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网中级会计报名怎么登陆不了
2018-2-19 0:0:0 wondial北京会计网中级会计报名怎么登陆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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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期间损益结转时,提示“检查到还有损益类科目没有定义本年利润科目” 用友T3期间损益结转时,提示“检查到还有损益类科目没有定义本年利润科目”
期间损益结转时,提示“检查到还有损益类科目没有定义本年利润科目”,可以通过期间损益结转旁边的放大镜查看,结转时是否将这些科目一并结转?某些新增的损益科目未定义为本年利润科目。
方法一、出现此提示时,点击“同步结转”,意即结转时包括未定义的科目。
方法二、1.总账—期末—转账定义—期间损益,点击“本年利润科目”右边的放大镜按钮,选中“本年利润”科目。
2.再检查一下“利润科目编码”“利润科目名称”是否全部显示。未显示的科目可以在“利润科目编码”处手工输入本年利润科目编码,或者双击此处,出现放大镜按钮后,点击放大镜,选中本年利润科目。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维护用友T3、用友T3软件、用友T3报价、用友T3价格。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近几年,各种宫斗剧火爆,《甄嬛传》《芈月传》等等都脍炙人口,许多人经常打趣自己像某个人物,若是在古代能活到第几集。让人不禁想起,会计职场又何尝不是一场宫斗,每天要察言观色,明了领导的内心,就像后宫谁也不敢惹皇后一样。但当你坐上领导位置的时候,盯着你的眼睛就会很多,稍有不慎就会被取代。就像后宫的嫔妃一样,就算坐上了皇后的位置也要时刻担心有没有人觊觎。

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用友超客与优普联手打造社交化的U8+ 近日,记者从用友超客了解到,企业空间已经完成与用友优普U8+ERP打通,推出企业空间社交化U8+服务。希望通过企业空间的平台能力,将用友优普U8+的应用输出给用户。双方将全面对接,携手推动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为企业用户提供更具价值的服务,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企业空间与U8+ERP的集成让企业移动业务再进一步 用友超客于今年年中成立,发力社交协同与移动CRM,致力于为中国企业提高工作效率,改变商业管理模式,企业空间作为全面覆盖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商业平台,在产品功能上延续用友在企业级市场多年的精益求精,在体验上结合互联网特色,同时注重企业需求与痛点,并发现企业在管理、业务整合方面存在一些短板。用友优普U8+作为中国最有代表性的ERP产品,拥有60万中型企业客户。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的联手合作,将为中国企业信息化带来新的想象力。 社交化的U8+,移动业务新境界 用友优普 U8+研发团队与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团队紧密合作,顺应时代与客户需求,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该产品具有如下特性: 通过U8+云应用中心的简单配置,实现U8+移动应用及数据服务向企业空间应用中心推送,企业空间成为U8+社交化移动门户。 将U8+升级为数据服务中心,根据不同角色需要,跨帐套、按需定制移动应用图标,并实现移动业务处理和数据查询。 将U8+移动端升级为社交化门户,借助企业空间强大的社交能力和多空间机制,实现社交化沟通、业务协同及产业链协同,实现面向经销商、客户、供应商及伙伴等的移动数据服务。 将U8+ ERP从单项功能的部门级应用转变为全员级,实现员工移动化的需求。 推动企业空间进一步与业务系统整合,提升企业社交价值,帮助伙伴聚合更多用户。 此次打通之后,在功能上,用友超客已经实现U8+ ERP中单据审批、财务报表、业务报表、请假、薪资查询等ERP应用的集成,后续还会有打卡、考勤、表单等应用。对于U8+用户来说,可以直接从企业空间直接进行相关操作,未来这一便利也将会拓展到U8+和企业空间的所有用户。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应用都是“可插拔”模式,用户可以自主选配适合自己的应用,不会出现产品臃肿的现象。