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5]78号 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谁知道如何运作 _0
2018-2-28 0:0:0 wondial财税[2015]78号 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谁知道如何运作 _0
财税[2015]78号 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谁知道如何运作 这个是中央的政策,要知道祥细的,就必需先了解到每个地方的工业和实际结构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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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一起听用友NCV6.5的故事:让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向轻量化 向企业互联网化市场进军,两年前的用友是一个“保守派”,王文京并未把公司所有业务一次性抛入汹涌澎湃的互联网激流中,而是选择用一小部分业务去试水,这可能也是大型集团公司必须要走的路线。所谓“船小好调头”,“开大船”的策略是首要确保整个航线的安全和平稳。 如果说,主打中小企业市场的畅捷通,是用友企业互联网化的第一块“试验田”;那么致力于中大型企业业务的用友NC,是用友一直保留到最后的“王牌”。而当用友NCV6.5即将高调亮相,整装待发,代表着用友的“大部队”开始全力挺近企业互联化市场。 转向轻量化, NCV6.5“让大象也能跳舞” 了解用友的人都知道,NC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和高成长型企业推出的高端ERP产品,这类客户的特点是:企业机构庞大,业务种类繁多,对信息系统要求高,企业互联网化转型起步较晚。但如果集团型企业一旦转型成功,创造的社会价值也非常惊人。为了实现这一宏伟目标,用友网络将在2015年年底推出NCV6.5版本,该产品无论是从性能还是从技术创新角度看,都有很大的提升。但总体的设计理念是让集团信息化应用走向“轻量化”。 那么,新版NC到底有哪些创新点?用友网络NCV6.5平台产品总监李惠苹,用“技术重构”四个字来整体概括用友NC的最新变化。NCV6.5嵌入了美观易用的客户端,更多应用转为了轻量化、整合了社交化,更多地融入了互联网应用体验。 具体而言,NCV6.5有如下四个特征: 第一, NCV6.5以人、财、物、客管理以及电子商务应用为核心,与移动、大数据、物联网等最新技术进行集成。秉承过去精华,新版NC仍然主打平台化战略,基于开放的iUAP互联网平台构建。新技术的引入带来了丰富的应用创新,比如共享服务、数字营销、个性化定制、柔性生产这些新模式;移动应用加速推进,比如移动HR、微招聘、掌上协同、智慧资产管理、项目现场管理等;包括前台、中台、后台架构的电商平台也支持了B2B应用的完善。 第二、以混合云模式支撑大型企业的互联网化转型。为了满足用户多样性需求,NCV6.5可支持用户ERP应用的混合云部署。用友内部已经对很多应用进行了对接,包括用友惠商云,畅捷支付、UAP IM等。NCV6.5可将企业关键业务应用分别部署在公有云和私有云上,既保证了企业重要数据的安全性,又满足了企业应用的灵活性需求。 第三,加入社交化元素。我们都知道,NC已经足够复杂和沉重,所以NCV6.5的技术突破和创新点是在前端,而社交可以让企业的应用变得轻量化,能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为此,NCV6.5融合了工作圈、有信、电话会议等应用。比如, NCV6.5集成了有信以后,就让NC具备了IM的所有功能。首先,有信与NC企业通讯录打通,让用户可以及时与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与互动,包括企业员工、领导、供应链伙伴和客户等。用户可以直接用网络的方式发语音、文字、图片,还可以直接拨打电话。另外,NC打通了企业上下游供应链上的所有数据,用户还可以在基于单据的业务流转中发起讨论,类似于企业业务中基于一个单据的群聊,这等于企业把非结构化的数据和结构化的单据数据进行了关联。NCV6.5一改过去冷冰冰的单线、命令式系统架构,让系统变得更人性,更温暖,企业员工、客户、供应商像进入一个社交网站一样,愉快工作,高效协同。 第四、提升系统对大并发、高效运维能力的支持。集团型企业向互联网企业转型,安全和稳健是第一位。从底层的网络到上层的数据库,以及所有前后端的关键应用,NCV6.5全部做了安全和性能测试。为了给用户提供高质量的运维服务,新版NC还配套推出了互联网化运维服务产品:NC运维云管家、iSM服务台、在线咨询系统,与用友客户服务云平台连接,构成了全新的客户服务体系。借助这一体系,NC的运维服务变传统的被动响应模式为主动服务模式,同时提供了知识库和服务社区,方便客户自助与他助,构建客户服务新生态。 NCV6.5可以更好地满足千亿级企业应用效率的要求,是大型企业快速实现互联网化转型的利器。NCV6.5的研发历时近3年实现了NC发展的重大跨越,代表着用友NC向互联网化转型的决心和力度。 梳理NCV6.5背后的故事,近20年的厚积薄发 我们都知道,NC1.0于1998年推出,发展到后来的NC2.0、NC3.0、NC5.0等,NC与中国集团型企业并肩走了近20年。如今,NC的业务已经涵盖到集中财务管理、供应链管理、生产制造、人力资源、商业智能等全面应用,拥有金融、烟草、电力、传媒、出版、医药、电子、大型连锁流通等二十多个专业化的行业解决方案。要问谁最懂集团型用户业务,NC曾经的辉煌依然在闪烁,但当企业互联网化时代来临,NC开始重新审视自己,进行了自我革命式的改变。 2014年,NC开启了6.5版本的研发征程。以财务共享产品研发为例:2014年12月,NCV6.5首先解决的是费用共享问题,建立共享平台。在这一阶段,要实现网上报账(即原来的网上报销+费用管理)共享服务,在即将开发的共享服务任务作业平台,实现按需定义共享服务委托关系、岗位结构、作业派单分配等。另外,还要具有OEM影像伙伴的服务能力,支持网报领域产品的单据都可以扫描影像和(双屏)查看影像 。最重要的是,全方位提升客户的协同能力,包括开发门户的协同,建立报账人门户、审批人门户等,支持支持手机拍照制单,实现“NCV6.5共享服务系统+NC5总账”集成。 2015年8月底,NCV6.5财务共享产品进入第二阶段, NCV6.5不仅实现应收、应付、资金、固资共享,还可以建立“影像管理”独立领域,实现可方便与第三方影像伙伴集成,具备完整电子档案管理能力。共享服务中心绩效分析、更广义业务的共享或异构系统集成,也都能轻松实现。 在2015年11月NCV6.5推出前,共享服务专版的水平产品集成测试已经完成,正式推向用户。 财务共享产品的研发,才只是NCV6.5的冰山一角,对于整个版本的研发,用友到底动投入了多少人力、物力,我们可想而知。 所以, NCV6.5绝对是用友面向集团型企业的呕心沥血之作。当企业互联网化进程加速,NC必将为集团型客户的业务创新带来蝴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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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T3-用友通财务报表中的舍位平衡是什么含义?用友T3-用友通财务报表中的舍位平衡是什么含义?
