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5月注资20W,是给我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缴款人写了我的名字,请问这样是不是不能算实收资本?之前不知道六月已报了印花税,不知道这个情况如何处理,请各位老师帮解答一下,谢谢。
2018-5-5 0:0:0 wondial法人5月注资20W,是给我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缴款人写了我的名字,请问这样是不是不能算实收资本?之前不知道六月已报了印花税,不知道这个情况如何处理,请各位老师帮解答一下,谢谢。
法人5月注资20W,是给我以现金形式存入银行的。缴款人写了我的名字,请问这样是不是不能算实收资本?之前不知道六月已报了印花税,不知道这个情况如何处理,请各位老师帮解答一下,谢谢。[]缴款单上有没有写着:XXX(法人名字)投资款?--当时是我去存的,写的我名字1、缴款人是你,现金缴款单上看,是往来款的性质,你借款给了公司。
2、建议找找其他佐证资料,能否证明是法人的投资款
3、真没办法的话,在账户还有资金的情况下,取现或者转账方式转出,将你之前存入的款项调整为往来款,再冲销掉,最后以法人的名义存入20万,注明投资款。--请问老师我能否在凭证后面附一张收条,说明钱是法人以现金形式给我的,然后我去银行办理存款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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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 近日,记者从用友超客了解到,企业空间已经完成与用友优普U8+ERP打通,推出企业空间社交化U8+服务。希望通过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用友优普U8+的应用输出给用户。双方将全面对接,携手推动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企业空间与U8+ERP的集成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用友超客于今年年中成立,发力社交协同与移动CRM,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商业管理模式,企业空间作为全面覆盖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商业平台,在产品功能上延续用友在企业级市场多年的精益求精,在体验上结合互联网特色,同时注重企业需求与痛点,并发现企业在管理、业务整合方面存在一些短板。用友优普U8+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ERP产品,拥有60万中型企业客户。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联手合作,将为中国企业信息化带来新的想象力。 社交化的U8+,移动业务新境界 用友优普 U8+研发团队与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团队紧密合作,顺应时代与客户需求,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该产品具有如下特性: 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实现U8+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 将U8+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 将U8+移动端升级为社交化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 将U8+ ERP从单项功能的部门级应用转变为全员级,实现员工移动化的需求。 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 此次打通之后,在功能上,用友超客已经实现U8+ ERP中单据审批、财务报表、业务报表、请假、薪资查询等ERP应用的集成,后续还会有打卡、考勤、表单等应用。对于U8+用户来说,可以直接从企业空间直接进行相关操作,未来这一便利也将会拓展到U8+和企业空间的所有用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应用都是“可插拔”模式,用户可以自主选配适合自己的应用,不会出现产品臃肿的现象。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交化U8+云服务实现了扁平化沟通、实时化协同、移动化业务、社交化经营,让组织更加智慧、让协作更加高效、让管理更加便捷,企业移动业务得以升华,达到新境界。 构建企业应用入口,内部先行 事实上,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之初,便已确定了企业应用入口的定位,并早已为伙伴集成做了充足的准备。企业空间基于自身的Ybase平台快速开发构建各类社交型SaaS应用与服务,同时通过OPEN API开放接口集成外部应用,能够做到平台上应用的深入整合,保证后台数据的网状协同。 在这样的准备下,企业空间在平台的路上已经取得了斐然的进展,用友集团体系下的嘟嘟通话、微超客、畅捷支付,外部的超客头条、超跑等应用都已经完成与企业空间的整合。此次与U8+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为企业空间的平台之路树立了一项里程碑。 据悉,之所以选择与U8+集成,首先是用友超客考虑到企业客户对于打通ERP数据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ERP已经融入企业管理的血脉之中,但反观企业应用市场,定位于企业应用入口、企业应用平台的产品尚未有一家完成ERP的打通。 其次,U8+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ERP产品,目前面向的60万中大型企业用户,代表了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小企业考虑的是生存,能用即用,大企业因为企业需求,更多会选择私有云部署,而U8客户代表的这类企业是信息化发展最快,也是最能接受新事务的力量。 其三,U8+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产业链协同,拓展企业社交化应用,推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革,与用友超客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联手,也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其四,用友超客和用友优普U8+同属用友集团旗下,内部联手降低整合难度,利于全面的打通。同时,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原本即是一体,两方团队有着非常好的协同和合作基础。 联手U8+,只是用友超客企业应用入口道路上的第一步,未来还将会有更多产品加入进来,用友超客将以完全开放的心态,联手伙伴推进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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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万属于老板个人的支出,与新公司无关。所以说实收资本还是2000万,那另外一方借方我入什么科目,没有钱和资产,就一空壳@明天1471593636:不是实收资本,如果是100万元买的,是老板自己买的费用,不是作为入资的实收资本入账哦@曹倩:你好,你能帮我分析一下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处理是比较合理的建账吗?@明天1471593636:100万元不入账,是属于老板自己个人行为,如果作为实收资本,是要这个款一定要实实在在的进入公司公账上,才可以@曹倩:你好,像这种没有的,也就是说从零开始,如果后续老板有投入款,我再做实收资本进来,如果这样,报税会不会不妥?我的意思是这样有没有违反什么法规之类的?求明示!!@明天1471593636:认缴制的,不一定非要实收资本一开业就要有钱进入,@曹倩:老师,请不要嫌我烦,我也是实在不知道怎么处理合适了,之前公司没有转的时候那个实收资本都是到位的,而且验资了,只是转给现在老板时,资金、资产、负债都不转,如果我现在转过来实收资本为零,会不会让税务等部门觉得是抽逃呢?@明天1471593636:哦,已经到位了啊,那就不要做账了哦,花100万元买的公司,不要给税务局觉得是公司的买卖 的呀,而是公司的延续或者重组,但是原来已经交过印花税了实收资本的,你就当做已经完成,继续延续这个企业就可以了

