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12.1标准版总账报表可以导入到12.1普及版里吗?
2017-11-19 0:0:0 wondialT+12.1标准版总账报表可以导入到12.1普及版里吗?
T+12.1标准版总账报表可以导入到12.1普及版里吗?[]可以直接导入就可以,不需要其他操作是吗?@king易水寒: 不需要心内模板文件类型一样升级工具不让安装,提示不是正式版,不可以安装T系列升级工具,难道一定要去客户那里升级吗?您到社区~更多~工具下载,里面有12.1的升级工具,下载后安装。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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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B入口之争,用友超客企业空间从打通ERP发力To B入口之争,用友超客企业空间从打通ERP发力 继资本市场寒冬来临之后,近一段时间的to B市场再次动作频频,年底本该平静的to B市场,再次被几家热点厂商的大动作搅动。日前,阿里巴巴钉钉发布企业服务共创计划,并联手Uber推出企业出勤,纷享销客也推出to B基金,前两天用友集团旗下互联网公司用友超客也祭出大招,宣布与用友优普U8+打通,推出社交化的U8+云服务产品。这也是移动办公领域首家完成与ERP全面打通的企业。 企业空间已帮助U8+审批、财务等业务应用上云 回头反观今年的to B市场,入口级产品的布局倾向已经逐渐明朗。阿里巴巴钉钉作为从to C跨界到to B的代表,问世之初便很明确的表露出其提供基础平台,纵深应用交给伙伴来做的理念。在伙伴的选择上,钉钉从to B办公相关本土势力突破,首先选择了开放平台生态之后的蓝凌、红圈、Teambition等伙伴;后期逐渐扩大范围,拓展C端伙伴布局市场,近日联手Uber,并推出企业服务共创计划,宣布将与跨界伙伴合作,共同打造“一个更从容的工作方式”。其实,钉钉2.0发布以来的近半年动作频频,充分利用了阿里巴巴的资本、品牌、人脉资源,在高铁、电梯、出租、楼宇打起广告,以及发放虾米音乐、天猫超市、口碑外卖、打车优惠券等福利,而从这些动作中,我们可以看到钉钉与to B市场完全不同的打法,to C套路浓重,伙伴的选择也逐渐开始了联手C端伙伴。 纷享销客作为直接从SaaS、移动化切入to B市场的代表,在今年也奏出不一样的音符。与钉钉类似的高铁、电梯、出租、楼宇广告,而在企业应用的布局上,选择的却不同于钉钉,慧聪、会小二等产业链周边型企业成为其选择,近期更是投资客脉、创立to B基金,从创业者转身投资者,扶植、孵化创业项目,为未来布局。 用友超客作为用友集团旗下第一家独立互联网公司,是to B市场传统龙头势力的互联网化的代表。年中发力,本该是已晚一步的用友超客,此次选择从集团内部切入,联手兄弟公司,从ERP着力,这一动作背后却是直指企业移动化痛点,着实令人眼前一亮,也坐实了工作入口的意图。更进一步,我们也能发现用友超客在企业应用入口上的伙伴倾向:先从内部着力,此次是U8+,下一步或许就是U9、NC等。 从ERP着手,深知企业脉络 与ERP打通的入口级产品,这一概念令人惊艳,惊艳过后,其实也不难理解用友超客此次动作的背后原因。用友超客虽然是用友集团旗下独立的互联网公司,但没有与用友集团在企业级市场近三十年的积累独立开来。先不谈多年沉淀下来的客户、渠道优势,仅说对企业的理解、对企业需求的把握,以及对企业业务的影响力。众所周知,中国信息化发展多年来,ERP已经融入企业的脉络,融入企业的日常运转,用友作为管理软件龙头、中国最大的ERP提供商,同样融入太多企业的管理、业务之中,此为影响力。 其二,对企业的理解以及对企业需求的把握。虽然近些年移动化势头不断升高,移动应用也是不胜枚举,但企业在现今的移动化、互联网化进程中依然面临问题:如果把移动应用视为前端呈现界面,那么,后端ERP数据如何移动化?如何做到前端业务与后端数据一体化协同?重复录入、数据孤岛等问题如何解决?企业需要一款与ERP完全打通的移动应用,来满足企业业务需要。 而ERP是一项很复杂的系统,ERP的集成涉及到数据集成、组织架构集成、流程集成、信息集成, 对企业业务理解不够难以做到各方面的全面整合。用友超客作为用友旗下产品,对企业业务理解自然延续用友,又有ERP的资源,二者结合也顺其自然的发生。 至于选择与用友优普联手的原因,也就明显了。首先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同出与用友集团,二者之前也是同为一体,在整合速度、力度、深度和团队协作上都有着优势。俗话说兄弟好办事,相比外部伙伴或多或少会考虑一些合作之外的利益,同属用友集团,不管是集团政策,还是共同理念,总归目标的一致性要更有保障。 打通后的影响,移动业务升华新境界 据了解,此次两方联合发布的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目前已经实现在移动端向企业管理者及使用者提供覆盖采购、销售、库存、收付、委外、出口、合同、考勤、人事、报销、预算等12类关键业务的U8+实时数据及业务协同服务。后续双方将会在产品上进行深层次的技术对接,将双方各自的功能、服务全面打通,助力企业移动业务升华到新境界。 聚焦到双方打通后的具体价值,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U8+的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能够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而企业U8+将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同时U8+之前单个功能的部门级局限也将被打破,利用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这些功能直接输出到移动端,实现全员应用。 另一方面,双方的打通也会给企业空间带来U8+庞大的客户流量,用友超客的用户规模将迎来一次爆发式增长,进一步加大行业影响力,更有利于推动社会化商业平台进程,以及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总的来说,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牵手,将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同时企业空间的产品生态也将更加完善,能够为企业客户提供更加完整的服务,让企业业务与社交化紧密结合,拥抱社会化商业。 入口之争,三种势力各自布局
