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确认VS税收核定: 并非只是概念之争
2016-2-21 0:0:0 wondial申报确认VS税收核定: 并非只是概念之争
申报确认VS税收核定: 并非只是概念之争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有关税款行政确定程序的表达,迄今为止起码出现过三个名词,即纳税评估、税收评定和申报确认。相对申报确认,笔者更愿意采纳“税收核定”的提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改过程中,对如何完善现有的征管流程,业界已达成基本共识,其核心在于优化税款确定程序,并与税款征收、强制执行相衔接。但是,这种程序是否应该写入税收征管法,业界并没有一致的认识,导致在法律修改过程中,从纳税评估到纳税评定,再到申报确认,表达方式一变再变。
笔者认为,法律概念首先需要考虑文义,以便准确概括想要表达的内容;其次,更需要与现有制度相衔接,以免阻塞体系的贯通。基于此,笔者主张,摒弃“申报确认”的提法,改用业内相对熟悉的“税收核定”,并对其内涵和外延进行改造,使之成为税收征管的核心范畴。
税收征收管理的流程构造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税收征管程序包括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等环节,核心在于纳税申报与税款征收。其中,纳税申报属于税款确定程序,其主动权在于纳税人;税款征收是行政程序,其主动权在于税务机关。如果纳税人都主动申报税款,纳税申报信息都准确无误,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报,接受纳税人所纳的税款,整个征管流程即告结束。然而,现实情况是,并非所有的纳税人都会主动申报,也并非所有的申报都会真实、准确、合法。因此,在目前的税收征管流程中,的确欠缺一个确定税款的环节,需要在修订税收征收管理法时予以补充。
理想的税收流程可以这样设计。基于对纳税人主权的尊重,也为了节约税收行政成本,纳税申报应成为程序的起点。如果纳税人主动申报,且其信息真实、准确、合法,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和纳税,征税程序即告结束。如果纳税人不主动申报,或者申报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合法,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就应该有一套行政确定程序,查清或者推定纳税事实,并据此确定应纳税款。在此过程中,纳税人所做的税务登记、纳税人所保留的账簿、发票,纳税人所递交的申报表以及会计报表,是税务机关查找问题和确定税款的依据。除此之外,税务机关还可以启动检查程序,既包括日常税务检查,也包括专项税务稽查。税款确定之后,即可通知纳税人限期缴纳。如果纳税人如期缴纳,税收征收程序也告结束。如果仍然拒绝缴纳,则可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将税款征收入库。
纳税评估、税收评定还是申报确认?
在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过程中,有关税款行政确定程序的表达,迄今为止起码出现过三个名词,即纳税评估、税收评定和申报确认,虽然其想要解决的问题基本相同,但是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在法律上的效力也会有不同。
从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的角度着眼,纳税评估是一个比较合适的表达,它和自2005年以来的税务实践相一致。但是,正如纳税评估管理办法所提示的,纳税评估包含风险识别、案头审核等内部程序,还包括一些不具有强制力的程序,如约谈、走访、电话访谈、信函调查等。这些程序对外并不发生法律效力,完全可以基于内部管理职权自主决定,无需在税收征管法中专门规定。更为重要的是,从中文语义上看,如果采用这一提法,确定应纳税款的依据,似乎只是“评估”,而不是依据事实和证据。
相比纳税评估,“税收评定”的表达的确更胜一筹,因为它将“评”和“定”结合起来,准确地概括了这一制度的功能。然而,正如前文所示,由于“评”属于内部程序,对纳税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没有必要设计为法定程序。如果非要如此,使其变成强制性程序,反而会削弱税务机关的机动性,不利于提高税务行政的效率。
税收征管法真正需要规范的,是税收之“定”,即通过行政行为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一旦将“评”和“定”同时表达在同一个概念,难免会给基层税务机关造成混淆:会不会将“定”建立在“评”的基础上,让事实调查和证据搜集退居二线?另外一个问题是,对于只需要“评”,不需要“定”的情形,税收评定的提法又无法概括。可能正是因为这个原因,税收评定又被建议改为“申报确认”。
“申报确认”之短与“税收核定”之长
“申报确认”想要表达的是,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税务信息,税务机关必须通过一定程序加以核实和确认。申报税款小于应纳税款的,责成纳税人限期补缴;申报税款大于应纳税款的,则应当启动退税程序。这个思路和纳税评估、税收评定一脉相承,都是为了解决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失真,希望通过行政程序确定申报不足的税款。相比纳税评估、税收评定,申报确认所针对的对象更加明确,所采取的手段更加直接,所要解决的问题更加具体。只要有纳税人的申报,就会有税务机关的确认,这是该名词所传递的最明确信息。为了确认申报的纳税信息是否属实,除采用评估、约谈等方式外,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相关第三人进行检查,并作出最终的税款核定结论,这又与税收征管法的现行规定保持衔接,体现了申报确认这一概念较强的适应性。
申报确认这一表达的不足之处在于,它将税务机关的行为完全与纳税人的申报相关联,同时也不好概括申报准确无误时无需税务机关确认的情况。另外,对于纳税人的申报,税务机关基于诚实推定所做的受理,也被理解为申报确认,这与其文义也存在不符之处。从中文文义上看,确认一词应该代表确定和认可。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只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意味着最终的结论,远远达不到确认的程度。如果发现新的证据,税务机关可以重新核定。不仅如此,申报确认不能将现有程序包容在内,只能独立于税收核定、提前征收之外,不能保证税收程序的体系贯通。
相对申报确认,笔者更愿意采纳“税收核定”的提法,让纳税申报、申报受理、税收核定成为税收程序的核心。当纳税人主动申报时,税务机关可以直接受理。“受理”不同于“确认”,它是事实行为,不是行政行为,其理论基础是诚实推定,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诉性。受理申报之后,税务机关仍然可以核实调查,如果发现差错,可以核定税款,要求纳税人补缴。如果纳税人不申报,则直接进入税收核定程序。这种核定,一般要基于事实和证据。特殊情况下,如果由于纳税人的过错,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查清事实,则不妨允许推定课税。在紧急情况下,即便纳税人的申报期尚未届满,或者纳税期限尚未届满,税务机关也可以提前核定税款。这样一来,税收核定就成为整个税收程序的中心。无论纳税人是否申报,核定程序都有可能启动。只要是税务机关依职权确定税款,都可以称之为税收核定。因此,在修订税收征管法时,不妨作为优选对象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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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编号: | 17820 | 产品版本: | U8.50 |
产品模块: | 固定资产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0 | 关 键 字: | 卡片样式 |
问题名称: | 固定资产卡片样式的如附属设备、资产转移记录为什么不能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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