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集中结算代收付中心正规安全吗?
2018-1-23 0:0:0 wondial云南省集中结算代收付中心正规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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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的消息从财政部官网发出,一下子就引起了重大关注,还一度占据了微博热搜头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很多人都在想辛辛苦苦备考一场,是不是白忙活了?想转行的或非会计专业的还能进入财会行业吗?已取得的会计证还有用吗?
据财政部消息,因取消会计从业资格涉及到修订《会计法》,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目前,会计司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会计法》的修订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将被取消,会计行业入门或提高至会计初级职称亦或降低至无门槛,我们就静待修订后的《会计法》出台吧!

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顾家家居携手用友iUAP Mobile 探索移动化变革 “互联网+”并不是“互联网+传统企业”,而应该是“传统企业+互联网”。家居行业同样如此,通过互联网来创新发展模式,已成为寻求增长的大方向。 顾家家居,专业从事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与销售,为全球家庭提供健康、舒适、环保的客厅及卧室家居产品。目前,顾家家居产品远销世界120余个国家和地区,在国内外拥有超过2800余家品牌专卖店,为全球家庭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和服务。 在这个互联网的时代中,酒香也怕巷子深。顾家家居之所以能够享誉全球,跟他们的营销理念,以及在信息化方面的不断探索是分不开的。顾家家居从2011年开始试水电商;2013年合并线上线下营销,尝试O2O;2014年又提出“终端再造”的概念,来优化线上线下的经销体系。 可以看出,顾家家居对融合互联网的创新一直在探索。2015年,顾家家居决定开拓移动端,探索移动化变革!在移动端做什么呢?别以为仅仅做个支付功能。其实可以做的事情还很多。比如,通过移动端来梳理营销渠道,对市场和销售状态进行实时管控和分析,快速响应客户。 顾家家居在电商和营销层面已经打好了基础,这些都是为了更好的服务客户,争取更多市场空间。通过各种互联网手段将产品卖出去后,你是否知道都卖给了谁?什么产品好评度最高?哪个区域的销量最好?这是顾家家居希望知道的。 现在很多企业并没有像顾家家居一样,先抛出问题,再解决问题,而是为了移动化而移动化。往往会采用局限性、碎片化的移动部署方式,如此导致移动应用所产生的数据无法交互和共享,数据难以充分挖掘。 顾家家居的选择截然不同,他们首先清晰了解移动化会带来的价值,所以从业务和技术两方面入手去选择移动化产品。顾家家居决定用移动平台来开发应用,在一个平台上,分阶段的去构建多种业务应用;从技术角度来看,需要开放的、可扩展的、支持异构数据和系统的、架构稳定的平台。经过多重考虑,顾家家居最终选择了用友iUAP Mobile移动平台。 用友iUAP Mobile从技术上采用交叉编译的方式实现跨平台开发,仅开发一次就可生成不同终端应用,还保持了原生的性能和体验;iUAP Mobile具有很好的开放性和兼容性,可以实现跨平台应用的集成,包括不同移动端应用,以及PC端与移动端应用的整合。使顾家家居的APP与原有PC的业务数据得到很好融合;另外,iUAP Mobile具备良好的安全性,提供了完整的安全机制,涵盖设备端、服务器端、通讯、数据等安全,可以完全融入企业或组织现有的信息安全框架。 之前,顾家家居在运营管理过程中,发现经销商门户虽然覆盖到一级经销单,但核心的经销商库存数据无法获取,系统无法覆盖到终端,会员数据目前仅限于核心的VIP静态资料,市场活动数据执行缺少信息支撑,团队管理仍停留在手工状态等一系列问题。 顾家家居通过用友iUAP的开发和顾问团队深入讨论, 先从整合和分析各营销渠道数据开始。以此进行营销渠道的整体管控,以及实时把握商机。 顾家家居APP界面 第一,开发移动营销管理功能,将营销管理向终端渠道延伸,以此构建整体营销管控体系。在这里面,顾家家居可以宏观掌控销售终端的动向、布局、市场策略、竞品市场促销动向等。将全国的销售资源进行整合。实现销售商机透明,规范销售管理,有利于业务统一开展。 第二,渠道营销数据进入APP后,可以将这些数据与其它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加快数据的流转。同时对采集的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为企业决策提供有效支持,辅助快速决策。后台可以按沙发、床垫等产品品类,统计出每个品牌的销量、产品流向、顾客评价、退单量等,并排出精准的名次,还可通过信息系统的优化,将众多城市发生的庞大而繁杂的数据进行归类、交叉对比和分项统计,形成有用信息,从而指导企业依据 消费者需求调整生产和营销方式。 第三,iUAP Mobile提供了位置服务,顾家家居可以基于各地经销商的实时位置,进行内部服务资源调配,提高客户响应速度。 顾家家居相关负责人表示,互联网+家居将为传统的家居行业带来一片新的蓝海。而移动互联网为家居行业带来了更多创新动力。通过移动化,将移动端的大数据进行充分运用,可以更加有效的对供应链、产品开发、线上引流等进行引导,提高移动平台的业务价值。 顾家家居的互联网化过程是一个进化的过程,企业只要清晰认识到自己的业务需求,并找到一个开发、可扩展、以业务为中心的互联网平台产品,那就可以不断提高运营效率、轻松应对互联网时代的消费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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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8.51年度结转失败_1U8.51年度结转失败
U8.51-年度结转失败
自动编号: | 9814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 | 关 键 字: | 年度结转 |
问题名称: | 年度结转失败 | ||
问题现象: | 年度结转失败 | ||
原因分析: | 用户建立新年度帐以后,调整了会计科目,然后结转,所以不成功 | ||
解决方案: | 删除年度帐,重新建帐,然后结转,再做调整会计科目,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用友U8其他在完工产品日报表中取数,在执行结果显示在对应所需名称或序数的集合中,未找到项目,没有取到任何数据U8其他在完工产品日报表中取数,在执行结果显示在对应所需名称或序数的集合中,未找到项目,没有取到任何数据
U8其他-在完工产品日报表中取数,在执行结果显示在对应所需名称或序数的集合中,未找到项目,没有取到任何数据
自动编号: | 3441 | 产品版本: | U8其他 |
产品模块: | 成本管理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61 | 关 键 字: | 在完工产品日报表中取数,在执行结果显示在对应所需名 |
问题名称: | 在完工产品日报表中取数,在执行结果显示在对应所需名称或序数的集合中,未找到项目,没有取到任何数据 | ||
问题现象: | 在完工产品日报表中取数,在执行结果显示在对应所需名称或序数的集合中,未找到项目,没有取到任何数据 | ||
原因分析: | 补丁问题 | ||
解决方案: | 打上KB-U861-0875-070330-703160028补丁名称:KB-U861-0875-070330-703160028对应产品:U8 版本号:8.610依赖补丁:KB-U861-0323-060901-U861SP1PackB发布时间:2007-4-3 14:25:32安装位置:客户端 应用服务器 问题号:703160028 语言:简体中文 英文 繁体中文涉及模块:库存管理 成本管理补丁类别:系统bug安装级别:选择安装补丁状态:正式对外发布描述信息:当为浮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关于控制的新诠释关于控制的新诠释
某主体一旦控制另一主体,则成为其母公司。除IFRS10第4段所豁免的情况外,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因而分析某主体是否控制另一主体,对于确定该主体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至关重要。