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 近日,记者从用友超客了解到,企业空间已经完成与用友优普U8+ERP打通,推出企业空间社交化U8+服务。希望通过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用友优普U8+的应用输出给用户。双方将全面对接,携手推动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企业空间与U8+ERP的集成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用友超客于今年年中成立,发力社交协同与移动CRM,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商业管理模式,企业空间作为全面覆盖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商业平台,在产品功能上延续用友在企业级市场多年的精益求精,在体验上结合互联网特色,同时注重企业需求与痛点,并发现企业在管理、业务整合方面存在一些短板。用友优普U8+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ERP产品,拥有60万中型企业客户。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联手合作,将为中国企业信息化带来新的想象力。 社交化的U8+,移动业务新境界 用友优普 U8+研发团队与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团队紧密合作,顺应时代与客户需求,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该产品具有如下特性: 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实现U8+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 将U8+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 将U8+移动端升级为社交化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 将U8+ ERP从单项功能的部门级应用转变为全员级,实现员工移动化的需求。 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 此次打通之后,在功能上,用友超客已经实现U8+ ERP中单据审批、财务报表、业务报表、请假、薪资查询等ERP应用的集成,后续还会有打卡、考勤、表单等应用。对于U8+用户来说,可以直接从企业空间直接进行相关操作,未来这一便利也将会拓展到U8+和企业空间的所有用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应用都是“可插拔”模式,用户可以自主选配适合自己的应用,不会出现产品臃肿的现象。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交化U8+云服务实现了扁平化沟通、实时化协同、移动化业务、社交化经营,让组织更加智慧、让协作更加高效、让管理更加便捷,企业移动业务得以升华,达到新境界。 构建企业应用入口,内部先行 事实上,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之初,便已确定了企业应用入口的定位,并早已为伙伴集成做了充足的准备。企业空间基于自身的Ybase平台快速开发构建各类社交型SaaS应用与服务,同时通过OPEN API开放接口集成外部应用,能够做到平台上应用的深入整合,保证后台数据的网状协同。 在这样的准备下,企业空间在平台的路上已经取得了斐然的进展,用友集团体系下的嘟嘟通话、微超客、畅捷支付,外部的超客头条、超跑等应用都已经完成与企业空间的整合。此次与U8+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为企业空间的平台之路树立了一项里程碑。 据悉,之所以选择与U8+集成,首先是用友超客考虑到企业客户对于打通ERP数据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ERP已经融入企业管理的血脉之中,但反观企业应用市场,定位于企业应用入口、企业应用平台的产品尚未有一家完成ERP的打通。 其次,U8+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ERP产品,目前面向的60万中大型企业用户,代表了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小企业考虑的是生存,能用即用,大企业因为企业需求,更多会选择私有云部署,而U8客户代表的这类企业是信息化发展最快,也是最能接受新事务的力量。 其三,U8+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产业链协同,拓展企业社交化应用,推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革,与用友超客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联手,也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其四,用友超客和用友优普U8+同属用友集团旗下,内部联手降低整合难度,利于全面的打通。同时,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原本即是一体,两方团队有着非常好的协同和合作基础。 联手U8+,只是用友超客企业应用入口道路上的第一步,未来还将会有更多产品加入进来,用友超客将以完全开放的心态,联手伙伴推进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T+12.0,仓库不允许零库存出库,零售选项勾选了“批量出库”,当门店仓库存不够时,日结后系统还能否自动进行批量出库操作。 T+12.0,仓库不允许零库存出库,零售选项勾选了“批量出库”,当门店仓库存不够时,日结后系统还能否自动进行批量出库操作。[]
不能生成,需要等到库存足够之后,点击零售管理的批量出库。
业务招待费如何管理与核算 业务招待费如何管理与核算 临近年底,企业常常会产生业务招待费用。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开展经营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与应酬支出。 它一般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业务费,主要包括因业务需要发生的礼金、礼品、赞助费及因业务需要赠送的烟、酒等。二是招待费,主要包括因工作关系招待有关人员就餐费、娱乐费用以及因公接待相关单位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等。为了维护财经纪律,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各级各类企业都必须对招待费进行科学控制和正确核算。 遵循成本与配比原则 企业对业务招待费的处理既要遵循的要求,又要按照《法》要求执行。在会计处理方面,不论《企业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准则》要求都是一致的。既然业务招待费是企业的一项支出,就应该根据“实际成本原则”和“配比原则”等会计核算的要求,分别设置不同的进行核算,其中对于在企业管理部门或者产品销售部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应分别通过“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或“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账户核算。