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工资管理管理岗位怎么晋级
2018-3-25 0:0:0 wondial绩效工资管理管理岗位怎么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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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信息
软件名称:用友账簿打印工具
支持版本:U8、T3、T6
软件介绍:
此款工具针对用友软件设计,免去以往年度账打印的繁琐程序和设置,一次性设置打印格式,打印方向,账簿样式等个性化参数,在将数据导出, 同时可以生成目录页码,总账、封皮,一键打印,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
本工具支持双面打印,方便、快捷、美观。还可导出电子表格,制作电子账簿,可以在目录和账页间跳转,十分灵活,相当于一个随身的账套,不受软件环境,随时可查询账套数据。
4月1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决定设立河北雄安新区。新华社将这一决策称之为“千年大计,国家大事”。
党中央就此提出的7项重点任务坚决贯彻落实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意在疏解非首都功能,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在雄安新区建设的过程中,离不开会计的支撑,会计服务行业大有可为。
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 向企业互联网化市场进军,两年前的用友是一个“保守派”,王文京并未把公司所有业务一次性抛入汹涌澎湃的互联网激流中,而是选择用一小部分业务去试水,这可能也是大型集团公司必须要走的路线。所谓“船小好调头”,“开大船”的策略是首要确保整个航线的安全和平稳。 如果说,主打中小企业市场的畅捷通,是用友企业互联网化的第一块“试验田”;那么致力于中大型企业业务的用友NC,是用友一直保留到最后的“王牌”。而当用友NCV6.5即将高调亮相,整装待发,代表着用友的“大部队”开始全力挺近企业互联化市场。 转向轻量化, NCV6.5“让大象也能跳舞” 了解用友的人都知道,NC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推出的高端ERP产品,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企业机构庞大,业务种类繁多,对信息系统要求高,企业互联网化转型起步较晚。但如果集团型企业一旦转型成功,创造的社会价值也非常惊人。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用友网络将在2015年年底推出NCV6.5版本,该产品无论是从性能还是从技术创新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总体的设计理念是让集团信息化应用走向“轻量化”。 那么,新版NC到底有哪些创新点?用友网络NCV6.5平台产品总监李惠苹,用“技术重构”四个字来整体概括用友NC的最新变化。NCV6.5嵌入了美观易用的客户端,更多应用转为了轻量化、整合了社交化,更多地融入了互联网应用体验。 具体而言,NCV6.5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 NCV6.5以人、财、物、客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应用为核心,与移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最新技术进行集成。秉承过去精华,新版NC仍然主打平台化战略,基于开放的iUAP互联网平台构建。新技术的引入带来了丰富的应用创新,比如共享服务、数字营销、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这些新模式;移动应用加速推进,比如移动HR、微招聘、掌上协同、智慧资产管理、项目现场管理等;包括前台、中台、后台架构的电商平台也支持了B2B应用的完善。 第二、以混合云模式支撑大型企业的互联网化转型。为了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NCV6.5可支持用户ERP应用的混合云部署。用友内部已经对很多应用进行了对接,包括用友惠商云,畅捷支付、UAP IM等。NCV6.5可将企业关键业务应用分别部署在公有云和私有云上,既保证了企业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又满足了企业应用的灵活性需求。 第三,加入社交化元素。我们都知道,NC已经足够复杂和沉重,所以NCV6.5的技术突破和创新点是在前端,而社交可以让企业的应用变得轻量化,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为此,NCV6.5融合了工作圈、有信、电话会议等应用。比如, NCV6.5集成了有信以后,就让NC具备了IM的所有功能。首先,有信与NC企业通讯录打通,让用户可以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与互动,包括企业员工、领导、供应链伙伴和客户等。用户可以直接用网络的方式发语音、文字、图片,还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另外,NC打通了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上的所有数据,用户还可以在基于单据的业务流转中发起讨论,类似于企业业务中基于一个单据的群聊,这等于企业把非结构化的数据和结构化的单据数据进行了关联。