相关年度多缴税款,可以在发现此事的年度应纳所得税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因追补扣除导致增大的亏损或由盈转亏,调整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再按照亏损结转的原则向后结转,因此亏损结转计算出的以后年度多缴的所得税,也按上述办法处理。
即税法上对于应扣未扣未扣除的支出规定追补到实际发生年度扣除,其意义在于:一是符合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二是防止纳税人占国家便宜。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需要追溯到应扣未扣支出实际发生年度,而是采用“一刀切”,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虽然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简便、务实的理念,但化繁为简总难以顾全,一方面由于将应在以前年度列报的数据纳入当年处理和列报,就会直接影响当年财务报表公允性和可信程度,涉及以前年度调整、更正的数额较大的时候更是如此。二是《小企业会计准则》虽在某些方面实现了会计与税法的高度协调,但在应扣未扣支出财税处理便出现了偏差。因此,笔者建议:小企业对于会计差错更正应当与《企业会计准则》一样,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会计处理,以减少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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