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说,社交化U8+云服务实现了扁平化沟通、实时化协同、移动化业务、社交化经营,让组织更加智慧、让协作更加高效、让管理更加便捷,企业移动业务得以升华,达到新境界。 构建企业应用入口,内部先行 事实上,用友超客企业空间研发之初,便已确定了企业应用入口的定位,并早已为伙伴集成做了充足的准备。企业空间基于自身的Ybase平台快速开发构建各类社交型SaaS应用与服务,同时通过OPEN API开放接口集成外部应用,能够做到平台上应用的深入整合,保证后台数据的网状协同。 在这样的准备下,企业空间在平台的路上已经取得了斐然的进展,用友集团体系下的嘟嘟通话、微超客、畅捷支付,外部的超客头条、超跑等应用都已经完成与企业空间的整合。此次与U8+联合发布社交化U8+云服务产品,更是一次大规模的整合,为企业空间的平台之路树立了一项里程碑。 据悉,之所以选择与U8+集成,首先是用友超客考虑到企业客户对于打通ERP数据的迫切需求。经过多年的发展,ERP已经融入企业管理的血脉之中,但反观企业应用市场,定位于企业应用入口、企业应用平台的产品尚未有一家完成ERP的打通。 其次,U8+作为中国历史上最优秀的ERP产品,目前面向的60万中大型企业用户,代表了中国企业的中坚力量。小企业考虑的是生存,能用即用,大企业因为企业需求,更多会选择私有云部署,而U8客户代表的这类企业是信息化发展最快,也是最能接受新事务的力量。 其三,U8+一直致力于帮助企业实现产业链协同,拓展企业社交化应用,推进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变革,与用友超客的理念不谋而合。二者联手,也将为了共同的目标而努力。 其四,用友超客和用友优普U8+同属用友集团旗下,内部联手降低整合难度,利于全面的打通。同时,用友超客与用友优普原本即是一体,两方团队有着非常好的协同和合作基础。 联手U8+,只是用友超客企业应用入口道路上的第一步,未来还将会有更多产品加入进来,用友超客将以完全开放的心态,联手伙伴推进中国商业管理变革。

U8.51A销售发货单审核时不通过,客户信用期限度超过18天,其实该单据已处理U8.51A销售发货单审核时不通过,客户信用期限度超过18天,其实该单据已处理
U8.51A-销售发货单审核时不通过,客户信用期限度超过18天,其实该单据已处理
自动编号: | 61 | 产品版本: | U8.51A |
产品模块: | 销售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 | 关 键 字: | 销售发货单审核时不通过 |
问题名称: | 销售发货单审核时不通过,客户信用期限度超过18天,其实该单据已处理 | ||
问题现象: | 销售发货单审核时不通过,客户信用期限度超过18天,其实该单据已处理 | ||
原因分析: | 预收冲应收操作后,Ap_Detail表相应的记录没有部门编码 | ||
解决方案: | 找到相应记录加入部门编码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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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发货单里带出默认仓库 用友T3-用友通标准版发货单里带出默认仓库
用友T3-用友通发货单里带出默认仓库,新增发货单的时候希望能够带出默认仓库,不能直接达到要求,可以通过在客户档案中预置的方法来实现变通。
1、依次点击“基础设置”-“往来单位”-“客户档案”,双击打开需要设置的客户档案卡片,点击“联系”页签,发货仓库选择相对应的仓库。
2、填发货单时在单据表头选择完客户之后,表体的“仓库”可不填入,单据会自动带入客户档案中预置的仓库名称。
如有其它问题,请联系在线客服咨询。用友云基地
- 做材料出库单时,无法更改里面的明细,有修改的办法吗。
- 这个在哪儿设置呀?
- T66.1产品,1-4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正常,5月份固定资产与总帐对帐时,固定资产中原值和累计折旧均为0,服务工程发一个“t6按照折旧信息表重算fa_total”语句,执行后固定资原值数是对的了,但累计折旧仍为0,并且本月结帐后下月计提折旧后发现本月折旧与累计折旧均为同一个数(一个月的折旧)
- 希望T+的下个补丁能够处理下面一些需求:(1)存货中心——业务情况没有“出入库流水账”,查询比较麻烦,还有返回去 存货核算——出入库流水账 那里一个字一个字打出该存货然后查询流水账,操作麻烦,12.1(包括12.1)之前的版本也是,希望以后改进。(2)系统之间ctrl+c和ctrl+v不能好好实现,而且没有右键的复制和粘贴的,操作麻烦,希望能改进。
- vtop vm-1 收银机 现在零售POS软件 顾显在扫商品的时候会显示单价 在结算的时候不会显示总价,结完账又可以显示找零金额。打了400说在这边提交一下问题,求解决中,急急急。货都订了要开业了就差这个不行。
- 为什么每次打了最新补丁都会出现一些问题,昨天晚上更新了84号补丁,现在全部不能用了!!!1-所有的业务单据,选单生成的时候都报错!!!
