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常见的账务处理
2016-4-16 0:0:0 wondial预收账款常见的账务处理
预收账款常见的账务处理1、收到预收账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收到剩余货款: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3、预收账款不多的企业,将预收款项记入“应收账款”贷方
收到预付款项: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收到剩余货款: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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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化校园向智慧校园的转变,智慧后勤应运而生。顾名思义,智慧后勤就是将后勤业务细分、重组、整合和共享,形成可支撑互动服务和响应的系统平台。
博纳德公司从事后勤软件产品研发已超过十年,为学校、政府、企业、军队等提供后勤管理平台的搭建。目前已包含,餐饮管理系统、报修管理系统、宿舍管理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物业管理系统等15个子系统。
财政拨款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税务局认为其不是全额拨款不能免。现探矿厂的拨款是先拨给装备中心,再转给探矿厂,这样还能免土地使用税吗? _0财政拨款单位免征土地使用税,税务局认为其不是全额拨款不能免。现探矿厂的拨款是先拨给装备中心,再转给探矿厂,这样还能免土地使用税吗?[]
如果税局说您单位不符合免征条件那也没办法了......
U8.50系统备份报“路径失败”U8.50系统备份报“路径失败”
U8.50-系统备份报“路径失败”
自动编号: | 18432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系统环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x | 关 键 字: | 系统备份 |
问题名称: | 系统备份报“路径失败” | ||
问题现象: | 在备份时,出现备份不上,路径不对 | ||
原因分析: | 客户的temp文件被删除 | ||
解决方案: | 重新建立temp文件,备份 ok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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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按老项目简易计税,分包的异地预缴的流程和总包是一样的吗?应预缴税额怎么算呢? 请问按老项目简易计税,分包的异地预缴的流程和总包是一样的吗?应预缴税额怎么算呢?[]
基本上一致,总包的可以预缴的金额可以凭分包的相关资料扣除,分包的预缴税额=分包额/1.03*3%
总包预缴税=总包金额-分包金额)/1.03*3%[/可爱]@李淑梅:好哒~请问被挂靠方要挂靠方交6.39%的税,那么6.39%是怎么算来的呢?我在其他问题中已经回了,原营业税时综合税率是5.39%,[/疑问]@李淑梅:额,不太理解[/委屈]你找张以前的完税凭证,简单算下,就知道了[/快哭了]@李淑梅:姐姐,我是毕业生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你也知道建筑公司以前交营业税帐还挺乱的,现在营改增了,更乱了什么都不清楚,我刚来都没有个能带我的人,问问题也没人清楚,我才得在这上面请教大家,我就知道增值税是3%,还有其他税的税率是怎么加起来成6.39%的真是不理解
你好请问下T+12.0专业版里面可以做暂估吗?客户是商贸公司销售了商品后确定不了最终价格,到最后结算时候才能确定价格,有的已核销,这个业务如何做? 你好请问下T+12.0专业版里面可以做暂估吗?客户是商贸公司销售了商品后确定不了最终价格,到最后结算时候才能确定价格,有的已核销,这个业务如何做?[]
您好,专业版有暂估业务。当货物入库时,先录个暂估价,到发票来时(进货单立账),则根据入库单生成进货单,录入真正的价格即可。@畅捷服务吕利:您好,客户是做销售,以销货单立帐吗?先做哪个单据做暂估了,然后在怎么做,涉及情况有时好几个月才能结算,客户多,商品多。只有采购才有暂估,销售是没有的,先发货,则先销售出库单,开票后,再由销售出库单生成销货单即可。@畅捷服务吕利:那客户是这种情况销售了都确定不了销售价格怎么变通处理做这种业务了?先发货,则先销售出库单,开票后,再由销售出库单生成销货单,销货单上填真正的价格可。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分析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出明确规定,但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是否应该同时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固定资产是否应保留净残值等会计问题并未明确,实务中也因此出现混乱。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最好进行会计处理
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作为税务规定,仅可依据进行涉税处理,但如果仅是进行税务处理,就必须对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进行会计处理,工作量及繁琐程度将远大于同步进行的会计处理。事实上,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种情形的固定资产要能够“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前提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而“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这似乎又是会计处理的要求,而且进行会计处理后将不存在会计税务差异,但问题是这又将使得企业违反了会计准则或制度。
为此,从方便和降低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最好同步进行“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但不管是仅进行涉税处理,还是同步进行会计处理,企业都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明确说明。
商业促销方式之纳税筹划商业促销方式之纳税筹划
【摘要】:本文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通过一个例子计算了四种商业促销方式下不同的税负及税后利润,并就纳税筹划中存在的争议做了深入探讨,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一、案例介绍
北京某综合商场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各种商品,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采取查账征收方式,企业所得税税率2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分别为7%和3%。为吸引顾客,2012年末商场准备采取促销方式进行销售。
公司财务经理认为有四种促销方式可供选择:①采取商业折扣(或折扣销售)方式,让利20%(打八折),即:原价为100元的商品,按80元销售,开票价为80元;②返还20%的购物券,即按原价销售,但返还20%的购物券;③按原价销售,但返还20%的现金;④加量不加价的组合销售方式,即按原价销售,返还20%的商品。
为便于筹划,假设该商场每销售原价100元的商品,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工资和其他费用为6元,销售利润率为30%,该商场当月销售了原价为20 000元(含税价)的商品。为遵循纳税筹划的全面性原则,该商场尽量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对该商场来说,选择哪种促销方式最有利呢?
通2005可否向U8平滑升级过度?通2005可否向U8平滑升级过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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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固定资产损失税前列支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哪些固定资产损失税前列支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问题:哪些固定资产损失税前列支需要进行专项申报?
解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对比
新旧个体工商户计税办法对比 | ||