T3普及版打开提示对象名ufsystem..UA message无效,登陆失败? T3普及版打开提示对象名ufsystem..UA message无效,登陆失败?
使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升级sql server数据,升级成功即可正常使用;还可以 参考服务社区-知识库中的文档进行处理:T310.9打开账套报错:对象名'MC_MYMsgView':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fbe4b请参照楼上回复处理@qq392629945:[/强]@畅捷服务张桂龙:[/西瓜]@qq392629945:升级啦不能还是相同的报错,降级后再升级还是同样的报错[/惊恐]@艳EBF:那比较 悲催了!@qq392629945:相当的郁闷[/擦汗]@艳EBF:请在社区下载数据库修复工具检测下,建议操作前先做数据备份@艳EBF:[/憨笑]花钱就不郁闷了!@畅捷服务张桂龙:数据库修复显示正常@qq392629945:此话怎讲?@艳EBF:自己处理不了,就花钱请人撒![/憨笑]@qq392629945:请你可以解决这个问题吗?@艳EBF:[/偷笑]毫无压力@qq392629945:那你帮我看看不@艳EBF:加我Q@艳EBF:您好,按照以上方案都无法解决您的问题,请提前做数据备份,联系代理商提交问题到支持网,查看下数据

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探讨
集体建设用地是我国独有的特殊用地形式,正因为这种独有和特殊性,才决定它在市场运作上没有模式可寻。从而影响到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的正常估价,出现难以规范,甚至出现多头政策、多家估价的局面。造成估价结果的不合理性,制约了一些地区经济正常发展,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查找和分析出现疑难原因及表现形式入手,来寻求解决方法。以此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产估价市场,使其为经济发展服务。
一、集体建设用地估价中疑难问题的形成
(一)法规、政策的滞后
改革开放以来,除了我国的宪法对集体建设用地有法律规范外,很少有专业性法律、法规对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使用、规划、开发建设、转让、出租、抵押)做出明确的规范,往往是集体土地的开发利用已经成批的进行了,政府管理部门还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相关的政策出台。
(二)开发建设的随意性
由于政府部门法律、法规的滞后,势必导致集体土地建设的规划不统一、用途不统一、功能不统一、模式不统一,正是这“四不统一”的现象,影响了集体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三)变现能力差
集体土地在市场上的变现能力差具体表现在:1、法规的不健全,规划使用不合理;2、集体建设用地一般都处在城乡结合部距城市中心较远的地段;3、集体土地没有参与市场流通,人们对它的了解程度较差;4、交易量小造成市场窄小没有可参照的依据;5、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
(四)使用风险较大
集体建设用地在使用上和国有土地相比风险较大,这是由于:1、使用权的取得没有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2、面对的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且在土地的使用上可能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存在;3、有些集体土地上的建设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五)与国有土地在权利上的差别
就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状况看,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存在本质差别。1、面对的所有权主体不同。国有土地所有者是国家,集体建设用地面对的所有者是乡(镇)政府或村农民集体。换句话说,就是所有权的差别和使用权的差别,2、法律、政策的支持程度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在诸多法律法规的保护下,按照严格的程序来完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取得过程是土地使用者和土地所有者基本上按照双方的意愿来完成,这种使用权的形成人为因素太大,反映在土地使用权价格上具有不确定性。其实这就是法律赋予权利的差别;3、规划条件不同。国有土地是在符合如下条件下进行。第一、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第二、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第三、符合土地年度利用计划。集体土地使用权大都位于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和城市规划几乎涉及不到的地方,远离规范的规划设计和有序的市场机制,很难界定可行与否、规范与否,这就说明和国有土地相比进入市场时有权利的差别。

国际税法视角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探析国际税法视角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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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你只设置了“Set Supervisor Password”,而没有设置“Set User Password”,或者在设置“Set User Password”前,没有将“Advanced BIOS Feature→Security Option”选项设置为“System”。