舍位平衡公式用于对报表数据进行进位和进位后重新调整平衡关系,在格式状态下可定义舍位平衡公式,在数据状态中使用。报表数据在进行进位时,如以“元”为单位的报表在上报时可能会转换为以“千元”或“万元”为单位的报表,原来满足的数据平衡关系可能被破坏,因此需要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指定的平衡公式。如:原始报表数据平衡关系为50.23+5.24=55.47
若舍掉一位数,即除以10后数据平衡关系成为5.02+0.52=5.55
原来的平衡关系被破坏,应调整为5.02+0.53=5.55
报表经舍位之后,重新调整平衡关系的公式称为舍位平衡公式。其中,进行进位的操作叫做舍位,舍位后调整平衡关系的操作叫做平衡调整公式。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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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_0六种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虚开专用发票因其具有的巨大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国家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在这一背景下,为加强征管,遏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货、款一致”逐步成为税务执法机关判定行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之一。但是,这一标准不仅没有足够的理论基础支撑,而且不满足这一标准的行为在事实上也并非必然构成虚开行为。本文通过一则实际税案,对税收执法中不可轻易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进行法律探讨。 西南某省P市N县借助自身的江运优势开展煤炭贸易和运输业务。2007年,国家税务总局发现上海、江苏等地公司抵扣的运费发票数量激增,且均来源于N县,意识到其中可能存在问题。2007年6月至7月期间,由税务总局和公安部成立了专案组,共同督办此案。调查期间,专案组共查询了100余家企业和农户的账簿,公安部门批捕约40-50人。2007年底,专案组开展集中稽查,分别与涉案企业和农户谈话,取得了这些企业和农户承认违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举报其他农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专案组认定涉案企业和农户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拟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 我们接受了涉案公司(以下分别称“A公司”、“B公司”、“C公司”……“G公司”)委托,代为提起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发现这些公司事实上并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存在诸如通过居间人达成交易、现金流与交易存在差异等导致交易在形式上不符合票、货、款一致的情况。考虑到本案的重大社会影响,除依法进行相关程序外,我们也积极与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及当地政府沟通协调,做到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最终,税务机关未将本案的涉案人员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人员也未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情形1:存在交易居间人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的情况,B公司出售的一批煤炭货款由自然人甲某支付,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由Z公司开具。税务机关据此认定,B公司与甲某之间成立买卖关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货款的流向不符,B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是事实上,在本次交易中甲某的行为在实质上是我国民法所认可的商业居间活动,其目的在于促成B公司与Z公司的煤炭购销交易。甲某与B公司经理丙某是老乡,彼此熟悉,故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联络购煤事宜。Z公司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并进行了货物交割后,Z公司委托甲某代为向B公司支付货款。Z公司提供了《授权委托书》佐证这一事实。 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为: (1)B公司和Z公司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购销合同由B公司和Z公司签署,合同权利和义务由B公司和Z公司承担。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的双方亦为B公司和Z公司。 (2)Z公司和甲某之间为委托代理关系。甲某在Z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Z公司的名义与B公司联络购煤事宜。甲某行为的后果由Z公司承担。因此,Z公司和甲某之间的关系为委托代理关系。 综上,从法律关系上看,煤炭购销业务由B公司和Z公司开展,Z公司给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的规定。本案中不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情形2:存在垫付货款情形 C公司与K公司签署《煤炭买卖合同》约定, 2007年4月25日至2007年5月12日期间K公司向C公司购买沫精煤3,031.45吨,单价450元,价税合计1,364,152.50元。交易完成后,K公司常某、业务部经理王某与C公司杨某,于2007年5月24日进行数量结算,实发沫精煤3,088.57吨,扣除水份57.12吨,实际结算数为3031.45吨,有详细过磅单可查。2007年5月25日,C公司按照实际结算数乘以沫精煤单价450元给K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价税合计136.4175万元,并进行了纳税申报。 K公司与T公司股东同为张某、钱某夫妻二人,因此,K公司与T公司常相互垫付资金。