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2019-4-23 8:0:0 wondial融资活动的现金流量
用友财务软件现金流量表设置方法如下:
①增加现金流量项目:依次点击“基础设置”-“财务”-“项目目录”,打开项目档案,如下图:
点击“增加”,选择“现金流量项目”,再点击“完成”,提示“预制完毕”,点击“确定”
提示:预置完毕,如下图:
②退出项目档案,依次点击“基础设置”-“财务”-“会计科目”, 点上面的“编辑”菜单,如下图:
T3、T6与U8指定科目位置不同,以下为T6/T3指定科目位置:
以下为U8指定科目位置:
打开指定科目后,在指定科目对话框中,选择“现金流量科目”,把待选科目中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科目,指定到到右侧的已选科目,如下图:
现金流量科目指定完毕,如下图:
在填制凭证的时候,涉及到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科目时会弹出现金流量表,如下图:
在现金流量表对话框中,点击“增加”,然后在“项目编码”的下面点击小放大镜,在参照中选择对应的现金流量项目,输入金额,如下图:
选择完成后,点击“保存”即可,如下图:
③进入财务报表→选择现金流量表,生成步骤同资产负债表,用友软件中现金流量表没有预置公式,客户先要定义好公式。 如下图: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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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T+审批流,客户家审批流分几种情况,如果我现在做的单据没有符合条件的审批流,软件会怎么处理。执行不下去吗? T+审批流,客户家审批流分几种情况,如果我现在做的单据没有符合条件的审批流,软件会怎么处理。执行不下去吗?[]
不符合条件的是否有设置否流程。
会导致执行不下去。
需要设置终审条件。
U8.51登陆不到服务器U8.51登陆不到服务器
U8.51-登陆不到服务器
自动编号: | 9191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所有 | 关 键 字: | 登陆不到服务器 |
问题名称: | 登陆不到服务器 | ||
问题现象: | 客户端无法登陆服务器 | ||
原因分析: | IP没有正确配置 | ||
解决方案: | 正确配置IP,网关,和服务器保持在一个网段里,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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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在哪儿设置呀?
用友U8.61销售普通发票任务页号打印错误U8.61销售普通发票任务页号打印错误
U8.61-销售普通发票任务页号打印错误
自动编号: | 17228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供应链--销售管理 | 关 键 字: | 打印错误 |
问题名称: | 销售普通发票任务页号打印错误 | ||
问题现象: | 举例说明:该张普通发票表体数据有两个仓库的存货,按仓库分单打印,一库三张,二库两张,该发票共五张,页眉设置为任务号(即:共%J页第%j页),页眉应该打印为一库3-1、3-2、3-3,二库2-1、2-2,实际打为一库5-1、5-2、5-3,二库5-4、5-5。 | ||
原因分析: | 质量问题 | ||
解决方案: | 通过补丁861\通版\补丁\PrintControl.ocx(修改时间是2006年2月9日, 18:44:49)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T3 财务通普及版10.8 二级会计科目名称最大长度为40个字符,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增加长度呢,有没有哪个补丁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T3 财务通普及版10.8 二级会计科目名称最大长度为40个字符,有没有什么办法可以增加长度呢,有没有哪个补丁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这个不能的,改了会出现数据问题@服务社区刘明新:那也没有相关的补丁打上可以增加字长的吗?现在是会计科目名称长度超过了40个字符了。之前的帐是在U8这个版本做的,会计科目名称就能填超过40个字符的。您好想修改字符想要达到什么效果 您说下 也许有变通方式给您@ltt1472090514:不能改的,您想做什么呢?正常的话一个科目没有那么多字吧如果您需要把二级科目设置成客户名字的话 建议您直接勾选客户核算就可以了@丁博霄:就是增加会计科目名称这一栏的最大字符长度嘛,现在主要是我的这个二级会计科目的名称太长了,超过40个字符的部分就填不进去了。请问您这个科目名称 如果您是房地产建筑业 要写楼房号的话 建议您直接勾选 项目核算设置项目就可以了@ltt1472090514:可以设置项目核算进行处理,就像楼上说的@丁博霄:是银行存款,有银行网点的名称和银行帐号加起来就超过长度限制了- - -- ------您可以100201中国银行10020101某路分行1002010101账号 请在编码设置那里科目设置需要的级别科目@丁博霄:[/强]@服务社区刘明新[/握手]
用友u8怎么导出卡片账
一、用友软件中总账、明细账、科目汇总、日记账、科目余额表等输出EXCEL方法:
用友软件设计了“输出”功能,当您进行账簿查询、报表查询等功能时,屏幕上方有一个“输出”按钮,选择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保存的文件名,在保存类型中选择“excel文件”,然后点击确定。这样您就可以得到一个从财务软件中输出的excel文件。
二、批量导出:明细账中有“批量”按钮可以批量输出成excel
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支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涉税政策解析
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会使用外单位的人员,即劳务派遣工为本单位提供劳务,在支付劳务派遣工费用时,会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以及代扣个人所得税问题,以下就实务中经常遇到的相关问题做一简要分析。
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可否作为本单位工资费用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这里特别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因此,劳务派遣工具有非技术性、临时性、工资金额的非固定性(可随行就市)的特点。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工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税基。
根据《劳务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有支付给劳务派遣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义务,如每月支付给劳务派遣工一定金额的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如果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由用人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上述费用,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这一矛盾有待有关部门出台新的文件加以明确。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由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如何扣缴个税
如果用工单位发放了劳务派遣人员加班费、奖金或福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稽便函[2008]115号)第三条第(九)项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规定,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应由支付方用工单位代扣代缴该人此笔所得的个人所得税。
适用税目问题。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虽然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没有雇佣关系,但也不属于劳务派遣工个人独立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适合当时背景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该文件规定按工资、薪金所得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该文件并不适用目前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的处理。而稽便函[2008]115号文件也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奖金、中餐补助、节假日的加菜费等福利,从本质上说还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所得税。因此,对派遣制人员的加班费等收入究竟适用何税目,也需要相关部门出台相应文件加以明确。
注意政策规定的差异和衔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规定,进行所得税预缴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时是依据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三个因素,这里的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这里是职工的概念,并未限定是否包含劳务派遣工,因此,企业可通过劳务派遣工的人数来人为调解该项因素,进而调解分摊比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做了如下的限定,即“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也就是说,这里职工人数是包含劳务派遣工的。由此,想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读:与旧申报表对比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解读:与旧申报表对比分析 前两天抽空花了两个多小时把新发的41张新申报表和填表说明粗略的翻看了一下。总体感觉新表对于机关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在看的过程中发现,表格中有些术语的概念比较模糊,必须要对照填表说明才能知道准确含义,这些细节需要大家关注,这些就不详细说了但是,根据以往经验,总局在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很多在实践中执行有颇多争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会通过申报表的填报规则给予明细,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税企争议。