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 @戴志中 老师,您好!想问下,我们单位买的财务软件7000元,计入什么科目最合适呢? _0
2017-11-17 0:0:0 wondial#财税实务# @戴志中 老师,您好!想问下,我们单位买的财务软件7000元,计入什么科目最合适呢? _0
#财税实务# @戴志中 老师,您好!想问下,我们单位买的财务软件7000元,计入什么科目最合适呢?[]可作为无形资产核算。--谢谢啦!亲,那请问二级科目是什么?按几年摊销呢?可以直接办公费处理@flora0514906816:二级科目自行设置,最短可按2年摊销。--感谢!!!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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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复利计息?三年期利息可得29502.9元100000*(1+9%)^3=129502.9元减去本金100000,得到29502.9元
按年利率9%复利(利滚利)计算,利息:100000*(1+9%)^3-100000=29502.9 ? 说明:^3为3次方
3+636255856=几就是几。纯利息9000元啊

近几年,各种宫斗剧火爆,《甄嬛传》《芈月传》等等都脍炙人口,许多人经常打趣自己像某个人物,若是在古代能活到第几集。让人不禁想起,会计职场又何尝不是一场宫斗,每天要察言观色,明了领导的内心,就像后宫谁也不敢惹皇后一样。但当你坐上领导位置的时候,盯着你的眼睛就会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取代。就像后宫的嫔妃一样,就算坐上了皇后的位置也要时刻担心有没有人觊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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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2报表的日期过滤条件无效U8.52报表的日期过滤条件无效
U8.52-报表的日期过滤条件无效
自动编号: | 1586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x | 关 键 字: | 日期过滤条件 |
问题名称: | 报表的日期过滤条件无效 | ||
问题现象: | 在销售中的发货收款勾对表中的过滤条件日期无论输入任何日期都会将所有的日期过滤出来 | ||
原因分析: | 设置问题 | ||
解决方案: | 由于用户在自定义项中设置了个叫“开票日期”的自定义项和系统默认的过滤条件中的开票日期一样导致在过滤时候过滤条件无效将该自定义项的名称改成其他的名称就可以了建议用户在设置自定义项时候不要和系统默认的设置的一样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某个存货启用批次和有效期管理,门店POS销售此存货,零售出库单表体没有批次和有效期,本期结账时,提示零售端有未出库的单据,这种情况,结账如何处理呢? 某个存货启用批次和有效期管理,门店POS销售此存货,零售出库单表体没有批次和有效期,本期结账时,提示零售端有未出库的单据,这种情况,结账如何处理呢?[]
您好,零售数据中心通过过滤条件“出库状态为未出库“”查找该期间是否有存在未出库的零售单?@畅捷服务卢金凤:存在未出库的零售单;@lla:手工生单,选择零售管理下的零售批量出库@畅捷服务卢金凤:零售出库单门店销售的时候表体没有批次,但是这个存货已经启用批次和有效期管理了,现在无法批量出库了,如何处理呢?@lla:批次有现存量吗?@畅捷服务卢金凤:客户应用先进先出,去年10月份的零售出库单,到现在还没有结账。@畅捷服务卢金凤:门店销售时没有选择批次,可是后来存货又启用批次和有效期,那么零售出库单怎么才能出库呢?@lla:补录一张去年10月份的其他入库单,再去批量生成零售出库@畅捷服务卢金凤:补其他入库单,我需要输入批次和有效期么?那么输入后,零售出库单可以无批次和有效期出库么?@lla:补其他入库单,相当于是补批次,零售出库的时候自动会带出批号,或者如果批号如果未和计价法联用,可以考虑将现有的库存全部会暂出库,再取消该存货的批次管理,再去批量出库。@畅捷服务卢金凤:您给看一下截图,我补录了其他入库单,还是无法批量出库?@畅捷服务卢金凤:您好,咨询您的问题有回复么?怎么处理呢?

