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刚升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未发生经济业务,现在想开增票,怎么处理呢?税务的要过来核账,但是我们的帐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候的。这个只有等发生业务之后才能开具吗?
2017-12-2 0:0:0 wondial我们公司刚升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未发生经济业务,现在想开增票,怎么处理呢?税务的要过来核账,但是我们的帐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候的。这个只有等发生业务之后才能开具吗?
我们公司刚升为一般纳税人,但是未发生经济业务,现在想开增票,怎么处理呢?税务的要过来核账,但是我们的帐是小规模纳税人时候的。这个只有等发生业务之后才能开具吗?[]没业务你开什么票呢 肯定是有业务才会开票啊 难不成倒卖发票?没业务就不用开票啊。税务核账的还是你小规模时候的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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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各位老师,所属15年的税在16年1月份缴纳,我可以直接计提在1月份吗? 请教各位老师,所属15年的税在16年1月份缴纳,我可以直接计提在1月份吗?[]
最好不要这样处理,因为在1月计提所属期15年的税会落在16年的利润表中了。除非是年度汇算清缴交时补交所得税,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应付税款法,补计提15年的所得税会记入16年所得税费用中反映。@谭Tracy:嗯嗯,好的。那我就得先计提后缴税咯!

To B入口之争,用友超客企业空间从打通ERP发力To B入口之争,用友超客企业空间从打通ERP发力 继资本市场寒冬来临之后,近一段时间的to B市场再次动作频频,年底本该平静的to B市场,再次被几家热点厂商的大动作搅动。日前,阿里巴巴钉钉发布企业服务共创计划,并联手Uber推出企业出勤,纷享销客也推出to B基金,前两天用友集团旗下互联网公司用友超客也祭出大招,宣布与用友优普U8+打通,推出社交化的U8+云服务产品。这也是移动办公领域首家完成与ERP全面打通的企业。 企业空间已帮助U8+审批、财务等业务应用上云 回头反观今年的to B市场,入口级产品的布局倾向已经逐渐明朗。阿里巴巴钉钉作为从to C跨界到to B的代表,问世之初便很明确的表露出其提供基础平台,纵深应用交给伙伴来做的理念。在伙伴的选择上,钉钉从to B办公相关本土势力突破,首先选择了开放平台生态之后的蓝凌、红圈、Teambition等伙伴;后期逐渐扩大范围,拓展C端伙伴布局市场,近日联手Uber,并推出企业服务共创计划,宣布将与跨界伙伴合作,共同打造“一个更从容的工作方式”。其实,钉钉2.0发布以来的近半年动作频频,充分利用了阿里巴巴的资本、品牌、人脉资源,在高铁、电梯、出租、楼宇打起广告,以及发放虾米音乐、天猫超市、口碑外卖、打车优惠券等福利,而从这些动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钉钉与to B市场完全不同的打法,to C套路浓重,伙伴的选择也逐渐开始了联手C端伙伴。 纷享销客作为直接从SaaS、移动化切入to B市场的代表,在今年也奏出不一样的音符。与钉钉类似的高铁、电梯、出租、楼宇广告,而在企业应用的布局上,选择的却不同于钉钉,慧聪、会小二等产业链周边型企业成为其选择,近期更是投资客脉、创立to B基金,从创业者转身投资者,扶植、孵化创业项目,为未来布局。 用友超客作为用友集团旗下第一家独立互联网公司,是to B市场传统龙头势力的互联网化的代表。年中发力,本该是已晚一步的用友超客,此次选择从集团内部切入,联手兄弟公司,从ERP着力,这一动作背后却是直指企业移动化痛点,着实令人眼前一亮,也坐实了工作入口的意图。更进一步,我们也能发现用友超客在企业应用入口上的伙伴倾向:先从内部着力,此次是U8+,下一步或许就是U9、NC等。 从ERP着手,深知企业脉络 与ERP打通的入口级产品,这一概念令人惊艳,惊艳过后,其实也不难理解用友超客此次动作的背后原因。用友超客虽然是用友集团旗下独立的互联网公司,但没有与用友集团在企业级市场近三十年的积累独立开来。先不谈多年沉淀下来的客户、渠道优势,仅说对企业的理解、对企业需求的把握,以及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力。众所周知,中国信息化发展多年来,ERP已经融入企业的脉络,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转,用友作为管理软件龙头、中国最大的ERP提供商,同样融入太多企业的管理、业务之中,此为影响力。 其二,对企业的理解以及对企业需求的把握。虽然近些年移动化势头不断升高,移动应用也是不胜枚举,但企业在现今的移动化、互联网化进程中依然面临问题:如果把移动应用视为前端呈现界面,那么,后端ERP数据如何移动化?如何做到前端业务与后端数据一体化协同?重复录入、数据孤岛等问题如何解决?企业需要一款与ERP完全打通的移动应用,来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而ERP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ERP的集成涉及到数据集成、组织架构集成、流程集成、信息集成, 对企业业务理解不够难以做到各方面的全面整合。用友超客作为用友旗下产品,对企业业务理解自然延续用友,又有ERP的资源,二者结合也顺其自然的发生。 至于选择与用友优普联手的原因,也就明显了。首先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同出与用友集团,二者之前也是同为一体,在整合速度、力度、深度和团队协作上都有着优势。俗话说兄弟好办事,相比外部伙伴或多或少会考虑一些合作之外的利益,同属用友集团,不管是集团政策,还是共同理念,总归目标的一致性要更有保障。 打通后的影响,移动业务升华新境界 据了解,此次两方联合发布的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目前已经实现在移动端向企业管理者及使用者提供覆盖采购、销售、库存、收付、委外、出口、合同、考勤、人事、报销、预算等12类关键业务的U8+实时数据及业务协同服务。后续双方将会在产品上进行深层次的技术对接,将双方各自的功能、服务全面打通,助力企业移动业务升华到新境界。 聚焦到双方打通后的具体价值,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U8+的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能够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而企业U8+将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同时U8+之前单个功能的部门级局限也将被打破,利用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这些功能直接输出到移动端,实现全员应用。 另一方面,双方的打通也会给企业空间带来U8+庞大的客户流量,用友超客的用户规模将迎来一次爆发式增长,进一步加大行业影响力,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化商业平台进程,以及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总的来说,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牵手,将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同时企业空间的产品生态也将更加完善,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完整的服务,让企业业务与社交化紧密结合,拥抱社会化商业。 入口之争,三种势力各自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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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工资修改数据出错U8.51工资修改数据出错
U8.51-工资修改数据出错
自动编号: | 8045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工资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修改数据 |
问题名称: | 工资修改数据出错 | ||
问题现象: | 修改数据比如人员附加信息中的‘身份证号’时,把需要修改的内容用鼠标涂成反白,再敲入内容,就发现被选中的内容并不改变,也不显示修改后的结果 | ||
原因分析: | 输入法和其状态(全角或半角)造成的 | ||
解决方案: | 关闭输入法或重新打开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U8.51库存和存货收发存汇总表数据不对U8.51库存和存货收发存汇总表数据不对
U8.51-库存和存货收发存汇总表数据不对
自动编号: | 14451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 | 关 键 字: | 库存和存货收发存汇总表数据不对 |
问题名称: | 库存和存货收发存汇总表数据不对 | ||
问题现象: | 库存和存货收发存汇总表数据不对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用户选用按发票结转成本,所以库存与存货数据不对。存货生成凭证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比 | ||
