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试点企业应注意有关纳税风险
2016-1-19 0:0:0 wondial“营改增”试点企业应注意有关纳税风险
“营改增”试点企业应注意有关纳税风险“营改增”后,对于试点纳税人,由原来的按营业额征税变成按增值额征税,并需取得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营改增”后,纳税事项处理有所不同,纳税风险在所难免。对此,笔者将“营改增”应关注的有关风险进行归纳,供纳税人参考。
销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般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但在实际操作中,应纳税额的计算要注意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注意视同应税服务问题。《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要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例如,某现代服务企业2012年11月实现经营收入1 200万元,其中为关联企业提供无偿服务300万元,企业按900万元(1 200-300)申报纳税,遭到税务机关的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就全部服务收入1 200万元申报纳税,因为提供无偿服务300万元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二是要注意差额征税问题。财税[2011]111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规定(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4)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例如,某试点运输企业甲公司为生产企业丙公司提供运输服务,甲公司将其中55.5万元运输业务分给运输企业乙公司承担,丙公司支付甲公司运输费333万元。甲公司应纳增值税=(333-55.5)÷(1+11%)×11%=27.5(万元)。
三是要注意销售额确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五条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按《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时,其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中,不包括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价款。还有,试点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进项抵扣
进项税额的抵扣非常重要,要注意取得的进项税额抵扣凭证是否合法。《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包括建设基金,但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抵扣。但要注意,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五)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发票开具
《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接受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开具专用发票的时限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有联系又有差别,操作中要引起重视。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销售额核算
《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为此,纳税人应税服务混业经营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和征收率以及免税和免抵退税应税服务项目的含税销售额、扣除项目金额和计税销售额。例如,同时经营交通运输业服务、现代服务业服务、融资租赁服务、适用免税应税服务和出口适用免抵退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对上述不同项目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税服务项目分别核算、分别计税。
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可以到 T+搜索>>上找一下答案
相关阅读
- 会计电算化条件下的电算化审计2019-4-23 8:0:0
- 用友软件年度结转操作步骤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帐套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数据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备份账套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导入备份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导出总账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导出账套2019-4-23 8:0:0
- 用友t3怎么年度备份2019-4-23 8:0:0
最新信息
安卓app,快速记账出来的日期怎么是4月30啊,每次都要手动调一下,是要跟我们说愚人节快乐呗,程序猿同学们能不能认真点,搞个app,漏洞一堆,实在是忍不住要喷一下了 _0安卓app,快速记账出来的日期怎么是4月30啊,每次都要手动调一下,是要跟我们说愚人节快乐呗,程序猿同学们能不能认真点,搞个app,漏洞一堆,实在是忍不住要喷一下了[]
U8.50现金流量表自动计算时提示:类型不匹配U8.50现金流量表自动计算时提示:类型不匹配
U8.50-现金流量表自动计算时提示:类型不匹配
自动编号: | 20028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现金流量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通用 | 关 键 字: | |
问题名称: | 现金流量表自动计算时提示:类型不匹配 | ||
问题现象: | 有四台客户端的现金流量表引入正确的方案或者是重新设置并拆分凭证之后不能重新取数,自动计算时提示:类型不匹配 | ||
原因分析: | 环境问题 | ||
解决方案: | 客户端安装sql后问题解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