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帐单录入界面中余额不对
2016-4-7 0:0:0 wondial银行对帐单录入界面中余额不对
银行对帐单录入界面中余额不对问题号: | 10859 |
---|---|
解决状态: | 临时解决方案 |
软件版本: | 8.60sp |
软件模块: | 总账 |
行业: | 通用 |
关键字: | 余额 |
适用产品: | U8XP—-总账 |
问题名称: | 银行对帐单录入界面中余额不对 |
问题现象: | 银行对帐单录入界面中余额不对:银行对帐/银行对帐单科目为100201过滤全年的银行对帐单,核销银行帐前2005-3-2日的余额是正数,但核销完银行帐后2005-3-2日的余额缺为负数了。导致核销后银行对帐单录入界面的余额不对。 |
问题原因: | 目前的银行对账单录入界面中的余额不包含已核销部分对账单的金额,真实的银行对账单余额是“余额调节表”中调整前余额。在银行给企业的实际对帐单上也仅是总的余额,并不反映每一笔的余额。 |
解决方案: | 如果用户用户执意在对帐单录入界面显示核销前的余额,可取消这些已经核销的记录(将RP_BANKRECP、GL_ACCVOUCH表中的DELETE置为0)。 |
补丁编号: |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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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分类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 客户分类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
问题号: | 370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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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产品: | T6系列 |
软件版本: | T6-企业管理软件V6.1 |
软件模块: | 平台门户 |
问题名称: | 客户分类编码级次可以增加吗? |
问题现象: | 新建账套时,客户分类编码的级次设定为第1级,现在想增加到第2级可以吗?如何操作? |
问题原因: | 见问题答案。 |
关键字: | 客户分类编码级次 |
解决方案: | 可以;登录账套后,在基础档案-基础信息-编码方案,在第2级下方的小方格中直接输入要增加的级次长度就可以了,1代表1位数,2代表2位数,以此类推……注意:单级最大长度为9,所有级次最大长度为12,最大级数为5。 |
行业: | 通用 |
补丁编号: | |
解决状态: | 最终解决方案 |
录入日期: | 2016-03-16 15:23:45 |
最后更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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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操作中总是报错,重新登录有时就好了,请问怎么处理? 在日常操作中总是报错,重新登录有时就好了,请问怎么处理?
有装金山毒霸?检查一下计算机名是否有特殊字符和中文,修改下环境变量对的,装了金山毒霸@goodie检查计算机名称是否含有特殊字符像‘-’等,如果有,请修改为纯英文名称,修改完成之后请重启电脑;或者更改系统环境变量中用户变量的Tmp变量值。具体方法:首先在C盘下建立一个空文件夹,更名为temp,然后在‘我的电脑处’单击鼠标右键,属性里点高级页签,然后点‘环境变量’,将temp和tmp的值都修改为c:\temp(通过点‘编辑’按钮进行修改;然后再重新登录软件;退出金山毒霸试试,与金山毒霸有冲突@先生1461028795:金山毒霸卸载了
U8.52GSP存货档案无GSP页签U8.52GSP存货档案无GSP页签
U8.52-GSP存货档案无GSP页签
自动编号: | 12035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GSP814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2 | 关 键 字: | GSP存货档案无GSP页签 |
问题名称: | GSP存货档案无GSP页签 | ||
问题现象: | GSP存货档案无GSP页签 | ||
原因分析: | 只有帐套行业性质为医药,并且启用GSP模块,存货档案显示医药页签类容 | ||
解决方案: | 修改帐套行业性质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
收取车辆使用费应如何缴税收取车辆使用费应如何缴税
甲有限公司(甲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生产与销售特种车辆。2013年9月,甲方与境内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丙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三方战略合作协议。按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销售A型宽体矿用车30辆,每台含税价70万元,合计2100万元。甲方应于2014年1月1日将30辆矿用车投放乙方工地,用于土方剥离工程,车辆由丙方进行管理施工。2014年4月1日,甲方开具发票与丙方结算车辆价款。丙方应于2013年9月30日前,向甲方支付300万元保证金。另外甲方与丙方商定,2014年1月1日~2014年3月31日期间,为车辆管理期,在此期间,车辆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管理期内,丙方应于每月1日向甲方支付车辆使用费105万元,合计315万元。甲方均按合同要求投放车辆。至2014年3月31日,丙方除向甲方支付300万元保证金外,未支付其他任何费用。2014年4月1日,甲方与丙方协商,订立收回车辆终止合作协议,甲方收回30辆矿用车,丙方应支付的315万元车辆使用费,按300万元结算,并用已支付的车辆保证金抵冲。
根据上述业务,甲方作如下会计处理:(单位:元)
借:其他应付款——丙 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审计人员对该账务处理提出质疑。按合同约定,甲方收取300万元车辆使用费,从税法角度理解为有形动产经营租赁费,应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财务经理解释,由于丙方违约,实际支付的保证金作违约金收入,不需计算增值税。
审计人员指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应税服务范围解释”,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因此,甲方与丙方在协议中明确以300万元保证金作为车辆使用费,对此类业务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在如何计算增值税问题上,财务经理与审计人员意见发生分歧。财务经理认为,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项“计税方法”中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以此规定,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000÷1.03×3%=87378.64(元)。但审计人员认为,甲方不适用该条款。因甲方是从事货物生产与销售的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已抵扣,应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3000000÷1.17×17%=435897.44(元)。
经协商甲方财务经理认同审计人员意见,审计人员提出账务调整建议。
冲回原分录,同时
借:其他应付款——丙方 300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564102.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35897.44。
- 存货总帐重算工具下载
- T6/T3行业性质与科目分类不符工具下载
- 登录T3提示运行错误48 无法找到文件 getAccossmode 卸载软件重新安装 T3卸载不掉怎么办