这里,就从这个角度写一下总局最新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究竟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也算对新申报表学习的一点心得。 一、 尽量按照口径填表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虽然我们在企业所得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的计算是用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但是,无论是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设计思路都是一致的,即申报表是通过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和调减得到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是基于这个目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都将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收入剔除(对应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也将视同销售成本剔除)。这样就保证了主表(A100000)第13行前的数字尽量和会计保持一致,这样便于后期税务机关利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风险比对,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导致比对风险异常。因此,这一调整实际体现了总局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即申报表不是简单用来报税的,他实际为税务机关开展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来源。基于这个目的,申报表设计时应该尽量考虑为后期税务机关开展风险比对提供更加高效、明晰的信息。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填报调整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并最终在《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反映。 二、 视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虽然我们对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规则进行了变更,但是视同销售业务的填报规则设计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某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该产品的成本是100,市场售价是150。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业务宣传费 125.5 贷:存货 100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25.5 对于这笔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因此,我在进行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应该将150填报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中,100填入该表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中。但是,你既然视同销售了,我此时税收上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就不再是会计核算的125.5,而是175.5。但是,这个数字我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中是无法填报的。因为该表说明规定第一行只能填纳税人按会计核算计入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这个问题在用于捐赠、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视同销售中都存在。我们认为,申报表不能去否定政策的合理执行。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按照125.5计算出来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与按照申报表计算出来的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并附说明解决。 三、 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 在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已经明确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就是纳税人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由于将视同销售收入剔除在收入明细表之外,也就是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中不含视同销售收入了。那问题是视同销售收入能否再作为他们的扣除依据呢?通过分析《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销售(营业)收入的填表说明,都是写的按税定可以扣除的金额,特别是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填表说明中写的是“填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且在表内、表间关系中,该行并不和主表(A100000)第1行有关联关系。因此,虽然视同销售收入从主表第1行剔除了,但是企业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填报的计算扣除依据的收入仍然是包含视同销售收入的。 四、 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视同销售问题 对于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一直是有争议的。因为,在新的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并没有企业将财产用于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大家一般认为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我们认为这是企业一种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照第25条企业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但是,我们看到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专门有一行即第8行用于填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第18行用于填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因此,新申报表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是,严格意义来讲,这个设计是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因为,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的,是用来实现或明细法律既有的规则的,你不能通过申报表创设出新的法律规则。如果你认为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是非货币资产交换(不管是否合理),在申报表设计上你应该在第2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下面新增一行“其中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他的附属行,这样从形式上还基本能过得去。但是,如果把“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并列,实际你就承认我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既然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企业用财产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你这里申报表突然把他加上了岂不是额外创设新的税收规则吗,这个就违背了上位法。因此,这里申报表设计有欠妥的地方。 五、房地产企业按预计毛利率交税是否可以扣除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按照预计毛利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扣除其实际缴纳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有些税务机关给扣除,有些税务机关又不给扣除。这个问题,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在该表第22-25行的计算中,申报表和填表说明都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可以扣除的。 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完工前的预售收入也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但是,要注意,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于设计思路基本是根据会计来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会计作为预收账款,新申报表就不会把他放到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中(《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而是直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1行计算税调整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行中。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依据时要自行把这部分收入加上计算。但后期房地产完工产品确认收入了,如果这部分收入是属于前期预售款结转的,这部分收入就不能再作为三费计算依据。这些是需要靠人工判断填写的,表格并没有通过设计规则来强制。 七、房地产企业产品完工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新申报表,房地产企业只有在产品完工,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时才会在申报表上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因此,《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只是把其当期完工产品确认收入中对应的以前按照预计毛利率确认的毛利额和当时实际发生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回。