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审计
2016-4-18 0:0:0 wondial延伸审计
延伸审计什么是延伸
延伸审计是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向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相关单位及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取得相关证据的过程。延伸审计涉及面广,且被延伸审计单位情况千差万别。
当前,延伸审计涉及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相关企事业单位、开户银行以及个人等众多对象,工作具有复杂性的特点。实践证明,通过延伸审计,既加大了审计机关查处问题的深度和广度,又为全面准确地揭露问题提供了保证。从某种意义上讲,延伸审计是揭露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发现暗箱操作的利器,是审计发现和揭露大案、要案线索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审计深挖一层、前进一步的重要方法。
审计机关通过延伸审计取得了大量的直接证据,加快了审计工作进程,提高了审计工作质量,强化了审计机关的行政执法地位,提升了审计监督的社会效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延伸审计执法环境和操作规程的进一步规范,延伸审计将成为实现审计机关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实施经济监督,有效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方式,在审计监督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延伸审计的范围
(一)向相关年度延伸。
由于有些问题时间跨度较长,如果单从某一年度的帐面上看,难以了解事情的实质,发现问题的真相,要查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必须注重以资金的流向为主线,向以前或以后年度延伸。如我们在某单位的财务收支中,发现该单位年底为平衡收支,在以前年度暂存款中一次性冲减经费支出10余万元,为了弄清这些暂存款的最初来源,我们紧抓这一线索,一年一年往前延伸,查出了该单位挪用部分专项资金的事实。
(二)向其内设机构延伸。
主要通过对被审单位内设机构职能的了解,分析其收入和支出情况,在审计中重点延伸那些有收费职能和资金分配权的内设机构,审查其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是否到位,执行是否可靠等。如在2007年的同级预算执行审计中,我们通过对某内设科室资金收付的一一对照审查以及核对领导签批的原件和复印件,查出了该科室重复拨款20万元给农财科,另一内设科室无预算拨款2万元给区农委的问题,受到区委书记李诗伟和常务副区长杨泽发的高度关注,亲自到区财政主持召开整改工作座谈会,杜绝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向下属单位延伸。
主要是通过开展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来揭露主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些被审计单位财务核算逐步趋向规范后,由于其具备一些天然的 “有利条件”,如下属机构较多,管理链条较长,审计部门对下属单位很难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等,便开始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在下属单位解决职工福利、差旅费、招待费等支出,逃避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削弱了政策的执行力,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我们去年在对某街道进行的财务收支审计中,通过个别谈话和走访调查得知,该单位有门面商铺出租。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该单位账面仅有向房地公司交纳的租金支出而无租金收入,这显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于是将此作为审计工作的疑点不放过,延伸审计其所有的二级单位,当审查到街劳动服务公司时,发现这个公司曾出资3万元设立了某企业,顺着这个疑点,我们继续追踪深入到该企业,经调查取证,这个企业名义上的经营范围为:管道疏通、卫生清扫、服装洗烫、建筑材料,建筑五金等,实际上的职能为收取集贸市场摊位费、房屋商铺租赁费、物业管理等,就是该街道变相设置的“小金库”,2006年共隐瞒租金收入100余万元,用于发放职工福利,我们没收了该单位的“小金库”,并按文件规定进行了处罚。该项目在区内引起了较大反响,区委书记和常务副区长亲自参与项目协调会和公告会,并被评为全市优秀审计项目。
(四)向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延伸。
主要延伸审计专项资金是否及时拨付到位,项目是否按计划及时实施,资金是否取得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项目管理上是否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政策等,重点关注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无挤占、挪用、截留的问题,有无造成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向相关“人员”延伸。
主要是针对一些在账内无法发现的问题,通过接触不同层次的人员,在和这些人员的交谈中获得审计线索。如今年在对某单位进行审计时,我们根据平时的了解,知道该单位有一些二级单位,但具体数目和单位名称及性质不清楚,于是在审前调查中,我们采取了找不同职务、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的人员分别交谈,各个击破的方法。因为被审单位的这些人员事先没有相互“通气”,所以他们传达出来的信息也各不相同,有的说了这几个,有的说了那几个,把他们所说的综合起来,再加上我们在查账过程中所掌握的业务往来单位数据,便较快地获得了该单位所有二级单位的详细资料。通过审计这些二级单位,我们一举查处了该单位违规办企业、让下属企业为其上交管理费、在下属企业中直接开支节日补贴、加班费、卫生补贴、奖励、差旅费等116万元的违纪事实,以及二级单位违规支付劳务费、漏缴税金、收入不入帐、虚增债务等问题,对其处以了97000余元的罚款,此审计项目也因此受到各级领导重视和肯定。
(六)向内控制度延伸。
制度是一个单位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实践证明,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有效性差,这个单位就很可能产生违规违纪的问题。正因为如此,向一个单位的内控制度延伸,已成为促进单位加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审计帮促作用的一种建设性的审计方式。
审计人员应重视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检查,尤其要对单位内部经济责任制度、财务及资产管理制度、不相容职务控制、人员素质控制和凭证传递程序进行重点检查,以测定内控制度可信赖程度,找出薄弱环节,对审计预期、审计内容、审计重点作出基本判断。如我们在对某单位审计时发现,其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较弱,财会人员分工不明确,财务收款人和开收据由一个人承担,账户设置也不规范。因而,我们在审计中对其进行重点审计,查出了其挪用专项资金30多万元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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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6普及版3.2采购入库单参照不到到货单U6普及版3.2采购入库单参照不到到货单
U6普及版3.2-采购入库单参照不到到货单
自动编号: | 18618 | 产品版本: | U6普及版3.2 |
产品模块: | 库存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采购入库单参照不到到货单 | ||
问题现象: | 3.0升级到3.2后, 有部分到货单采购入库单参照不到 | ||
原因分析: | 3.2新加上质量模块,升级后bGsp列(是否质检)的值可能会影响采购入库单的参照 | ||
