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2016-1-17 0:0:0 wondial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盘点经典税政,品味政策变迁,历数十八项经典税政,且看“2012十八项重大税收政策盘点”。
1.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
2.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政策再打“补丁”:《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生物制药批零企业可选择3%简易征收:《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20号公告);
6.流通环节免增值税“想说爱你不容易”:《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7.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也需征收营业税:《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
8.出口退税新政更加人性化:《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9.政策性搬迁税收政策大变脸:《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10.关联企业广告费分摊协议得到税收承认:《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
11.核定征收不一定“很美”:《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
12.遵循税法原则的重量级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13.上市公司欢欣鼓舞新利好:《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14.西部大开发战略持续实施:《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 );
15.股息“受益所有人”安全港:《关于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0号);
16.税收救市释放信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17.依法行政税务新篇章:《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
18.确定惩戒虚开发票尺度:《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一、重大税政改革“营改增”:《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02〕71号)
从2012年开始的未来几年内,“营改增”重大税政改革都将是最重要的税收政策,波澜壮阔的税制改革刚刚拉开序幕。
营业税具有道道征收、全额重复纳税的属性,而与之相比,增值税只对增值额征税,则可以有效避免重复纳税。有鉴于此,自1994年税改以来,“营改增”的呼声一直不断,而直到2012年1月1日,上海才推出对部分现代服务业、交通运输业的试点,基本政策是对六类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交通运输业开展“营改增“试点,试点税率设计为三档,有形动产租赁业17%、交通运输业11%、其他现代服务业6%,对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适用3%的征收率。
“营改增”上海试点中产生了一些问题:一是部分试点行业企业,例如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业税负上升,主要原因是本次试点没有考虑“期初存货的影响”。这些企业购进固定资产时,未抵扣进项税额,而营业收入税率按照11%、17%较高税率征税,会产生“税负不升反降”,这个问题通过财政扶持得到部分解决;二是对营改增试点周围地区影响较大,由于试点地区的试点企业开出的发票,企业可以抵扣,因此形成“政策洼地”,周边地区企业纷纷到试点地区开办分公司,影响了周边地区税源,因而试点时间不宜过长,试点地区范围不宜过小。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强势推出“营改增”试点后,扩大试点的呼声不断,财税〔2002〕71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至12月1日,分别在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八省市扩大“营改增”试点。上海试点仅仅半年多后,试点地区就迅速扩展八省,预示“营改增”步伐将会迅速扩大,而2013年将是全面推进“营改增”的一年。
二、农产品抵扣政策破冰之作:《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初级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属于世界性难题。长期以来,为了体现对三农扶持政策,国家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采取免税政策,但是由于增值税链条传导机制的影响,上游销售农产品免税,下游就缺乏抵扣进项税额的有效凭证,因此又规定了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收购凭证来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政策设计既体现了照顾农业生产者,又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利益不受影响,如果所有的纳税人均依法合规纳税,不失为较好的政策设计。然而,实践中,由于农产品加工企业自己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自行抵扣,增值税链条的相互制约功能失去了作用,虚开农产品收购凭证作为进项税额的违法犯罪行为大案频发,农产品抵扣政策急需改善。
2012年4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起,对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行工作,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变革开始破冰。财税〔2012〕38号政策的核心是“核定扣除”,是以销售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为依据来核定进项税额的方法,本质上属于“实耗法”,具体按照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三种方法开始实施,该政策是换一个思路解决农产品抵扣问题的尝试,影响深远。
三、税控设备与维护费用国家买单:《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增值税征管的核心是“以票控税”,我国构建了庞大的防伪税控系统网络,有力的保证了税收监管,先认证后抵扣的模式卓有成效。
但是国家加强税收监控的代价是,纳税人需要负担资金去购买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并负担技术维护费用。因此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为加强税源监控的支出由国家买单,体现了税收人性化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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