而对于固定资产购建活动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则应列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等等。 例如:甲企业为了拓展山东某地市场,特邀山东有关客户一行6人来企业参观并洽谈业务。市场部为了招待山东客人,责成工作人员王志华向业务招待费的承办部门厂部办公室填写了《招待费报销审批表》,注明客人6人,人均消费标准为60元,到指定饭店就餐。事后王华填写《招待费报销单》注明餐费共计600元。部门审计后,签署的意见是“至多报销480元”并加盖了公章。王志华纳闷,为什么不给全部报销?我们是为了销售工作,又不是私人请客,何况,120元又不多?审计部门解释说陪客多了2人。原来是市场部李经理为了既搞好内部团结又联络客户感情,借招待客人的机会把市场部的所有4名工作人员全部带上陪客人一块就餐所致。 核算中应注意三个问题 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涉及到的项目很多,有些项目支出可以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也可以在会议费或者误餐费中列支。因此,在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管理与核算中还应注意划分以下界限。 其一,划清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界限。误餐费是企业职工因工作无法回到家中进餐而得到的补偿。企业发生的误餐费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而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对外拓展业务时发生的吃、喝、用、玩等方面的费用。它的消费主体主要是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因此在实际发生时不用考虑代扣代缴的问题。 其二,划清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界限。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媒体传播的广告性质的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应计入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科目。但相关制度规定,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客户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而不应计入业务宣传费。 其三,还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和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等。这些费用均不得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计入管理费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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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衔接 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性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可以采取冻结人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但在行政强制法中,冻结、扣押和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纳税人的存款或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查封的目的正是避免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而对纳税人财产实施的暂时控制行为,其实质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说,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的规定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为一般法。为了更好地明确上述措施的法律性质,避免因法律用语的不一致而产生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建议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税收保全措施”修改为“税收强制措施”。 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期限为其“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间。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最长期限。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在任何期限内缴纳税款,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而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样并未规定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的财产扣押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实际上将此种情形下扣押的最长期限限定为15日。 然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税收征管法对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实施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是否可以将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目前对这些问题不无疑义。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最长期限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为无效。因此,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对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予以明确。 