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友U8其他在应付中供应商科目余额表和供应商业务余额表期末余额不平
2016-4-4 0:0:0 wondial用友U8其他在应付中供应商科目余额表和供应商业务余额表期末余额不平
U8其他在应付中供应商科目余额表和供应商业务余额表期末余额不平
U8其他-在应付中供应商科目余额表和供应商业务余额表期末余额不平
自动编号: | 13694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应收应付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应收应付 | 关 键 字: | 供应商科目余额表和供应商业务余额表期末余额不平 |
问题名称: | 在应付中供应商科目余额表和供应商业务余额表期末余额不平 | ||
问题现象: | 在应付款管理系统中,科目帐表查询下的科目余额表中的期末数与业务帐表查询下的业务余额表中的期末数对不上,也与帐龄分析中的余额对不上. | ||
原因分析: | 1、科目余额与业务余额在正负上的差别:因为在科目余额表中,如应付帐款,科目余额为负的时,就会在借方体现出来。如应付帐款科目的科目余额表为借方,而在业务帐上是同样金额,但为负数。这是正常的。 2、有的供应商对不上,如000036的供应商,是因为期初录入的时候,有的其他应付单录的不是212101科目,而是211101,这样造成业务帐余额不管科目是哪个,都统计出来。而科目余额应把两个科目的科目余额相加,与业务帐再对比。 3、期初的应付票据单据因为是已经核销过的,不要再进行核销,所以只影响应付票据的21110 | ||
解决方案: | 问题1、不用处理。 问题2、有的其他应付单录的不是212101科目,用以下语句查看select * from ap_detail where ccode='211101' and cvouchtype='p0'。如果想让212101科目的科目余额和业务余额对上,就要在2111科目涉及到的单据按原科目2111核销,才可以保证。 问题3、期初的单据类型为应付票据的单据,要在票据管理中进行结算并制单,可以用以下语句查看:select * from ap_detail where cvouchtype='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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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销经营:理解政策才能防范涉税风险 直销经营:理解政策才能防范涉税风险 直销经营一直是管理的难点。“营改增”后,经销商取得的佣金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是国税还是地税管辖,莫衷一是。笔者梳理相关规定,帮助人理解政策,防范风险。 政策规定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均视同销售。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咨询服务项目列举为:提供和策划财务、、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直销佣金服务未列举其中。 操作 某直销公司A将商品10000元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以12000元销售,那么A公司销项税额=10000×17%=1700(元)。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如果A公司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并开具发票,取得销售收入12000元,另外支付给直销员销售佣金2000元。A公司应缴纳销项税额=12000×17%=2040(元)。向直销员支付费用时,A公司应取得直销员开具的服务业发票,直销员销售佣金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2000×5%=100(元)。如果直销人员是A公司的雇员,其取得的报酬不征收营业税,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 风险提示 1.厘清范围。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经纪服务,经销商向直销公司收取佣金的,不属于“营改增”范围,应征收营业税;如果经销商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向客户收取的咨询费收入,则属于“营改增”范围。 2.发票开具。直销人员不是直销公司的雇员,而是通过与直销公司签订合同方式负责帮助直销公司拓展市场、推广产品,为顾客提供售前服务和提供送货上门等售后服务,取得直销公司的相关劳务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要求开具发票的,应当按服务业开具发票。如果直销经销商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提供与该产品相关的咨询服务,向客户收取咨询服务费,需要开具发票的,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规定,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1.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2.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风险提示 1.佣金条件。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在税前扣除:有合法真实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2.基数确定。合同或协议中无收入约定的,应按合同或协议实际执行中实现的收入确定佣金扣除限额;按照销售数量支付定额佣金的,应换算为实际销售收入后,计算佣金扣除限额;收到客户预存款项,凡不做为当期收入的,在计算佣金扣除限定时,不做为计算基数,待收入实现时再计入计算基数。 3.资料提供。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4.注意事项。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