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可否分月确认收入 _0
2016-4-4 0:0:0 wondial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可否分月确认收入 _0
一次性收取全年物业费可否分月确认收入
问题:物业公司年初一次性收取全年的物业费,已经全额开具了发票,是否可以按月确认收入?例如,08年1月份收取全年物业费60万,那么根据配比原则,企业是否可以每月确认收入为5万元呢?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你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属于提供劳务收入。企业确认提供劳务收入的实现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三是交易中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计量。你公司应依据以上三个条件确定收入的实现时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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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核算是高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关键 研发费用核算是高新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关键 2013年12月31日,北京市国、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第27号)明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否则,“不得享受高新技术”。该文件系首次明确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成为高新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必要条件,鉴于2013年以来国家不断收紧的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执行口径,作为高新企业数量最多的北京地区,其做法势必成为各地主管机关的通行做法。本文重点剖析北京国税局第27号公告出台的原因及潜在影响。 一、准确归集研发费用是高新企业享受两大所得税优惠的前提 科技类企业是我国税收优惠最为集中的行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最为重要的两个税收优惠政策为:(一)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进行“三新”开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50%,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规定,科技企业获得高新企业资格,需要在知识产权、高新收入、研发费用等六个方面达标,其中,对研发费用的要求尤为严格,依据该条第四款规定,申请企业近三个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以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高新企业资格三年后到期,通过复审方能维持优惠,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主管部门“复审时应重点审查第十条(四)款”,也即上述研发费用比例指标。由此可见,研发费用指标是高新认定、复审中主管部门最关注的指标。 科技企业取得高新企业资格后,理论上来讲,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但是国家为了确保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国税发〔2008〕116号)中对研发费用的财务核算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依据文件第二条规定,申请企业须为“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文件第十条规定,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规定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 二、2013年以来高新大检查暴露高新企业研发费用指标存在诸多问题 2008年以后,各地主管机关在执行高新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中执行口径不一,随着2012年以来国家经济增速的放缓,以及以“营改增”为代表的结构性减税政策加速推行,国家税收收入增速大幅下滑,国家实现税收目标形势严峻。 2013年初,科技部、部、税务总局决定联合发起一次自2008年以来最为广泛的高新大检查,发布了《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国科发火[2012]1220号)。 在1220号文件中,研发费用辅助账首次被明确列为检查项目,1220号文附件1《检查重点内容》第五条规定:“主管机关将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要求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帐目,是否按规定分项归集并填写《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随后,各地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对本地区高新企业展开自查;2013年下半年以来,中央三部门进行了集中检查。检查过程中,研发费用投入不足、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的问题尤为突出。据统计,此次检查中北京地区被取消的高新企业中有60%以上是企业研发费用不达标。华税通过大量的案例发现,企业在研发费用指标方面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未对研发费用进行专帐管理,财务系统中无法体现研发费用; 2. “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数额与高新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归集数额不一致,“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科目下的金额达不到高新认定标准; 3. 企业研发费用归集不准确,“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下级科目设置不规范; 4. 只有生产领料单,没有专门的研发领料单,研发领料单设置不规范; 5. 没有完备的审批单作为支撑研发费用分配比例的依据,等等。 事实上,2009年以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家署也先后单独或联合发起多轮检查,研发费用指标始终是暴露问题最集中的方面。同时,我们也发现,在高新认定、复审以及检查中,科技部门的审查重点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等方面,财政和税务部门则比较关注研发费用、高新收入指标;特别是企业取得高新资质后进行税务备案时,税务机关会重点审查企业的研发费用,往往会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研发费用辅助账以证明研发费用符合规定。 三、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已经成为高新企业认定及维持的关键要素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27号公告明确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应设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用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按规定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辅助核算,没有研发费用辅助账或研发费用辅助账设置不规范的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可以预见,在即将到来的2014年高新企业认定、复审、重新认定中,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成为北京地区科技企业申请高新资格的基本条件,同时,在各部门高新检查中,研发费用辅助账也将成为主管部门必查内容,华税提醒广大高新企业应对27号公告予以足够的重视。 与此同时,北京作为我国科技资源最为集中,高新企业数量最多的地区(全国6万家,北京8000家),其高新认定执行口径一直以来在全国具有风向标意义,此次出台的27号公告势必很快也成为各省市在2014年高新认定、复审以及重新认定的实际执行标准。 四、研发费用辅助账将成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基本要求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7号公告规定,不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所得税税收优惠”理应包括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为高新企业最为重要的税收优惠政策,节税效果显著,尤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3年9月29日发布《财税》(财税〔2013〕70号),将研发人员五险一金、研发成果鉴定费等五项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该政策的节税效果更加突出。[2013]70号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企业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除了要向科技部门提交材料进行研发项目鉴定外,还要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均要求提供研发费用的归集明细表,而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如前文所述,许多高新企业难以达到这一要求,在此背景下,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成为高新企业证明研发费用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唯一途径。 如今,27号文颁布实施后,相关企业如果不能提供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即将到来的2014年研发项目鉴定以及后续的税务备案恐难以被科技部门、税务主管部门认可,企业也将难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带来的税收利益。 五、总结 2014年对于高新企业而言,面临认定、复审、重新认定以及各部门检查的复杂局面,主管部门在税收任务严峻以及优化产业结构的双重背景下,势必压缩高新企业数量。华税建议:为了继续享受高新企业税收优惠利益,高新企业应该规范研发费用设置,准确核算,同时切实管理好各项凭证、材料,尤其应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以证明研发费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高新企业继续享受15%的税收优惠以及顺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带来的利益
U8.52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U8.52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U8.52-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自动编号: | 8889 | 产品版本: | U8.52 |
产品模块: | UFO报表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8.51,8.52 | 关 键 字: | 报表取数 |
问题名称: | 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 ||
问题现象: | 报表部分科目他表取数公式取不到数 | ||
原因分析: | 他表取数的另一张报表在别的电脑上 | ||
解决方案: | 通过磁盘映射功能把报表所在电脑的路径写入公式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