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应当满足: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2.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3.上述主体逾期仍未缴纳等条件。其中并没有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定条件。这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是否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于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因此,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将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作为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 加收滞纳金的额度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仅规定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并无任何滞纳金加收上限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此产生加收的滞纳金数额远远超出所滞纳税款,导致纳税人无力负担的情形。加收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罚款有所不同。加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以经济利益的剥夺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而非对其不履行义务行为作出惩罚。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条并未规定法律可以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冲突与修正 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修改,原有“偷税罪”的罪名被修改为“逃税罪”,其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修正,并增加了关于补税免责的规定。这一罪名的修改,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行为规则的适用。为此,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与修正案相协调,以保证法律的衔接适用。 “偷税”概念的修正。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的罪名变更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履行规定的纳税义务,而非通常意义上的“以秘密方式窃取”国家财产。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更符合犯罪形态。不仅如此,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仅违反了国家与国民全体就公共物品提供与对价给付的契约,属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更加符合“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为享受公共产品而支付对价的本质特征,更体现我国公共体制下的基本理念。因此,税收征管法应有“逃税”的概念,替代原有的“偷税”。 “逃税”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应当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逃税”行为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的上位概念,因此,“逃税”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至少包含构成“逃税罪”的所有行为。修正案在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时,改变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4种行为方式,而将其简化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一修正一方面使得条文更加简洁,另一方面取消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实施手段的完全列举,仅概括性地规定逃税罪的本质特征,使逃税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更加周延。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表现,这一立法模式会直接导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后,依照新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构成逃税行为。如纳税人以欺骗的手段未进行申报而少缴或不缴税款,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逃税罪。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不申报,只有在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的情况下,才构成偷税。也就是说,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税收征管法意义上的偷税行为。可见,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容易导致税收违法行为不能完全得到追诉。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对“逃税”行为予以规定,以保证其内涵与外延的周延性。 与“补税免责”条款的衔接。