新计税办法 | 原计税办法 | 说明 |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等有收法律、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为适应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实行查帐征收的需要,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第二条凡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户,均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 ||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 ||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部、国家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六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 ||
第二章 计税基本规定 | ||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第三条个体户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 |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 第四条个体户的收入总额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 |
第五条个体户的各项收入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 | ||
第九条 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 第六条成本、费用是指个体户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 |
第十条 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 第七条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是指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等直接材料和发生的商品进价成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折旧费、修理费、水电费、差旅费、租赁费(不包括租赁费)、低值易耗品等以及支付给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工资。 | |
第八条销售费用是指个体户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广告费、展览费、销售服务费用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 ||
第九条管理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管理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劳动保险费、咨询费、诉讼费、费、土地使用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无法收回的帐款(坏帐损失)、业务招待费、缴纳的税金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 ||
第十条财务费用是指个体户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中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 ||
第十一条 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 第二十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准予扣除。 | |
第十二条 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 第十一条个体户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和出售的净损失,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公益救济性捐赠,赔偿金、违约金等。 第二十四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净损失,由个体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 个体户资产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七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帐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帐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上述已予扣除的帐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应直接作收入处理。 | 坏账损失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
第十三条 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 ||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 第十六条个体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低值易耗品,允许在5年内平均分摊”,具体期限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后执行,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及备案。 |
第十七条个体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二至五年内分期扣除。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新办法对税款收款机没有专门规定,按低值易耗品与固定资产区分扣除期限。 | |
第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分期扣除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 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修理费用的分摊和期限,由县级地税机关视个体户的经营规模和承受能力确定,并报地(市)局备案。-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按权责发生制计算分摊扣除。 | |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 第三十二条个体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包括: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的支出,对外的支出; (二)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 (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及各种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四)各种赞助支出;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分配给投资者的股利; (七)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八)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支出; (九)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其他支出。 | “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罚款”,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以的滞纳金、罚款,以及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后,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各项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闽地税政二〔1997〕35号。 |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 第三十一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 新办法明确了比例。 |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第二十八条个体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弥补亏损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 第十二条上述各项直接支出、间接费用和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营业外支出准予扣除的项目和标准,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确定。 | |