解决该问题的方法是:重新启动计算机,进入主板BIOS,进入“Advanced BIOS Feature→Security Option”选项,将其值设为“System”。再点击“Set User Password”,然后输入你想设置的密码,并保存退出,问题就可以解决了。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律师个税政策税前扣除规定有宽有严 2012年12月中旬,国家总局发布《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该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执行口径,对雇员律师办案费用税前扣除比例调整、法律顾问费收入计税管理、合伙人律师发生的无票据费用扣除方法、培训费用扣除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定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 专家表示,总体上看,此次律师个税政策调整可谓有宽有严。一方面,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比例上有所提高,在扣除范围上有所扩大;另一方面,在扣除的前提条件上更加严格,对律师事务所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深圳律师业税收工作指引 深圳律师业税收征管模式调整工作指引 雇员律师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提高 北京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学博士刘天永介绍,现行律师事务所中根据人员身份不同,需要区别其所得项目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以下4类:合伙人律师、雇员律师、兼职律师和一般工作人员。其中,在作为雇员的律师中,有很大一部分人的月收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固定工资,数额一般较少;一部分是事务所向其支付的业务提成收入,数额一般较大,但各月并不均衡。 一般来说,采取业务提成办法的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办案费,比如交通费、资料费和通信费等,律师事务所一般不予负担,由提成律师自行包干解决。对这部分提成收入,如果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严格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雇员律师的个税负担将很沉重。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对律师的提成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30%的办案费用。 此次发布的53号公告对这一扣除比例作出了调整,明确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此前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对此次提高办案费税前扣除比例,国家税务总局在政策解读中称,从2000年至今的10多年来,物价一直在较快上涨,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却一直没有调整,律师调查取证的事项也越来越多,办案费用提升较快,在税前从分成收入中扣除30%的限额规定已不符合律师办案费用实际支出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各地办案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对限额扣除比例作了调整。 刘天永表示,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并不是每个月都有业务,一年内每月取得的收入也很不稳定,有时候一个月接一个大案子或几个案件,收入几万元、几十万元,而随后一两个月甚至数月内都可能是零收入,但是律师的支出却是每个月都在发生,因此会造成律师个人所得税某个月畸高,其他月份却没有的情形,这对律师来说有失公允。国家税务总局的这一政策调整符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有助于降低提成律师的个税负担。 刘天永提醒,实行收入提成办法的雇员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也就是说,雇员的律师的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提成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合伙人律师允许有条件额外税前扣除 除了调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53号公告还允许对合伙人律师实行有条件的额外税前扣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所谓合伙人律师,指的是按合伙协议就律师事务所取得的经营所得进行分配的事务所合伙人。根据53号公告,合伙人律师在计算应所得额时,应凭合法有效凭据按照个人所得和有关规定扣除费用;对确实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而实际发生与业务有关的费用,经当事人签名确认后,可再按一定标准扣除费用。即个人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8%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50万元~100万元的部分,按6%扣除;个人年营业收入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5%扣除。 刘天永介绍,合伙人律师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为,先计算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在此基础上按照比例计算确定每名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由合伙人律师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税。由于在计算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很多扣除项目都是有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不能扣除,并且有一些扣除项目的费用,因律师事务所少有发生而无法扣除,如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支出等。另外,律师在办案和参加一些公益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一些费用往往难以取得票据。因此,依凭据按规定税前扣除很难反映合伙人律师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个税负担较重。 考虑到这些情况,在深入调研基础上,53号公告规定合伙人律师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按规定扣除费用后,允许其有条件地额外按营业收入比例扣除费用,有助于降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负担。 不过,税收专家提醒,53号公告允许合伙人律师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规定,只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事务所,而且合伙人首先应该在凭合法有效凭据扣除的基础上再进行额外扣除。对于那些账务不健全,实行核定征收的事务所事是不允许额外税前扣除的。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人律师在税前扣除中一定要使用合法有效凭据。这些合法有效凭据主要指合法的原始凭证。一般情况下,指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发票和自制的各种内部凭证。特殊情形下,可以泛指包括经济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或裁定书、政府文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单据、汇款单据、收款收据、签收单据、境外公证机构证明、付款证明、对账单、税务机关纳税证明、中介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明等等。 律师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在提高律师个税税前扣除比例的同时,53号公告还扩大了律师个税税前扣除的范围和项目。