NCV6.5一改过去冷冰冰的单线、命令式系统架构,让系统变得更人性,更温暖,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像进入一个社交网站一样,愉快工作,高效协同。 第四、提升系统对大并发、高效运维能力的支持。集团型企业向互联网企业转型,安全和稳健是第一位。从底层的网络到上层的数据库,以及所有前后端的关键应用,NCV6.5全部做了安全和性能测试。为了给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运维服务,新版NC还配套推出了互联网化运维服务产品:NC运维云管家、iSM服务台、在线咨询系统,与用友客户服务云平台连接,构成了全新的客户服务体系。借助这一体系,NC的运维服务变传统的被动响应模式为主动服务模式,同时提供了知识库和服务社区,方便客户自助与他助,构建客户服务新生态。 NCV6.5可以更好地满足千亿级企业应用效率的要求,是大型企业快速实现互联网化转型的利器。NCV6.5的研发历时近3年实现了NC发展的重大跨越,代表着用友NC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决心和力度。 梳理NCV6.5背后的故事,近20年的厚积薄发 我们都知道,NC1.0于1998年推出,发展到后来的NC2.0、NC3.0、NC5.0等,NC与中国集团型企业并肩走了近20年。如今,NC的业务已经涵盖到集中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人力资源、商业智能等全面应用,拥有金融、烟草、电力、传媒、出版、医药、电子、大型连锁流通等二十多个专业化的行业解决方案。要问谁最懂集团型用户业务,NC曾经的辉煌依然在闪烁,但当企业互联网化时代来临,NC开始重新审视自己,进行了自我革命式的改变。 2014年,NC开启了6.5版本的研发征程。以财务共享产品研发为例:2014年12月,NCV6.5首先解决的是费用共享问题,建立共享平台。在这一阶段,要实现网上报账(即原来的网上报销+费用管理)共享服务,在即将开发的共享服务任务作业平台,实现按需定义共享服务委托关系、岗位结构、作业派单分配等。另外,还要具有OEM影像伙伴的服务能力,支持网报领域产品的单据都可以扫描影像和(双屏)查看影像 。最重要的是,全方位提升客户的协同能力,包括开发门户的协同,建立报账人门户、审批人门户等,支持支持手机拍照制单,实现“NCV6.5共享服务系统+NC5总账”集成。 2015年8月底,NCV6.5财务共享产品进入第二阶段, NCV6.5不仅实现应收、应付、资金、固资共享,还可以建立“影像管理”独立领域,实现可方便与第三方影像伙伴集成,具备完整电子档案管理能力。共享服务中心绩效分析、更广义业务的共享或异构系统集成,也都能轻松实现。 在2015年11月NCV6.5推出前,共享服务专版的水平产品集成测试已经完成,正式推向用户。 财务共享产品的研发,才只是NCV6.5的冰山一角,对于整个版本的研发,用友到底动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我们可想而知。 所以, NCV6.5绝对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的呕心沥血之作。当企业互联网化进程加速,NC必将为集团型客户的业务创新带来蝴蝶效应。
用友U8数据库安装MSDE2000报msd...文件正在使用U8数据库安装MSDE2000报msd...文件正在使用
U8数据库-安装MSDE2000报msd...文件正在使用
自动编号: | 12758 | 产品版本: | U8数据库 |
产品模块: | MSDE2000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win98操作系统 | 关 键 字: | 安装 |
问题名称: | 安装MSDE2000报msd...文件正在使用 | ||
问题现象: | 安装MSDE2000报msd...文件正在使用 | ||
原因分析: | 使用问题 | ||
解决方案: | Win98操作系统。在运行里输入msconfig命令,把启用里的进程结束,安装成功。(适用win98操作系统安装软件)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61删除了首页中的登录模块U8.61删除了首页中的登录模块
U8.61-删除了首页中的登录模块
自动编号: | 16272 | 产品版本: | U8.61 |
产品模块: | 办公自动化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OA模块 | 关 键 字: | 登录模块 |
问题名称: | 删除了首页中的登录模块 | ||
问题现象: | 在首页界面配置的时候,不小心删除了首页中的登录模块,现在无法登录。 | ||
原因分析: | 误删除!! | ||
解决方案: | 请运行以下脚本来解决登陆模块消失的问题 USE UFPortal set IDENTITY_INSERT [UFPortal].[dbo].[rb_Modules] on INSERT INTO [UFPortal].[dbo].[rb_Modules] ([ModuleID], [TabID], [ModuleDefID], [ModuleOrder], [PaneName], [ModuleTitle],CacheTime) VALUES(10239, 1,65, 1,'leftpane', '门户登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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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升级账套出错:升级超时,线程超时,请重新登录再次升级@服务社区刘佳佳 @服务社区刘小艳
- 做材料出库单时,无法更改里面的明细,有修改的办法吗。
- 这个在哪儿设置呀?
