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企业购入商品拒付货款、商品进项税额处理
2016-4-24 0:0:0 wondial零售企业购入商品拒付货款、商品进项税额处理
零售企业购入商品拒付货款、商品进项税额处理商业企业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发货制向异地购入商品,当收到供货方的托收单,发现金额有错,或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与合同要求不符,均可向供货方提出拒付货款或拒收商品。
[例]某商品流通企业从外地购进丙商品400件,进价30元/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2000元,税额2040元(400×30×17%),代垫运杂费1500元,其中运费发票金额1000元,应计进项税额70元。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下的验单付款。
作会计分录如下:
根据托收承付结算凭证在承付期内付款时:
借:物资采购 12000
营业费用 143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10
贷:银行存款 15540
验收商品时,发现品种、规格不符,全部予以拒收。经与供货方联系,同意商品退回并负担往返运杂费。发生退货代垫运杂费1600元,应将代垫退货运杂费单据转交供货方。由于进货时对方代垫的运杂费单据,购货方已作账务处理无法退回,所以,购货方应按对方代垫运杂费金额扣除按7%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开具收据转交供货方(作为供货方账务处理的依据),索取款项并冲销原已入账的营业费用。
另外,购货方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取得证明单,及时送交销货方。
支付退货代垫运杂费时:
借:应收账款 1600
贷:银行存款 1600
开具给对方代垫运杂费1430元收据,冲销原已入账的营业费用并索取款项。然而购货方实际支付购货运杂费是1500元,为什么只能索取1430元呢?因为购货方开具的运费收据,销贷方无法依7%抵扣率按其计算进项税额,所以购货方开具的运费收据只能按原金额减去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这样购货方向销货方索取运杂费1430元,加上抵扣的进项税额70元,实际收到的是1500元;而销货方实际只应负担1430元(扣除运输费应计的进项税额,因为销货方也应享受按运输费金额7%的抵扣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这样处理比较公允。
购货方将商品和证明单退回给销货方时:
借:营业费用 1430(红字)
物资采购 12000(红字)
贷:应收账款 13430(红字)
购货方收到供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所有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707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应收账款 15030
实际记账时,应以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收账款”账户。
验收时发现部分商品品种、规格不符,拒收100件,其余300件验收入库。经协商,进货时对方代垫运杂费,全部由购货方负担,发生退货运杂费400元,应由供货方负担,退货运杂费单据转交供货方时:
借:应收账款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采用验单付款,有关发票已入账,无法退还,应按所退商品数量,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单,及时送交销货方,并按实收商品数量入账。
采用进价核算的企业:
借:库存商品——丙商品 9000
应收账款 3000
贷:物资采购 12000
采用售价核算的企业(每件含税零售价50元):
借:库存商品——丙商品 15000
应收账款 3000
贷:物资采购 12000
商品进销差价 6000
收到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全部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391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应收账款 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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