IFRS10将控制定义为当投资方通过参与某个主体而面临该主体可变动报酬的风险,或者拥有取得可变动报酬的权利,并且有能力利用对该主体的权力去影响其报酬,则该投资方控制该主体。
控制定义有3个核心要素:权力、可变动报酬、权力与报酬的联系。 当投资方拥有现有的实质性权利从而有能力主导相关活动时,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
实质性权利,是指权利人有实际能力行使的、当前可执行的权利。相关活动,是指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
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和购买、金融资产的管理、资产的购买和处置、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融资活动等。
对于某些被投资主体,相关活动只在特定情况下或者特定事件发生时才会产生。在此情况下,当那些特定情况或事件发生时,能够重大影响被投资主体回报的决策活动才是相关活动。
因而,对于某些有特殊结构安排的被投资主体,其相关活动可能不同于一般企业日常发生的 经营性决策事务。
IFRS10也给出了一个例子:若被投资主体的资产只是预先确定的应收款,那么唯一的相关活动是管理已发生违约的应收款;无论这些应收款的债务人是否已经违约,在违约时有能力管理应收款的一方,被视为拥有对被投资主体的权力。
如果投资方的报酬可能随被投资主体的业绩而变化,表明存在可变动报酬的敞口。
投资方无论是通过持有被投资主体发行的工具,还是通过与被投资主体的其他交易或者持有对被投资的其他利益从而吸收被投资主体回报的可变动性,都构成典型的投资方面临被投资主体可变动报酬的敞口。
IFRS10对各种可能的报酬进行了识别,从传统的股利、利息、服务费、对外投资公允价值的变化等直接报酬,延伸至间接报酬诸如信贷或流动性支持产生的风险敞口、税收优惠、规模经济、成本节省及获得专有知识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评估报酬的可变性和可变程度应基于合同安排的实质进行评估,而与其法律形式无关。因而并非仅仅由于报酬金额是合同约定的固定金额就可以将其排除在对可变动报酬的计算之外。
权力与报酬的联系是指,拥有权力的主体必须有能力使用权力以影响报酬。因此,最终行使权力的主体是为自己获取可变动报酬,还是作为代理为其他投资人获得可变动报酬的评估,对于资产管理行业尤为重要。

新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对比 新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对比
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会协[2009]46号) |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修订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加强对事务所执业质量的监管,督促和引导事务所强化质量保证体系建设,提升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质量,维护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执业质量检查,是指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开展的对事务所、注册会计师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等情况的检查,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检查结果的评价和处理。 |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事务所系统风险评估与业务报告检查并重,重点关注与质量控制相关的系统风险,以系统风险评估结果指导业务报告检查,以业务报告检查结果支持系统风险评估,并对事务所质量保证体系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以及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水平作出整体评价。 | |
第三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 |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准则为准绳,严格检查,严格惩戒,切实实现帮助、教育、提高的目的。 |
第四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关注事务所的整体质量控制情况,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对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职业道德规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 第五条 执业质量检查应当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充分尊重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 |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整体评价结果,对事务所进行分类分级监管,以优化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 |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 | |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加强与有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传递, 尽可能减少重复检查。必要时,也可采取与有关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的方式,提升监管资源的使用效率,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果。 | |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 第二章 检查的职责分工 |
第六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第八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全国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标准和政策的制定以及组织协调工作,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
" 第七条 中注协统一部署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组对证券所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实施惩戒。" 省级协会在中注协的统一部署下,配合中注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必要时,中注协直接组织对证券所分所进行检查,并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分所实施惩戒。 | 第九条 中注协直接组织对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及其分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对存在执业违规行为的证券所(包括分所)实施惩戒。各省级协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非证券所实施执业质量检查及惩戒。 |
第八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 第十条 省级协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跨区域执行的业务进行执业质量检查,必要时可商请业务所在地省级协会协助检查。省级协会发现外地事务所在本行政区域内执行业务涉嫌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提请事务所所在地省级协会进行查处。 |