新计税办法 | 原计税办法 | 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等有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 ||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 ||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部、国家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 ||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 ||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 ||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 |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 |
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 ||
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 ||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 ||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第二十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 |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 个体户资产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 坏账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允许在5年内平均分摊”,具体期限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及备案。 |
第十七条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新办法对税款收款机没有专门规定,按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区分扣除期限。 | |
第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的分摊和期限,由县级地税机关视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确定,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分摊扣除。 | |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第三十二条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各项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闽地税政二〔1997〕35号。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 新办法明确了比例。 |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弥补亏损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 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 |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 对保险费用的支出,须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才可在税前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一次;个体工商户所重复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期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和备案。 |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 第二十六条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 |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 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 |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 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 ||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缴纳的其他规费”,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规费。可凭省人民政府收费文件的项目及标准给予税前扣除。 |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 |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 ||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 |
第四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 ||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 ||
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消行政审批。 | |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四十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 ||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 ||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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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有个帐套,在前面使用的时候没有问题,以前年次查银行存套日记帐的时候汇率都是固定的为8.26,余额也为8.26可到了5月分的时候余额汇率开始出现错乱,有的时候变成10点多,有的时候变成100点多.不知道怎么回事?在填制凭证时候不要任意更改换算出来的人民币金额,否则将会造成日记帐汇率变动。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

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需要交纳什么税 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需要交纳什么税
根据《部 国家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其他邮政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修改草稿,收(付)款金额自动重新计算勾选有何变化 修改草稿,收(付)款金额自动重新计算勾选有何变化
问题号: | 33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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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1系列 |
软件版本: | T1-商贸宝批发零售版12.0 |
软件模块: | 物流单据 |
问题名称: | 修改草稿,收(付)款金额自动重新计算勾选有何变化 |
问题现象: | 录账配置中,修改草稿,收(付)款金额自动重新计算,勾选与否有何变化?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收(付)款金额自动重新计算 |
解决方案: | 勾选此配置,打开草稿修改后,如果单据尾的账户不为空,单据表尾的收(付)款金额自动取成交金额。不勾选此配置,打开草稿修改后,单据表尾的收(付)款金额仍为草稿中保存的金额。修改细单数据后,此收(付)款金额不变。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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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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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销售订单执行完成后的销售单统计才有辅助单位的数量。同一往来单位的订单可一起选择,不同单位的不行。如果销售订单统计中没有涉及辅助单位的字段就体现辅助单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