严格把握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劳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 严格把握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劳务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适用条件 不久前,某报发表署名文章,就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如何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从代扣代缴法律依据及如何计算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全面介绍了非居民企业取得咨询服务所得时的业务的处理。 文章在对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上,主要介绍了和的代扣代缴情况,并且通过以提供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进行例举,明确其代扣代缴税款的计算方法。同时全文还就非居民企业的代扣代缴的所得税政策进行了具体介绍。 笔者对于原作者在增值税的代扣代缴情况的介绍上是没有争议的。不过,对于国内企业支付给非居民企业的咨询劳务费,是否直接适用代扣代缴,需要有全面的前提条件的清晰交代。 对于我国居民(包括境内设立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支付或负担的)支付给境外非居民企业的咨询服务费进行代扣代缴,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的规定,其实质就是对非居民企业实行“源泉扣缴”,即在支付环节由境内支付人实行源泉扣缴。 其法律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五章源泉扣缴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而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且部分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尽管源泉扣缴明确,只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才适用源泉扣缴,那么,是否符合此项前提条件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有所得都适用源泉扣缴呢?由于一方面为避免各国人为扩大自己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造成频繁的重复征税,国际经济组织在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范文中对实行预提征税设定了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各国为了使国内税法尽可能与协定相关规定减少冲突,能够与税收协定相协调的则尽可能协调,以减少两套法律在执行过程中矛盾和冲突。为此,国家总局于2009年1月9日发布了国税发[2009]3号《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可见对非居民企业适用源泉扣缴的所得主要集中于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和转让财产所得,一般不适用营业利润。在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营业利润征税上,如果非居民企业是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应视其在我国境内有无设立常设机构为准,设立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营业利润,我国就可以征税,但不适用源泉扣缴办法。如果没有设立常设机构,就不能在我国境内取得营业利润,也就不能征税。只有非协定国的非居民企业,按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境内外所得的认定标准,凡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就可以按我国税定直接征税。 此外?适用源泉扣缴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一)中国境内企业(以下称为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签订与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有关的合同或协议,如果未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日期支付上述所得款项,或者变更或修改合同或协议延期支付,但已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作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上述到期未支付的所得款项,不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是计入相应资产原价或企业筹办费,在该类资产投入使用或开始生产经营后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分年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应在企业计入相关资产的年度纳税申报时就上述所得全额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如果企业在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支付日期之前支付上述所得款项的?应在实际支付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顺便多交代一句,对非居民源泉扣缴在操作中要实施合同备案制度。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部门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文本为外文的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译。 股权转让交易双方均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在依法变更税务登记时,应将股权转让合同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上文中提到,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的代扣代缴问题,在境内企业与非居民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外国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为扣除中国境内的税款(费)后的净所得。 境外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境内提供咨询服务,在何种情况下适用源泉扣缴,代扣代缴,前面已经做了明确,即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或虽然设立机构场所但其取得的所得与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同时其所得主要为股息、利息、特许权适用费、租金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从上面的分析看,咨询服务能够适用代扣代缴的所得项目最接近的所得性质是特许权适用费。咨询服务能否构成特许权适用费,一方面取决于税收协定对特许权适用费的定义。另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9月14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特许权适用费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以中新税收协定为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二条特许权适用费第三款,本条“特许权使用费”一语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专利、专有技术、商标、设计、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也包括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 根据协定定义,只有非居民企业提供包括设计、咨询等符合特许权适用费条款定义范围的服务,才适用源泉扣缴的做法。一般的咨询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也就基本上不适用源泉扣缴规定了。国税函【2009】5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六、下列款项或报酬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应为劳务活动所得:(三)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款项;该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不应是特许权使用费而应为劳务活动所得的情形。因此,非居民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项取得的所得,除少部分符合特许权使用费外,大多数属于提供劳务活动所得。 