客户原来的服务器端是WIN7 64位旗舰版,现在换成了WIN7 32位的旗舰版,恢复备份之后,客户端能正常访问,没有问题,但是服务器端登陆上去后,打开时有报错,如下图,会不会是关64位的事,但是客户端又正常登陆,没有报错。 客户原来的服务器端是WIN7 64位旗舰版,现在换成了WIN7 32位的旗舰版,恢复备份之后,客户端能正常访问,没有问题,但是服务器端登陆上去后,打开时有报错,如下图,会不会是关64位的事,但是客户端又正常登陆,没有报错。
急急急,谢谢是T3财务部门有问题,出纳部分主机也没有问题您好!检查一下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如果有特殊字符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计算机名称重启电脑再登录;还有检查系统日期格式是否符合下面的要求:短日期格式:yyyy-MM-dd,长日期格式:yyyy'年'M'月'd'日'。(检查方法:点击”开始菜单“-”控制面板“,依次找到”时钟、语言和区域“-”设置时间和日期“-”更改日期和时间“-”更改日历设置“-”日历设置“-【日期】页签中进行查看和修改。)是T3财务部分有问题,出纳部分主机也没有问题此提示一般都是系统问题。按照上述方法检测试试。
总账查询-科目-银行存款 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 BOF或EOF有一个是真,或者当前的记录已被删除,所需的操作要求一个当前的记录。--根据总部工程师的办法,对当前账套降级,成功,升级失败。提示如图,应该怎么解决 总账查询-科目-银行存款 提示运行时错误,3021 BOF或EOF有一个是真,或者当前的记录已被删除,所需的操作要求一个当前的记录。根据总部工程师的办法,对当前账套降级,成功,升级失败。提示如图,应该怎么解决
电脑名称是不是有特殊字符这个情况一般要修改数据库,将数据表gl_blreq中的cf_name字段的长度改为50,或者请您的服务商去修改应该怎那么改?@畅捷服务孙志强:应该怎么改?去数据库中修改数据表@畅捷服务孙志强:数据库命令是什么?如果您会数据库操作,在执行语句前请做好备份,您可以在数据库中执行以下语句:
update ufdata_001_2016..gl_blreq set cf_name='初次购买设备和支付维护费,抵扣的进项税额' where id=14@畅捷服务孙志强:已经弄好了好的,棒棒哒
a6如何新建帐套
用友T6/U8新建帐套:
在电脑开始菜单--程序--用友ERP-U8里
1、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帐套--建立--根据提示逐步填写直至完成。
2、建完账后在系统管理--权限--用户里,给本帐套增加用户。
3、增加完后,从开始--程序--用友ERP-U8--企业门户登录。
直销增值税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直销增值税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
目前,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的增值税制度,对于一般类型的企业比较合理,但对于直销企业却不尽合理。因为直销企业的销售额并非是企业全部销售的真实数字,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直接返还给直销从业人员的奖金。
以安利公司为例,安利营业代表每销售一件产品就可获得该产品定价的20%(税前)作为“顾客服务报酬”。此外,从扣除20%后的净营业额中,他们还可以获得3%—21%不等的佣金。另外,营业主任、经理还有“市场开拓经费”,即该主任或经理培训辅导的营业代表们销售总额的9%。由于这些奖金直接与产品销售挂钩,并涵盖在安利公司销售额之内,因此,从理论上看,直销企业的真实销售额应该是,销售额的账面数字扣除直销人员奖金或者是部分奖金以后的余额。但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明确说明。
实际上,具体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直销企业和税务部门协商解决。
这种影响还不仅仅局限于直销企业,还有成千上万从事直销的经销商队伍。增值税的实质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个环节的增值额征税。对于一般类型的销售商来说,由于商品进销有差价,这一计征方式当然合理。但是,对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而言,如果机械地以销项减去进项计算,从表面上看似乎存在不合理之处,但实质上并非如此:一般类型的经销商主要通过将购进商品提高价格出售获取收入;而直销企业的经销商虽然是将货物原价售出,但直销企业发给经销商的如上所述的各种奖金实际上相当于降低了经销商进货的价格,而且大部分经销商的销售行为实质就是零售。因此,直销企业的经销商也应视同商品零售环节缴纳增值税。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同样没有明确说明,从而造成了部分安利经销商的误解。
为此,最根本的措施就是要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直销的规定。具体而言:一是要明确直销企业中销售额的确定,允许直销企业计算销项税额时在销售额中剔除正常支付给经销商的各项奖金。所谓正常支付就是要符合《直销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奖金比例不得超过销售额的30%、团队计酬不予扣除等。二是要明确从事直销的经销商,如果达到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增值税如何计算。如销售额的确定、可以抵扣的范围和扣除标准以及从直销企业获得的奖金如何从进项中扣除等。
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讲究 了解一下企业所得税预缴有哪些讲究 南京地税梳理了预缴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企业所得税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预缴 近日?部门在对一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2014年6月完成一股权变更手续并取得收入600万元?但企业在2季度申报时?未将该笔收入计入季度收入总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原来该企业财务人员考虑到下半年将无大笔收入产生,若将600万元收入在2季度计算预缴,那么企业2季度税负较重,同时年终汇算清缴时会出现应交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情况。因此将该笔收入在年度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税款,税务人员指出这样的处理是不正确的。 根据《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由于上述企业事前并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其他预缴方式,因此应按季度的实际利润额,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 而年度汇缴清缴时,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小于已预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抵减以后年度税款。 总、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有章法 江宁某市政混凝土集团公司这几年随着市场向周边的辐射,先后在省内外设立了16家分公司,财务经理钟先生为了集团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问题常常搞不清在哪申报,为此经常到税务局讨教。 像钟先生遇到的情况具有一定普遍性。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50%部分,在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就地申报预缴。总机构应将本期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比例,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并及时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应在每月或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就其分摊的所得税额就地申报预缴。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这里最关键的是分支机构仅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以下的分支机构不实行就地预缴,应纳入二级分支机构管理。 未过户房屋销售收入在所得税预缴时需确认收入 近日,栖霞地税的税务人员在风险应对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显示该单位2014年度二季度将一栋自有房产对外销售,并签订正式的销售合同,房屋售价为3400万元,买方已支付了3000万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2014年7月企业所得税预缴时该公司对该项收入未进行申报,理由是企业财务人员认为应当等到产权过户后才需要确认收入并预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税务人员解释,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4、以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因此,对于该公司自有房产的处置,二季度虽未过户,即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上未发生改变,但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只要符合上述通知中的收入确认条件,应作为财产转让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的应入总额。