与现行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相比,修正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对履行了纳税义务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发生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和“已受行政处罚”这两个要件,才得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必要针对补税免责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应增加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继续追缴税款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亦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其第三十八条则规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如果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不作出行政处罚即进行移送,则纳税人将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已受行政处罚”的要求,而无法通过补税而免责。此外,纳税人是否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将影响纳税人主张“初犯补税免责”。如纳税人第二次实施的逃税行为因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或在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未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将反而不适用“初犯补税免责”的除外规定。因此,为保证与刑法的协调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是否继续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明确予以规定。 应增加视同“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未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对此并无规定,这也将直接影响补税免责条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当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予以规定,即是否仅限于“足额以货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滞纳金”。纳税人愿意但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补缴,采取了其他的替代方式,是否可以视同已补缴税款,也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如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协议并为此提供担保等。 同样,如何认定“已受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并无明确的规定。从当前司法部门的观点来看,“已受行政处罚”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人主观上认可并愿意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客观上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间为5年,如超过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尽管税务机关对已实施超过5年以上的逃税行为的纳税人仍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已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无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客观上已不能主张补税免责。为此,税收征管法可以考虑增加关于视同“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除已过追诉时间的逃税行为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缴纳罚款的协议并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视同“已受行政处罚”。 应增加“补税减或免罚”的规定。税法的执行从根本上说应当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履行,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初犯补税免责的立法意旨相一致,对尚不构成逃税罪的逃税行为,也应当以“补税减轻或免除滞纳金或罚款”,来促使实施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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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再核对下步骤,设置完成后重启电脑:
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MM-dd'。(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
如果修改后还有提示,请修改注册表(操作前对注册表做好备份,以免操作失误。):
1、开始-运行中输入regedit 进入注册表,修改注册表 ,去除以下两个位置的特殊字符 ,并且使键一致(可参照正常机器修改,或者直接更换操作系统)
(1)HKEY_CURRENT_USER\Control Panel\International下的“sShortDate” 'sDate' 中的格式,改为yyyy-MM-dd。
(2)HKEY_USER\.Default\Control Panel\International下的“sShortDate” 'sDate' 中的格式,改为yyyy-MM-dd。
2、把注册表中HKEY_USERS\S-1-5-20\Control Panel\International 位置下的sShortDate的值改为 yyyy/M/d 。
3、磁盘格式需要NTFS。
4、修改注册表:HKEY_USERS\.DEFAULT\Control Panel\International下sShortDate、sLongDate的值,去掉星期dddd。
【方法:先在控制面板里改好 然后复制粘贴到注册表里,而且长短格式都是yyyy-mm-dd,注册表里长日期格式默认没有yyyy-mm-dd 就在短日期格式里先选好然后复制粘贴到长日期里】这些操作我都设置过了,还是无法解决@韦燕冰:那您的系统是否简版的系统,这个提示基本都是系统日期格式的问题。。设置的时候用复制粘贴的方式,不要手工改。也是复制粘贴,无法解决@韦燕冰:这个没有其他的方案了,换个系统或者到其他的电脑上操作。