因此,企业完工产品会计确认收入后,正常填报主表(A100000)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土地增值税没有清算,在会计确认收入,按照会计谨慎原则预提的土地增值税进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不能扣除的。但从填报说明上看,主表(A100000)第3行要求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科目填报。此时,纳税人需要将这部分土地增值税在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通过纳税调增解决。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税收上房地产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标准和是不一致的。如果企业已经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3个需要确认完工产品收入的条件,但是会计上还不符合没有确认收入的,如何进行填报则是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这里前后差异就更加复杂了。 八、企业用性资金用于研发的支出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用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在文件中并没有说明,也是在附件的表格中说要扣除财政补助部分。但是,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纳税人取得财政性资金,如果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则用这部分收入发生的研发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交税了,则这部分研发支出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即使取得财政性资金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已经完税了。但用这部分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也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加计扣除。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且第12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等于10-11。因此,这里扣除的只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的部分。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没有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而是作为征税收入交税了。这部分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支出,则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九、免税项目亏损能否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问题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大量的项目式优惠。企业免税项目有所得可以免税。但如果免税项目有亏损,能否用应税项目所得去弥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但是,如何计算出免税项目的亏损,申报表如何实现,这个在原先的申报表中都是不明确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现在,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中明确纳税人必须将免税项目的收入、成本、相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和纳税调整额单独列出来,单独计算第6列项目所得额。但是,哪些是免税项目需要分摊的期间费用,是所有的都要分摊,还是部分分摊。另外,如果分摊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这部分免税项目分摊的费用,需要按照项目的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吗,否则为什么加上一列“纳税调整额”,但这样是否过于复杂。更为关键的是,该表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中写了:本行<0,填写负数。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就是纳税调增了。因此,这实际明确了如果企业免税项目亏损是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去弥补的,需要纳税调增。但是,根据填表说明来看: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换句话说,企业如果有多个免税项目,这个填表规则实际明确的这样一个政策,就是企业如果有多个免税项目,应该首先将不同免税项目的盈利和亏损进行相互弥补,如果不同免税项目最终有所得,享受免税。如果不同免税项目盈亏互抵后最终是亏损,该亏损就不能用当年应税项目所得来弥补。 但这里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由于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此时,如果区内享受优惠的机构又亏损,能否用区外25%的所得弥补呢,还是要单独计算呢?从新申报表设计来看,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不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中。从填表说明来看,如果区内亏损,这里我就填0不享受优惠,不需要填写负数,即区内亏损可用区外所得弥补。 十、政府补贴申报表填报问题 申报表实际中,有些信息会在多张表中体现。比如政府补助,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9行反映,一部分又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且这两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且这个填报方法还是基于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 十一、投资损失的填报问题 和第十条一样,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写的是企业各项投资盈利和亏损合计后的数额。而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第8列是“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这个差异的调整要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同时,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12行投资损失的税会差异也要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为了避免投资损失税会差异在两处填报两处重复调整,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这张表只能填入税收上计算时所得的投资转让行为。税收上计算时亏损的投资行为应该只填报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 十二、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的填报 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既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有,也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有。实际上,非货币资产交换,如果会计和税法一致,都做销售处理,就填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只有会计不走销售,税法做销售的,才填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不能重复填报。 十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填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既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有,也在《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实际上,《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主要是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的优惠。如果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只要在《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如果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和税法都确认收益,则两张表都不填。如果会计不确认收益,但税法确认收益,且不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只填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 十四、分期收款销售填表问题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一次确认收入,但税法是分期确认收入的。因此,申报表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5行中进行了调整。但是,和视同销售一样,你税收上既要对分期销售的收入在税收和会计上的差异进行调整,也要对分期销售的成本在税收和会计上的差异进行调整。而现在的申报表只反映了对收入差异的调整,没有反映对成本确认差异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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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残疾人取得房屋租赁收入能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项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于减征照顾的范围。因此,残疾人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不能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