第三章 检查周期 | 第三章 检查周期 |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年应组织开展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 |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
证券所及其分所每三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五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 证券所及其分所每3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其他事务所每5年内应当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 |
中注协每年应当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及其分所实施抽查。 | |
第十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考虑在一个检查周期内安排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检查: |
(一)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比较严重,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 (一)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的; |
(二)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 (二)在以往的执业质量检查中存在问题较多,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较差的; |
(三)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 (三)未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要求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
(四)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根据事务所的综合评价结果,逐步实现对事务所的分级、分类监管,优化配置检查资源,合理确定事务所的检查周期。 | |
第四章 检查计划 | 第四章 检查计划 |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和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依据、检查目的、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工作安排和要求等。 |
第十三条 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的年度检查计划或检查方案,应当报送中注协备案。 |
第十四条 在确定年度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特别考虑: | 第十五条 在确定被检查事务所名单时,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存在下列情形的事务所予以重点考虑: |
(一)被审计单位变更委托时,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后任事务所; | (一)新承接的业务可能存在重大审计风险的; |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 (二)股东(合伙人)之间纠纷较大,可能影响执业质量的; |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 (三)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 |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 (四)诋毁同行、损害同行利益的; |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 (五)受到投诉举报较多且反映问题严重的; |
(六)业务收费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 (六)业务收费违反收费管理办法或显著低于行业平均收费水平的; |
(七)新批准设立的; | (七)新批准设立的; |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员、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 (八)承接业务数量与事务所人力资源、规模明显不匹配的; |
(九)存在第十条规定情形的; | (九)存在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 |
(十)注册会计师协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情形。 | |
第五章 检查人员 | 第五章 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 |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由不少于三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合理选择和确定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检查组应由不少于3名的检查人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
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 检查组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委派,在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检查工作。 |
第十六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应当由职业道德好、专业素质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担任。 |
第十七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第十八条 担任检查人员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一)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 (一)担任或曾经担任事务所审计项目负责人以上的职务; |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五年以上; | (二)在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5年以上; |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 (三)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
(四)最近三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 (四)最近3年没有受到行业惩戒或行政处罚。 |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并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兼职检查人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专职检查人员队伍。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权利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 | (一)对被检查事务所的业务报告、工作底稿、质量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等资料进行查阅、记录和复印,包括对相关信息系统的查阅和记录; |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 (二)对事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或发放调查问卷; |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 (三)必要时,可对涉嫌严重违规或双方争议较大的业务报告和相关工作底稿调回注册会计师协会查阅。 |
