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
2016-4-9 0:0:0 wondial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有何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取得商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发生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30万元。其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1、发生额的60% 30万元×60% = 18万元
2、可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限额 3000万元×5‰ = 15万元
3、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万元
4、年度所得税清算时,调增应所得额 15万元。计算公式:(30万元-15万元)= 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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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子赋税观 孔子赋税观
孔子(公元551~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末鲁国陬邑(今山东曲阜)人。户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政治思想的中心内容是“仁”,主张征收赋税必须“度于礼”。他认为,轻税是周礼的一条基本原则,指出:“君子之行也,度于礼,施取其厚,事举其中,敛从其薄。”他主张使民于农闲之时,征发徭役不能影响农业生产。他认为按照礼的要求“使民以时”,人民就会“劳而不怨”。他坚决反对赋税征收上的“贪冒无厌”。他的门人冉求帮助鲁国大夫季孙增加税收,孔子就指责他是“为之聚敛而附盖之”,不承认他是门徒,并要求其他门人“鸣鼓而攻之”。他还认识到,要实现轻征赋税,必须限制统治者们奢侈腐化的生活,反复强调“政在节财”、“节用而爱人”。孔子已具有培养税源的观点。他认为:“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要求国家赋税建立在百姓富足的基础上。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出现重视税源培养的观点,具有重要的历史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