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办加油站要注册公司吗
2018-3-20 0:0:0 wondial村办加油站要注册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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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T3用友通购销存用户,我在结看度帐时,结转上年数据没法结转,请问怎么回事?能否提供步骤?谢谢 你好,我是T3用友通购销存用户,我在结看度帐时,结转上年数据没法结转,请问怎么回事?能否提供步骤?谢谢[]
您好,首先做好各个模块的月结,备份。账套主管登录系统管理建立16年年度帐,打上软件补丁,分别对两个年度帐执行脚本。然后系统管理登录16年年度帐,结转上年数据,先结转其他模块,最后结转总账模块。
摘 要:经过筛选,伯纳德选择了与用友iUAP Mobile合作,联手针对智慧后勤移动校园应用产品拓展至全国高校及大中专院校,为广大师生和后勤服务管理者提供快捷优质产品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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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存货结转后数据不对U8.51存货结转后数据不对
U8.51-存货结转后数据不对
自动编号: | 18215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存货核算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16 | 关 键 字: | 存货结转后数据不对 |
问题名称: | 存货结转后数据不对 | ||
问题现象: | 用户做04年结转到05年后,有部分存货只有金额没有数量和单价(例如010101),有部分存货金额正确但数量错误(例如010701),有些存货金额为负数。 | ||
原因分析: | 由于先进先出的计价方式,以前版本的结转方式和8.51的结转方式不同,以前存货明细账按照汇总后的结存结转,辅助计价表按照入库单结存明细结转,导致辅助计价表的2004年的期初和存货明细账的2004年的期初对不上,所以升级后,按照辅助计价表和存货明细账关联结转时,2004年期初没有出完库的部分无法结转到2005年,导致错误。 | ||
解决方案: | 请针对2004年度数据库根据存货明细账修改辅助计价表的期初记录的关联字段,使其可以结转,然后使用最新的结转补丁,重新结转即可。而对于重新结转后仍有的结转数量为0金额不为0的记录,是系统根据出库和入库的一些差异所生成的金额调整记录。 update ia_subsidiary set id=-autoid where cvoutype='34' and id is null delete from ia_valuationass where iiquantity is null and ioquantity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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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是投资还是借贷要仔细研判 信托计划是投资还是借贷要仔细研判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A由两个法人企业B和C各出资1000万元共同成立。2008年底,该开发企业取得了一块商品房开发建设用地,2010年开始开发建设。 2013年6月,主管机关在2012年专项评估工作中,发现该企业在开发成本中列支的财务费用金额较大。虽然该开发项目仍在建造过程中,对评估期间的企业所得税征收不产生影响(未完工程按预售收入和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征收),但出于职业敏感,评估人员仍然要求该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作为日常征管资料收集存档备查。 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其中一份《合作开发协议》引起了评估人员的重点关注。 该企业在2010年的开发建设中,由于资金短缺,该开发企业的两个股东B和C与某信托公司达成了一项信托投资计划,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将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专项用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投资。信托计划规模为4亿元,其中优先级规模2亿元,由信托公司向社会合格的投资者募集;次级规模2亿元,由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两个股东B和C各认购1亿元。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公司以2亿元的信托资金受让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法人股东B和C各持有的49.5%的股权,合计持有99%的股权,B和C各持有0.5%,三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2亿元扣除信托费用后用于增加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金。 信托计划期限为18个月,到期时,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两个股东B和C享有回购股权的选择权,但在回购时,B和C应支付股权受让溢价款3600万元。 2012年底,信托计划到期时,股东B和C选择了股权回购,与信托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但支付的股权溢价款3600万元在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的开发成本——财务费用中列支。 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交换初步评估意见时,评估人员认为:就整个合作开发协议执行过程来看,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资金借贷关系,因此该笔股权交易所涉及支付的3600万元股权回购溢价款,不应在开发企业列支,应由股东企业B和C自己承担,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而房地产开发企业A认为:该合作开发协议名为股权投资,实为借贷关系,只是变了一个方式而已,要求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同企业的处理,否则,不仅影响企业所得税问题,而且还会涉及土地问题,企业的负担可想而知。 法理分析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即大家常说的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信托计划,则是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 近年来,由于国家进一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金融企业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支持规模、力度等方面都在减小,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短缺,不得不另辟蹊径选择其他的融资渠道,而信托筹资就是其中之一。 信托公司属广义上的金融机构,但其与各类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相比,不管是金融政策、经营范围等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具有独立的特殊性。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划利用信托资金时,不得不认真考虑其中的税收问题。本例中所支付的3600万元股权转让溢价款,是否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中列支值得探讨。 首先,从规范信托的法律来看,信托公司开展的信托计划,其实质就是一项投资计划。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 上述规定,明确了信托计划是由合格的投资者投资组成,风险和收益并存并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信托公司被取消了经营负债业务的资格,即没有吸收负债性质的信托存款发放贷款的业务。 