第二十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第二十一条 检查人员的义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 (一)对检查中了解到的国家机密、事务所及其客户的涉密信息应当保密,不得用于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用途,也不得泄露给与检查工作无关的任何人员; |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二)与被检查事务所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 (三)保持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检查事务所的宴请、礼品或礼金等。 |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成立专家咨询组。 | |
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管监管工作的秘书长组成。 | |
第二十三条 咨询专家负责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 | |
在现场检查期间,咨询专家对检查组遇到的会计、审计、事务所质量控制与系统风险评估等重大疑难问题提供技术咨询,为检查组作出专业判断提供技术支持。 | |
检查结束后,咨询专家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 | |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的规定折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和咨询专家参加执业质量检查的时间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制度》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规定折合本年度的继续教育学时。 |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检查纪律的检查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表现优秀的检查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和重点培养,对违反检查纪律的上述人员予以相应的处分。 |
第二十六条 事务所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参加检查,并支持其工作。 | |
事务所应当保证检查人员、咨询专家在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质量检查期间的业绩考核与评价、薪酬待遇等不因参加检查工作而受到影响。 | |
第六章 现场检查 | 第六章 现场检查 |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执业质量检查前,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提前15个工作日公布被检查事务所名单。在开展执业质量现场检查前,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查事务所。 |
第二十四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 第二十八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在接受检查前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按照检查通知要求做好接受检查的准备工作。 |
第二十五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 第二十九条 被检查事务所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积极配合检查工作: |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一)及时全面地提交检查所需的全部资料,并保证所提交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 (二)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 (三)确定专人负责与检查组的联络; |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 (四)妥善安排签字注册会计师和其他相关人员配合检查组开展工作; |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 (五)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准时参加检查组召集的会议,及时进行意见反馈。 |
对于被检查事务所不配合检查工作,不按时提供相关资料,经提醒或敦促没有效果的,检查组在请示注册会计师协会并经由同意后,可以撤出被检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对相关事务所予以公告并给予相应的惩戒。 | |
第三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制定检查纪律并传达到检查人员。检查组进驻检查现场时要向被检查事务所宣读检查纪律。检查人员、被检查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检查纪律。 | |
第二十六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一般应对事务所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也可调阅事务所有关资料进行非现场检查。 |
第二十七条 检查组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检查。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在选取业务报告时,应当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对事务所系统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业务报告检查的重点,并通过业务报告检查结果支持系统风险评估。 |
第三十三条 在实施业务报告检查时,一般应当抽取事务所当年度出具的业务报告。对于自上次接受检查后出具的以往年度或期间的业务报告,应当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抽样时应当考虑事务所系统风险评估结果,并考虑样本选取的充分性和代表性。 | |
第二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中的合理意见。 | 第三十四条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检查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并吸收其合理意见。 |
第二十九条 检查组收集检查证据,应当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形成的检查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第三十五条 检查组应当收集检查证据,保证检查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并根据检查证据形成检查意见,向事务所出具检查意见书。事务所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提交反馈意见。检查组从事务所获取的检查证据、反馈意见和重要的沟通事项及结果,应由事务所盖章和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第三十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六条 检查组应当及时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汇报检查进展情况以及检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
