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简化风险比过去增加
2016-1-24 0:0:0 wondial程序简化风险比过去增加
程序简化风险比过去增加 四大变化方便享受协定待遇
60号公告取消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政审批,扩大了适用范围,简化了报送资料。什么是协定待遇?协定待遇指按照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国内税收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协定待遇就是不缴税或少缴税的待遇。
为避免重复征税,鼓励跨境投资,中国已经与世界上103个国家和地区签订税收协定(安排或合作协议)。根据这些协定,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常设机构,才缴纳企业所得税。没有在中国从事经营活动,但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非经营所得,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有协定待遇的,还可以享受更低的税率,比如5%、7%以及免税等。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9年发布了《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既方便了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又封堵了滥用税收协定的漏洞。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税务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用60号公告取代了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60号公告与国税发〔2009〕124号相比,有四大变化。
第一,适用范围扩大。60号公告将适用范围扩大至税收协定的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尽管60号公告的标题是关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管理办法,但是60号公告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税收协定,具体包括: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对外签署的航空协定税收条款、海运协定税收条款、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第二,行政审批取消。根据国务院的决定,60号公告取消了此前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待遇的行政审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不再由税务机关事先审批,而是由纳税人自行判定是否可以享受。
操作中,享受协定待遇分为纳税人自行申报和扣缴申报两种。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指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能否享受协定待遇,向主管税局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
扣缴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指在源泉扣缴或指定扣缴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认为自身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当主动向扣缴义务提供有关报表和资料,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资料和报表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报送资料简化。针对行政审批模式下,税务机关往往要求非居民纳税人提供大量第一手证明资料,且各地操作口径不一的问题,60号公告对非居民纳税人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的资料进行了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报告表。非居民纳税人需填写适用于自身情况的《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和《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2.核心证明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和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可用相关法人证明或护照复印件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视为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另外,非居民纳税人需提交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权属证明资料。
3.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如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需提交特定证明资料,非居民纳税人应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的同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
4.非居民纳税人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管理环节后移。取消事前审批,并不是税务机关放任不管,而是将管理环节后移,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监管向事中和事后转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主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信息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机关将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防范税款流失风险。
税务机关将制定具体的后续管理规程,纳税人需要关注。
权责明确后要强化风险防范
基于60号公告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其附件的内容,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权责更加明确了。
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的资料负有责任。
扣缴义务人对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和资料并转交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部分内容与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条款的法律条文进行比对,对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依协定扣缴。如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从实践看,取消行政审批,对纳税人利弊兼备。有利的一面是,节省审批时间,便于及时享受待遇;不利的一面是,由纳税人自己把握能否享受待遇,一旦判断失误,风险很大。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后续管理,根据后续资料查验情况可相应采取要求补充资料、追征税款和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对非居民纳税人而言,要想享受协定待遇,减少潜在的风险,需要在准确全面掌握协定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非常认真地填写各种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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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通2005往来制单通2005往来制单
通2005-往来制单
自动编号: | 5237 | 产品版本: | 通2005 |
产品模块: | 总账 | 所属行业: | 通用 |
适用产品: | 关 键 字: | 往来制单 | |
问题名称: | 往来制单 | ||
问题现象: | 客户端进行客户往来制单的时候,选上记录,点‘制单’,选中的记录又被取消,不能进行记帐 | ||
原因分析: | 和机器名、系统帐号有关 | ||
解决方案: | 和机器名、系统帐号有关 温馨提示:如果您的问题还没有解决,欢迎进入用友云基地。 |