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筹划
2016-1-24 0:0:0 wondial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筹划
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筹划白酒类生产企业消费税是从量和从价复合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对如何核定从价税作出了规定。在符合国家相关消费税政策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对消费税开展合理合法的筹划。
第一种方式:酒类生产企业自产自销
ABC公司是2001年成立的产供销一体化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每瓶出厂含税价25元,无外销。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白酒,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25÷1.17=17094.017(万元),此类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税率为20%,应纳消费税17094.017×0.2=3418.803(万元)。
第二种方式:成立子公司销售产品
该类白酒生产企业全资成立了一个独立法人的销售子公司(W公司),生产厂按一定的出厂价将酒类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然后由子公司推向市场。承上例,ABC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单价12.5元白酒给W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12.5÷1.17=854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8547×0.2=1709.4(万元)。同时,W公司对外按每瓶25元含税价销售,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25÷1.17=17094.017(万元)。
在本例中,ABC公司2011年消费税占子公司销售额为1709.4÷17094.017=10%,企业应纳消费税较第一种方式少缴了1709.4万元(3418.803-1709.4)。ABC公司这样筹划,是否合法呢?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70%范围内。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件规定,ABC公司酒类生产企业应征消费税价格低于W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70%,应征消费税价格就由主管税务机关自行核定(不低于50%)。本例中,ABC公司应征消费税价格为每瓶12.5÷1.17=10.68(元),等于W公司对外销售价格的50%,即25÷1.17=21.37(元)。针对这种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在50%~70%之间核定消费税计税价格,企业要拿出证据(主要是企业的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以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的认可。
第三种方式:委托加工
此类企业一般是委托第三方进行半成品加工,由加工企业代缴一部分消费税,加工完成后,产品返还到酒类企业入库,然后酒类企业完成成品后,再销售给子公司。最后的纳税环节和流程与第二种方式下的基本相同,即要建立独立法人子公司(产品销售公司)酒类生产企业,不同的是,此时酒类生产企业在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
例如,ABC公司于2001年成立的酒类生产企业,2011年生产瓶装白酒5000吨,共1000万瓶(0.5公斤/瓶)。2011年共销售800万瓶、单价12.5元白酒给W公司(子公司),合计销售额(不含税)为800×12.5÷1.17=8547(万元),应纳消费税为8547×0.2=1709.4(万元)。同时,子公司W公司对外按每瓶25元销售,合计销售额为800×25÷1.17=17094.017(万元)。
在本例中,ABC公司在2011年委托Z公司代加工了部分酒类产品,不含税加工费为300万元,半成品为700万元。Z公司代缴消费税(300+700)÷(1-20)×0.2=250(万元),所以ABC公司2011年补缴消费税为1709.4-250=1459.4(万元),实缴消费税等于1709.4万元,与上例第二种方式下的税负是相同的。
酒类企业的包装物筹划
酒类企业包装物可以重复使用,为了降低成本,酒类企业在销售瓶装酒时,一般有回收酒类包装物的条款。为了减少企业风险,酒类生产企业一般会收取包装物押金。根据现有消费税法规,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酒类企业如何进行包装物消费税管理呢?由于白酒生产企业收取包装物押金需要纳入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所以酒类企业可以不收取押金,而通过不动产担保的形式,完成包装物收取工作。例如,ABC酒类生产企业向销售商(非关联公司)销售酒类产品5000万元,根据白酒销售合同的规定,有价值200万元的白酒包装物需要重复收回,此时,酒类生产企业可以与销售商签订一个不动产担保合同,以保证白酒包装物的安全回收。
运输费用的筹划
酒类产品从生产方转运到销售方,肯定需要运输的,酒类生产企业可以有3种选择:一是自行运输,二是采购方自行提货,三是委托第三方,即专业运输公司。这三种形式,消费税是不一样的。根据现行我国消费税相关法规的规定,消费税中的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就包括本文所指的“运输装卸费”。但消费税相关法规又特指下列款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内: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酒类生产企业可以将产品委托第三方,即运输专业公司进行运输,由运输公司与购货方独立交易核算,以减少价外收费,从而降低消费税税基。当然酒类生产企业可以选择采购方自行提货的方式,这样间接减少了消费税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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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现象: | 数据库置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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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帐套有四个凭证类别,2006年9月份以前的数据,凭证号都是分类别顺序排列的,9月份以后的凭证,两个类别记和Y混在一起编号了。如记1,贷2,转3。只要调一下凭证类别的顺序,然后再调回来就行了。只要是修改类别顺序号后,系统会自动更新凭证的。如有其它问题,请在下面回复疑问,我们将第一时间与您联系,帮助您解决问题。同时您也可以联系用友畅捷服务联盟用友4S店-用友天龙瑞德软件有限公司。用友天龙瑞德软件专业销售用友软件,用友财务软件,维护用友T3、用友T6、用友U8、致远oa软件。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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