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6-1-28 0:0:0 wondial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进一步解释,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国债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包括企业取得其他部门发行的专项债券的利息收入。
对国债的利息收入免税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这主要是由于国债的利息完全是由国家财政资金支付的,如果对其征税,一方面相当于对国家财政支付的利息通过征收所得税的方式再收回一部分,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另一方面将减少国债购买者最终得到的利息收入,不利于鼓励企业购买国债。
国务院于1992年发布的《国库券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国库券的利息收入享受免税待遇。”国库券即国债,因为当时国库券主要为纸质券,故称为国库券,后来随着记账式凭证的逐步采用,现在一般通称为国债。基于国家对于企业投资国债的鼓励支持性政策,在2008年之前的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对于国债利息收入就已经给予了税收优惠,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法延续了老税法下的税收优惠,将国债利息收入确认为免税收入。企业购买国债在取得利息收入的同时基本上没有对应的成本费用支出,因此对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也不违背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
不过,税法虽然规定国债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但并不意味着与国债有关的收入都可以免税,对于国债持有者在二级市场转让国债获得的处置利得收益,还是应当作为转让财产收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在付息日取得的国债利息或者到期时取得的国债利息作为免税收入处理是没有争议的,但是由于记账式国债和无记名式国债可以在债权交易市场中自由流通,也就是说这两种国债是可以在到期前转让的,未到期前转让国债取得的对价中已经含有了在持有期间尚未支付的利息。2001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1]年12号)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净价交易是指在现券买卖时,以不含有自然增长应计利息的价格报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在净价交易条件下,由于国债交易价格不含有应计利息,其价格形成及变动能够更加准确地体现国债的内在价值、供求关系及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在净价交易方式下,把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分解,即成交价格不再含有应计利息,只反映市场对国债面值成交价格的波动情况,应计利息只取决于持有天数,其应计利息额每天都能计算出来。不含息价格有利于真实反映国债价格的走势,也更有利于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体地说,全价交易与净价交易的区别就在于“净价交易的成交价不含有上次付息日至成交日期间的票面利息”,这部分票面利息被称为应计利息,是上次付息日至结算日的天数与票面利率的乘积,净价价格也就等于全价价格减去应计利息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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