- 固定资产披露表里的累计折旧跟总帐里的数据不符合,总是比总帐里的数据多一个月的,怎么处理这个问题呢
- 计算工资的时候个税金额算不来,请教怎么回事,公式没设置错啊 急……
- T+升级账套出错:升级超时,线程超时,请重新登录再次升级@服务社区刘佳佳 @服务社区刘小艳
- 材料出库单制单时参照入库单可以自动带出入库单单价,因为是食品行业,所以调料上是先从调料仓调拨到现场仓,在从现场仓做材料出库单时,就不能参照的功能,也不能自动找到入库单的单价,所以客户需要是材料出库自动带出入库单的单价。有点急。

你好 我现在电脑需要重装系统 如何把帐备份出来 你好 我现在电脑需要重装系统 如何把帐备份出来[]
备份:系统管理 admin 登录 帐套 备份 保存
恢复:类似(恢复按钮)回复 Eventay:可以用备份计吗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账套下面的备份,备份好所有账套,然后重装系统。
装好系统以后,安装数据库,安装软件,恢复的时候还是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账套下面的恢复直接恢复就可以啦备份计划是定时触发的,与手工备份类似。可选回复 郑州高小眼:我在系统设置备份计划帐套是没用的吗先在原电脑使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账套-备份,把账套都备份好;然后在新电脑安装好之后,把备份的账套拷贝到新电脑中,使用admin登录系统管理,点击账套-恢复进行恢复账套;这个重装流程,我们已经整理一个详细的文档,里面很详细,您也可以参考知识库中的文档处理:
http://service.chanjet.com/zhi ... 84686如果备份计划里有最新的备份计划,就不用再备份啦,备份计划里的也可以使用。@徐女士1468396441:自动备份设置好了,有成功就直接拷贝备份好的就好了。不放心就自己手工再备份一份。回复 Eventay:计划备份出来的文件两个ufdata文件和手工备份出来的不一样回复 郑州高小眼:我计划备份出来的文件俩个ufdata和手工备份出来的不一样

U8.52生成凭证问题U8.52生成凭证问题
U8.52-生成凭证问题
自动编号: | 12344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结算中心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2----结算中心 | 关 键 字: | 结算中心的凭证联查原始单据 |
问题名称: | 生成凭证问题 | ||
问题现象: | 如果在结算中心中生成凭证时选择合并制单以后,如果从总帐中进行凭证联查原始单据,只可以看见最后一张单据,不能看见所有的生成该凭证的原始单据 | ||
原因分析: | 程序问题 | ||
解决方案: | 对于合并制单提供单据列表,一张单据制单直接显示该单据。补丁文件:U8FDQuery.dll。 替换原同名文件并用regsvr32命令进行注册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点涉税变化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重点涉税变化解读
此次纳税申报表的修订,不仅改变规范了纳税申报表的格式,而且解决了一些税收申报方面的计算口径问题、准确适用税收政策问题,并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作了调整。
1、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算基数调整。
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的计算基数由纳税调整前所得调整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相应扩大了计算捐赠扣除的基数。这一申报计算口径的变化,实际上就是将计算捐赠扣除限额的基数,由捐赠后企业实现的所得改为企业捐赠前实现的所得。

拿什么拯救你——受损的Excel文件 拿什么拯救你——受损的Excel文件
不管我们怎么小心,还是避免不了Excel文件被损坏,将受损文件弃之不顾实在可惜,还是要想办法急救一下。下面我们就介绍几种方法供您参考,也许会有特别惊喜。
1、转换格式法
这种方法就是将受损的ExcelXP工作簿重新保存,并将保存格式选为SYLK格式:一般情况下,大家要是可以打开受损ExcelXP文件,只是不能 对文件进行各种编辑和打印操作的话,那么笔者建议大家首先尝试这种方法,来将受损的ExcelXP工作簿转换为SYLK格式来保存,通过这种方法 可筛选出文档中的损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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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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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修订关注与相关法律的冲突和衔接 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衔接 冻结、查封、扣押的法律性质。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关在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可以采取冻结人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税收保全措施。但在行政强制法中,冻结、扣押和查封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对纳税人的存款或财产采取冻结、扣押或查封的目的正是避免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而对纳税人财产实施的暂时控制行为,其实质是行政强制措施。应当说,税收征管法关于纳税人财产的冻结、查封和扣押的规定为特别法,行政强制法为一般法。为了更好地明确上述措施的法律性质,避免因法律用语的不一致而产生法律适用的不确定,建议将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的“税收保全措施”修改为“税收强制措施”。 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查封、扣押纳税人财产的期限为其“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间。但该条并未明确规定“限期缴纳应纳税款”的最长期限。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可以责令纳税人在任何期限内缴纳税款,期限的长短完全取决于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而该法第三十七条同样并未规定针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实施的财产扣押的最长期限。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则规定纳税人应当自扣押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实际上将此种情形下扣押的最长期限限定为15日。 然而,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冻结、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行政强制法实施后,在税收征管法对查封、扣押的最长期限并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实施的“查封、扣押”措施是否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是否可以将税收征管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目前对这些问题不无疑义。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扣押最长期限显然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为无效。因此,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对冻结、查封和扣押的期限予以明确。 强制执行决定的作出。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的措施,应当满足: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2.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3.上述主体逾期仍未缴纳等条件。其中并没有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这一限定条件。这意味着无论纳税人是否有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税收征管法中有关于纳税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的规定。因此,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将纳税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作为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条件。 加收滞纳金的额度限制。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该条仅规定了加收滞纳金的标准,并无任何滞纳金加收上限的规定。在实践中往往因此产生加收的滞纳金数额远远超出所滞纳税款,导致纳税人无力负担的情形。