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致远橱柜有限公司电话号码
2016-1-1 0:0:0 wondial东莞市致远橱柜有限公司电话号码
公司名称: 东莞市致远橱柜有限公司 主营业务: 公司简介: 地址: 广东东莞市东城区牛山钟屋围工业区 电子邮件: 联系人: 李先生/肖女士 手机: 13826908258 电话号码: 0769-27284126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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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t6时提示运行时错误53文件未找到怎么处理 登录t6时提示运行时错误53文件未找到怎么处理[]
您好,一般“运行时错误53:未找到文件”问题都是环境引起,有可能是控件或文件丢失也有可能环境变量有问题。
建议您登陆其他账套看下,是不是也是有这个报错提示,如果也是有那说明是由于环境问题,看是不是别杀毒软件隔离文件没有。
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用友网络荣获首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一级资质 用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用友网络”)于9月15日荣获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颁布的《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资质》(壹级),成为15家首批获得壹级资质的企业。 该资质是为适应信息系统集成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要求,便于企业选择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提供商,是对信息系统运维服务提供商的综合实力体现及行业内的最高认可。该资质由电子联合会组织对企业的业绩、运维体系、技术实力、团队能力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考量,对企业进行评级(共四级,一级最高)。 用友网络一直致力于在IT服务领域不断创新,结合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理念在服务O2O模式的基础上,为客户提供服务运营管理咨询、产品支持服务、驻场服务、应用优化服务、IT专业技术服务、培训服务和iSM 运维服务管理平台等服务。
T+12.0专业版创建帐套提示创建帐套失败,1 、Failedtoconcertparmetervaluefromstringtoadouble.1设置帐套状态出错 T+12.0专业版创建帐套提示创建帐套失败,1 、Failedtoconcertparmetervaluefromstringtoadouble.1设置帐套状态出错[]
检查一下建账过程中税率那一步是不是没有填税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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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一私人老板的推土机推路,我们给他付钱,要对方开发票,请问开票金额可以用他加油的票抵掉一部分吗? 请一私人老板的推土机推路,我们给他付钱,要对方开发票,请问开票金额可以用他加油的票抵掉一部分吗?[]
如果签订租赁合同,并且约定加油费等由你公司承担是可以的他加油的票开的你们单位的是可以的,但开发票是要提供合同的@李淑梅: 就是普通加油发票,没写名称,可以吗?@张立平_: 意思主要就是看签订的合同是怎么协商的,对吗?什么样的,你可以上个图,我接触到的加油票,都是有名称的,你说的应该是不可以,谨慎起见,你可以提供个图看下@李淑梅: 类似这样的,可以吗不可以的购方税号、名称必须是你单位的才可以@李淑梅: 哦,那有金额比例限制吗?另外跟相关合同有关系吗看你合同怎么签的,如果合同上说明用的机器加油由你方承担,可以,至于比例,一般情况下,工程多大,用机械多少工时,是有比例的,自然加油的数量也是有限的,如果不好确定,可以和预算问下,至于具体的,这和你们的公司制度,以及财务和各部门的沟通有一定的关系,我们做财务的工作,不只是见票给报,入账就完事的,真正想做好,和公司的内控以及和各部门的沟通是密不可分的有很多就是这样用自己的加油票来抵充真正发生业务的款项,不建议这样,因为这些东西都不是真实票据的写照,另外油票多了,对公司用油量的合理性产生很大的影响。@曹倩: 谢谢@李淑梅: 哦,谢谢
U8.51在软件中无法使用鼠标的滚轮U8.51在软件中无法使用鼠标的滚轮
U8.51-在软件中无法使用鼠标的滚轮
自动编号: | 1450 | 产品版本: | U8.51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U851--财务会计--总账 | 关 键 字: | 滚轮 |
问题名称: | 在软件中无法使用鼠标的滚轮 | ||
问题现象: | 在软件中查询会计科目和账表时无法使用鼠标的滚轮。 | ||
原因分析: | 同解决方案 | ||
解决方案: | U860以前版本因为控件的问题不能直接支持!需要装鼠标的专门驱动程序。经开发人员测试,用罗技鼠标装上厂商的驱动就可以用了!如果用户使用的是其他牌子的鼠标,可以先让其安装该鼠标驱动试试。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银行税 渐行渐近 银行税 渐行渐近
银行税,泛指为约束金融机构过度风险行为而征收的税金。
目前,全球只有三个国家将征收银行税纳入法案。
银行税的根本目的,是借助对银行收税的方式,提前积攒一笔来自于银行本身的资金,以便在下次危机来临时,政府可以不花费人的钱,而是通过动用已征收的银行税来救助处于危险当中的银行。
笔者认为,在开征银行税之前,有几大问题值得探讨。
不利于经济复苏,且会导致资本结构失衡
“营改增”后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营改增”后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