第三章 扣除项目及标准 | ||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 第十三条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和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业主的工资不得扣除。 | |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 第十八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 对保险费用的支出,须报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查核实后才可在税前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并报地(市)局备案。各类保险费用只允许扣除一次;个体工商户所重复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得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期所得,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税。-闽地税政二〔1997〕35号,新办法取消审批和备案。 |
第二十三条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 ||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 第二十六条个体户用于与取得固定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应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不得作为费用扣除。 | |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 第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 |
第二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 第二十五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折合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 |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 ||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 第二十九条个体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其提供合法凭证或单据,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其收入总额5‰以内据实扣除。 | 业务招待费取消行政审批,改为申报扣除。 |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 ||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 第二十一条个体户按规定缴纳的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 “缴纳的其他规费”,是指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规费。可凭省人民政府收费文件的项目及标准给予税前扣除。 |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 第二十二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 |
第三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 ||
第三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 ||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 ||
第三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三十条个体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 ||
第三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 第二十三条个体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以及购置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他设备,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 |
第四章 附 则 | ||
第三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器具等为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按以下方式计价: (一)购入的,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实物投资的,按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帐面原价减去改扩建工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扩建增加的支出计价; (五)盘盈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估完全价值计价; (六)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租赁费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 ||
第三十五条下列固定资产允许计提折旧:房屋和建筑物;在用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各种工器具;季节性停用和修理停用的设备,以及以经营方式租出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 ||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按固定资产原价的5%确定。 | ||
第三十七条个体户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允许扣除。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不短于以下规定年限内,可根据不同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执行: (一)房屋、建筑物,为二十年; (二)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十年; (三)电子设备和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五年。 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如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简易或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房屋和建筑物,以及技术更新变化快等原因,可由个体户提出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取消行政审批。 | |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计算提取。 按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5%(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按工作量法的固定资产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里程(每工作小时)折旧额=总行驶里程(总工作小时) | ||
