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1年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填报标准为多少 _0
2018-2-28 0:0:0 wondial财税2011年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填报标准为多少 _0
财税2011年47号第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填报标准为多少 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缴纳,要到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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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报损报溢,可看下通过盘点单或其他出入库单能否实现。赠送的话在单据设计~表体上有赠品这一项显示出来T+没哟,有的是其他入库,其他出库,在入库类别和出库类别上自己加上报损、赠送等类别
互联网在商业领域的成功,正在对制造、医疗、教育等传统行业产生直接的倒逼效应。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战略,意在通过互联网化,带动企业商业和管理创新。
那么,互联网+的实质是什么呢?互联网在商业领域取得成功的关键特性,如何在大型集团企业中进行贯彻,推动企业现代化建设,从而形成一体化管控?信息化特别是企业互联网化能否帮助企业实现管理创新、改善管理效率,最终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向互联网转型已经成为企业当下最重要的课题之一,也是企业CIO们思考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U8.50管理驾驶舱环境要求U8.50管理驾驶舱环境要求
U8.50-管理驾驶舱环境要求
自动编号: | 11756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管理驾驶舱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X----管理驾驶舱 | 关 键 字: | 管理驾驶舱环境要求 |
问题名称: | 管理驾驶舱环境要求 | ||
问题现象: | winxp 环境,管理驾驶沧登陆时出错,原因为何,管驾对环境有何要求?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管理驾驶舱环境要求: 1、数据仓库服务器: OS:Windows 2000 Server+SP4 或 Windows 2000 Advance Server+SP4 DBServer:SQL2000 Server+SP3、Analysis Services + SP3 2、Web服务器: Windows 2000 Server+IIS或 Windows 2000 Advance Server+IIS 另外,SQL SERVER SP3的补丁的某些控件文件有问题,管驾也无法正常登陆,特别是MSADOMD.D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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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T6 V6.5版本。MRP运算的功能是什么呢?有详细一点的相关文档介绍吗?社区的教程就不要推荐了。我已经看过了。还是不能解决我比较深入的疑问。谢谢! 您好:T6 V6.5版本。MRP运算的功能是什么呢?有详细一点的相关文档介绍吗?社区的教程就不要推荐了。我已经看过了。还是不能解决我比较深入的疑问。谢谢![]
您好!比较详细的功能介绍其实是没有的,我们自己也是看F1和相关社区这些文档。但是具体解释一下,这个MRP想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依据销售订单和预测单,比如说您订单100个,按照BOM关系算出需要原料500个,但是库存只有200个,根据生产提前日期,算出应该哪天采购,采购300个,这样就生成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委外计划和采购计划。MRP能够解决企业生产什么、生产数量、开工时间、完成时间;外购什么、外购数量、订货时间、到货时间这些问题@畅捷服务张彩用:多级BOM,能不能通过运算来得出一个类型投产一样的界面让我选择成品生成生产订单、选择半成品生成委外订单这样的??也就是说用这个MRP运算取代销售订单中的投产。@畅捷服务张彩用:请回答一下我的追问。谢谢!@长沙企创tanglin0:您好!MRP运算暂时没有您说的这个功能@畅捷服务张彩用:好吧。谢谢
用友U8其他支票登记簿自动核销问题U8其他支票登记簿自动核销问题
U8其他-支票登记簿自动核销问题
自动编号: | 9284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21 | 关 键 字: | 支票登记簿 |
问题名称: | 支票登记簿自动核销问题 | ||
问题现象: | 银行业务较多,而且大部分使用支票进行结算。客户使用支票登记簿先对支票进行了登记,但在支出银行款项后却无法自动进行核销。客户做了将近两个月的业务,但没有一笔可以自动核销。请问,该项功能该如何设置才可以正常使用。 | ||
原因分析: | 如何实现支票登记簿自动核销问题咨询。 | ||
解决方案: | 请检查设置点是否正确:1、结算方式定义处,“是否票据管理”选项要选中。2、总帐--设置--选项定义中,“支票控制”打勾。3、支票登记簿中票号与凭证分录中输入的票号一致时,系统会提示“该票号已在支票登记簿中登记过,是否报销?”提示信息,按确定即可。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企业重组中撤回投资 所得税如何处理企业重组中撤回投资 所得税如何处理
案情:某税务分局在对市区A公司(居民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13年发生股权减持业务,业务情况如下:A公司于2009年取得B公司10%的股权,支付对价1000万元,2013年12月份B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组,A公司撤回该部分投资,取得收入2000万元。截至2013年11月30日,B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总额10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5000万元,盈余公积2000万元,未分配利润3000万元。此业务中,A公司将取得的撤回投资收入2000万元与投资原始成本1000万元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照2000-1000=1000(万元),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撤回投资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所得。本案例中,该企业因撤回投资收回的200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率的10%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部分为(2000+3000)×10%=500(万元)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为2000-1000-500=50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00×25%=125(万元)。
另外需注意,假如A公司收回其投资,只收到1400万元,应缴纳的所得税是多少?会计确认了投资收益为1400-1000=4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处理,那么,该企业因撤回投资收回的1400万元补偿收入中,1000万元属于投资收回,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按撤资比率的10%计算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盈余公积和累计未分配利润的部分为(2000+3000)×10%=500(万元),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属于免税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其余部分为1400-1000-500=-100(万元),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损失。但是,纳税人在填报A107011和A107010表时,根据目前的填报规则,只能填报400万元。
见本文附表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见本文附表2: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如表所示,在A107011表中,
减少投资股息所得的确认出现了一个新的“孰小”规则。
