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税务机关如何适应税收新常态
2016-1-30 0:0:0 wondial基层税务机关如何适应税收新常态
基层税务机关如何适应税收新常态 在依法治税的新常态下,基层税务人员既要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明确“法定责任必须为”。
在纳税人诉求多元化的现在,应加快职能转变,实现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与纳税服务举措的有效对接。
基层税务机关是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的第一线阵地,是税企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基层税务机关如何适应税收新常态,服务经济新常态,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
深刻认识税收征收工作的新常态
自2009年以来,我国税收开始呈增速下降趋势,2014年降至8.8%,为20年以来增速最低年份之一。税收增速下降源于经济增长放缓、经济结构调整、税制改革及减税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未来几年,国际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因素进一步增加,同时,伴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下行压力的加大和税制改革的加速,税收极有可能继续呈现中低速增长的态势,税务机关履行组织收入、税收调控和调节分配职能的难度必将进一步加大。在经济增长拉动因素减弱的态势下,组织收入工作就要更多地依靠税收征管。
从全国来看,我国约有4000万户企业及个体纳税人,有几千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纳税户业态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其组织形式、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创新,数量增多、流动性增强,税源集中程度和跨国经营程度提高,企业的业务范畴、财务核算、税务处理日益复杂。从税源管理实际情况看,以票控税、按税收规模实施税源分类管理等传统的税源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形势发展。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减少入户执法、个人所得税制和房地产税制改革将带来的自然人纳税人大幅度增加等,给现行税源管理模式带来挑战。从内部看,基层税务机关对应申报未申报、异常申报和恶意欠税等不遵从税法的行为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应对措施。
面对新常态,基层税务机关要按照依法征收的要求,实现对税源扎实、精准的管理和掌控。应随时掌握所辖税源的增减变化,密切关注税源的规模和分布,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经营模式,对企业税收风险加以有效的事前防控、事中管理和事后矫正。应明确税收管理员职责、权限和工作标准,改进税源管理的内容、范围和工作流程,科学分类税源,合理配置征管资源,有效治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行为,加强纳税信用管理,最大程度地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加快适应依法治税工作的新常态
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正在引领依法治税向纵深发展,简政放权不断提速,纳税服务、税收征管和出口退税管理等业务规范逐步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逐批公布,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要求越来越高。
税收法治建设和依法治税的现状却不容乐观,税收形式法定和实质法定依然任重道远。税法制度不完善、不规范,执法不公平、不统一,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在基层税收执法工作中,一些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淡薄,存在着执法不严、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的现象,损害了税法尊严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新常态,基层税务机关要适应依法治税的要求,严格落实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加强税收管理,提高执法的规范化程度。基层税务机关应以深入推进从严治党为契机,从严管理干部,加强对税务人员的教育和监督,促使他们严明纪律、遵规守法。基层税务人员既要明确“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明确“法定责任必须为”,减少不作为、乱作为,努力增强执法能力,认真履行绩效管理要求和干部日常考核制度,强化工作落实和责任追究。
努力应对纳税服务工作的新常态
纳税服务是政府为纳税人提供的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现在,纳税人的法治意识、权利主体意识不断增强,诉求更加多元化,对纳税服务质效的要求越来越高。
就纳税服务工作整体而言,还存在着对纳税服务的认识不到位,纳税服务法律保障不足,纳税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备,纳税服务能力不能满足纳税人需求,纳税服务成效缺乏检验和保障等问题。在现实中,税务机关承担了一些不应由税务机关承担的服务内容,不仅没有满足纳税人的正当需求,而且造成过度行政,使得基层税务人员难以集中精力在有效的服务上,浪费了有限资源,还有可能带来执法风险。
面对新常态,基层税务机关要适应纳税人的主体特征、税源特点、权利意识和利益诉求的发展变化,加快职能转变,以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和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为突破口,将更好地帮助纳税人正确理解税法、准确自我评定税额、方便快捷缴纳税款和有效维护自身权益作为最重要的职责。为此,基层税务机关需要深入贯彻《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树立并筑牢“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的理念,认真倾听纳税人呼声,准确把握纳税人的正当需求,更多地从纳税人的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工作措施,实现纳税人的正当需求与纳税服务举措的有效对接。落实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和信用管理等制度,完善服务平台,创新服务方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规范的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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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19821 | 产品版本: | U6普及版(原U8普及版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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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u6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按存货最大类设置税金科目 | ||
问题现象: | 在核算中生成凭证时,发现如: 存货分类:1-原材料 101-主要材料 存货: 101001 AAA存货 对应分类为101 而在设置核算的税金科目:1 原材料 21710101 进项税额 生成凭证时税金科目是取不到的。 客户是从U852升级的,而且是以前就是按最大类设置税金科目的。当时是可以直接生成凭证的。 并且客户的分类非常的多,不可按存货的上级分类一个一个去设置。 | ||
原因分析: | 一体化应用设置问题。 | ||
解决方案: | 在应付系统_设置_选项_凭证页签下采购科目依据更改成按存货分类即可 如果没有使用应付系统模块 请在对应帐套执行查询语句 update AccInformation set cdefault=1 where cSysID='AP' and cName='iSetPurBasis'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