由于服务具有无形性的特点,在实践中,税企双方对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如何界定常常产生歧义。对境内、境外应税服务的界定上存在不同理解,带来了纳税义务的不确定性,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造成一定的困扰。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该条从主体、地点和内容上对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办法第十条进一步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一)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二)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营业税政策在界定境内、境外服务时秉承的原则,是“属人原则+收入来源地原则”。属人原则指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收入来源地原则指只要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境内,无论提供方是否在境内提供,都属于境内应税服务。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除了沿用属人原则和收入来源地原则外,对境内提供服务的规定也作了适当调整,即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完全在境外且全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劳务,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在实务中,正是这一调整给境内、境外提供服务的界定带来了困扰。由于服务的无形性,纳税人接受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时,从收入来源地原则来说,可以认定为服务接受方在境内,属于境内服务;而从服务消费地来看,则又可能被视为境外服务。如境外企业为境内纳税人提供的全程在境外的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可以说境内的纳税人接受了境外提供的货代服务,应视为向境内提供了应税服务,应代扣代缴境外企业的增值税。同时,也可以认为国际货运代理全程在境外发生,纳税人相当于在境外完成了消费,不应被视为向境内提供了应税服务,不需缴纳增值税。因此,要准确界定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关键在于区别“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境外服务)和“在境内接受应税服务”(以下简称境内服务)。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区别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
第一,消费的完整性。在“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各地税务机关对“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的解读为:应税服务的提供方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境内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接受应税服务;所接受的服务必须完全发生在境外并在境外消费——包括提供服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以及服务的开始和结束,包括中间环节均在境外。因此,是否在境外全程发生,是境内服务和境外服务的首要区别。如果应税服务不是全环节在境外完成的,则不应视为境外服务。如前文提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由于代理行为服务的消费在接受代理时即算完成,从完整性上判断,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条件。因此,即使其被代理的服务活动全程在境外发生,也应视作纳税人在境内接受了代理服务,从而应属于境内服务。
第二,受益的即时性。消费的含义与服务本身是紧密相连的,判断一项服务是否属于完全在境外消费,要结合服务本身的内容来看。如果服务是即时性的消费,则可以被视作完全在境外消费,否则应作为境内接受应税服务。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外),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这些服务的消费从性质上来看都是“即时”的,即服务的受益是不存在延伸性的,纳税人不在境外是无法直接消费到相应服务的,就应视其为境外服务。
第三,增值链条的相关性。从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角度考虑,根据对纳税人提供服务或产品增值有无贡献来判断,对纳税人增值链条没有影响的服务,则可以将其从境内服务的范围中排除掉。如境外公司为境内纳税人提供认证服务,境内纳税人的产品经认证后用于出口,这一认证服务完全发生在境外,但该服务却为纳税人产品销售带来贡献,是属于增值链条的一部分,因此应视为接受应税服务而代扣代缴增值税。
在这三个角度中,完整性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充分必要条件,只要满足完整性,即可视为境外服务;即时性是境外服务的必要条件,必须满足即时性才能认定为境外服务,不满足则肯定不是境外服务;链条相关性是排除为境内服务的充分条件,只要是与链条不相关的,肯定不属于境内服务。通过这三个方面的分析,可以对一项服务是境内接受应税服务还是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进行判断,这会一定程度上统一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认知,减少纳税义务的确认风险。
用友T3用友通需求问题 用友T3用友通需求问题
用户在材料领用时就将材料区分将转到哪个产品的成本,怎样通过项目核算完成。请先升级到10.1并打补丁, 1、可以在单据设计中在材料出库单、产成品入库单里增加项目核算 2、然后在产成品分配中按项目过滤单据,按项目进行取数。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通专业服务商-用友天龙瑞德。用友天龙瑞德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畅捷通T+。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联系电话:010-59798025。网址:http://www.kuaiji66.com
零售企业摊展费收入如何纳税 零售企业摊展费收入如何纳税 某超市向一供应商收取固定摊位占用费。“营改增”前,这家超市的此项收入缴纳;“营改增”后,当地机关认为摊展费实际上属于广告或展览性质,要求超市将收取的摊展费按照“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或“会议展览服务”缴纳。税企双方产生争议。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以下简称106号文件)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确定某项收入是否应该纳入“营改增”范围,关键看其经营范围或从事的经营业务是否属于“营改增”的应税服务项目。对照106号文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列举的内容,零售业收取的摊展费既不属于广告业应税范畴,也不属于会议展览服务,所收取的费用是基于提供劳务的对价(场地、统一标准化装饰展示、专人管理等服务衍生产品)。如果将零售企业收取的摊展费按“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或“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于法无据,于理不合。 