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 用友T3用友通系统重装后,没有账套备份,如何恢复账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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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新旧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对比表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会协[2008]73号) | 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管理,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规范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惩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本办法所称的会员,是指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即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第三条 中注协实施惩戒,应当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保障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得到贯彻执行。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给予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四条 会员对中注协实施的惩戒,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对惩戒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二章 惩戒的种类与适用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给予惩戒的种类有: | 第五条 中注协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 |
(一)训诫; | (一)训诫; |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 (二)通报批评; |
(三)公开谴责。 | (三)公开谴责。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六条 中注协认为会员的违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业惩戒: | 第七条 会员具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行业惩戒: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有关规定的; | (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三)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四)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五)应当给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八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会员在执业过程中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九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在职业活动中,违反诚信原则; | |
(一)由于经济利益、自我评价、关联关系和外界压力等因素导致违反独立性要求的; | (二)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
(三)在作出职业判断、发表专业意见时,违反客观和公正原则; | |
(四)未能按照有关规定获取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 | |
(五)在承接业务和提供专业服务时,缺乏适当的专业胜任能力,没有保持应有的关注、勤勉尽责; | |
(三)泄漏客户商业秘密或利用客户商业秘密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六)违反保密原则,泄露职业活动中获知的涉密信息; |
(四)泄漏执业中获取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为自身或他人谋取利益的; | |
(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损害职业声誉; | |
(八)向公众传递信息以及推介自己和工作时,夸大宣传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贬低或无根据地比较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未能诚实、实事求是,损害职业形象; | |
(九)在提供专业服务时,违反职业道德守则有关收费的相关规定; | |
(十)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 | |
(二)宣称自己具有事实上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经验或资质的; | |
(五)对客户或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强迫、欺诈、利诱的; | |
(六)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鉴证服务的; | |
(七)在接任审计业务时蓄意侵害前任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 | |
(八)明示或暗示有能力影响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 | |
(九)利用与司法机关、监管机构或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 |
(十)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回扣,或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的; | |
(十一)以低于成本的收费承揽业务的; | |
(十二)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会员声誉的。 | |
前款所称自我评价,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 |
(一)鉴证小组成员曾是鉴证客户的董事、经理、其他关键管理人员或能够对鉴证业务产生直接重大影响的员工; | |
(二)为鉴证客户提供直接影响鉴证业务对象的其他服务; | |
(三)为鉴证客户编制属于鉴证业务对象的数据或其他记录。 |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条 会员违反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一)未以应有的职业谨慎计划和执行审计业务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二)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审计结论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三)因过失出具不恰当审计报告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四)未按规定编制、归整和保存审计工作底稿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五)隐瞒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六)与客户通同作弊,故意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会员执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未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的,参照前款给予惩戒。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一条 会员违反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的; | (一)未按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的; |