解决方案: | 执行语句select bGsp,* from PU_ArrivalVouchs可以看到很多升级前的数据bGsp列的值为1。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把升级前的不需要质检而bGsp列为1单据值改为0就可以了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开发商支付给客房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开发商支付给客房的违约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探讨问题:某房地产公司销售某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于2005年4月30日前向客户办理完房屋的《房屋所有权权证》,否则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结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推迟3个月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共支付客户违约金300万元。 有人认为,根据《国家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的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但也有人认为:经济合同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不属于个人取得的应税所得,因此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是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并不是题中所说到的情况。 请问: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观点一: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高太君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答:笔者认为,需要索取客户的收款凭证或让客户在公司自制的付款凭证上签收,并在入帐时,可同时把《销售合同》附在记帐凭证后,作为原始凭证之一。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答:题中所说的因开发商迟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的原因而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是一种补偿性质的违约金,不属于经国务院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我是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的: 一、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是以下几项: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动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来看,采取的是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属于个人所得税点项内的项目,才可以征税。题中因开发商原因支付给客户的违约金,不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文件规定: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内容可以看出,经商财政部同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所得',是指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与题中开发商因推迟办理完《房屋所有权权证》而支付客户的违约金,性质不同。房地产公司不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进行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 观点二:不需要代客户缴所得税 但应保存资料备查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徐子伟 对国税函[2006]865号《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探讨――兼回答E税论坛“众说纷纭0701”违约金也要交个人所得税,似乎很难让人理解。对于这个问题,我认为首先应该明确的是违约金和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一、什么是违约金。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关于违约金的性质,目前比较有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认为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约金兼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 对于违约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相关法律对违约金的规定而做相应的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据此,笔者认为,当合同不能履行时,主要以补偿性的违约金为主,但也不排除惩罚性的违约金。 因为《合同法》第114条第3 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支付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时违约金就带有惩罚性质,惩罚性的违约金主要存在于当事人就迟延履行合同时约定违约金的情况。 就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述情形来看:“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按常理来说,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缴纳后续房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购房认应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由于产公司未直辖市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是导致房屋买卖合同难以履行的直接原因。此时,房产公司与银行合作关系、购房人不能按期缴纳后续房款、双方协商解除购房合同三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购房个人是被动而非自愿不缴纳后续房款,和房地产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房产公司支付的违约金既有对购房人支付银行购房贷款利息及其他预期损失(不可实际计量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又有对自己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承诺的惩罚,所以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性质,更多是带有一种惩罚性质。 二、什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和虽然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笔者理解,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的基础上的,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一个很大的目的是调节个人收入差距过大的情况。 基于对上述两个概念的理解,笔者对获得违约金是否应征收个人所得税做如下分析: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建立在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的基础上。但是,对于违约金,一般来说是具有补偿性质的,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获得并没有促使公民个人财产的增长,那么,对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也就没有基础。