- T3卸载就会跳到安装界面去,用360工具也卸载不了。请问这种情况哪位老师遇见过,我们应该如何处理。谢谢、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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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加装设备该不该一并征收车辆购置税 新车加装设备该不该一并征收车辆购置税 某单位从国外进口了一辆68万元的皮卡车,然后又安装了一套40多万元的专用设备,将这辆车改装成了一辆专用检测车。对这辆车如何征收车辆购置税,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方主张,只对进口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对加装设备不征税。 理由是车辆购置税是对购车行为征收的一种行为税。加装的是设备,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是由销货方销售应税车辆向购买者收取的、除税款以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口车的计税价格是由海关完税价格++组成的。其加装的检测设备是从另一个销售方取得的。销售方不是同一人,其价款也不可能是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根据有关车辆购置税规定,全部价款即为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不含增值税税款)。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加装设备不符合现行征税规定,而且国家对新车加装设备是否征税也没有明确规定,征税没有依据。 另一方则主张,应该按照进口车计税价格加上加装设备一并征税。 征税理由是: 一、车辆购置税是一种财产税,作为一种财产,改装后的专用检测车是一个整体,由于加装了检测设备,原进口皮卡车的功能已经由单一的运输工具改变为专用检测车,其用途发生了变化,其价值也发生了变化。由于车辆的改装,使原本不能移动的检测设备变成了可以移动的设备。皮卡车因为加装了检测设备升值了,其全部价款应该包括车价和加装的设备,也就是说检测车是一个皮卡车加上检测设备的整体,只有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如果分开,其功能将发生变化。而且如果这辆皮卡车到车辆管理机构去办理登记注册,车辆管理机构将按照检测车予以登记上牌,否则这辆车如果按照皮卡车登记上牌,其改装的检测车就不能正常上路行驶。 二、车辆购置税的环节为取得车辆后、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前。纳税人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选择车辆登记注册前这一环节征收车辆购置税,是通过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在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时,由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对纳税人缴纳车辆购置税情况进行把关,以此来协助机关征收税款,防止逃税现象的发生,以保持车辆征税和车辆登记的一致性。 三、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包括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虽然改装检测车不是将全部价款支付给同一个销售者,但不能否认这辆改装检测车的实际价格,如果只按进口皮卡车征收车辆购置税,就不是对检测车的全部价款进行征税,势必造成税款的流失。如果加装设备可以不征税,那么,所有专用车、特种车辆以及高配置车辆都将不能按实际车辆价格征税。作为改装车,尤其是专用车辆,由于其批量小,其全部价款不可能开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如果仅强调同一张发票才是征税依据,那么车辆购销方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完全可以把本该开在一张发票上的购车价格,分开成两张或者更多张发票,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四、征税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但征管只凭税务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有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就车辆购置税而言,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是税务机关最密切的协作单位。站在对国家和纳税人负责的角度,税务机关对车辆的征税信息应该是和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的登记信息一致的。如果税务机关对这辆改装检测车只按进口皮卡车征了税,那么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会以什么车型给予注册登记呢?除非这辆改装检测车拆除加装的检测设备以进口皮卡车的身份去办注册登记和年度审验,而以专用检测车的功能进行使用,这样显然是不符合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的注册登记规定的。 笔者认为,对改装、加装车辆如何征收车辆购置税,是日常税收征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如果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加装的设备应该一并征收车辆购置税,如果是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加装的设备,但没有改变车辆原功能的,可以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理由是,车辆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出示完税证明,也就是说,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时,公安机关等车辆管理机构是根据税务机关的征税情况来认定车辆车型的,车辆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征收车辆购置税是这个系统工程的基础。如果一个纳税人购买了一辆普通型号的桑塔纳轿车,在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后,对车辆进行了装饰,加装了一些设备,但没有改变其基本功能,不影响车辆的正常年审,就不再征税了。但如果一名纳税人购买了一辆卡车,办理注册登记后,将卡车改装成水泥搅拌车,改变了车辆功能,影响到以后的正常车辆年审,就另当别论了。 笔者建议有关部门尽快明确此类业务的处理标准,这既是全国统一执范的需要,也是维护统一性、严肃性的需要。
违约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违约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分析
企业收取和支付的违约金是单位因违反经济合同,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经济合同,依据约定的条款收取或给予对方的一种经济赔偿。在经济活动中,违约金的收付,税法的规定和具体的凭证处理不尽相同。
卖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卖方收取违约金,是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向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未按约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货款1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此违约金为正向违约金。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因此,销售货物单位收取违约金符合“价外费用”时,应同货物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违约金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取违约金,属于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收入,按会计准则要求,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同理,支付违约金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上述案例中,B公司收取正向违约金3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B公司应缴纳增值税30000÷1.17×17%=4358.97(万元)。
