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账户及管理原则
2016-4-7 0:0:0 wondial银行账户及管理原则
银行账户及管理原则根据《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银行账户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一个基本账户原则。即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能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制度。
(2)自愿起择原则。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挥银行开立账户,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人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干预存款人和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3)存款保密原则。即银行必须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人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外,银行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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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余 盐余
近代中国盐税收入在扣除应摊还外债、内债本息、拨付各省协款(或截留)以及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盐税担保外债,始于公元1895年瑞记借款。其后,英、德续借款(1898年)、庚子赔款借款(1901年)、英法借款(又名兴办实业借款1908年)、湖广铁路借款(1911年)、克利浦斯借款(1912年)等,均以盐税作为部分担保。但是,盐税的征收和债款的偿付仍属中国政府权限。1913年,袁世凯北洋政府与英、德、法、日、俄5个帝国主义国家的银行集团订立善后大借款合同,规定以盐税作为偿还本息的担保,并设立盐务署,内设稽核总所,各地设立稽核所进行监督。总所由盐务署署长兼总办,洋人丁思任会办,兼盐务署顾问,实权操于洋人手中,直接控制了中国的盐税征收与管理,所收盐税一律存入五国银行。从此,盐税必须在清偿各项债款及盐务经费后的余额,方能交给中国财政部。而且,这种款项必须经过洋人会办签字后方能提用。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又常以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发行内债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