在减资中,免税的股息所得根据第13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与第14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孰小来确认。即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这里产生了一个新的意义,即在减资环节,投资企业如果产生资产转让损失,则免税的股息所得不再“按照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计算确认,只能“按照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计算确认,这样,资产转让所得只能以0计算,不产生资产转让损失。
从价值特征来完善内部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从价值特征来完善内部自创无形资产的计量
无形资产,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担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按照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不同,无形资产可以分为外部取得的无形资产和内部自创的无形资产。内部自创无形资产是指企业自行研究与开发取得的无形资产,内容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
一、内部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特征
内部自创无形资产的成本是由研制该资产所消耗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费用所构成的。我国学者对无形资产价值的认识大多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为依据,认为无形资产同普通商品一样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能够给企业带来超额盈利是无形资产使用价值的表现形式,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复杂劳动是无形资产价值的主要源泉。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价值创造具有高投入和高风险特征企业为了开发无形资产需要投入大量资金,且投资常与高风险相伴,一项无形资产要在许多次失败中才能开发成功或者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完成,一个商标或老字号需历经几十年、上百年,甚至数百年的历史考验,依靠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通过代代企业员工的苦心经营,才能获得极高声誉。据国外专家分析,以技术型无形资产开发为例,发达国家企业的研究开发经费占销售额比例一般都在5%以上,高技术产业则高达10%以上;高技术研究项目一般只有57%左右在技术上获得成功,在技术上成功的项目仅有55%左右能够实现商品化,实现商品化的产品只有38%具有经济效益[1].
2.价值缺乏可比性一般说来,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即便不是大量大批生产的产品,也不是世上独一无二的产品,它们的价值通过市场上的价格机制可以进行比较,至少可以大概地确定其重置成本或公允价值。可是,无形资产主要是从科技成果转化而来的技术知识产权,其生产是创新的、单一的,在市场上一般找不到相同的参照物,因此也几乎没有相近的价格可供比较,又由于有些无形资产仅对特定的企业才有意义,就更加强了它们在价值上横向比较的困难。
3.价值计量具有不确定性对无形资产价值量的确定方法,中外学者众说纷纭。比较主要的有四种:其一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其二是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其三是由垄断价值来决定;其四是由无形资产使用所节约的社会劳动来衡量[2].第一种观点虽然符合劳动价值论的一般原理,但将科研劳动与简单劳动相提并论,没有看到无形资产开发所从事的劳动是创造性劳动,具有单一性和不重复性,用传统的劳动价值学说解释新生的无形资产价值问题是行不通的。其它几种观点都有一个共性,认为无形资产价值不能以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作为单一的衡量尺度,这样就使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在实践操作中比较困难,容易产生不确定性。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明晰了哪些政策 新发的41张新申报表和填表说明,总体感觉新表对于机关加强风险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信息。在看的过程中发现,表格中有些术语的概念比较模糊,必须要对照填表说明才能知道准确含义,这些细节需要大家关注,这些就不详细说了但是,根据以往经验,总局在颁布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很多在实践中执行有颇多争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都会通过申报表的填报规则给予明细,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中的税企争议。这里,就从这个角度写一下总局最新发布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究竟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企业所得税政策,也算对新申报表学习的一点心得。 一、尽量按照口径填表企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虽然我们在企业所得实施条例中明确的企业所得税应所得额的计算是用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收入-税前准予扣除的项目。但是,无论是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设计思路都是一致的,即申报表是通过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和调减得到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是基于这个目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和《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中都将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收入剔除(对应在《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和《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中也将视同销售成本剔除)。这样就保证了主表(A100000)第13行前的数字尽量和会计保持一致,这样便于后期税务机关利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信息和企业报送的信息进行风险比对,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导致比对风险异常。因此,这一调整实际体现了总局的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设计思路,即申报表不是简单用来报税的,他实际为税务机关开展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来源。基于这个目的,申报表设计时应该尽量考虑为后期税务机关开展风险比对提供更加高效、明晰的信息。视同销售收入和视同销售成本的填报调整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并最终在《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00)反映。 二、视同销售业务的企业所得税问题 虽然我们对视同销售的企业所得税填报规则进行了变更,但是视同销售业务的填报规则设计上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比如,某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该产品的成本是100,市场售价是150.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业务宣传费125.5 贷:存货100 应交税金-应交(销项税)25.5 对于这笔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因此,我在进行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应该将150填报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中,100填入该表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中。但是,你既然视同销售了,我此时税收上可以扣除的业务宣传费就不再是会计核算的125.5,而是175.5.但是,这个数字我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中是无法填报的。因为该表说明规定第一行只能填纳税人按会计核算计入当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这个问题在用于捐赠、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视同销售中都存在。我们认为,申报表不能去否定政策的合理执行。