第三十一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 第三十七条 检查组应当按照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的检查标准实施执业质量检查,编制检查工作底稿。 |
第三十二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撰写执业质量检查报告,提交注册会计师协会。 | 第三十八条 检查组应当在完成检查工作后向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执业质量检查报告。 |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执业质量检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 (一)被检查事务所概况; |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 (二)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 |
(三)检查发现的问题; | (三)系统风险检查(包括职业道德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
(四)业务报告检查情况及发现的问题; | |
(四)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 (五)被检查事务所的反馈意见; |
(五)对被检查事务所的整体评价。 | (六)被检查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结果。 |
第三十三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 第三十九条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整检查工作底稿,形成检查档案(包括电子档案),统一交注册会计师协会保管。 |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人验收检查档案。检查档案的所有权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 | |
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涉及惩戒事务所的检查档案应与惩戒决定书一同归档,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 | |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 第七章 检查结果的处理 |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检查组提交的检查报告和检查工作底稿进行复核: |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 (一)执业违规事实是否清楚、检查证据是否确凿、事实的认定是否有充分、适当的检查证据的支持; |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 (二)检查工作是否符合检查程序; |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执业准则和行业规范是否恰当。 |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对于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惩戒。 |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设立惩戒委员会或相应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应予惩戒的问题给予相应的惩戒。 |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实施惩戒,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执业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影响程度相当,并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保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保护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其陈述申辩和申诉的权利。 |
第三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责成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执业质量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 | 第四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责成受到惩戒以及其他存在质量控制缺陷的被检查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对事务所整改情况跟踪检查,督促其切实落实整改工作。 |
第三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 第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年度检查工作进行总结。省级协会应当在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注协报送年度检查工作总结。 |
第四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向社会公告每年检查的被检查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以及检查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 |
第四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如果根据事务所整改报告以及跟踪检查结果,认定事务所未在规定期限内就质量控制存在的缺陷进行整改的,应将事务所质量控制存在的缺陷向社会公告。 |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八章 附 则 |
第四十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 | 第四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专案检查、专项检查等其他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查总体情况及检查结果录入中注协行业管理信息系统。 |
第四十二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中注协备案。 | 第五十条 各省级协会可以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并报中注协备案。 |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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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cel动态数码相机是Excel的一项隐藏功能,在菜单与工具栏中是无法找到此功能的。现介绍两种方法:
方法一:往工具栏中添加Excel动态数码相机按钮,操作步骤
鼠标右击工具栏空白处在出现的快捷菜单中命令类别框中找到工具──照相机用鼠标左键将这个照相机图标拖到工具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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