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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转入营业外收支( ) ??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转入营业外收支( )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转入营业外收支( ) ??
A:对B:错
正确答案: B:错
答案解析: 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时,应将原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转入投资收益。

互联网在商业领域的成功,正在对制造、医疗、教育等传统行业产生直接的倒逼效应。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战略,意在通过互联网化,带动企业商业和管理创新。
那么,互联网+的实质是什么呢?互联网在商业领域取得成功的关键特性,如何在大型集团企业中进行贯彻,推动企业现代化建设,从而形成一体化管控?信息化特别是企业互联网化能否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创新、改善管理效率,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向互联网转型已经成为企业当下最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企业CIO们思考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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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采购入库单流水号用友T3用友通采购入库单流水号
帐套由于当时建立时,开启了供应链模块,做了些基础档案后,由于该企业是新成立的企业,当月并没有发生供应链,遂就把供应链所有模块在系统管理里全部取消掉,然后本月5月份有发生业务,就又去系统管理里启用日期,发现无论增加采购订单还是采购入库单,直接生成的编号都是从000002号开始的,通过检查并没有第一号单据。有可能是客户在重新启用客户端之前做了一张采购入库单,编号是1!在反启用这个模块。就可能出现这个问题。在单据编码设置界面将采购订单和采购入库单的流水号更改为0,在增加采购订单和入库单编号会自动从1号开始。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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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在打印凭证时不打印.提示发生错误-101U8其他在打印凭证时不打印.提示发生错误-101
U8其他-在打印凭证时不打印.提示发生错误-101
自动编号: | 7505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打印凭证 |
问题名称: | 在打印凭证时不打印.提示发生错误-101 | ||
问题现象: | 原是没有问题的,但现在打印凭证时不打印.提示发生错误-101.系统不打记帐凭证。但其它系统是可以打印的,这是什么问题?如何解决? | ||
原因分析: | 打印时提示发生错误-101 ,是纸张太小造成的。 | ||
解决方案: | 请增加打印纸张尺寸。或卸载打印机后重新安装打印机。-101错误不是打印纸张问题,是打印模版问题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数据复制失败U8.52数据复制失败
U8.52-数据复制失败
自动编号: | 1867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数据复制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系统服务--数据复制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数据复制失败 | ||
问题现象: | 完成数据订阅后,启动分发代理时系统报错:“进程未能读文件,\\DCSS\C\Program Files\Microsoft SQL Server\MSSQL\repldata\unc\DCSS_UFDATA_001_2006_UFDATA_001_2006_Publish\20060629111243\productstructuresEX_1.sch”。 | ||
原因分析: | SQL代理权限设置不正确 | ||
解决方案: | 在订阅方设置SQL代理权限可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企业年金运作中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之后《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又对该函的有关规定作了补充规定。因此,企业年金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年金无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这就是说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也要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一,甲公司实行年金计划,公司总经理李某月工资10000元,2011年12月,公司已向其年金账户缴存当月应缴金额3000元,其中企业缴费2000元;个人缴费1000元。该月李某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
由于年金中个人缴费1000元,不得在其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因此,李某应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745元[(10000-3500)×20%-555]。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续例一,李某年金企业缴费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95元(2000×10%-105)。
两项合计应缴840元(745+95),李某实际到手的工资为8160元(10000-1000-840)。
假如该公司财务执行新会计准则,则扣缴税款账务处理:
1.代扣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李某 10000
贷:现金 8160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0
其他应付款 1000
2.代缴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40
贷:银行存款(现金) 840
二、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年金不征税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对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二,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员工张某今年2月、3月份的工资分别是2400元、2800元;公司按月为其年金企业缴费是1000元,张某的年金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年金之和是3400元(2400+1000)达不到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所以企业年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月份张某的工资与公司为其缴纳的企业年金之和是3800元(2800+1000)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300元(3800-3500),张某的年金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9元(300×3%)。
三、合并期限缴费的年金应纳税额高
国税函[2009]694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企业不是按月缴费,而选择按季、半年或年度一次性缴费,则会因为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而使个人承担更高的税负。