其次,从信托计划实际操作过程来看,也是一种投资行为。 从信托计划实施来讲,信托计划所募集的资金用于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股权投资和增加注册资本及资本公积,且信托收益通过股权交易的溢价取得。在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不管是股权受让还是股权处置,信托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的两个股东B和C都签订了股权投资协议。在信托计划实施过程中,每一次股权的变动,信托公司与该房地产公司的两个股东B和C都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履行了股权交易法定程序和手续。 再次,按照最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判定,也不属于该公告所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 混合性投资业务需要具备5个条件,其中两个是: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在上述案例中,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信托公司采取的是股权回购溢价的形式取得回报,而不是被投资企业直接支付利息。在实施信托计划期限内,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设立董事会,其中信托公司指派两人作为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董事和监事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信托公司实施的信托计划就是一项投资计划,而信托计划的收益应通过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分配实现。如果信托公司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来获取信托收益,其收益的支付方应该是受让股权方。因此,本案例支付的3600万元股权溢价款应由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两个股东B和C承担,否则,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所支付的3600万元,按照企业所得的有关规定,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在税收上应作纳税调整。 建议 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调控,信托资金进入房地产市场将逐渐成为趋势,由于信托资金进入的方式不同,其涉及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面对这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出台具体明确的规定,以解决基层税务部门的征管难题和税企之间的分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分析及应对策略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背景及前瞻
1、背景分析
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1)避免产生重复征税 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等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2009年,我国对增值税进行改革,允许企业缴纳增值税时抵扣其购进项目所含增值税,相关企业税负有效降低,但这项改革主要涉及制造业,服务业仍然征收营业税。
然而,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不存在抵扣,也就不可避免会产生重复征税问题。从国际经验来看,绝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都是对货物和劳务共同征收增值税,可以说,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方向,有利于税制完善。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业税是比较便于征收的税种,但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只要有流转环节就要征税,流转环节越多,重复征税现象越严重,这不利于分工细化。增值税替代营业税,允许抵扣,将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有利于减轻企业税负。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2)促进服务业发展 有利经济结构转型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随着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的逐步开展,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也将逐步改为征收增值税。相关专家也表示,这次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会促进相关行业发展。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专家指出,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不利于服务业发展。另一方面,企业外购服务所含营业税无法得到抵扣,企业更愿意自行提供所需服务而非外购服务,不利于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中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深化增值税改革无疑也会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快经济结构转型。
(3)对财政收入影响不大 推向全国仍有问题待解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
2、上海试点情况分析
来自上海财税部门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上海共有14.2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比年初增加了2.4万户。与营业税税制相比,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负约56亿元。
经调查发现,“营改增”的积极效应远远不止于减税,其大大提升了上海现代服务业的能级,促进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融合发展。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成为“稳增长、调结构”的有力推手。
(1)“波及效应”彰显以“减法”来稳增长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作为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营改增”有力地配合了上海的“稳增长”步调。
由于实施“营改增”后,试点企业开出的增值税发票可被下游企业用于进项抵扣,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场竞争力。也就是说,减量后面蕴藏着不小的增量。
统计显示,今年上半年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加快拓展市场,本市客户数同比增长7.2%,外省市客户数同比增长11.6%,境外客户数同比增长3.4%。境外合同金额同比增长30.2%,试点企业吸纳就业人数同比增长8.9%。
对于部分物流企业反映的“加负”问题,实际上也是给下游制造业创造了更大减税空间。北芳物流集团高级物流师龚慧珍介绍,税改前公司征收3%的营业税,改革后征收11%的增值税,而下游制造业从收取7%的运输业发票改变为收取11%的增值税发票,增加了4个百分点的抵扣税额,相应减少税负。“营改增”试点改革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普遍下降。试点一般纳税人开给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抵扣税额新增93.3亿元,使其税负因抵扣增加而相应下降。