加收滞纳金作为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与作为行政处罚措施的罚款有所不同。加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以经济利益的剥夺促使纳税人积极履行纳税义务,而非对其不履行义务行为作出惩罚。也正因为如此,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加处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该条并未规定法律可以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关加收滞纳金的规定,应当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适当修改。 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修正案(七)的冲突与修正 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出修改,原有“偷税罪”的罪名被修改为“逃税罪”,其犯罪构成要件也有所修正,并增加了关于补税免责的规定。这一罪名的修改,直接影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偷税行为规则的适用。为此,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与修正案相协调,以保证法律的衔接适用。 “偷税”概念的修正。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的罪名变更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偷税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不履行规定的纳税义务,而非通常意义上的“以秘密方式窃取”国家财产。因此,“逃避缴纳税款罪”的罪名更符合犯罪形态。不仅如此,纳税人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仅违反了国家与国民全体就公共物品提供与对价给付的契约,属违约行为,并不构成对国家财产权的侵害。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的概念更加符合“纳税义务”是纳税人为享受公共产品而支付对价的本质特征,更体现我国公共体制下的基本理念。因此,税收征管法应有“逃税”的概念,替代原有的“偷税”。 “逃税”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应当说,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逃税”行为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逃税罪”的上位概念,因此,“逃税”这一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应当至少包含构成“逃税罪”的所有行为。修正案在规定逃避缴纳税款罪的客观行为表现时,改变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所规定的4种行为方式,而将其简化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一修正一方面使得条文更加简洁,另一方面取消了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对逃税罪实施手段的完全列举,仅概括性地规定逃税罪的本质特征,使逃税罪行为方式的认定更加周延。 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表现,这一立法模式会直接导致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修正后,依照新的规定构成逃税罪的行为,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不构成逃税行为。如纳税人以欺骗的手段未进行申报而少缴或不缴税款,依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构成逃税罪。但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不申报,只有在税务机关已通知申报的情况下,才构成偷税。也就是说,上述行为并不构成税收征管法意义上的偷税行为。可见,税收征管法与刑法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容易导致税收违法行为不能完全得到追诉。在修改税收征管法时,有必要采用概括式的立法模式对“逃税”行为予以规定,以保证其内涵与外延的周延性。 与“补税免责”条款的衔接。与现行刑法对逃税罪的规定相比,修正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增加了对履行了纳税义务并接受行政处罚的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只有同时满足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发生于“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和“已受行政处罚”这两个要件,才得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税收征管法有必要针对补税免责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应增加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继续追缴税款和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亦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其第三十八条则规定,行政机关经调查后认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但如果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不作出行政处罚即进行移送,则纳税人将无论如何都无法满足“已受行政处罚”的要求,而无法通过补税而免责。此外,纳税人是否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将影响纳税人主张“初犯补税免责”。如纳税人第二次实施的逃税行为因税务机关未作出行政处罚或在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而未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将反而不适用“初犯补税免责”的除外规定。因此,为保证与刑法的协调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对移送司法机关的逃税行为是否继续由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明确予以规定。 应增加视同“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或“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未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作出明确的规定。税收征管法对此并无规定,这也将直接影响补税免责条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应当对如何认定“已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予以规定,即是否仅限于“足额以货币的形式履行纳税义务并缴纳滞纳金”。纳税人愿意但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补缴,采取了其他的替代方式,是否可以视同已补缴税款,也应当予以明确的规定,如与税务机关达成分期缴纳的协议并为此提供担保等。 同样,如何认定“已受行政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也并无明确的规定。从当前司法部门的观点来看,“已受行政处罚”应当是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为人主观上认可并愿意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客观上在规定的期限内积极主动履行相关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但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税收违法行为的追诉时间为5年,如超过5年,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尽管税务机关对已实施超过5年以上的逃税行为的纳税人仍可以要求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但已无权作出行政处罚,则该纳税人无论是否接受行政处罚,客观上已不能主张补税免责。为此,税收征管法可以考虑增加关于视同“已受行政处罚”的规定,除已过追诉时间的逃税行为外,纳税人与税务机关达成缴纳罚款的协议并提供担保的,也可以视同“已受行政处罚”。 应增加“补税减或免罚”的规定。税法的执行从根本上说应当依赖于纳税人的自觉履行,与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初犯补税免责的立法意旨相一致,对尚不构成逃税罪的逃税行为,也应当以“补税减轻或免除滞纳金或罚款”,来促使实施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积极主动地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