对于非居民提供咨询服务取得属于劳务所得的范围,凡属于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从我国的视角就是非居民企业),则看其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如果设立机构场所并通过机构场所取得劳务所得,其所得并入常设机构利润征税。没有通过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劳务所得,则不能征税。对于与我国没有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企业,其咨询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并且通过机构场所取得劳务所得的,并入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征税。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劳务所得的,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的其他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按10%预提征税。因此对非居民提供咨询劳务适用预提征税适用范围很窄,同时有许多限制。 对于协定国居民,一项咨询服务本身有无构成常设机构,则根据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范围的规定进行。通常协定中以提供咨询服务的时间长度为判定标准。以中新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三、“常设机构”一语还包括:(二)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雇员或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为同一个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提供的劳务,包括咨询劳务,以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为限。 另外,在非居民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服务的税收征收管理上,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具体事项按该暂行办法执行。

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法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如何缴纳所得税
甲公司和某自然人于2010年成立一家合伙企业,双方约定各按50%的比例分配合伙企业所得。2011年,合伙企业实现会计利润100万元,纳税调整后的所得额为120万元,其中包括对某居民企业的投资收益30万元。2011年,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50万元。甲公司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2006年修订的合伙企业法突破了合伙企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的限制,明确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成为合伙人。合伙企业作为“透明纳税体”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自身并不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合伙企业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人根据分配所得缴纳所得税。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协商决定的比例或出资比例等方式,分配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当年留存所得。因此,2011年所有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为合伙企业纳税调整后的所得120万元,而不仅仅是向合伙人分配的所得50万元,也不是实现的会计利润100万元,甲公司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万元(120×50%)。
甲公司所得额性质的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那么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能否作为免税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就明确,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因此,甲公司从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不能作为投资收益。实际上,合伙企业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所得性质的“上传”,即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所得,其性质与合伙企业取得该项所得的性质应一致。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明确,合伙企业分配给合伙人的所得,均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生产经营所得,也应作为生产经营所得。
那么,甲公司取得合伙企业分配的对外投资收益,能否作为甲公司的投资收益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而这里对某居民企业的直接投资者是合伙企业,因此,合伙企业分配给甲公司的对外投资收益并不能作为甲公司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即甲公司应就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所得缴纳所得税。当然这种处理对法人合伙人显然是不公平的,不利于鼓励法人积极参与到合伙企业。税法将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目的就是为了消除重复征税。企业应注意关注后续政策的调整。
甲公司纳税地点的确定。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该文出台时合伙人还只能是自然人。而新税法下的法人所得税制,要求法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汇总纳税,因此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是不应该在合伙企业实际经营管理地单独纳税的。那么是否应将法人合伙人分配的所得汇总纳税呢?这样处理则是将合伙企业视为甲公司的分支机构,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合伙人并不能直接对合伙企业的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当然也不应将其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进行汇总纳税,所以目前这方面的政策尚待明确。笔者认为,对此应按照国税函〔2009〕221号文件的规定,将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作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取得的所得,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既照顾到了合伙企业所在地的税收利益,也与自然人合伙人纳税地点的选择一致。

东莞市石碣宏亮电子有限公司电话号码公司名称: 东莞市石碣宏亮电子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cnc绕线机 环型绕线机 音圈绕线机 电感绕线机 变压器含浸机 变压器烤箱 绕线机、绞线机 公司简介: 东莞市石碣宏亮电子有限公司是一家集生产加工、经销批发的私营独资企业,cnc绕线机、环型绕线机、音圈绕线机、电感绕线机、变压器含浸机、变压器烤箱是东莞市石碣宏亮电子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东莞市石碣宏亮电子有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新城区玉兰街16号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罗炳雄先生 手机: 13538573949 电话号码: 0769-8601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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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年结账
一、操作流程:
1、先做数据备份
2、新建年度帐
3、结转上年数据
二、具体步骤:
1、数据备份: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admin 密码为空→确定→账套→备份→选择要备份的账套→确定→选择备份路径→完成备份
2、新建年度帐(以2016年结转到2017年为例):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001-年度2016-确定-年度帐-建立-2017年年度帐-确定-关闭系统管理
3、结转上年数据:
系统管理-系统-注册-用户名是您自己的名字如demo密码demo-选择帐套-年度2017-确定-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总账系统结转-选择结转方式-明细方式-错误结转科目为0说明结转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