当然,在我国还存在具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对于该种违约金,由于存在个人财产的增长,因此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国税函[2006]865号的批复中违约金的性质,笔者认为,其更多的是属于惩罚性违约金的范畴,对于该种情况按“其他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说是较合理的。从法律效力上来看,国税函[2006]865号的批复只适用于文件所描述的特定情形,不能够扩展其使用范围,而对于房地产公司对购房者支付的违约金,要依据实际情况正确判定性质,税务机关来确定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也给税务机关带来了新的执法难题。 基于以上观点对众说纷纭0701的问题作如下解答: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看客户的经济性质,若客户是法人单位,应由其出具收款收据;若客户是自然人,应由房地产公司出具付款凭据,客户签字领取。同时将相应的资料,如合同约定标准、法人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等。 2、在本案所述情形下,房地产公司不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不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但应将相应的详细资料存档备查。 观点三:房地产公司是否代缴个税 要根据违约金的性质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许闲 1.向客户支付违约金时,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应向客户索取什么凭证? 这个问题的解答应该首先解决什么是有效的凭证?根据规定,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核算。凭证是指用来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薄的书面证明。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 记账凭证。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所取得或填制的凭证。这里所谈合法、有效的凭证就是指这种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主要包括:①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发票;②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收费收据。只有填制内容真实、完整、数字准确、文字准确,有关单位和人员印章齐全,记录的经济业务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填制的凭证,才是合法有效的凭证,才能据以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账薄。 实践中大量的现金交易都是通过银行实现的,由于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票证)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它属于上文所指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套印发票监制章的专用性票据和财政部门的行政管理收费收据。因此,房地产公司无需向客户索取支付凭证。 2.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应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执行? 问题一:房地产公司是否应该参照执行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这个问题比较好回答,不用。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主要针对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 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而该问题涉及到的违约金是在延迟交房情况下发生的,而非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问题二:房地产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这个问题首先涉及到违约金是否是个人所得税的应入,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这个问题没有定论,但是也不能牵强地根据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就认定所有来源于房地产公司的违约金都是个人所得税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解答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分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即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质还是惩罚性质。许多情况下违约金都是兼具有赔偿和惩罚的性质的。本案例中提到的违约金,实际上是房地产公司在延期交房的情况下对客户高额资金的利息补偿,由于这种利息补偿有远远高于市场的一般利息率,因此它同时也是对房地产公司的一种惩罚金。它符合了个人所得税的应税特征,所以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需要扣代缴客户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涉及相关的案例,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它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实际上,这个案例给我们提出了另一个思考,即房地产公司是否可以将违约金作为可扣除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根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法》第10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对于违约金性质的界定和是否可以在企业成本中扣除,需要我们继续深入的讨论。 观点四:违约金税前可扣除 个税不能按“其他所得”征收 2007-03-22 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王大祥 对于上述问题中的关于违约金支付的背景,考虑到销售地,销售时间,支付违约金的金额真实情况下,税收处理如下:关于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第五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问题中所陈述的事项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按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允许在税前列支。 至于扣除凭证的问题,纳税人发生上述支出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真实合法凭据的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由此可见,企业收到的违约金不得出具发票。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违约金收款收据之前,企业应当以经济合同和一般的收款收据作为原始凭证。涉及到证明力的问题,一般建议上述支付违约金应该附有相关的律师函,及相关的计算证明,还包括由客户的收条。 关于个人所得税: “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中是这样确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征税是列举式的,而非涵盖式的,国税函[2006]865号仅明确了针对“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纳入征税规定,而问题中因延期交付支付的违约金未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税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