(二)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 | (二)未按规定制定遵循相关职业道德要求的政策和程序的; |
(三)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三)未合理保证事务所恰当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 |
(四)未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恰当报告的; | (四)未合理保证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包括签字注册会计师)按照职业道德守则、业务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业务并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的; |
(五)未要求对上市公司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五)未按要求对上市实体审计业务和其他规定的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按时将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业务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六)未使项目组在出具业务报告后及时完成最终业务档案的归整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业务工作底稿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七)未制定监控政策和程序对与质量控制制度相关的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进行监控的。 |
第十二条 会员在执业中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相应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
第十三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质量检查和调查的,给予行业内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 | 第十二条 会员阻挠或拒绝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和调查的,不配合检查工作的,不按时提供相关检查资料的,拒绝确认检查意见及沟通事项等情况的,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惩戒: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一)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二)在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三)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 |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惩戒: |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惩戒: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二)主动报告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三)主动配合查处其违规行为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四)自觉纠正违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三章 惩戒的实施机构和惩戒的回避 |
第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惩戒委员会。 | 第十五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惩戒委员会。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惩戒委员会负责对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实施惩戒。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十六条 中注协惩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 | (一)受理投诉和相关部门移送的会员相关案件; |
(二)负责违规行为的调查; | (二)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调查; |
(三)负责组织、召集惩戒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惩戒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惩戒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惩戒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十八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十七条 惩戒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投诉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于惩戒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惩戒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惩戒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四章 惩戒的程序和决定 |
第二十条 对于中注协直接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 第十八条 对于中注协查处的违规行为,由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检查或调查后,向惩戒委员会提交检查或调查报告。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第十九条 惩戒委员会在作出惩戒决定前,应向当事人发送拟惩戒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初步认定的违规事实、拟作出的惩戒种类、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当事人可在收到告知书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惩戒委员会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理由;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权利,不影响作出惩戒决定。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在提交书面的陈述和申辩材料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惩戒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惩戒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惩戒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惩戒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惩戒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条 惩戒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一)确认会员有本办法规定违规行为的,作出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情节轻微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二)确认会员违规事实不成立,或虽然违规但情节轻微的,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应当予以惩戒的,作出撤销案件或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一条 惩戒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惩戒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惩戒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四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二十二条 惩戒决定通过后,惩戒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惩戒决定书。惩戒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被惩戒会员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被惩戒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事实和证据; | (二)事实和证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三)惩戒结论和依据;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惩戒决定的日期。 |