对于如何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明确,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和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和税率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例如,假设上述超市2013年向供应商收取的固定摊展费为5万元,且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则应缴纳营业税=5×5%=0.25(万元);如果收取的摊展费与商品销售量和销售额挂钩,则应冲减增值税进项税=5×17%=0.85(万元)。 零售商获得的“平销返利”或“服务费用”应纳何种税,主要看零售商是否为供应商提供上述劳务,收取费用为提供服务的对价。如果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如果没有提供相应劳务,而是以商品服务、宣传广告等名义收取各项费用,则属于供应商通过返还资金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损失或给予商业企业的奖励,应按规定依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冲减收到返利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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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选编深圳国税涉税热点问题在线解读选编
日前,深圳市国税局为方便纳税人更好地理解有关税收政策,就一些涉税热点问题进行了在线解读。本报选编如下:
企业所得税问题
问:企业投资经营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建设的,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规定,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相互独立;(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的其他问题,继续按相关政策的规定执行。
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不能过“界”企业进行股权转让筹划不能过“界”
公司为了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税收筹划本无可厚非,但千万别划过了“界”。所谓“界”即法律的边缘、法律的底线,这里的法律包括但不限于税法,是企业需要遵守的所有法律。
股权转让往往是税收筹划的热点,例如股东为降低股权转让价格,在股权转让前召开股东大会,将其在被投资方除股本之外的所有净资产以现金形式进行分红,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本确定,股权转让所得为0,不缴企业所得税,分红部分根据税法规定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此筹划是否划过了“界”?此行为是否合法?
长宏有限公司是由长城股份有限公司和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长城公司于2009年底退出股东身份,将其持有股份转让给方正公司,股本500万已于2009年底由方正公司支付给长城公司。
长宏有限公司成立以来,累计实现未分配利润10800000元,资本公积700000元,盈余公积1200000元。经股东会讨论,决定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分配给宏达股份利润9525000元,长城股份利润3175000元。
对于企业公积金即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同时,《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CPA会计教材中写到:企业提取法盈余公积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弥补亏损。企业发生经营亏损的弥补方式有三种:一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按规定企业亏损在规定期限(现行制度规定为5年)内可由税前利润弥补;二是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即指超过税前利润弥补期的剩余亏损额应由税后利润弥补;三是用盈余公积补亏,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应当由董事会提议,股东大会批准,或者由类似的机构批准。
2、转增资本(股本)。经股东大会决议,可将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时,应先办理增资手续并经股东大会或类似的机构批准,再按所有者(股东)的原出资比例增加资本。按规定,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盈余公积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扩大企业生产经营。
可见,公司法和会计同时规定了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均不能用于分配现金股利,只能用于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当然盈余公积还可以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而资本公积不能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公司向股东分配利润,是按本年度净利润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提取各类公积金、公益金后的余额再加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据以向股东支付股利。因此,长宏公司将资本公积和法定盈余公积用于分配现金股利显然是违法的。由于该股东会决议违反公司法规定,实际上是将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以利润分配的形式予以返还,故该决议无效。股东应将其分得的部分利润1,900,000元(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退还公司,相关部门也应根据法律规定对长宏公司进行相应的处罚。
长宏公司的利润分配中,由于分红不合法,就不能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股东应将其相应价值在股权转让定价时考虑进去,计入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