续例一,假如年金企业缴费部分,该公司平时每个月不缴存,而是年终一次性缴纳,并于2011年12月一次性办理了全体职工全年的企业缴费手续,则该月李某年金应申报个人所得税4995元(2000×12×25%-1005),税负比按月缴存高出四倍多。因此,企业应尽量选择按月缴存,这是税负最轻的方式。
四、企业缴费未归属个人部分可申请退税
国税函[2009]694号第三条规定,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其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还。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税款=企业缴费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企业缴费/已纳税企业缴费的累计额)。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由于企业年金和股票期权相似,具有留住企业人才的作用。因此,很多企业年金方案中对于职工享受企业年金都有一些限制性规定。如果员工未达到服务年限中途离职或发生其他不符合年金授予条件的情况,企业将可以随之终止年金合同。因此,对于个人而言,由于最终没有得到这笔年金,就存在多缴个人所得税而需要退税的问题。
续例一,假如该公司为李某按月缴存年金已满2年,企业缴费金额合计为48000元。双方约定李某要服务5年才能拿到企业缴费100%的归属比例。今年初,李某因故提前离开企业,根据约定,李某只能领取企业缴费部分的40%(2÷5×100%),即19200元(48000×40%)。此时,我们应按如下方式计算应退税款:
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年金已纳税3500元[(2000×15%-125)×20];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年金已纳税380元[(2000×10%-105)×4],合计3880元(3500+380);应退税款2328元[3880×(1-19200÷48000)]。
五、以前年度年金应扣未扣税的补缴方法
由于国税函[2009]694号对以前年度企业缴费部分未扣缴税款的计算补税问题不够明确,因此9号公告规定,对企业年金企业缴费部分以前年度未扣缴税款的,在计算应补缴税款时,首先应按照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职工个人适用税率,然后按照国税函[2009]694号第五条规定计算个人实际应补缴税款;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当年企业为每一职工据以计算缴纳年金费用的工资合计数÷企业实际缴纳年金费用的月份数,公式中的工资合计数不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纳税年度内每一职工应补缴税款=当年企业未扣缴税款的企业缴费合计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
例三,丙公司实行企业年金计划,2010年公司按月为员殷某年金企业缴费全年累计1800元,2010年殷某全年工资收入为116000元,其中包括未计提企业年金的奖金、津补贴等20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应缴个人所得税,公司已按规定代扣代缴,但年金未扣税,如何补缴年金个人所得税?
首先要应按照补缴年度每一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减去费用扣除标准后的差额确定殷某个人适用税率。2010年殷某计提年金的月平均工资是8000元[(116000-20000)÷12],超过了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年金需要补税。2010年殷某月应纳税所得额是6000元(8000-2000),适用税率是20%,应补缴税款-15元(1800×20%-375)小于0。根据9号公告规定,计算结果如小于0,适用税率调整为5%,据此计算应补缴税款。因此,殷某年金应补缴个人所得税90元(1800×5%)。
六、未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资料的要处罚
国税函[2009]694号第四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这就是说如果不履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义务,将会依法处理。因此丙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行为将会受到依法处理。实际上履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即关系到企业以后的退税,也关系到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企业只有履行了纳税申报手续,才能更好地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会计必看!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新思路会计必看!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新思路
现金流量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报表。在实际工作中,除对小微企业可直接根据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其他货币资金明细账的记录,逐笔确定现金收入和支出的性质,分别计入现金流量表的有关项目外,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面临着账表调项繁琐、表项分类混乱、账务相应处理难到位等问题。对此,笔者仅就编制现金流量表提出以下思路。
从把握现金流量表结构、特征着眼
一是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主要采用报告式结构,按其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反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三类、以及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等,并在表末列示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初期末的变动额。
二是在现金流量表的流向、内容列示上兼顾会计业务处理的对应性。如第一类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中,当现金流入则列示的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相应的则在现金流出列示“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等。如第二类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当现金流入列示了“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相应的则列示了“投资、支付的现金”等。
三是在现金流量表的关联、构成上关注会计业务处理的因果性。如第三类筹资活动中因吸收投资取得借款产生现金流入时,必然产生现金流出时需分配的股利或偿付的利息。

