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找到对应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路线为空
2016-4-23 0:0:0 wondial没有找到对应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路线为空
没有找到对应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路线为空问题号: | 29214 |
---|---|
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0 |
软件模块: | 生产管理 |
问题名称: | 没有找到对应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路线为空 |
问题现象: | 生产订单派工不成功,提示‘没有找到对应的工艺路线或者工艺路线为空’,但已经维护了工艺路线档案。 |
问题原因: | 生产订单表体工艺路线为空,由于是先做生产订单,再增加工艺路线档案,导致生产订单中没有带出工艺路线,无法派工。 |
关键字: | 生产订单派工 |
解决方案: | 修改生成订单,补充表体工艺路线信息。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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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0结转年度帐后,帐龄分析不正确U8.50结转年度帐后,帐龄分析不正确
U8.50-结转年度帐后,帐龄分析不正确
自动编号: | 9193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所有 | 关 键 字: | 帐龄分析 |
问题名称: | 结转年度帐后,帐龄分析不正确 | ||
问题现象: | 结转年度帐后,帐龄分析不正确 | ||
原因分析: | 年度结转是按余额结转的。 | ||
解决方案: | 重新按明细结转年度帐,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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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证客户订单的进程完整跟踪,业务完整确认?如何保证客户订单的进程完整跟踪,业务完整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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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自定义单证,完全自定义的业务环节和进程流程设置,应对出口多变的业务流程。可以为每一个出口订单选择适合的订单跟单进程。并可监控订单严格按照跟单进程执行
可以根据订单所对应的跟单进程自动生成订单的跟单进程计划,同时订单每完成一个业务环节都会及时在进程计划中反映,使跟单变得简单直观。
用友T3用友通财务分析设计问题 用友T3用友通财务分析设计问题
财务分析,利润表对比分析中。“净利润上个月是负数”(亏损),本月是正数(赢利)对比分析中,百分比为负数。按道理这个是赢利,百分比应该是正数才对呀!计算的百分比公式是: 百分比=(本期-上期)/上期 本期=上期*(1+百分比) 例如 上期 本期 百分比 -100 0 -100% (相对上期-100的-100%,相当净利润增加) -100 -200 100% (相对上期-100的100%,相当净利润减少) 100 200 100% (相对上期100的100%,相当净利润增加) 100 0 -100% (相对上期100的-100%,相当净利润减少) 0 =-100*(1+(-100%)) -200 =-100*(1+( 100%)) 200 = 100*(1+( 100%)) 0 = 100*(1+(-100%)) 只通过百分比不能看出净利润增减,百分比的意义是对比上期的净利润增减。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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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U8其他在现金流量表模块中,拆分完凭证点凭证准备报错:存在尚未拆分的多借多贷凭证,不能执行此功能U8其他在现金流量表模块中,拆分完凭证点凭证准备报错:存在尚未拆分的多借多贷凭证,不能执行此功能
U8其他-在现金流量表模块中,拆分完凭证点凭证准备报错:存在尚未拆分的多借多贷凭证,不能执行此功能
自动编号: | 11599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现金流量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21 | 关 键 字: | 现金流量表 |
问题名称: | 在现金流量表模块中,拆分完凭证点凭证准备报错:存在尚未拆分的多借多贷凭证,不能执行此功能 | ||
问题现象: | 始终显示还有多借多贷的凭证 | ||
原因分析: | 打开YUANSHI.MDB数据库找到未拆分完的凭证。 | ||
解决方案: | 在现金流量表模块中将未拆分完的凭证“还原”,用月末结转拆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2报表进入没有反应U8.52报表进入没有反应
U8.52-报表进入没有反应
自动编号: | 18516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报表进入没有反应 |
问题名称: | 报表进入没有反应 | ||
问题现象: | 报表进入没有反应 | ||
原因分析: | 防火墙问题 | ||
解决方案: | 关闭防火墙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修改单据日期及登陆日期权限 修改单据日期及登陆日期权限
问题号: | 22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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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商贸通 |
软件版本: | 用友T1-商贸宝连锁加盟版 |
软件模块: | 其他问题 |
问题名称: | 修改单据日期及登陆日期权限 |
问题现象: | 哪个版本有此功能:不给此操作员修改单据日期及登陆日期。如何设置? |
问题原因: | - |
关键字: | |
解决方案: | 连锁加盟版里有,到用户权限里 —用户组权限 –在系统相关界面里有修改登录/单据日期,不打为勾即可。 |
行业: |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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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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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吗 小微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您了解吗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为强化政策宣传导向和推动作用,地税之窗本期以“一问一答”方式解读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人了解和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税收应优尽优,扶持和推动我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涉及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的有、和印花税3个税种。 (一)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 答:《国家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简称减低税率政策),以及《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的优惠政策(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2、请问国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的执行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23公告不一致的如何执行?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以前规定与此公告不一致的,按第23号公告规定执行。 4、2014年1月1日以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三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1)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2)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3)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5、我公司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是规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采取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暂不适用小型微利适用税率的规定,自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7、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8、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9、如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进行界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10、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如何计算? 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 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11、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减免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12、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是否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13、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款,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本年度采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14、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定率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且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5、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16、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17、2014年第一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已结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第二季度申报时可以补享受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18、我公司在企业所得税预缴阶段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终了时发现符合条件,该如何享受优惠政策?季度预缴多缴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9、我公司预缴时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年度终了发现超过规定标准了该如何进行汇算清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实施前,我公司第一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未执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按25%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预缴时发现我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该如何申报缴纳? 答: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第六条规定,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但符合规定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或是企业在年度终了后,凡符合规定的,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21、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吗? 答:财税〔2009〕6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因此,企业同时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的,可以同时享受。 2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二级分支机构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答: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营业税 24、小微企业在营业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关于暂免部分小微企业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5、我公司营业税为按季申报的,季度营业额未超过6万元,可以按政策免征营业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二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因此,采取按季申报的企业,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26、我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何享受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7、我公司月营业额未超过2万元,按政策规定可以免征营业税,是否可以不用申报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营业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纳税申报期内仍然需要正常进行纳税申报。 (三)印花税 28、请问小微企业在印花税方面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9、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的条件是什么呢?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