第三十九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备的物资为存货,包括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 、产成品等。存货应按实际成本计价。领用或发出存货的核算,原则上采用加权平均法。 | ||
第四十条个体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为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按照取得的实际成本为准。具体是: (一)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二)购入的无形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为原价;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据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确定原价; 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的计价应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确认。 | ||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 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 ||
第四十条 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 ||
第四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 ||
第四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7年3月26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 |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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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
摘要:地区,电算化审计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文章分析7会计电算化发展对审计造成的影响,列举了电算化审计的内容,提出了建立和完善我国电算化审计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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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电算化的普及,提高了会计数据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从深度和广度上扩展了会计数据,但对审计工作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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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浅议电算化会计中若干会计方法
一、电算会计中借贷记账法是否不适用
在借贷记账法中,“借”既可以表示增,也可以表示减,而“贷”既可以表示减,也可以表示增,卢卡?帕乔利提出的复式借贷簿记方法之所以几百年来一直为人们所推崇,正是因为其“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锱铢必较、泾渭分明的科学原理。尽管我国会计实务也曾一段时间对增减记账法和收付记账法情有独钟,但最终仍达成共识,采用了国际上通用的借贷记账法。有人以会计软件常以正、负号分别替代借、贷符号为由,企图说服人们相信这一记账法已经难以胜任新形势。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借、贷符号在数据库中不采用“借”和“贷”加以表示,也并不表明借贷记账法就可放弃。不可否认,在将借贷记账凭证的发生额登录到总账之后,对于登账后所结计的期末余额往往以正数表示借方余额,而以负数表示贷方余额,甚至在借贷库文件中只设一个金额字段,在该字段中分别以正负号表示借贷方。但所有这些标记都没能改变“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规则,其实质仍然是借贷记账法。这里的正、负号与增减记账法的增减符号的属性风马牛不相及。
从长远来看,随着原始凭证的逐步电子化,记账凭证的自动生成势在必行,届时,何种记账方法使自动生成更可行,当然要根据其科学性而定。智能软件的设计凭借的是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思维与推断,而经过了数百年磨练的借贷记账法,无疑是未来智能专家设计会计软件的最佳选择。当然,一味否定增减记账法的科学性也是错误的。在计算机之中,当采用增减记账法填制记账凭证之后,我们完全可以编写一段简短的程序将其转换为借贷记账法下的相应记账凭证。其转换的主要依据是各该科目的记账符号与所属科目类别。以从银行提取现金为例,在增减记账法下,增记“现金”,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和银行存款都是资产类科目,对资产类科目,其增加就转换为“借”,其减少就转换为“贷”。依此,也可将借贷记账法下的凭证转换为增减法下的凭证。
二、“反结账、反记账、取消审核”的可行性
至今,尚有不少会计核算软件设置“取消审核”、“反记账”、“反结账”的功能。在实际工作中,这些设置的确给会计人员的会计处理带来许多方便,尽管许多学者对此提出异议,但不少实务工作者却对其依依不舍。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在计算机特定的工作环境中,反记账的作用不可替代。其理由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大量错误的记账凭证,如果不施行反记账的做法,则将导致账簿中存在大量无用的冗余信息,影响对会计信息的使用。
所谓电算化会计中“反记账”,事实上也就是将一批原先已经登录到账簿上的发生额从各该账户再予以扣减,使各该账簿恢复至该批凭证登账之前账簿的发生额和余额状态。毋庸置疑,没有人会赞同手工会计下采用“反记账”。对手工的账簿记录,为了保证其有案可稽,当其发生错误时,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同时,对两种出错情况的更正应当分别加以严格处理:一是登记账簿时所发生的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记账凭证出错而导致账簿记录发生差错时而发生。一般采用两种方式进行相应的修改:一是红字冲销法,二是补充更正法。这些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所强调的一点,那就是对出错之处必需留有修改的痕迹。
在电算会计之中,记账错误和记账凭证填制错误仍然在所难免。虽然红线注销法在电算会计中难以操作,但对出错的电子数据,却不能不留下修改的痕迹。解决的办法只有一个,保留错误电子数据,另作更改的记账凭证,并据以登录账簿,换言之,要将正与误两张凭证同存于会计档案之中,同时,其所登录的正与误两处账簿记录并存于同一账簿之中。《会计核算软件基本功能规范》第十八条也作出与上相同的规定:“发现已经输入并审核通过或者登账的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可以采用红字冲销法或者补充凭证法进行更正;记账凭证输入时,红字可用‘-’号或者其他标记表示”。
由上可见,不管是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对出错的修改均强调留有痕迹。事实上,电算化会计中,由于电子数据的修改在技术上可不留痕迹,因而更需要对留有痕迹予以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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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份好账套,这种情况只能强制删除了,请备份好账套之后,停止数据库服务和T3产品服务,自动备份服务;然后删除T3安装路径以及C盘下ufcomsql文件夹,然后使用360清除无用注册表,最后重启电脑即可; -
用友T3-业务通“报价是否含税”起什么作用
用友T3-业务通“报价是否含税”起什么作用 用友T3-业务通“报价是否含税”起什么作用
帐套选项中的“报价是否含税”起什么作用。在业务通产品中可以设置6中销售价格带出方案,而根据价格带出方案带出的价格含税单价还是不含税单价,是由此选项控制的。也就是说当“报价是否含税”选项选中时,带出的价格会填写在单据的含税单价位置,反之则填写在“单价”位置。另外,输入的整单折扣金额,如果报价含税则按表体存货原币含税金额的比例分摊到各存货,反之则按不含税金额比例分摊各存货。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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