莫名其妙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例 莫名其妙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例 以下是视野论坛海涵先生提供的处罚案例,其中对该企业违法事实和处理依据,在论坛上存在不同意见,笔者以专业的角度做一解读,仅供参考。 某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东国税稽罚告〔2014〕41号 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正文)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6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法定代表人是邓某,属一般人,经营地址是某市某某镇宏大北八路2号,经营范围是研发、产销:电子产品、计算机机箱及配件、模具、电源供应器、散热器、显示器(法律及国务院决定禁止或应经许可的除外)。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11年6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接受广东大汉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发票代码:4400112140,发票号码02690292、02356675,发票代码:4400113140,发票号码:16453589、15995149、15994877、15995038,涉及金额3,335,199.04元,税额566,983.81元,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于2011年7月至2012年2月期间接受广东真诚创富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诚创富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4400112140,发票号码:02676872-02676874、08763383-08763385,发票代码:4400113140,发票号码:19037082-19037084,涉及金额784,169.58元,税额133,308.82元,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你公司反映上述发票对应的业务内容是你公司向大汉公司及和真诚创富公司采购模具钢材。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检查人员实地协查资料和你公司的账务资料,大汉公司及和真诚创富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建筑用钢材。 解读:从上述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披露的情形看,该案的违法事实是比较蹊跷的。根据笔者多年经验,结合目前的金税工程开票系统工作实际。一般业务上下游企业所开具的发票在内容上是完全一致的。告知书中说到本公司接受广东大汉公司和广东真诚公司的发票“货物名称均为钢材”。也就是说上下联在货物名称上是一致的,无论是销售方的记账联,还是购买方取得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均为“钢材”。所以本案企业接受处罚,并非是因为曾经广为流传的“变形票”(关于变形票,就是犯罪分子将上下联在货物名称上采用伪造手段,造成不一致情形)。因此,基本可以断定,本案涉及的发票至少在形式上没有问题的。 好,我们继续。从告知书披露情况看,本案企业被处罚,是因为本企业所说购进的是“模具钢材”,而到销售方企业调查的结果显示销售的是“建筑用钢材”。那么本案涉及业务到底是什么钢材呢?上下游企业,哪个说的是真的呢?税务部门最终认为谁说的是真的呢?我们往下看。 “根据《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外购或委托业务税收有关情况的函》、检查人员实地协查资料和你公司的账务资料,大汉公司及和真诚创富公司销售的货物为建筑用钢材。” 从这段话来看,税务部门最终认定的是上游企业销售的确实是“建筑用钢材”了。因为认定的依据是上游企业的协查资料和本公司的财务资料。应该说证据是比较充分的。那这样的话,本公司的会计又为什么说成是“模具钢材”呢?是老糊涂啦?即便是说错了,言证的效力是最低的,完全可以被其他证据否定,也不影响业务中的货物实际为“建筑用钢材”这一事实,更何况,发票上的“钢材”是统称,企业只需再说当时说错了,一切万事大吉,本案所说的违法事实将荡然无存。好,我们继续,看税务局又是如何处理的。 (正文)你公司分别于2011年8月、2011年9月、2011年11月、2012年1月、2012年2月、2012年5月持上述15份发票到市国家税务局塘厦税务分局申报抵扣,抵扣税额合计700,292.63元。你公司采购货物与上述两户企业向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销售的货物不一致,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解读:通过上述告知,我们可以知道,税务局得出本企业存在违法事实的唯一理由就是“你公司采购货物与上述两户企业向你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对应销售的货物不一致”。那么根据前述的解读,税务局得出这一结论的唯一依据就是,本企业错说了一句—我们购进的是“模具钢材”这个言证了。而在本企业财务资料也证明为“建筑用钢材”的情况下,言证是不应该被作为定案证据的。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名称不一致,本案所述违法事实压根儿就不是问题。 (正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税款,并利用其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拟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税款700,292.63元,少缴税款1,029,842.16元,并处以少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为865,067.40元。 解读:对企业处罚,税务局这次错的就更离谱了。本公司怎么就取得了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呢?还多列支出?在没有证据表明企业未真正购进钢材,只是找了张发票的情形下,是无论如何不能认定企业多列支出的。首先发票在形式上不存在问题,也无足够证据表明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不一致的情况下。如此处理实在是难以令人信服。 (正文)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解读:如果我是企业会计,是一定要陈述申辩的,也必然要申请听证程序的。

列表过滤条件和高级过滤条件 列表过滤条件和高级过滤条件
问题号: | 24879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609-用友T6-小企业管理软件 3.3plus1 |
软件模块: | 18-库存管理 |
问题名称: | 列表过滤条件和高级过滤条件 |
问题现象: | 客户查询调拨单列表时输入转出仓库和转入仓库,再到高级条件过滤里面输入存货编码时点过滤会把别的仓库带出来。 |
问题原因: | <P>T6产品中,列表‘过滤条件’和‘高级过滤条件’二者只选一,如在‘高级过滤条件’中选择了要过滤内容,‘过滤条件’中的内容不起作用。</P> |
关键字: | 列表过滤条件和高级过滤条件 |
解决方案: | <P>问题主要是想过滤从 A库调拨到B库的某个存货调拨记录。</P> <P>过滤界面无存货编码此过滤项,可以进入调拨单列表,点表头菜单‘滤设’功能 ,把存货编码的不可用勾去掉。</P> |
行业: | 0-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1-临时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修改存货编码 _0修改存货编码
问题号: | 3380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51A |
软件模块: | 库存管理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修改存货编码 |
适用产品: | U851A—-库存管理 |
问题名称: | 修改存货编码 |
问题现象: | 如果存货档案(例:101 AAA)已经使用(期初库存已录入,并已审核;已录入其他入库单和其他出库单;销售已做了发货单),现在需要修改该存货(前面加04=04101)的编码,该修改哪些表; |
问题原因: | 关于sqlserver2000级联更新功能在调整数据中的应用 举例说明:如果客户档案表(customer)中的客户编码(ccuscode)有误,直接修改ccuscode时sqlserver不允许修改,这是由于ccuscode是本表的唯一约束,其他表通过ccuscode与customer相关联。这种情况下,使用级联更新功能,不仅可以修改ccuscode,而且与之相关联的表的ccuscode也可同时更新。 |
解决方案: | 以ufdata_999_2001为例,操作步骤如下: 使用sqlserver2000的企业管理器打开ufdata_999_2001数据库,右键点击customer表,选择设计表,点击表和索引属性,在关系界面选定关系,选择级联更新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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