因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按照125.5计算出来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与按照申报表计算出来的可以税前扣除金额之间的差额,填报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并附说明解决。 三、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 在修改前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我们已经明确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就是纳税人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但是,新企业所得税由于将视同销售收入剔除在收入明细表之外,也就是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中不含视同销售收入了。那问题是视同销售收入能否再作为他们的扣除依据呢?通过分析《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15行第2列业务招待费的税收金额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的销售(营业)收入的填表说明,都是写的按税定可以扣除的金额,特别是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填表说明中写的是“填写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且在表内、表间关系中,该行并不和主表(A100000)第1行有关联关系。因此,虽然视同销售收入从主表第1行剔除了,但是企业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填报的计算扣除依据的收入仍然是包含视同销售收入的。 四、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视同销售问题 对于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大家一直是有争议的。因为,在新的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25条中并没有企业将财产用于投资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大家一般认为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仍需要视同销售,因为我们认为这是企业一种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按照第25条企业非货币资产交换处理。但是,我们看到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专门有一行即第8行用于填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第18行用于填报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成本。因此,新申报表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在企业所得税上是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的。但是,严格意义来讲,这个设计是存在合法性问题的。因为,申报表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来的,是用来实现或明细法律既有的规则的,你不能通过申报表创设出新的法律规则。如果你认为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是非货币资产交换(不管是否合理),在申报表设计上你应该在第2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下面新增一行“其中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作为他的附属行,这样从形式上还基本能过得去。但是,如果把“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视同销售收入”并列,实际你就承认我企业用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既然不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并没有规定企业用财产对外投资需要视同销售,你这里申报表突然把他加上了岂不是额外创设新的税收规则吗,这个就违背了上位法。因此,这里申报表设计有欠妥的地方。 五、房地产企业按预计毛利率交税是否可以扣除及土地增值税问题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预售收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按照预计毛利率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能否扣除其实际缴纳企业营业税及其附加以及土地增值税,各地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有些税务机关给扣除,有些税务机关又不给扣除。这个问题,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给予了明确的答复,在该表第22-25行的计算中,申报表和填表说明都明确了,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实际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且在会计核算中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是可以扣除的。 六、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房地产开发企业产品完工前的预售收入也可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依据。但是,要注意,根据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由于设计思路基本是根据会计来的,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会计作为预收账款,新申报表就不会把他放到主表(A100000)第1行营业收入中(《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中。而是直接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21行计算税调整额填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9行中。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扣除依据时要自行把这部分收入加上计算。但后期房地产完工产品确认收入了,如果这部分收入是属于前期预售款结转的,这部分收入就不能再作为三费计算依据。这些是需要靠人工判断填写的,表格并没有通过设计规则来强制。 七、房地产企业产品完工后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根据新申报表,房地产企业只有在产品完工,会计上确认销售收入时才会在申报表上确认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因此,《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只是把其当期完工产品确认收入中对应的以前按照预计毛利率确认的毛利额和当时实际发生的营业税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转回。因此,企业完工产品会计确认收入后,正常填报主表(A100000)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营业税金及附加。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由于土地增值税没有清算,在会计确认收入,按照会计谨慎原则预提的土地增值税进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是不能扣除的。但从填报说明上看,主表(A100000)第3行要求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科目填报。此时,纳税人需要将这部分土地增值税在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42行“其他”中通过纳税调增解决。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税收上房地产完工产品收入的确认标准和是不一致的。如果企业已经符合国税发「2009」31号文规定的3个需要确认完工产品收入的条件,但是会计上还不符合没有确认收入的,如何进行填报则是一个不确定性的问题,这里前后差异就更加复杂了。 八、企业用性资金用于研发的支出能否加计扣除问题 对于企业用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能否加计扣除,国税发「2008」116号文在文件中并没有说明,也是在附件的表格中说要扣除财政补助部分。