2007年6月30日,K公司委托T公司代为支付欠C公司的购货款136.4175万元。 本案中,K公司与C公司煤炭交易是真实的。C公司取得货款的资金流与交易的货票流不一致是由于K公司委托T公司代为支付购货款所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实际情况相符,不能认定C公司和K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3:混淆了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E公司和X公司签署《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E公司向X公司销售煤炭,并协助X公司组织运输、协商运费及代为支付运输费用。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与合同的约定相符。E公司和X公司提供了与合同所述内容相符的过磅单、煤炭购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行为。E公司是买卖合同的出卖人,X公司是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可见,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是履行运输义务,并收取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当事人。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E公司的义务仅限于协助组织运输、协商运费及代为支付运输费用。E公司事实上未提供运输服务,其从X公司取得的运输费用也仅为代X公司向实际承运方支付。因此,E公司并非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E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不具有开具运输发票的义务。E公司的义务仅限于代X公司支付运输费用,并代实际承运人向X公司转交运费发票。X公司取得的运费发票为实际承运人开具。不能因E公司向X公司交付不是E公司开具的运费发票,就认定E公司为虚开。 情形4: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张某自称是Q公司员工,负责公司燃料采购。2006年9月,张某持Q公司的名片及Q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到A公司联系煤炭采购事宜。A公司煤炭销售后,根据张某提供的信息开具了购货单位为Q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帐务处理。事后,A公司通过多方渠道得知张某在此次交易中存在严重欺骗,他本不是为Q公司联系购煤,而是个人买煤行为。 A公司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论处。但应按有关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虽然A公司取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但其对专用发票的虚开情况并不知情,符合国税发[2000]187号文规定的善意取得情形,不构成虚开。A公司认识到其应当依法补缴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于是安排财务人员通过自查补缴的方式进行了补税处理。 情形5:交易资料不全 (1)交易没有签署买卖合同 2007年1月4日,Z公司从D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因数量较少没有签订书面协议。达成交易意向后,D公司与Z公司进行了真实的货物交割。Z公司据实给D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金额46,017.70元,税额5,982.30元,价税合计52,000元。D公司据此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虽然D公司和Z公司无法提供交易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双方的约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情况相符。因此,不能认定D公司和 Z公司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仅取得口供 由于本案是区域性大范围发生的案件,税务机关通过询问调查人取得了大量口供,其中不乏被调查人相互揭发、互相推脱责任或为减轻自身责任嫁祸于人的情况。税务机关在调查F公司情况时,取得了另外三个被调查人举报F公司无真实交易,虚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口供,并据此认定F公司构成虚开。 事实上,2006年,F公司分批次向Z公司购进粉煤260吨,后又陆续将粉煤销售给T公司。公司运作不规范,因交易数量较少而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但F公司与Z公司及T公司都进行了真实的实物交割、支付/收取货款,据实开具/取得增值税发票,并进行了有关的帐务处理。 税务机关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和税务行政处罚,要有一系列能够相互印证的证据形成具有逻辑关系的证据链。仅凭口供不能证明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事实,更不能据此对纳税人进行处理或处罚。不仅如此,F公司能够提供真实交易的过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发票等交易凭证,与税务机关取得的口供相矛盾。根据证据规则,书证的证明力强于口供,应当按照F公司提供的书证确认案件事实。因此,不应认定F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情形6:企业自查补缴税款 本案的查处过程中,多数企业都认识到自身的税务处理存在不规范之处,但其并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逃税款的故意。因此,这些企业在案发后都积极与专案组沟通,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补缴了应缴的税款。 G公司经过自查,发现其在经营过程中接受虚开运输发票71份,票面金额15,129,102.49元,税额1,059,037.17元。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059,037.17元。对此,G公司可以提供入库单、现金支付手续等凭证,证实确实存在真实的运输交易。由于在煤炭出产地购煤运输时的运费票据无法获得,运输方向G公司提供了虚开的运输发票。但是,运输交易是真实存在的,G公司不知其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更不具备主观上的偷逃税款的动机。