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周振华指出,“营改增”的重大意义在于其波及效应:一方面,企业自身的业务链条越长,波及效应越大,企业越得益;另一方面,“营改增”试点范围越大,覆盖的行业越广,波及效应越大,企业也会从中得益。
(2)促服务业态创新 以“加法”提升产业能级
专家表示,“营改增”实现了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转换,打通了连接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从制度上解决了货物与劳务税制不统一和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为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创造了有利的税制环境。
在增值税体系下,服务业企业如果更新设备,可以作为进项纳入抵扣范围。央企中国海运集团子公司中海发展近期公布的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企业应交税费为1.94亿元,同比下滑473%。原因就是上海实施“营改增”后,中海发展在报告期内建造船舶产生大额未抵扣进项税挂账导致。在当前新船价格大幅下滑的背景下,航运企业如果借机调整船队结构,无疑能够提高长远的市场竞争力。
上海华谊集团财务总监常清告诉记者,“营改增”使得服务企业要动脑筋,不做简单的资源消耗型的低端服务业,而要做装备型、集成化、信息化的高端服务。
统计显示,在目前上海的“营改增”试点中,新增企业为1.29万户,新办企业为1.1万户,主要集中在文化创意、鉴证咨询及研发和技术服务等新兴业态。今年上半年在房地产行业负增长的情况下,上海第三产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3%,占全市生产总值的60.4%,比去年同期提高2.6个百分点。
(3)破除税制瓶颈 以“乘法”增强资源配置能力
随着税制瓶颈的破除,跨国公司落户上海的意愿明显增强,对提高上海的全球资源配置能力起到了可喜的“乘法”效应。今年上半年,在世界经济增速放缓的情况下,上海新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27家、投资性公司13家、研发中心14家,总部聚集效应进一步显现。
毕马威中国税务合伙人王军分析,许多跨国公司在上海设立区域总部,把IT、财务、人事和研发等功能集中到上海。但在原来的税制下,由于总部跟分公司之间仍需独立核算,都必须缴纳营业税,且不能抵扣,这样整个集团的税负会高。“营改增”后,上海总部开具增值税发票可供抵扣,上海总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提升。
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是上汽集团与通用汽车共同投资的从事汽车设计和研发的企业。“营改增”试点后,企业调整经营方式,选择对所有的境内收入缴纳增值税,上半年境内研发服务收入增长17%。其中,企业向上海通用提供研发服务,增加其抵扣税额。企业表示,虽然自身税收金额有所上升,但泛亚作为汽车产业链的中间环节,实现了集团税负下降,确保了集团整体利益。
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蒋卓庆表示,“营改增”在改革设计上体现了我国税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在改革导向上推动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结构调整,在改革实践上激发了企业创新发展服务业的热情。随着“营改增”改革的试点地区和试点行业范围不断扩大,其“稳增长、调结构和提功能”的效应还将进一步显现。
3、2012年及未来扩围态势分析
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根据《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的有关规定,试点地区包括 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北京市应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应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应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
试点地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适用下列试点税收政策文件:
(一)《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五)《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称《试点若干政策通知》,财税〔2011〕13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东莞顺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电话号码公司名称: 东莞顺创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封箱机和开箱机;钣金件 公司简介: 本公司主要经营封箱机和开箱机,钣金件等。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欢迎惠顾! 地址: 广东东莞长安 电子邮件: 联系人: 吴竹霞 手机: 13652559144. 电话号码: 0769-8155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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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特殊退货行为的增值税财税处理一项特殊退货行为的增值税财税处理
A重工机械公司以20万元销售一台挖掘机给B公司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B公司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于是,与A公司协商,将挖掘机退还A公司。由于挖掘机已使用过,A公司同意B公司退回已支付的货款16万元,其余货款4万元为挖掘机使用费的补偿。这种特殊的退货行为,A公司、B公司该如何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该业务正常销售下,销售方、采购方的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A公司发出货物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
2.B公司购进货物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 17.09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2.91
贷:银行存款 20。
该业务退货状态下,销售方、采购方的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收回货物处理
借:银行存款 -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09
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 -2.91
营业外收入 4。
2.B公司退回货物的处理
借:固定资产 -17.09
营业外支出 4
贷:银行存款 -16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1。
该业务正常销售与退货状态下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一致,纳税人纠结之处在于采购方另外负担了4万元的使用费补偿。这4万元应取得何种发票?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该案例中,货物已经退回,A公司所有权并未转移,收取的4万元已经不再属于销售货物所收取的补偿,不应缴纳增值税,也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营业税相关法规规定,租赁业,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该案例中,A公司尽管没有与B公司约定将货物转让B公司使用一定时间,但形成的事实具备了租赁性质。因此,A公司应开具4万元“服务业”发票给B公司。A公司应按照4万元计算缴纳营业税。
A公司收到退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因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购进货物退出或者折让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