但是,实际执行中税务机关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纳税人取得财政性资金,如果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了,则用这部分收入发生的研发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加计扣除。如果企业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直接作为营业外收入交税了,则这部分研发支出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但第二种观点认为,企业即使取得财政性资金没有作为不征税收入,已经完税了。但用这部分收入形成的研发支出,也只能据实扣除,不能加计扣除。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且第12行“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等于10-11.因此,这里扣除的只是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支出的部分。如果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没有申请作为不征税收入,而是作为征税收入交税了。这部分收入用于研发形成的支出,则既可以扣除,也可以加计扣除。 九、免税项目亏损能否用应税项目所得弥补问题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大量的项目式优惠。企业免税项目有所得可以免税。但如果免税项目有亏损,能否用应税项目所得去弥补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的规定: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但是,如何计算出免税项目的亏损,申报表如何实现,这个在原先的申报表中都是不明确的,实际执行中存在争议。现在,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中明确纳税人必须将免税项目的收入、成本、相费、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和纳税调整额单独列出来,单独计算第6列项目所得额。但是,哪些是免税项目需要分摊的期间费用,是所有的都要分摊,还是部分分摊。另外,如果分摊了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是否这部分免税项目分摊的费用,需要按照项目的收入计算扣除限额吗,否则为什么加上一列“纳税调整额”,但这样是否过于复杂。更为关键的是,该表第7列“减免所得额”在填表说明中写了:本行<0,填写负数。而该列数据根据表内、表间关系要填到主表(A100000)第20行中,减去负数的“所得减免”实际就是纳税调增了。因此,这实际明确了如果企业免税项目亏损是不能用应税项目所得去弥补的,需要纳税调增。但是,根据填表说明来看: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且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换句话说,企业如果有多个免税项目,这个填表规则实际明确的这样一个政策,就是企业如果有多个免税项目,应该首先将不同免税项目的盈利和亏损进行相互弥补,如果不同免税项目最终有所得,享受免税。如果不同免税项目盈亏互抵后最终是亏损,该亏损就不能用当年应税项目所得来弥补。 但这里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由于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此时,如果区内享受优惠的机构又亏损,能否用区外25%的所得弥补呢,还是要单独计算呢?从新申报表设计来看,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中,不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中。从填表说明来看,如果区内亏损,这里我就填0不享受优惠,不需要填写负数,即区内亏损可用区外所得弥补。 十、政府补贴申报表填报问题 申报表实际中,有些信息会在多张表中体现。比如政府补助,一部分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9行反映,一部分又在《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且这两种表中的纳税调整信息都要关联到《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并最终反映到主表。因此,为了避免被重复调整,在对政府补贴的填表中要分类,属于享受不征收收入的政府补贴填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40),要征税的政府补助填入《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且这个填报方法还是基于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情况下。 十一、投资损失的填报问题 和第十条一样,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填写的是企业各项投资盈利和亏损合计后的数额。而在《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第8列是“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这个差异的调整要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同时,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第12行投资损失的税会差异也要填入《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中。为了避免投资损失税会差异在两处填报两处重复调整,实际上《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这张表只能填入税收上计算时所得的投资转让行为。税收上计算时亏损的投资行为应该只填报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中。 十二、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的填报 非货币资产交换行为,既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有,也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有。实际上,非货币资产交换,如果会计和税法一致,都做销售处理,就填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只有会计不走销售,税法做销售的,才填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不能重复填报。 十三、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填报 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既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有,也在《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实际上,《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的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主要是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91号)的优惠。如果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只要在《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填报。如果企业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会计和税法都确认收益,则两张表都不填。如果会计不确认收益,但税法确认收益,且不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则只填在《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中。 十四、分期收款销售填表问题 对于分期收款销售,会计一次确认收入,但税法是分期确认收入的。因此,申报表在《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20)第5行中进行了调整。但是,和视同销售一样,你税收上既要对分期销售的收入在税收和会计上的差异进行调整,也要对分期销售的成本在税收和会计上的差异进行调整。而现在的申报表只反映了对收入差异的调整,没有反映对成本确认差异的调整。 这些只是初略看了申报表后看到的一些事项,具体申报表填报中肯定还有各种问题出现。不过作为这么一个系统的工程,目前的表格在表内和表间结构的关系明晰度上,信息的有用性上都要远远强于前一套申报表,通过实践,新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肯定会不断完善,成为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的重要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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