第二十五条 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三条 惩戒决定由中注协要求受到惩戒的会员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三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惩戒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惩戒决定生效后,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五章 惩戒的申诉机构和申诉的回避 |
第二十六条 中注协设立申诉委员会。 | 第二十四条 中注协理事会下设申诉与维权委员会。 |
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不服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而提出的申诉。 |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负责受理会员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的申诉。 |
第二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第二十五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注协秘书处,其职责是: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一)负责受理会员提出的申诉;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二)负责申诉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复查和核实; |
(三)负责组织、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 (三)负责提请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 |
(四)负责申诉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四)负责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相关文书的制作、送达、整理归档; |
(五)负责办理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五)负责办理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第二十六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前款规定适用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
第二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于申诉会议开始时按多数票原则投票决定;申诉委员会其他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委员在收到回避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六章 申诉的程序和决定 |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作出的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提起申诉,提交书面申诉材料。当事人提起申诉的,不影响惩戒决定的执行。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申诉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委员会应当采纳。 | 在申诉被受理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向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作口头陈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到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询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第二十八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一)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二)原惩戒决定主要事实认定清楚,次要事实认定不清或不成立的,补正原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三)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依据错误,或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撤销原惩戒决定,重新作出惩戒决定;原惩戒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撤销原惩戒决定,作出不予惩戒的决定。 |
第三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二十九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作出申诉审议决定。会议至少应由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申诉审议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通过。 |
第三十三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第三十条 申诉审议决定通过后,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以中注协的名义制作申诉审议决定书。申诉审议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一)申诉人是个人会员的,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注册会计师证书号码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申诉人是团体会员的,写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以及主任会计师姓名;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二)申诉请求和理由; |
(三)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三)申诉与维权委员会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四)申诉审议结论和依据;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五)作出申诉审议决定的日期。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一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两个月内作出申诉审议决定。 |
第三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三十二条 申诉与维权委员会的申诉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改变原惩戒决定的自申诉审议决定送达之日起生效。维持原惩戒决定的,原惩戒决定的生效日不变。 |
第三十三条 维持原惩戒决定的,申诉人应承担在申诉过程中发生的与其申诉相关的费用,包括专家论证、召开申诉与维权委员会会议等相关费用。 | |
第三十四条 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要求申诉人或其代理人上门领取、直接送达、邮寄等方式送达。申诉审议决定由中注协秘书处负责执行。 | |
第七章 附则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六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第三十五条 会员的违规行为及最终惩戒决定,应当记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系统。 |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直接采用本办法,也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惩戒办法。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被投诉、被立案调查、被惩戒的会员。 |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5日起施行。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