用友U8.61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U8.61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
U8.61-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
自动编号: | 2817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管理会计--成本管理 | 关 键 字: | 日常操作 |
问题名称: | 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 | ||
问题现象: | 环境:windows2003sp1、sql server2000sp3、861sp1+pb 使用完全分批法,在做成本计算检查和成本计算时报错,报错信息:未找到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成本计算检查被迫终止!请调整数据后再计算。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ytc 您好, 存储过程“Cap_CalAssignOnp_FactTime_861”在安装了新补丁的数据库是存在的,根据你提供的问题说明,应该是数据库脚本补丁未打全造成的问题,建议处理如下: 安装所以正式发布的成本补丁,如还存在该问题,请到自动更新工具里对该数据库执行"立即升级所选数据库"。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对“电商”收税不应搞一刀切(上)对“电商”收税不应搞一刀切(上)
许亮有个舅舅在云南的一个文艺团体工作,他曾经在影视作品中塑造了很多不同风格的角色。前几天,许亮舅舅将他的作品制做了几张光盘寄给了许亮,但不巧家中电脑的光驱坏了,于是,许亮准备到离家不远的电器城买一个DVD机来欣赏这些光盘。
许亮在电器城中转了好几个摊位,看到一般的DVD机都在三、四百元左右,他正在犹豫该买哪一款时,突然听到了一对青年男女的谈话。那个女的说,“这种牌子的DVD机,在这里卖300多,我在淘宝网看到一模一样的机器,才100多块钱。”一句话提醒了许亮。他放弃了在电器城购买DVD机的想法,回家后通过淘宝网,他很快就购买了一台DVD机,才花了100元钱,里面还包括运费。三天以后,一台精致灵巧的DVD机就被快递员送到了许亮的家中。
星期一上班以后,许亮得意洋洋地向李老师讲起了自己的这次购物体会:“我这是第一次从网上购物,没想到既方便又快捷,特别是价格比在电器城里便宜了三分之二,这说明实体店的价格可真够黑的。”
李老师:我不同意你的这种说法,网店的价格便宜我当然认可,但因此就说实体店赚钱太黑也是片面的。你要知道,开一家实体店要租店面、租仓库、雇员工,还要购买固定资产和办公家具以及每月都要支付一定金额的水电费、办公费,这些支出可都属于商品成本呀。而开一家网店,特别是个体小店,由于经营额不大,以上诸多成本可以大大节省,成本低廉再加上薄利多销,就形成了网店商品比起实体店来便宜了许多。
许亮:您这么一解释,我清楚了为什么电子商务的商品价格要比大型超市价格低的原因了。但俗话说:萝卜青菜各有所爱。就拿我家门口的一个小店铺来说吧,它卖得商品总比旁边的大型超市便宜一些,但大多数消费者还是愿意到大商场去购物,因为毕竟大商场信誉好,购物放心。至于网上购物嘛,我周边的许多老年人,他们对网上买东西既不熟悉也不放心,总觉得还是一手钱一手货见到实物买踏实。
李老师:你这么说可是有点落伍了,你知道吗?近年来,随着商品销售方式的多元化,网络购物在我国得以迅速发展。根据阿里巴巴研究中心提供的最新数据,2012年中国网络零售交易额1.2万亿元,约为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这其中,淘宝和天猫2012年的交易总额达到1万亿元,相当于全国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
许亮:真没想到网上购物发展得这么快,我的观念确实落后于时代了。现在,各种销售方式层出不穷,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消费习惯和喜好进行选择,这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情。我干脆来一个对联吧:商家平等竞争、销售手段不断更新;百姓各取所需、尽情享受美好生活。
李老师:你小子还挺会编的。不过,任何事物都不是绝对的,就拿你说的“商家平等竞争”这句话来说吧,目前许多电子商务网站,特别是一些小的电商既不给消费者开发票,也不到税务局进行登记纳税,你认为这能算是平等竞争吗?
许亮:您说得确实有道理,我最近买的DVD机就根本没有见到发票,我想这种小的网店是不会主动给我提供发票的。这样看起来,网店商品便宜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的成本里面没有税金。
李老师:正因为如此,全国政协委员、苏宁云商董事长张近东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电商行业自身存在的假冒泛滥、漏税非税等法律法规监管问题,急需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现有法律管理范畴。他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加强税收监管,在大数据化时代创新征收手段。
许亮:据我所知,除了张近东之外,全国人大代表、湖南商超连锁企业步步高集团董事长王填也提出建议,希望规范电子商业的缴税行为。王填表示,与实体店铺相比,网络购物“不开发票,不上税”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这对实体零售不公平。王填引用一项调查称,目前网络购物开票金额仅30%,70%未缴纳任何税费,仅阿里巴巴网络平台经营的商铺2012年漏缴税、费超过350亿元,全国平台型电商漏税超过1 000亿元。
李老师:也不知道这个数据是哪家调查公司提供的?虽然我们现在无法准确判断电商是否真的有这么大的漏税金额,不过,我也认为这两位著名企业家的话有道理,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凡是发生交易行为的,就应当向国家缴纳税款,接受各职能部门监管。
许亮:是呀,网络销售和实体销售相比,只是实现销售的模式和途径上的差异,因此对于网络销售税收政策上的宽松,客观上造成了网店与实体店的不公平竞争,也与市场经济公平性原则不一致。
李老师:不过,自从张近东发表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建议后,也引起了一些网民的激烈抨击,特别是对于国内电商行业的老大淘宝来说,反响极为强烈。有的媒体甚至指出,张近东这个建议直指淘宝,目的就是打击竞争对手。阿里巴巴集团创始人马云则表示,淘宝卖家的成功并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靠一点点偷税漏税,他们靠创新在生存,他们靠希望在生存,靠不交税的经济不可能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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