B公司收取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营业外收入25641.0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
A公司支付违约金3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30000
贷:银行存款 30000
买方收取违约金的税务处理
买方收取违约金,是购买方或接受劳务方向销售方或提供劳务方收取的违约金,一般会被认定为营业外支出。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付款期限为货物交付10天内。10天期限内,A公司全额付款。50天后,A公司发现了产品质量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由B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中对价外费用的界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征收增值税。也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发票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其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取得的应税收入为对象,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反向违约金,不属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劳务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因此,不需要取得发票,必须取得由销售方提供的合法、合理的依据,借此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的真实存在和进行会计及税务处理,具体的依据包括: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定书,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收款方开具的收据等。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其他支出,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 当然,所有违约金收入均应并入所得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反向违约金的会计处理
上述案例中,A公司收取反向违约金5万元,不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A公司收取违约金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合同未执行违约金的处理
例如,A公司购买B公司货物,合同约定价款100万元。合同约定期限内,A公司违约不予采购,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由于B公司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所以不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同时,B公司也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所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再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预收定金5万元,按规定缴纳了营业税。后由于对方违约,交易未成功,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收定金5万元。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和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违约金收入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价外费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是以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为前提的。如果因合同一方违约,纳税人最终没有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A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销售房屋预收定金5万元缴纳的营业税。相关会计处理为:
A公司收取定金5万元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预收账款 50000
A公司没收定金5万元时
借:预收账款 5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
B公司支付购房定金5万元时
借:预付账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B公司定金5万元被没收时
借: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预付账款 50000
支付违约金未取得正规发票也可税前扣除
例如,某公司出租一房产给自然人李某,合同期为2年。但1年后该公司因业务需要收回了该房产,按合同约定,需要支付李某违约金3000元,李某开具了收款证明。该公司提供了李某(自然人)的收款凭据、合同原本以及违约情况说明,可以在税前扣除。
允许扣除的政策依据是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即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也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本案例中该公司“支付违约金”这项活动既不属于“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又不属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但其是“合理的支出”,所以在实际执行中对于能够取得发票的支出,发票作为扣除的依据;对于确实不能取得发票的支出,只要纳税人能够提供支出的合法性其他凭据,例如合同协议、付款证明等,也可作为扣除的依据。
因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具有纳税义务的,支付一方应当取得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取得收入一方在当年没有缴纳流转税义务的,支付方无法取得发票,应该允许以合同协议以及支付凭证在所得税前扣除。
因对方违约,个人取得的违约金可不纳税 例如,某开发商延期交房快1年了,业主申请仲裁,裁定支付业主2万元的违约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代扣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
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的违约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与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所特指的情况一致,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产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或赔偿金,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及国税函〔2006〕865号文件规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因此房地产企业不应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个人(自然人)因对方违反经济合同而取得的违约金,属于经济或财产损失的补偿性收入,因此,目前并无明文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违约金,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