该公告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必须参加的业务培训所发生费用,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刘天永介绍,律师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目前已经全面放开,人员流动性很强。还有不少律师已经开始走出国门,在国外设立工作室。这对律师的后续培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为了提高律师的执业能力和水平,全国各级律师协会都强制性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每年必须参加一定数量和时长的业务培训。有的要求律师接受网络在线培训,有的要求接受现场培训。因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每年为此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培训费用。实际上,除了律师协会强制性的培训规定,很多律师自己还会主动参加一些市场化的法律培训活动,这些市场化的培训收费都很高。比如参加一些国际性的法律培训,一年下来需要的培训费用往往高达八九万美元。 根据老政策的规定,律师事务所支付的律师协会规定的业务培训的费用,符合标准的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律师个人的业务培训费不能在税前扣除。 刘天永表示,由于合伙人律师的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事务所的应纳税所得额基础上按出资比例分配确定的,允许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实际上就是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扣除培训费用,这直接减少了合伙人律师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允许律师个人业务培训费税前扣除,实际上就是不允许事务所非合伙人律师的培训费用在税前扣除,必然造成合伙人律师和非合伙人律师在税法上的不平等。鉴于全国律师协会对律师每年参加业务培训有强制要求,有行业特殊性,又与律师的本职工作直接相关,因此53号公告允许律师个人承担的培训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公平合理。 刘天永认为,有了53号公告的这一规定,让非合伙人律师在按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扣除上取得了与合伙人律师同样的地位,有利于鼓励更多律师积极参与相关的业务培训,对不断提高律师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好处。“但是,公告规定可以扣除的培训费用只限于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所支出的费用,范围太狭窄了。如果规定律师自行参加培训的费用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那就更好了。”他说。 “过渡期”规定促使律师事务所尽快建制 细读53号公告可以发现,公告对一些扣除在适用时限上作出了“过渡期”规定。比如,53号公告在提高雇员律师提成收入税前扣除比例和允许合伙人律师税前额外扣除的同时,都明确设置适用期限仅为2013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税收专家认为,这种“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尽快适应查账征收的要求。 有人在看到“过渡期”规定后,认为公告是为3年后再次调整税前扣除比例留下了伏笔。但刘天永认为,该“过渡期”规定是在当前缺乏适合律师行业工作特点的财务核算制度和税前成本费用扣除标准的情况下所做的一种过渡性安排,规定适用的有效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很可能会严格要求律师行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纳税,绝不会是为再次调整扣除比例留下伏笔。 “应该说,从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看,对律师事务所等中介咨询机构实行查账征收已不可避免,律师事务所必须尽快适应这一征管趋势。”刘天永表示。 记者了解到,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要求,任何地区均不得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核定征税办法,对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要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该通知发布后,北京、广州、深圳等重点省市的税务机关都已先后发文,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力度。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中再次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合伙企业等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的规定设置账簿,对律师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税收专家认为,此次53号公告设置了“过渡期”规定,实际上是在为律师事务所规范建账建制留足时间。鉴于律师行业对财务管理重视程度普遍不够,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多年来没有进行严格的成本核算和账务管理,部分律师事务所甚至没有专职,而建账建制需要一个过程,律师行业经营活动中收支票据管理的规范问题需逐步解决,因此提供“过渡期”的方式有利于律师行业最终按税法规定的方式缴纳税款。 北京市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税务机关对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调整趋势日益加紧,由核定征收初步向查账征收方式的转变已是大势所趋,这对长期以来习惯了核定征收模式下纳税的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来说,未对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纳税进行预先安排和有效管理将面临一定程度的压力与风险。 作为律师行业一员的刘天永亦表示,律师作为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人群,必然面临着来自税务机关的稽查风险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上应慎之又慎。不管是事务所,还是律师个人,在税收上所做的任何安排或决定都应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自觉照章纳税,切实降低律师行业潜在的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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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租金我在地税已经开票缴纳了税费,损益表没有其他业务利润,是不是收入合并在营业收入里面? _1场地租金我在地税已经开票缴纳了税费,损益表没有其他业务利润,是不是收入合并在营业收入里面?'' 1、损益表是自己设计的,增一项就行了。如果买的换一下。2、合并也可以,没什么大影响,咱自己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