G公司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前已经通过自查的方式补缴税款1,059,037.17元。从结果来看,G公司的行为也未给国家造成任何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者“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只补税未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或者经查实给予退税的案件,…”据此规定,在税务稽查工作中,一般纳税人自行补缴税款的就不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实践中,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如纳税人自行补税的,通常税务行政机关对其免于再进行税务行政处罚,如在2008年2月15日广州市海珠区国税局、广州市海珠区地税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中大布匹市场税收专项检查的联合通告》中,明确规定“纳税人在自查阶段发现应缴未缴税费的,须于自查期限内自行向广州市海珠区国家、地税局补缴应缴未缴的税费,对自查自纠的问题只补税不处罚”。 即便是G公司的行为违反规定,但是G公司对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态度诚恳;对于错误的行为认识深刻透彻,在得知有关情况后及时补缴相款并消除负面影响,因此未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以及其他危害后果。据此,G公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不应当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本案集中体现了几种不可简单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如:个人购煤谎称公司购煤、存在交易居间人、部分货款支付资金流不规范、存在垫付货款情形、没有签署买卖合同、混淆了运输合同当事人和购销业务当事人、税务机关仅取得口供未取得其他资料、纳税人已自查补税等。 总结起来,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遵循实质性判定原则,对于交易真实存在,根据交易情况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均不应当认定为虚开,允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具体而言,判定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为:(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一致。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向购买方提供商品或服务,购买方向提供方支付价款,提供方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是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各方当事人基于交易的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因此,虽然交易中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影响票、货、款的走向,但是不管交易的形式发生怎样的变化,均不影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2)排除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专用发票的开具与交易的法律关系不一致,也不能当然认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以及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构成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善意取得方不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不应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票、货、款一致一直以来被认为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标准。但一方面,这一标准在事实上不能与虚开行为相对应,另一方面,也缺乏足够的法律和理论支持。由于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标准没有在立法上得以明确,税收执法中常出现执法机关机械地执行票、货、款一致标准,造成行政相对人不信服、税务争议数量增多等问题。因此,继续完善立法,一方面可以使税收执法机关有法可依、降低税收执法风险,另一方面便于行政相对人遵守税法、提高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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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的诊断及意义市场营销的诊断及意义
市场营销诊断什么
市场营销诊断的职能在于发现营销系统“病”在哪里,为什么会“生病”,从而根据诊断结果开出“药方”,使企业的市场营销系统恢复健康,发挥营销的正常功能。
营销系统或许存在几种“弊病”,其中“病”得最严重的环节是影响企业销售业绩的要害。企业市场营销诊断的目的是将这一最严重的“弊病”诊断出来并医治好。如果将市场营销比作木桶,那么这个木桶装水的多少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板。营销诊断就是将木桶的板逐一检查,找到最短的那一块木板,将它补充,从而提高营销的水平。
企业营销诊断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企业管理人员不可能一直专注于营销诊断,他们还有更多管理工作要做,而市场营销诊断恰恰是要花费大量时间的。企业管理人员可以暂停其他本职工作来设计问题、填写问卷、分析归纳,但不可能一直处于诊断之中。另一方面,诊断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随着市场变化、企业发展和人员更替,企业的“弊病”会随时出现新的表现形式。通过一次有限目的的诊断,解决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同时发现企业营销存在的短板,并加以解决和改善,即达到了诊断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